固定式起重机竣工检查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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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機械安全相關法規http:/mail.tajen.edu.tw/scsheen/me1.ppt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五條 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一、 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二、 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等等) 第六條 雇主不得設置不符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防護標準之機械、機械、器具器具,供勞工使用。 經中央主管機關定有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於使用前,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實施型式檢定;型式檢定實施之程序、檢定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7/1

2、5日課程, 參考-機械器具防護標準機械器具防護標準)2機械安全法規細節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七條 雇主設置下列機械、器具,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防護標準: 一、 動力衝剪機械。 二、 手推刨床。 三、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四、 動力堆高機。 五、 研磨機、研磨輪。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或器具。 (7/15課程 機械器具防護標準)3( (續續) )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危險性機械設備 第十一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機械,係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機械: 一、 固定式

3、起重機固定式起重機。 二、 移動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 三、 人字臂起重桿人字臂起重桿。 四、 升降機升降機。 五、 營建用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 六、 吊籠吊籠。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 第十二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設備設備,係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設備: 一、 鍋爐。 二、 壓力容器。 三、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四、 高壓氣體容器。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設備。 4(續) 危險性機械設備危險性機械設備-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八條第八條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4、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得收檢查費。 代行檢查機構應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執行職務。 檢查費收費標準及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種類、應具之容量與其實施檢查之程序、項目、標準及檢查合格許可有效使用期限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參考參考-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 第十五條十五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操作人員員,雇

5、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 (參考參考- -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 5( (續續) )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危險性機械設備 第十三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機械、設備之種類種類、特性特性,就下列檢查項目分別分別定之: 一、 熔接檢查。 二、 構造檢查。 三、 竣工檢查。 四、 定期檢查。 五、 重新檢查。 六、 型式檢查。 七、 使用檢查。 八、 變更檢查。 6危險性機械機械定義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 :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左列起重升降

6、機具: 一、 固定式起重機:係指在特定場所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並將其水平搬運為目的之機械裝置。 二、 移動式起重機:係指能自行移動於特定場所並具有起重動力之起重機。 三、 人字臂起重桿:係指以動力吊升貨物為目的,具有主柱、吊桿,另行裝置原動機,並以鋼索操作升降之機械裝置。 四、 升降機:係指乘載人員及(或)貨物於搬器上,而該搬器順沿軌道鉛直升降,並以動力從事搬運之機械裝置。但營建用提升機、簡易提升機及吊籠,不在此限。 五、 營建用提升機:係指於土木、建築等工程業中,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但導軌與水平之角度未滿八十度之吊斗捲揚機,不在此限。 六、 吊籠:係指由懸吊式施工架、升降裝置、支撐裝置

7、、工作台及其附屬裝置所構成,專供勞工升降施工之設備。 七、 簡易提升機:係指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其搬器之底面積在一平方尺以下或頂高在一二公尺以下者。但營建用升機,不在此限。7危險性機械機械定義(續)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中型起重升降機具如左: 一、 中型固定式起重機:係指吊升荷重在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或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二、 中型移動式起重機:係指吊升荷重在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 三、 中型人字臂起重桿:係指吊升荷重在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人字臂起重桿。 四、 中型升降機:係指積載荷重在二五公噸以上未滿

8、一公噸之升機。 五、 中型營建用提升機:係指導軌或升路之高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之營建用提升機。 前項第一款所稱斯達卡式起重機,係指以鋼索或吊鏈懸吊起重機之駕駛室(台),且能與貨物同時升降之起重機。( (注意注意: : 前述須做檢查之危險性機械前述須做檢查之危險性機械, , 其規格比中型起重機為高其規格比中型起重機為高 ( (之前稱為之前稱為大型起重升降機具大型起重升降機具) 8危險性設備設備定義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二條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鍋爐鍋爐如左: 一、 蒸汽鍋爐蒸汽鍋爐:係指以火焰、燃燒氣體、其他高溫氣體或以電熱加熱於水或熱媒,使發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

9、供給他用之裝置及其附屬過熱器與節煤器。 二、 熱水鍋爐熱水鍋爐:係指以火焰、燃燒氣體、其他高溫氣體或以電熱加熱於有壓力之水或熱媒,供給他用之裝置。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四條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壓力容器壓力容器如左: 一、 第一種壓力容器第一種壓力容器,係指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 (一) 接受外來之蒸汽或其他熱媒或使在容器內產生蒸氣加熱固體或液體之容器,且容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者。 (二) 因容器內之化學反應、核子反應或因其他反應而產生蒸氣之容器,且容器之壓力超過大氣壓者。 (三) 為分離容器內之液體成分而加熱該液體,使產生蒸氣之容器,且容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者。 (四)

