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大家好大家好2 交通运输法规3绪论交通运输法规的一般原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运输经营法律、法规第 1 章第 2 章第 3 章第 4 章4概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交通行政许可1234第 2 章 交通运输法规的一般原理交通行政处罚5交通行政强制6交通行政复议7交通行政诉讼8行政赔偿95第一节 概述第 二 章 交通运输法规的一般原理6一、基本原则(一)概述 交通运输法规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在交通运输法规之中,指导交通运输管理权力的获得、行使以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 概述7(二)交通运输法规基本原则的作用u是制定交通运输法律规范的基本依据。u促进和保证交通运输法律体系的和谐与统一。u
2、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具有指导意义。u有助于人们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 概述8(三)交通运输法规的基本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交通运输管理机关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内容包括四点:u交通运输管理行政权力的来源与设定合法。u交通运输管理权力的运用与行使合法。u交通运输管理行政权力的委托合法。u交通运输行政主管机关不享有法外特权。 概述93. 程序公正原则 程序公正原则是行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权利的程序性要求,包含:u行政管理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行政相对人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u做出行政行为时应坚持公开原则,接受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u
3、行政管理机关对交通运输管理行政行为的争议纠纷须接受司法上的审查。 概述104. 权利制约原则 权利制约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及程序、公正原则的 保障原则,包括:u以权力制约权力,包括立法制约、行政制约和司法制约三方面。u以权利制约权力,即调动、运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对交通运输管理行政权力实施制约。u以责任制约权力,即以严厉的法律责任约束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权力的行使。 概述11二、行政法律关系(一)概述 交通运输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交通运输管理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或接受法律监督过程中形成的以行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有以下五点特征: (1) 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中,作为行
4、政主体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概述12 (2)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无关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力义务具有不对等性,这一点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典型特征。 (4)交通运输管理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即不得放弃职权,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擅自处分交通运输管理行政权力。 (5)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概述13(二)交通运输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 1. 交通运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在具体的交通运输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力(职权)或承担
5、义务的当事人,包括作为行政主体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双方。 2. 交通运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人身、行为和财产。 概述143. 交通运输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交通运输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两个方面的内容。 行政主体:行政职权、义务和职责。 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程序权利、义务。 概述15(三)交通运输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前提条件,法律事实的出现则是直接原因。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1)法律关系的产生 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因为一
6、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相应的法律上的权力义务关系。 概述16 (2)法律关系的变更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产生之后、消亡之前,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原有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 (3)法律关系的消亡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力义务关系的终止。 概述17第二节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第 二 章 交通运输法规的一般原理18一、行政主体(一)含义 行政主体:又称为行政管理主体。是指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交通运输管理机关特征: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有以自己的名义
7、行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职权;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并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19(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主体享有的权力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行政处理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1.行政监督权。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20(三)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主体承担的义务执行法律、依法行政的义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义务。赔偿、补偿的义务。1.依法接受监督的义务。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21一、行政相对人(一)含义 与行政管理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其权利受到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
8、他组织。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22(二)交通运输行政相对人的特征相对性。在行政救济中具有主动性。1.广泛性和法定性。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23(三)交通运输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参与权知情权申请权受益权保护权监督权1.救济权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24(四)交通运输行政相对人的义务遵守交通运输法律规范的义务。接受和服从管理的义务。1.协助行政管理的义务。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25第 二 章 交通运输法规的一般原理第 三 节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26一、概述(一)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目的,在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
9、管理行为27(二)特征行政行为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即行政行为的主体特征。行政行为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主体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即行政行为法律属性特征。行政行为是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特性。1.行政行为具有多种行为方式,即行政行为类型多样化特征。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28(三) 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最基本的分类。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指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内部行政事务管理所实施的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指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主体对社会上的交通运输管理事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10、。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29依职权、依授权和依委托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作为行政主体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直接按照自己的法定职权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授权的行政行为是作为行政主体的其他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委托的行政行为是指某些非行政机关的组织经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委托后,在委托的权限内代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30 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是以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主体单方意志作出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无须征得行政相对人一方同意。 双方行政行为是以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共同意志作出,需双方合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
