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2、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第五条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第六条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
3、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 第一条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纳税人办理上述涉税事项时应提交的纸质资料,暂不要求纳税人提交,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行补报。纳税人申报中遇到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非接触式”渠道进行咨询 第五条 疫
4、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应通过网上反馈的方式及时将出口退(免)税涉税事项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确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 第二条 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经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经审核发现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可要求纳税人通过微信、邮件等“非接触式”途径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待疑点排除后再行办理。纳税人无法通过“非接触式”途径提供影像资料,或者税务机关通过影像资料无法排除疑点的,暂不办理
5、相关退(免)税事项,待疫情结束后按照现行规定核实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 第三条 (一)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开展调查评估的,应采用案头分析、电话约谈、函调等“非接触式”方式进行调查评估,避免采用当面约谈、实地核查等“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中发现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疑点,经“非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可以排除疑点的,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经“非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无法排除疑点的,暂不办理退(免)税。 (二)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在疫情
6、防控期间,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其中对于纳税人首次申报的退(免)税业务,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的(外贸企业为100万元),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暂不办理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 第四条 对于疫情防控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暂停因复函开展的下户核查工作。如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时复函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延期复函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
7、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第八条 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在疫情结束后的第二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按照现行规定补报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单及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纳税人补报的纸质申报表单及资料进行复核。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补报,或者报送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通知纳税人限期补正;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者补正后的资料仍不符合
8、规定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1.已完成备案、备案变更的,按规定撤销备案、备案变更;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回退(免)税款。尚未完成备案、备案变更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2.已开具证明的,按规定作废证明;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回退(免)税款。尚未开具相关证明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3.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回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和涉嫌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 第七条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进行实地核查的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开
9、展实地核查或当面约谈等调查评估工作,并根据核查和评估情况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按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后办理的退(免)税业务,已经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办理退(免)税,但经实地核查后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抓紧有序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复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第七条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10、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第四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
11、税2019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第六条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第(一)项第3点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是指:(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
12、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第七条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第(一)项第6点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第二条第15点 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
13、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2019年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20%。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第六条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
14、)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1.1.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在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在20162016年年6 6月放弃适用退月放弃适用退( (免免) )税政策。由于税政策。由于20182018年和年和20192019年国家多次调整税率和退税率,所以期满年国家多次调整税率和退税率,所以期满
15、3636个月后,我公个月后,我公司自司自20192019年年6 6月月1 1日起恢复适用退日起恢复适用退( (免免) )税政策。请问,现在我公司还能恢税政策。请问,现在我公司还能恢复复20192019年年6 6月前的退月前的退( (免免) )税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六条规定,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2020年3月1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因此,你公司
16、2019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出口的全部货物劳务,可以恢复适用退(免)税政策;2019年4月1日前的出口货物劳务,不能恢复适用退(免)税政策。2.2.我公司在我公司在20182018年年3 3月放弃适用出口退月放弃适用出口退( (免免) )税政策,到现在还不满税政策,到现在还不满3636个月。个月。20182018年、年、20192019年,国家多次调整了税率和退税率。请问,我公司现在可年,国家多次调整了税率和退税率。请问,我公司现在可以恢复适用出口退以恢复适用出口退( (免免) )税政策吗税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17、第六条规定,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2020年3月1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因此,你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起出口的全部货物劳务,可以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在此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不能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3.3.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182018年年3 3月放弃适用出口退月放弃适用出口退( (免免) )税政策。近日,税政策。近日,我公司注意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我公司注意到国家税务总局
18、发布了20202020年第年第5 5号公告,允许放弃适用出口号公告,允许放弃适用出口退退( (免免) )税政策的企业恢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企业恢复适用出口退( (免免) )税政策。税政策。20182018年年1111月国家曾经月国家曾经调整过出口退税率。我公司能否根据调整过出口退税率。我公司能否根据5 5号公告规定,声明恢复适用出口退号公告规定,声明恢复适用出口退( (免免) )税政策税政策, ,并对自并对自20182018年年1111月起出口的货物劳务申报出口退月起出口的货物劳务申报出口退( (免免) )税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
19、第5号)第六条规定,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2020年3月1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因此,你公司可以提交声明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但仅能对自2019年4月1日起出口的货物劳务申报出口退(免)税,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出口的货物劳务不能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4.4.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172017年年1212月放弃适用出口退月放弃适用出口退( (免免) )税政策。按税政策。按
20、照国家税务总局照国家税务总局20202020年第年第5 5号公告的规定,我公司可声明自号公告的规定,我公司可声明自20192019年年4 4月月1 1日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起恢复适用出口退( (免免) )税政策。请问,我公司应当如何办理声明手续税政策。请问,我公司应当如何办理声明手续? ?何何时可以申报出口退时可以申报出口退( (免免) )税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六条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可以自2020年3月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无需单独办理声明手续,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即可。自2020年3月1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你公司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自2020年3月20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文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