10、除前三目外,保存溫度超過其在大氣壓下沸點之液體之容器。 二、 第二種壓力容器第二種壓力容器,係指內存超過大氣壓氣體之容器而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 (一) 氣體之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未滿每平方公分十公斤(壓縮空氣為未滿每平方公分五十公斤),且內容積在四立方公尺以上者。 (二) 氣體之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未滿每平方公分十公斤(壓縮空氣為未滿每平方公分五十公斤),且胴體內徑在二百公厘以上,長度在一千公厘以上者。 前項壓力容器如屬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或高壓氣體容器, 應依高壓氣體安全相關法規辦理。 9危險性設備設備定義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三條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小型

11、鍋爐小型鍋爐,係指鍋爐未達危險性設備之危險性設備之容量容量( (後面說明後面說明) )而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 一、 最高使用壓力(表壓力,以下同)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且傳熱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之蒸汽鍋爐。 二、 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且胴體內徑在三百公厘以下,長度在六百公厘以下之蒸汽鍋爐。 三、 傳熱面積在三五平方公尺以下,且裝有內徑二十五公厘以上開放於大氣中之蒸汽管之蒸汽鍋爐。 四、 傳熱面積在三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在蒸汽部裝有內徑二十五公厘以上之字形豎立管,其水頭壓力在五公尺以下之蒸汽鍋爐。 五、 水頭壓力在十公尺以下,且傳熱面積在八平方公尺以下之熱水鍋爐。 六、 最高使用

12、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下(不包括具有內徑超過一百五十公厘之圓筒形集管器,或剖面積超過一百七十七平方公分之方形集管器之多管式貫流鍋爐),且傳熱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之貫流鍋爐(具有汽水分離器者,限其汽水分離器之內徑在三百公厘以下,且其內容積在七立方公尺以上)。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五條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小型壓力容器小型壓力容器,係指未達危險性設備之未達危險性設備之容量容量( (後面說明後面說明) )而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 一、 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且內容積在二立方公尺以下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二、 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且胴體內徑在五百公厘

13、以下,長度在一千公厘以下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三、 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乘積在二以下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10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左列容量之危險性機械危險性機械: 一、 固定式起重機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二、 移動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 三、 人字臂起重桿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 四、 升降機升降機:積載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升降機。 五、 營建用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導

14、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 六、 吊籠吊籠:載人用吊籠。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左列容量之危險性設備危險性設備: 一、 鍋爐鍋爐: (略)二、 壓力容器壓力容器: (一) 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且內容積超過二立方公尺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二) 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且胴體內徑超過五百公厘,長度超過一千公厘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三) 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積,超過二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三、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略)四、 高壓氣體容器高壓氣體容器:其內容積在五百公升以上者(表壓力在每

15、平方公分五十公斤以下者不算) (略) 11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固定式起重機為例固定式起重機為例型式檢查型式檢查) )第九條 固定式起重機之製造或修改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事前填具型式型式檢查檢查申請書(附表一),並檢附載有左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 申請型式檢查之固定式起重機型式, 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二、 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備概要。 三、 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要。 四、 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

16、查合格證明(附表二)。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者,不在此限。 ( (施工藍圖施工藍圖, , 技術人員技術人員.).)12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固定式起重機為例固定式起重機為例竣工檢查竣工檢查) )第十二條 雇主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或變更設置位置時設置完成或變更設置位置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檢附左列文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竣工檢查: 一、 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 . . . 。 二、 設置場所平面圖及基礎概要。 三、 固定式起重機明細表(附表四)。 四、 強度計算基準及

17、組配圖。 第十三條 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竣工檢查,包括左列項目項目: 一、 構造與性能檢查構造與性能檢查:結構部分強度計算之審查、尺寸、材料之選用、吊升荷重之審查、安全裝置之設置及性能、電氣及機械部分之檢查、施工方法、額定荷重及吊升荷重等必要標示、在無負載及額定荷重下各種裝置之運行速率及其他必要項目。 二、 荷重試驗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二五倍之荷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必要之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試驗。 三、 安定性試驗安定性試驗:係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二七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且使該起重機於前方操作之最不利安定之條件

18、下實施,並停止其逸走防止裝置、軌夾裝置等之使用。 四、 其他必要之檢查其他必要之檢查。 固定式起重機如屬架空式、橋型式等無虞翻覆者,得免實施前項第三款之試驗。 13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固定式起重機為例固定式起重機為例竣工檢查竣工檢查) )十六條 檢查機構對竣工檢查竣工檢查合格合格或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認定為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應在固定式起重機明細表上加蓋檢查合格戳記明細表上加蓋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七),勞動檢查員或代行檢查員(以下合稱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並在被檢查物體上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漆印或張貼檢查合格標章檢查合格標章,以資識別。 竣工檢