11、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31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严格受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约束,行政主体没有一点自己选择余地的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只规定原则或一定的范围,行政主体根据原则或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自主作出的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32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要求有特定形式,只要明白表达了意思就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33(四)行政行为的内容 设定权利和义务 通过行政行为规定和确立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12、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实现权利与义务 是指通过行政行为具体落实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34 剥夺、限制权利和减免义务 通过行政行为来取消、制约行政相对人已经取得的某种权利。 减免义务是通过行政行为减免行政相对人原承担的义务。 确认和恢复权利、义务 确认和恢复权利、义务是指当权利义务出现争议纠纷时,通过行政行为的认定使被歪曲了的权利义务恢复原状。 确认法律事实 确认法律事实是通过行政行为认定某种与权利义务有关的法律事实。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35(五)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行政行为成立并生效后,行政行为
13、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确定力:其内容具有确定性,非经法律程序不可随意变更和撤销。 拘束力:其内容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性,两者都必须遵守和服从,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执行力: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主体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36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即主体要件。 (2)主体具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亡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实现这一意图的意思表示,即主观方面要件。 (3)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
14、的行为,有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即客观方面要件。 (4)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即功能要件。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37 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的条件 (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真实、明确。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具备法定的形式。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38 行政行为的生效共分为三种情况: (1)即时生效。 (2)送达生效。 (3)附条件生效。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39(六)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和终止 行政行为
15、的无效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因行政行为不符合合法成立的条件,由有权的行政主体宣布无效。 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因行政行为不符合有效成立的条件,由行政主体予以撤销,使其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40 行政行为的变更 是指因行政行为的内容不适当而加以改变。 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终止是指行政行为因某些法定因素而不再向后发生法律效力。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41二、抽象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 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设定或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不确定的 凡是针对不确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一般为抽象行政行为,
16、凡是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为,一般为具体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42 抽象行政行为是可以反复适用的 内容的可反复适用性也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个特征, 内容的可反复适用性是指该行政行为对于同一对象或同类对象可以多次适用并产生效力。 抽象行政行为是向后产生效力的行为 向后产生效力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又一特征,效力的向后性,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只对行政行为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产生拘束力,对以前的行为不具有拘束力。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43(三)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 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领域,行政行为的范围包括: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关于交通运输的行政法规;由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机关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省级及各级地
17、方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44三、具体行政行为(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 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适用具体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对特定对象具有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它包含以下几层含义:u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主体。u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45u行为的性质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u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直接影响特定的管理相对人一方的权利和义务。u行为的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46(二)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与有效成立要件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指决定某一行政行为能构成具体行政行
18、为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 客观必要条件的总和,这些条件包括:u主体要件。 交通运输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主体。u功能要件。具体行政行为能够强制性地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的手段。u客观行为要件。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主体在客观上实施了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47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成立要件 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在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基础上满足以下条件:u 职权合法,具体行政行为应属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行为。u 意思表示正确、真实。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主体真实、正确的意思表示。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
