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属国企公司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并规范集团公司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程序和要求,完善科学规范的决策执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经理层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和明确的义务,勤勉尽责,认真落实董事会的各项安排部署,抓好经营管理工作,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三条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是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建立台账对董事会各项安排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协助配合经理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工作。第四条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的原则(一)及时主动报告原则。对董事
2、会安排部署的工作和董事质询的问题,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报告;对需要董事会作出决策的工作,应当主动向董事会报告;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二)详实准确报告原则。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应当全面梳理报告事项缘由和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处理建议,相关数据应当做到精准详实。第二章报告要求及内容第五条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的形式分为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定期报告采取书面或现场述职的形式,每年1月、7月由总经理或委托的副总经理向董事会作上年度、半年工作报告;不定期报告视工作需要及时报告。第六条定期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集团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年度工
3、作计划和思路。第七条不定期报告的内容:(一)对集团公司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的落实情况;(二)对董事会安排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三)对董事质询问题、事项的回复;(四)需要董事会作出决策的工作和事项;(五)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六)集团公司的财务情况;(七)董事会需要经理层报告或经理层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三章报告程序第八条经理层对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等上级部门和集团公司董事会安排部署的工作,在日常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经理层的处理建议。第九条董事对有关工作提出疑问,需要听取有关事项的报告或需要查阅有关资料,可由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
4、室)转达,也可直接通知经理层或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报告或提供有关资料。第十条经理层提交需要董事会作出决策的工作和事项,相关人员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主动向董事会报告。第十一条经理层在集团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后或在财务报表发生重大调整变化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第十二条经理层在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突发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视集团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随时进行修订,所修订内容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议审议同意。第十四条本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为准。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