19、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檢查機構應發給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發給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八)及檢查合格證檢查合格證(附表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雇主應將前項檢查合格證或其影本合格證或其影本置掛於掛於該起重機之駕駛室或作業場所明顯處。明顯處。 註: 有效期有效期最長兩年的有: 固定式起重機固定式起重機, 人字臂起重桿人字臂起重桿, 營建用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有效期最長一年的有: 升降機升降機移動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與吊籠吊籠, 無竣工檢查, 但有類似的使用檢查使用檢查, 有效期最常分別是兩年及一年.14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固定式起重機為例固定式起重機為例定期檢

20、查定期檢查) )第十七條 雇主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起重機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項目實施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之荷物,於額定速率下實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試驗。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時,得免實施。 第二項荷重試驗準用第十五條規定。 第十八條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合格證

21、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十一),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15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固定式起重機為例固定式起重機為例變更檢查變更檢查) )第十九條 雇主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如擬變更左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報請檢查機構備查備查: 一、 原動機。 二、 吊升結構。 三、 鋼索或吊鏈。 四、 吊鉤、抓斗等吊具。 五、 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如材質、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雇主如擬變更固定式起重機之吊升荷重為未滿三公噸或斯達卡式起重機為未滿一公噸者,

22、應報請檢查機構認定後,註銷其檢查合格證。 第二十條 雇主雇主變更變更固定式起重機之桁架、伸臂、腳、塔等構造部分時構造部分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申請變更變更檢查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 (竣工檢查竣工檢查) 第二十一條 雇主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如擬恢復使用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重新檢

23、查。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第一項重新檢查準用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 16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鍋爐為例鍋爐為例- -型式檢查型式檢查, , 熔接檢查熔接檢查) )第七十一條 鍋爐之製造或修改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製造人應於事前事前填具型式檢查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一),並檢附載有左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略)第七十二條 鍋爐之製造人應實施品管、品保措施,其設備設備、人員人員並應合於左列規定:(略) 第七十三條 以熔接製造之鍋爐熔

24、接製造之鍋爐,應於施工施工前前由製造人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熔接檢查熔接檢查。 (略)第七十四條 製造人申請鍋爐之熔接檢查熔接檢查時,(略)應檢附左列書件: 一、 材質證明一份。 (略) 四、 熔接施工人員之熔接技術士資格證件。 五、 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熔接程序規範及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等影本各一份。第七十六條 鍋爐經熔接檢查合格熔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熔接明細表上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三十四),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熔接檢查合格證明,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17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鍋

25、爐為例鍋爐為例- -構造檢查構造檢查, , 竣工檢查竣工檢查) )第七十七條 製造鍋爐本體完成時鍋爐本體完成時,應由製造人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構造檢查。第八十條 鍋爐經構造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鍋爐明細表上加蓋構造檢查合格戳記(略)第八十一條 雇主雇主於鍋爐設置完成鍋爐設置完成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竣工檢查;未經竣工檢查合格,不得使用。 第八十二條 (略) 鍋爐竣工檢查項目竣工檢查項目為安全閥數量、容量、吹洩試驗、水位計數量、位置、給水裝置之容量、數量、排水裝置之容量、數量、水處理裝置、鍋爐之安全配置、鍋爐房之設置、基礎、出入口、安全裝置、壓力表之數量、尺寸及其他必要

26、之檢查。 經竣工檢查合格竣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鍋爐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三十八)及檢查合格證檢查合格證(附表三十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雇主應將前項檢查合格證或其影本合格證或其影本置掛於鍋爐房或作業場所明顯處。 18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鍋爐為例鍋爐為例- -定期檢查定期檢查, ,) )第八十三條 雇主雇主於鍋爐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屆滿前一個月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定期檢查。第八十四條 雇主於鍋爐竣工檢查合格後,第一次定期檢查時,應實施內、外部檢查內、外部檢查。 前項定期檢查後,每年應實施外部檢查一

27、次以上;其內部檢查期限應依左列規定:(略)第八十八條 鍋爐經定期檢查定期檢查不合格者,檢查員應即於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不合格情形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改善並通知改善;其情形嚴重嚴重有發生危害之虞者,並應報請所屬檢查機構限制其最高使用壓力或限制其最高使用壓力或禁止使用禁止使用。 19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鍋爐為例鍋爐為例- -重新檢查重新檢查, ,變更檢查變更檢查) )第八十九條 鍋爐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所有人或雇主所有人或雇主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重新檢查: 一、 從外國進口者。 二、 構造檢查、重新檢查、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合格後,經閒置一年以上,

28、擬裝設或恢復使用者。 三、 經禁止使用,擬恢復使用者。 四、 固定式鍋爐遷移裝置地點而重新裝設者。 (略)第九十一條 鍋爐經重新檢查合格重新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鍋爐明細表上加蓋重新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三十四),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做為重新檢查合格證明,以辦理竣工檢查。為重新檢查合格證明,以辦理竣工檢查。(略)第九十二條 鍋爐經修改致有左列各款之一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變更檢查: 一、 鍋爐之胴體、集管器、爐筒、火室、端板、管板、汽包、頂蓋板或補強支撐。 二、 過熱器或節煤器。 三、 燃燒裝置。 四、 安裝基礎。 鍋爐經變更檢查合格者,檢查員應在原

