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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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完善贷后管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实现资助育人目的,根据国家、有关省份和XX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非特别说明是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委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2、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为担保的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由国家开发银行委托其他经办机构或由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发放的生源地贷款,其办理程序、贷后管理按有关省份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经有关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被我校正式录取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新生和经我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在校生。第五条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已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省份的我校在校生和新生,其助学贷款需求通过生源地贷款解决。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如下:(一)收集、整理、

3、发布学校相关招生省份的生源地贷款政策,实施生源地贷款工作的宏观管理。(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源地贷款额度,结合学院(部)实际,组织做好生源地贷款的资格审核、学生申请和贷款受理证明回收确认工作。(三)及时处理生源地贷款到账数据,做好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上缴以及学籍异动贷款学生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通报工作。(四)组织实施全校性生源地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还款宣讲和征信宣传等主题教育工作。(五)组织实施生源地贷款毕业生的毕业确认和贷后管理的配合等工作。第七条院(系)学生奖励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助学贷款实施工作,具体如下:(一)组织做好本单位生源地贷款的资格审核、学生申请和在校

4、生贷款受理证明的回收工作。(二)负责开展生源地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还款宣讲和征信知识宣传等主题教育工作。(三)具体实施本单位生源地贷款毕业生的毕业确认和贷后管理的配合等工作。第八条财务处根据生源地贷款的到账情况,做好贷款学生的账务处理工作。第三章贷款政策第九条生源地贷款学生的贷款资格认定按照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以及相关省份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在校生的资格认定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入学新生(高中阶段学生)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第十条借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

5、实守信,遵纪守法;(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全日制在校生;(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同一县(市、区)内;(5)经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6)当年未获得其他助学贷款。第十一条共同借款人须具备以下条件:(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可由其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共同借款人与借款学生的户籍均在同一县(市、区)内;(5)如

6、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6)未结清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第十二条借款学生的申请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第十三条生源地贷款的期限,新生按学制加10年确定且最长不超过14年,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学制超过4年或专转本等继续学习的的,可相应延长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调整。第十四条源地贷款的利息

7、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资金发放日。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且在每年12月21日根据当日执行的利率水平重新确定一次。第十五条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源地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划拨给银行)。借款人全额承担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之后发生的利息,并于学生毕业后第3年起按“等额本金法”归还本金。贷款利息每年12月20日结算一次,若有提前还款则仅收取所还本金实际发生的利息,加收其他费用。第四章申请审批第十六条年3-4月,学院(部)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复查,并将结果录入指定管理系统作为贷款资格认定依据,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七

8、条年5-6月上旬,学院(部)组织符合条件在校生进行生源地贷款预申请;其中江苏籍学生由院(系)通过指定管理系统进行申请报送,非xx籍学生直接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申请,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交学生处提交审核盖章。第十八条年6月中下旬,学院(部)打印xx籍贷款申请学生申请表及其他规定证明材料,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核盖章后将有关材料反馈学生。第十九条(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理生源地贷款的办理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下旬至8月。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应一起在上述时间至上述地点办理申贷手续,并提交规定材料:(1)盖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章的贷

9、款申请表两份;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在校生)或录取通知书(新生);(3)申请材料要求,按照相关省份规定执行。续贷学生可由本人带上上述材料办理;办理前须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续贷申明,并且每年至少两次登录维护有关信息。第二十条学一周内,院(系)以班级为单位将在校生的贷款受理证明收齐后,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学籍审核和贷款回执确认,新生的贷款受理证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收取。未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截止日期前提交贷款受理证明的,视同学生放弃贷款。回执确认前,学生因故退学或应征入伍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

10、中心进行贷款谢绝。第五章贷款发放第二十一条生生源地贷款款项,由国家开发银行在11月划转到学校账户。到账后,务处应根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生源地贷款到账明细,结算学生应缴学杂费,并将结余款项于12月拨付到学生在校期间缴纳学杂费个人银行账户,作为其生活费。第二十二条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助学贷款停止发放。第六章贷款偿还第二十三条生获得生源地贷款后,因故退学的,须及时持退学文件至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偿还手续;因故休学一年及以上的,须持休学文件至上述地点调整还款计划手续;因专转本等继续学习的,须持录取通知书至上述地点办理学籍变更等手续;其余情形按相关规定办理。未办理有关

11、手续的,后果由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承担。第二十四条贷款学生毕业或结业的,应在当年6月前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完善有关信息后进行网上毕业确认,并到学院(部)学工办办理书面毕业确认手续。凡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暂缓办理毕业离校手续。第二十五生源地贷款学生毕业或结业后,自当年9月1日起自付本息,本人或共同借款人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通过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将应还款项足额充值到借款合同载明的支付宝账户还款,贷款最后一年为9月15日前,逾期罚息。按规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应主动履行贷款偿还义务。第二十六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在每年1-10月的当月10

12、日前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将应还款项足额充值到借款合同载明的支付宝账户,进行提前还款。第二十七条对不讲诚信、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违约行为的惩戒措施包括,在报纸和有关网站上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载入全国生源地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等,其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源地贷款的档案包括借款学生名册、书面毕业确认表、逾期催收通知材料等,其保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办法自20xx年7月1日执行,由校长委托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涉及事项及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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