19、48u依据合法。 要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定依据。u内容合法。 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包括各种法定的实体性内容符合法定条件。u程序合法。 具体行政行为包含的法定行为过程不能缺少,更不能颠倒,且要符合法定期限和法定形式。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49(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几种分类积极的作为与消极的不作为 积极的作为是指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主体依职权积极主动实施的行为,通常是行使行政权力的活动。 消极的不作为是指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主体消极不作的行为方式。包括履行不作为义务的行为和不履行甚至拒绝履行应作为义务的行为两类。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50职责行为与职权行为 职责行为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主体履行法定义
20、务的行为。职责行为强调的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主体有责任必须这样做。 职权行为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主体行使法定权力的行为。职权行为强调的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主体有权这样做,或者有权不这样做。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51本源性行为、保障性行为和补救性行为 本源性行为是交通运输行政机关直接落实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力、义务的行为。 保障性行为是保障本源性行为具有执行效力的行为,或者是对抗拒本源性行为的相对人予以惩罚或强制的行为。 补救性行为是为了补救前两种行为可能发生的违法、错误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52单效行为与复效行为 单效行为是指只产生一种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复效行为是指能同时产生两种以
21、上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53原本行为与变化行为 原本行为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的决定、执行与预期目的完全一致的行政行为。 变化行为则分为两种情况:u 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其工作人员的执行以及所达到的预期目的均发生了变异的行为。u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复议后作出了改变,导致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一定的变化。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54形式意义的行为与实质意义的行为 形式意义的行为是行政管理机关具有明确法律形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实质意义的行为是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不具有明确法律形式但实质上却影响相对人的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交
22、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55单一行为与共同行为 单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共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为56第 二 章 交通运输法规的一般原理第 四 节 交通行政许可57一、概念与特征 交通行政许可概念: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决定是否准许申请人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法律规范特定的某种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交通行政许可58行政许可的特征:行政许可是以法律规范的限制为前提,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说明法律规范限制一般人从事某项活动,二是说明法律规范对从事某项活动的行政相对人的资格仅仅是限制而不是禁止。 行政许可是对特定行
23、政相对人的法律限制的解除,是一种授权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1. 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通常以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出来。 交通行政许可59二、许可的设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共六类(书P64,65),这些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旅客运输经营资质、货物运输经营资质、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资质、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以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等作出了具体的行政许可规定。 交
24、通行政许可60三、许可的法律效力(一)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 交通行政许可一经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u证明力。指行政许可文书起到证明文书的作用。u确定力。指行政许可一经授予就具有不得随意变更的效力。u约束力。指行政许可对行政法律关系各方的约束效力。包括对行政相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两方的约束力。 交通行政许可61(二)行政许可的无效、失效、中止与撤销行政许可的无效 由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或申请人违法(违规)获得的行政许可会引起许可无效。行政许可的无效失效 主要是指行政许可存续一段时间后,由于特定情况的出现,行政许可的效力终止。
25、 交通行政许可62行政许可的中止 指行政许可暂时失去效力。行政许可的撤销 指被许可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许可证明,行政许可被撤销。 交通行政许可63四、许可的种类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一般许可是指行政管理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都予准许,无特殊限制的许可;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了特殊限制的许可。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公民或法人获得该项许可后,他人均不能再获得许可。非独占许可为非排他性许可。 交通行政许可64独立许可与附文件许可 独立许可是指许可证已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要其他文件加以补充说明的许可。权利性
26、许可和附加义务许可 权利性许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一定要作为的义务,可以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许可。附加义务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在一定时间内负有作为的义务。 交通行政许可65永久许可和附期限许可 永久许可是指许可人取得许可证后,只要自己不放弃,或者不因为法定事由被吊销,则许可永久有效。附期限行政许可是指行政许可附有一定的期限。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行为许可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行政许可。资格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核发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者具有某种能力的行政许可。 交通行政许可66五、
27、许可的实施程序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 交通行政许可67六、许可的费用u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u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u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可以依据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工本费。u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交通行政许可68第 二 章 交通运输法规的一般原理第 五 节 交通行政处罚69一、概念与特征概念 交通行政处罚是指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法律规
28、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法律制裁。 交通行政处罚70交通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u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行政主体的管理机关、部门或机构。u 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所保护的客体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秩序。 只有在行政相对人违反了交通运输法律规范时才能对其实施交通行政处罚。u 交通行政处罚实施的对象是违反交通运输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u 实施交通行政处罚具有惩戒性。 交通行政处罚71二、处罚的基本原则处罚法定原则 要求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交通运输行政主体、职权必须是法定的,且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
29、到客观、公平、合理。 公开原则是指处罚公开。包括处罚的依据要公开;处罚的程序要公开;获得证据的渠道要公开;处罚决定要公开。 交通行政处罚72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要加强对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的法治教育。不能为了处罚而处罚,一罚了之。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力的原则 保障被处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具体体现在:行政相对人有辨认行政主体工作人员身份的权力;有知情权;有申请回避的权力;有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力;有提出行政复议的权力;有行政诉讼的权力;当合法权利被侵犯后,有要求行政赔偿或赔偿诉讼的权力。 交通行政处罚73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 指行政处罚不能