29、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20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壓力容器基本上與鍋爐規定類似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在定期檢查上的有效期規定有些不同高壓氣體容器無竣工檢查, 通過構造檢查即可使用. 21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起重升降機具定義(含規格)安全裝置的規範操作的規範規格不到危險性機械設備的起重升降機具的檢查.22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定義定義: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吊升荷重吊升荷重,係指依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等之構造及材質,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略)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額定荷重額定荷重,在未具伸

30、臂之固定式起重機或未具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係指自吊升荷重扣除吊鉤、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略)第六條 本規則所稱積載荷重積載荷重,在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或未具吊臂之吊籠,係指依其構造及材質,於搬器上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略) 不須檢查機構檢查的起重機的檢查規定不須檢查機構檢查的起重機的檢查規定第九條 雇主於中型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時,應自行實施荷重試應自行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驗及安定性試驗( (這兩項是檢查機構做竣工檢查的項目這兩項是檢查機構做竣工檢查的項目) ),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但該起重機如屬架空式、橋型式等無翻覆之虞者,得免實施安定性試驗。(略)(其它

31、中型起重升降機具也有類似規定其它中型起重升降機具也有類似規定)23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安全裝置安全裝置第十條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設置,其有關結構空結構空間間應依左列規定: (略, 走道走道, , 梯等等規定梯等等規定)第十一條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過捲預防裝置。(略)第十三條 雇主對於使用液壓為動力之固定式起重機,應裝置防止讓液壓過度升高之安全閥,(略) 24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作業規範作業規範第十四條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應不得超過額定荷重。 (略)第十五條 雇主對於伸臂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應規定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

32、過該起重機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略)第十六條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 (略)第十七條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禁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 (略)25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升降機升降機 ) )第八十八條 雇主對於升降機之安全裝置,如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應維持其效能。 第八十九條 雇主對於升降機之使用,應不得超過積載荷重。 第九十條 雇主對於設計上專供載貨用之升降機,應不得搭載人員。 第一百條 雇主對於升降機之密閉型升降路上下兩端,應設置通風管。 第一百零二條 雇主對於升降機之搬器之結構部分,應以不燃性

33、材料構造或以不燃性材料圍護。但工程用升降機,不在此限。第一百零八條 雇主對於升降機,應依左列規定設安全裝置: 一、 搬器及升降路上所有出入口門扉未完全關閉前,無法使搬器升降之連鎖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 二、 搬器未停止於升降路出入口之正確位置時,非使用鎖匙無法自外面開啟該出入口門扉之連鎖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 四、 在搬器內或搬器上可遮斷動力之裝置。 六、 搬器下降速率超過前款自動遮斷動力裝置之應作用速率時,能使搬器之速率於未超過相當於額定速率一四倍時(額定速率在每分鐘四十五公尺以下之升降機為每分鐘六十三公尺)即行自動制止下降之裝置。 26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作業規範, 設置地點, 安全裝置等:

34、第九條 雇主對於鍋爐之操作管理,應設置專任操作人員,每人以操作一座為原則。但經勞動檢查機構認無礙管理維護及安全操作者,不在此限。(略)第十一條 雇主對於勞工進入鍋爐(含燃燒室,以下同)或煙道內部,從事鍋爐之清掃、修理、保養作業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冷卻, 通風, 監視人員, 感電-略)第十二條 雇主應將鍋爐安裝於專用建築物內或安裝於建築物內以障壁分隔之場所(以下稱為鍋爐房)。(略)第十三條 雇主應於鍋爐房設置二個以上之出入口。(略)第二十一條 雇主對於鍋爐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左列規定管理:一、 安全閥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但設有二具以上安全閥者,其中至少一具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

35、力以下吹洩,其他安全閥可調整於超過最高使用壓力至最高使用壓力之一三倍以下吹洩; (略)27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機械操作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二、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三、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四、 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 五、 吊籠操作人員。 六、 其他經中

36、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21-38(21-38小時小時)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具有危險性之設備設備操作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具有危險性之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危險性之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 鍋爐操作人員。 二、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 三、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 四、 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35-60(35-60小時小時) 28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三條 雇主對下列勞工,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 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二、 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三、 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或吊升荷重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四、 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五、 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六、 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 七、 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 八、 火藥爆破作業人員。 九、 胸高直徑七十公分以上之伐木作業人員。 十、 機械集材運材作業人員。 十一、 高壓室內作業人員。 十二、 潛水作業人員。 十三、 油輪清艙作業人員。 十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六項均為前六項均為1818小時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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