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政策宣贯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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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负责监督辖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的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移交等工作;参与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论证。 (二)负责提出辖区内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并负责建设投资计划申报;负责组织辖区内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三)负责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四)负责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征收。 (五)负责区内非经营性公建统计工作。 四、新办法构建的核心制度简介四、新办法构建的核心制度简介 新出台的29号文件

2、,从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管理全过程入手,强调发挥各部门的协同把关作用,实现从头至尾的全过程监管,重点构建了以下几项制度: 1、选址及规划管理、选址及规划管理 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时,应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名称和规模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规划设计文件和总平面图中标明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性质、名称、位置和规模等内容。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前,应就规划方案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后批复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29号文件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以及规划

3、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和经备案的房地产项目开发方案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名称、位置和建设规模,以及建设标准、开竣工日期、交付使用条件、设施移交等事项。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并将合同履行情况报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签订问题,我委已经编制了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其中的细节问题后面我们将专题介绍。 五五、新出台配套文件的核心内容、新出台配套文件的核心内容 前面,我们已经介绍了29号文件确立的基本管理制度框架,但是很多问题并没有最终落实到实施层面,仅仅停留在原则规定上。为了将29号文件规定的各项管理职责落实到位,履行好各区县建委的管理职责,通过市、区县管理部门齐抓共管,最终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我市未来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各类配套公建齐备并同步建成投入使用。我委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委内有关处室共同研究印发了五份配套文件,作为对29号文件的补充和延伸。这五份文件分别就五个方面的管理工作进行了重点规范。下面分别予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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