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教育学生严于律已,遵纪守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简称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相应处理或者必要的纪律处分。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校学生。第二章处分种类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2、,期限为6或12个月,从发文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内,学生表现较好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组织谈话、评议并提交评议结论,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可以提前或按期解除处分,但提前解除处分的不得少于原定处分期的l/2o学生在处分期间再有违纪行为应当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院可视情节给予加重处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的,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七条违反宪法,成立非法组织,举办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标语和大小字报,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第八条触犯国家法律,构
3、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性质恶劣、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有偷窃、诈骗、勒索财物者,视其作案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因偷窃、诈骗钱财和有参与不法借款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者或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禁止在校学生有参与互联网平台及民间(高利)借贷等不法行为,若影响校园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十一条故意损害国家、
4、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离校时损坏公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将情况转告所在单位,提请其单位进行相应处理。第十二条违反有关规定,损坏消防设施、窃电、私接电源、使用各种违禁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在男女交往过程中行
5、为不轨者,有调戏、侮辱他人或性骚扰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夜不归宿或未经许可在院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异性寝室留宿或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1 .策划者,斗殴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 .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
6、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 .聚众斗殴,持械行凶,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 .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打架斗殴者,按其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5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规定处分。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无故旷课者,给予如下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累计旷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8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违反考试规定者,按XX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考查管理规定给予处分(附:考试违纪和作弊的界定与处理)。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三条非法复制、传播和观看黄色书刊及淫秽物品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四条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
8、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五条侮辱或妨碍他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不够受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侵犯他人通讯自由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3)拒绝、阻碍学院管理人员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包庇坏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六条如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
9、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第四章处分管理权限及处分程序第二十八条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及程序:(1)由学生所在二级院系或有关部门在事发后尽快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将附有证据材料、学生本人书面检查、辅导员情况说明的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2)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二级院系会议讨论决定。各二级院系负责起草处分决定,学生工作处审稿并备案。记过以下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审稿统一编号后发文在二级院系范围公布。(3)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审批(属考试作弊的与教务处共同审批),统一编号后发文;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校长批准,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编号发文在全校范围公布;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
10、定,学生工作处负责起草处分决定并备案,统一编号发文在全校范围公布。(4)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xx教育厅备案。第二十九条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二级院系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第三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三十一条作出处分之后,处理、处分决定或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三十二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到期后可由学生本人申请解除,也可由其所在的二级院系依
11、照组织谈话、评议并提交评议结论的程序,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申请主动解除。第三十三条毕业班学生根据违纪事实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的时间期限可根据其毕业时间设定。第五章学生申诉和申诉处理第三十四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此类决定的事实依据、理由及条文依据,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五条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受处分(处理)学生如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处理)决定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六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
12、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八条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及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三十九条已受到开除学籍处理的学生,无恶劣情节、重大影响者,经本人及家长申请,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准予试读。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以前规定若有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注:规定中所称学校,均指xx职业技术学院;规定中所称“学院”,均指“xx职业技术学院二级院系”,特此说明。附:考试违纪和作弊
13、的界定与处理一、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界定标准:(一)违反考试纪律的界定考生应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集中精力、独立思考、认真答卷。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犯考试纪律: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不按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存放者;2、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5、在考场或者考区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7、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
14、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9、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二)考试作弊的界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未按监考人员要求上交,被监考人员发现者;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者;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5、请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及考试材料者;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8、传、接不应传、接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9、其它被认定为作弊行为者。二、对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的处理:(一)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视其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可以参加正常补考。(二)对作弊的考生应当场没收其试卷、学生证及有关物证,令其退出考场,写出检查,并视其作弊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对第二次作弊考生的处分,在第一次作弊处分的档次上至少升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