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45678判定标准:相同或者相近似混淆、误认n 判断原则:整体观察: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综合判断: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如产品正常使用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排除考虑的因素:1、 产品功能、技术效果决定的设计特征,即实现产品功能、技术效果的有限或者唯一的设计;2、惯常设计;3、未导致外观设计发生明显变化的材料特征的变换;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n比对原则:全面覆盖原则 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比对n不应以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
2、案直接比对,专利产品可以用来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或者技术方案。n双方都有专利权,一般不以双方专利产品或双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n一般不考虑技术领域是否相同。3637n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即一一对应并且相同,或者二者仅为文字表述的不同,其技术内容完全一致。n下位概念侵权: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为下位概念。n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技术特征。(不考虑二者技术效果是否相同)n组合物的封闭式权利要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对组合物的性质和技术效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该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情况除外,否则不构成相同侵权。n从属专利: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为
3、涉案专利的改进专利,即记载了涉案专利某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又另外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n案例: 王孝忠诉中高公司n原告拥有“直冷式压蔗机轴瓦”实用新型专利,被告的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构成等同。但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被告已经为龙力公司生产了包括压榨机内冷式铜轴瓦及轴承座在内的一批糖机设备。n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的专利申请日前就已作好了生产准备,设计好了产品图纸,并且还生产出了被控侵权产品。原告也未提出被告生产数量超过了原有范围。 故先用权抗辩成立。 n王孝忠上诉:一审判决未明确被告享有先用权的范围,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被告只生产、销售
4、了4套压蔗机轴瓦,故其先用权的年产量应为4套。n二审法院:根据专利法的立法精神,对先用权原有范围的理解应当维持先用权人原有的产量,如先用权人的产量并未达到设备能力的,使用原有设备达到的产量,也应当被认为是在原有范围之内。以实际生产和销售量确定原有范围是过于苛刻的,应以被告设备能力来评估正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能力,二审经计算确认被告享有先用权的范围为月均产量不超过80块 。 5152535455565758左旋氨氯地平(专利直接产品)马来酸(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原料药)马来酸(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片(成药)592 2、左旋氨氯地平左旋氨氯地平( 原料药的中间产品)原料药的中间产品) 3 3、马
5、来酸马来酸(苯磺酸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左旋氨氯地平(原料药)(原料药)4 4、马来酸马来酸(苯磺酸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左旋氨氯地平片(成药)片(成药)1 1、制造、制造左旋氨氯地平左旋氨氯地平的中间产品(的中间产品( 专利直接产品)专利直接产品) ABC新产品的制造方法推定为专利方法;非新产品可能有多种制造方法,则不能推定。产品相同方法相同方法不同被告方法被控产品专利方法新产品被告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流程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流程侵权不成立侵权不成立被告证明不侵权被告证明不侵权新产品新产品?侵权成立侵权成立原告原告证明证明侵权侵权被告方法可被告方法可得被控产品得被控产品?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专利专利产品?产品?被告方法与专利方法被告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或等同?相同或等同?侵权不成立侵权不成立n一审、二审:7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