30、代替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保证了依法行政。行政处罚的监督制约原则监督制约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交通运输管理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 交通行政处罚74三、处罚的种类(一)行政法学上对行政处罚的分类申诫罚 申诫罚是一种影响行政相对人声誉、给行政相对人施加一定精神压力的处罚类型,属于行政处罚中最轻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责令悔过等。财产罚 财产罚是一种剥夺一定财产或者追加新的财产给付义务的处罚类型。包括罚款、没收非法财产或非法所得等。 交通行政处罚75行为罚行为
31、罚是对行政相对人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主要有吊销证照、暂扣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人身罚人身罚是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属于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行政拘留。交通行政处罚涉及申诫罚、财产罚和行为罚三种,不包括人身罚。 交通行政处罚76(二)行政处罚法分类警告 警告:是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予以申诫和谴责的一种处罚。 罚款 指强制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货币而使其遭受一定经济利益损失的一种处罚。 交通行政处罚77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政相对人以违法手段取得的金钱、财物、违禁物或违法所得等收归国有的一种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指行政机关
32、强制要求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停止生产或者经营的一种处罚。 交通行政处罚78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或者剥夺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原有的特许权利或者资格的一种处罚。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交通行政处罚79四、处罚的设定 根据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自行创立行政处罚的活动。行政处罚设定权限见表-。 交通行政处罚80表2-1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交通行政处罚81五、处罚的适用指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在认定行政相对人违法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对
33、行政相对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实施何种行政处罚的活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纠正违法行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交通行政处罚82一事不再罚 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其以上的行政处罚,避免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此外,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具体法规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处以多种处罚。关于不予处罚的规定四种情况:一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四是违法事实不清楚的。 交通行政处罚83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五种情况:一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
34、为的。二是行政相对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是行政相对人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是行政相对人配合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是其他依法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行政处罚的时效行政处罚的时效是指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实施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交通行政处罚84六、处罚的程序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交通运输违法案件,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应遵守的方法和步骤。(一)交通行政处罚的管辖职能管辖 职能管辖是指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之间根据各自的职能在 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所作的分工。 交通行政处罚85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35、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级别管辖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可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证照等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机关、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设立的管理机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及下属机构可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交通行政处罚86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机关指定管辖。移送管辖三种情况: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违法案件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
36、机关。三是下一级机关对其管辖的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认为需要上一级机关办理时,可以报请上一级机关决定。 交通行政处罚87(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三个条件:一是违法行为确凿、清楚。二是有法定处罚依据。三是在程度上,对公民是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处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处罚。 交通行政处罚88简易程序的内容 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表明执法身份,出示证件,将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告知相对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执法人员应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对其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作出处罚决定,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
37、)处罚决定书当场交给行政相对人,并告知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后的5日内,将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向所属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交通行政处罚89(三)一般程序立案 立案是交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所发现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将其登记并确立为应受到调查处理的案件的活动。 交通行政处罚90调查取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在充分进行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承办人员提出有关事实和处理结论的书面意见,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 交通行政处罚9
38、1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程序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制作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中应载明认定的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在收到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 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时,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交通行政处罚92听证程序指作出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一方和相对的当事人一方参加的情况下,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专门人员组织听取当事人申辩、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实证据和查清事实,保证处理结果公正、合法的程序之一。 交通行政处罚9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39、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决定:u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u 案件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u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u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u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交通行政处罚94送达程序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 日内送达被处罚人。行政处罚文书都必须使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由被处罚人注明签收日期并签名或盖章。被处罚人签字日
