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第一节第一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概述幻灯片幻灯片 3 3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活动主体的安全生产建设活动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幻灯片幻灯片 8 8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工程事故处理建设工程事故处理幻灯片幻灯片 1616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概念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其具体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活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和从事建设活动的
2、主体对自己在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为安全生产所进行的自身管理。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所进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又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设计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特点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特点(一)安全生产管理涉及面广、涉及单位多(一)安全生产管理涉及面广、涉及单位多 由于建设工程规模大,生产工艺复杂、工序多,在建造过程中流动作业多,高处作业多,作业位置多变,遇到不确定因素多,所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涉及范围大,控制面广。(二)安全生产管理动态性(二)安全生产管理动态性 由于建
3、设工程项目的单件性,使得每项工程所处的条件不同,所面临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也会有所改变。(三)安全生产管理的交叉性(三)安全生产管理的交叉性 建设工程项目是开放系统,受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影响很大,安全生产管理需要把工程系统和环境系统及社会系统相结合,体现了明显的交叉性特点。(四)安全生产管理的严谨性(四)安全生产管理的严谨性 安全状态具有触发性,安全管理措施必须严谨,一旦失控,就会造成损失和伤害。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建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治群防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4、条例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是指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放到第一位,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保证人身安全,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原则(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二)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二)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是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在对项目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
5、情况。(三)职业安全卫生(三)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三同时”的原则的原则 “三同时”原则是指一切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建设工厂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和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及设施应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确保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四)事故处理(四)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四不放过”的原则的原则 在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和实施“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责任领导不处理不放过。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
6、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二)群防群治制度(二)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要求建筑企业职工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提交安全技能的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五)伤亡事故处理
7、报告制度(五)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
8、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5)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活动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活动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6)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9、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10、(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议。(三)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三)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
11、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一)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一)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建造师)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
12、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施工单位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任(三)施工单位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任1安全技术措施保障安全技术措施保障 建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
13、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2施工现场安全标志、防护保障施工现场安全标志、防护保障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施工现场布置及环境防护保障施工现场布置及环境防护保障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
14、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4施工消防及设备保障施工消防及设备保障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5大型设备安全使用保障大型设备安全使用保障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6安全费用资金保障安全费用资金保障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
15、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16、。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四、建设工程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四、建设工程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17、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吊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施工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救援一、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
18、救援(一)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分类(一)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分类1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 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较大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19、失的事故。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工程事故处理建设工程事故处理(二)应急救援的体系(二)应急救援的体系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二、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二、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一)重大事故的逐级上报制度(一)重大事故的逐
20、级上报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对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可以及时得到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便于有关部门掌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动态,积累经验,为今后的安全管理预先制定科学的事故处理方案打好基础。可以有效防止有些人利用某些施工单位由于怕承担责任对事故瞒而不报,进而滋生的工伤诈骗等现象发生。(二)重大事故的现场保护(二)重大事故的现场保护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排除险情,尽量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注意,为了事故调查分析的需要,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如果
21、因抢救人员和排除险情必须移动现场构件时,应当准确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最好拍出不同角度的照片,为事故调查提供可靠的原始事故现场。三、重大事故的调查三、重大事故的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当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
22、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 组织技术鉴定;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提出对施工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四、重大事故的处理四、重大事故的处理(一)相关责任人的事故责任(一)相关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险情况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
23、、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伤亡事故处理的时限(二)伤亡事故处理的时限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对于特大安全事故,省
24、、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三)事故处理的资料备份要求(三)事故处理的资料备份要求1清理资料进行专案存档清理资料进行专案存档 事故调查和处理资料是用鲜血和教训换来的,是对职工进行教育的宝贵资料,也是伤亡人员和受到处罚人员的历史资料,因此应完整保存。2存档的主要内容存档的主要内容 存档的主要内容包括: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现场勘察资料记录、图纸、照片等;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物证、人证调查资料;医疗部门对伤亡者的诊断及影印件;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企业或主管部门对其事故所作的结案申请报告;受理人员的检查资料等。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