40、期即为送达日期。当事人不在场、拒绝接收、直接送达交通行政处罚文书困难等情况的送达方式见课本P39页的相关说明。 交通行政处罚95七、处罚的执行(一)执行原则当事人自觉履行在先,强制执行在后的原则。行政处罚决定不因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的原则。1.依法强制原则。 交通行政处罚96(二)关于罚款决定的执行行政处罚法专门对执行罚款决定作了详细的规定,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实行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受罚款机构分离,由指定的银行收受罚款。严格规定了行政机关自行收缴罚款的范围。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自行收缴罚款的处理办法。1.建立了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制度。 交通行政处罚97第
41、二 章 交通运输法规的一般原理第 六 节 交通行政强制98一、概念与特征(一)行政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交通行政强制99(二)交通行政强制措施 交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在实施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根据交通运输法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运
42、输车辆等财物实施暂扣的行为。 交通行政强制100交通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交通行政强制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 。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交通行政强制措施是从属性的行政行为。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权益的限制性。交通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1. 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非制裁性。 交通行政强制101(三)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含义 交通行政强制执行是交通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法定义务,交 通运输管理机关以强制方式促使其履行或实现与履行具有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交通行政强制102特征u 行政性。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强制执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二是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u 强制性。
43、强制执行是在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实施的,这种强制性不考虑行政相对人是否接受。u 执行性。行政管理相对人是不愿而不是无法履行法定义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是该机关作出了具有执行内容的执法决定。均不存在无法执行问题。 交通行政强制103二、强制原则(一)法定原则权限法定 交通运输管理机关必须在自己法定的行政强制权限范围内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范围法定 如果法律法规规定了范围,交通运输管理机关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采取行政强制。 交通行政强制104条件法定交通运输管理机关只有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时,才能采取行政强制。程序法定交通运输管理机关采取行
44、政强制时,不仅行政强制的内容要合法,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交通行政强制105(二)适当原则 交通行政管理机关应把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目的,充分了解必要的手段以及既有的手段,在确保达到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目的的基础上,做到尽量选择非强制手段,或选择较轻的强制手段,所选择的行政强制手段与所要达到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目的的需求程度相适应。 交通行政强制106(三)行政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原则强调应当致力于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减少其对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活动的抵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是在说服教育手段仍不能实现行政目的时而采取的不得已手段。 交通行政强制107(四)不得使用行政强制权谋取私利的原
45、则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个人利益滥用行政强制,不得使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不得掺杂部门或个人目的,不得徇私枉法。 交通行政强制108(五)权利救济原则交通行政强制在法律救济上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强制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行政强制109三、交通行政强制与交通行政处罚的区别(一)交通行政强制措施与交通行政处罚的区别交通行政处罚是对交通运输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的一种临时限制。交通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交通行政强制措施不
46、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1.交通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交通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交通行政强制110(二)交通行政强制执行与交通行政处罚的区别前提条件不同。行政处罚则以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为前提,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对违反交通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使行政相对人没能自觉履行的法定义务得到履行。1.表现形式不同。交通行政处罚是警告、罚款、暂扣和吊销证照等形式,交通行政强制执行有强制拆除、征收滞纳金等形式。 交通行政强
47、制111四、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以下五类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1.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交通行政强制112五、执行方式(一)行政强制执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1.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交通行政强制113 (二)交通行政强制执行目前交通运输管理机关采取的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主要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以及代履行等方式。 对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性的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行政强制114六、执行程序(一)交通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48、催告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相对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交通行政强制115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相对人,相对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相对人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中止执行四种情形(见课本P46页)可以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交通行政强制116终结执行五种情形可以终结执行。见课本P46页。其他规定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作为
49、执行依据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与相对人达成执行协议。 交通行政强制117(二)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收缴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收缴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收缴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相对人仍不履行的,可以强制执行。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
50、款。 交通行政强制118(三)代履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相对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交通行政强制119(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交通运输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