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放置警告標誌放置警告標誌 打開車輛閃光黃燈,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處打開車輛閃光黃燈,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處 ,放置車輛故障標誌: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放置車輛故障標誌: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 法第法第3 3條規定:條規定: 1.高速公路: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 2.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60公里之路段:應放置 於事故地點後方80公尺處。 3.最高速限超過50公里至60公里之路段:應放置於 事故地點後方50公尺處。 4.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 後方30公尺處。 小叮嚀:依事故道路的速限,作為放置距離,既好記小叮嚀:依事故道路的速限,作為放置距離,既好記又明瞭
2、。例如:在速限又明瞭。例如:在速限5050公里的道路,車輛故障標誌公里的道路,車輛故障標誌就放置於車後就放置於車後5050公尺。高速公路速限公尺。高速公路速限100100公里,就放置公里,就放置於車後於車後100100公尺處,以此類推。公尺處,以此類推。撥打撥打110110(報警)與(報警)與119119(救護)(救護)或或112112(緊急求救)(緊急求救)或亦可通知或亦可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協助處理協助處理 報案時應說明事故地點、時間、車號、 車種、傷亡情形及報案人姓名。手機即使遭到鎖定或找不到網路,或尚未插入SIM卡時,只要手機仍位於可使用之網路類型涵蓋範圍內,仍可撥通112緊急求救系統
3、。當事人最好親自報案,或委託他人報案,此屬自首行為,日後若需負擔刑事責任,則可依法獲得減刑。 小叮嚀:現場若有其他人員,可同時尋求小叮嚀:現場若有其他人員,可同時尋求其協助處理報案、定位事宜。其協助處理報案、定位事宜。將事故雙方車輛位置劃線定位將事故雙方車輛位置劃線定位 劃線定位的方式,請參考劃線定位的方式,請參考權益保障區的定位方式。權益保障區的定位方式。有人傷亡事故,因屬刑有人傷亡事故,因屬刑案性質,應保持現場完整,案性質,應保持現場完整,待救護人員前來處理,再標待救護人員前來處理,再標示定位。示定位。移開車輛移開車輛 無人傷亡事故,車輛尚無人傷亡事故,車輛尚能行駛,應儘速將車輛位置標能行
4、駛,應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繪、移置路邊。平心靜氣等候警察平心靜氣等候警察 等候期間,當事人可先行現等候期間,當事人可先行現場拍照,並尋找目擊證人,場拍照,並尋找目擊證人,其他處理要領,請參閱權其他處理要領,請參閱權益保障區。益保障區。 無人傷亡事故,縱使雙無人傷亡事故,縱使雙方已達成和解,不需警察處方已達成和解,不需警察處理,仍可自行拍照存證。理,仍可自行拍照存證。 小叮嚀:有關事故後續衍小叮嚀:有關事故後續衍生出的責任問題處理,請參生出的責任問題處理,請參閱交通資訊區。閱交通資訊區。 事故現場如何處理事故現場如何處理 如遇車輛損毀、無人傷亡的事故,當事人應打開車輛閃光黃燈,在事故地
5、點後方適當距離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如車輛尚能行駛,應先將汽車的四個車角(或輪胎)、機車的倒地位置標繪在地面,並迅速將車輛移至路邊安全處所,避免妨礙交通。 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者,得不報警處理。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者,得不報警處理。事故現場如何處理事故現場如何處理1.打開車輛閃光黃燈,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以保護現場。2.立即依前面之應變處理原則處理。3.儘速救護傷患,並尋求他人協助,將傷者送醫急救。4.不得逕自離開現場,否則即成為肇事逃逸案件。事故現場如何處理事故現場如何處理 維持傷者的呼吸道暢通,將其置於正確舒維持傷者的呼吸道暢通,將其置於正確舒適的姿勢,以防病情惡化,並給予
6、心理支持,適的姿勢,以防病情惡化,並給予心理支持,詳細觀察、記錄病情的變化,詳細觀察、記錄病情的變化,但若發現有頭、但若發現有頭、頸、脊椎等部位損傷時,切勿移動傷者,頸、脊椎等部位損傷時,切勿移動傷者,必必須等待受過專業訓練的救護人員前來處理。須等待受過專業訓練的救護人員前來處理。1.1.立即撥打立即撥打110110,如有人傷亡時再撥打,如有人傷亡時再撥打119119。2.2.設法蒐集肇事車號、車種、特徵,以及逃設法蒐集肇事車號、車種、特徵,以及逃逸方向等資料,作為報案時參考,並儘可逸方向等資料,作為報案時參考,並儘可能找尋目擊證人,以利案情釐清。能找尋目擊證人,以利案情釐清。事故現場如何處理
7、事故現場如何處理若事故無人傷亡,車輛尚能行駛,應依若事故無人傷亡,車輛尚能行駛,應依下列程序應變及報案:下列程序應變及報案:1.打開車輛閃光黃燈,於事故地點後方約100100公尺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2.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肩。3.車上所有人員都應下車至安全處所等候。4.撥打110110、119119通知警察機關或相關救 援單位,或直接使用路邊緊急電話, 或撥0800-008-4560800-008-456轉請警察機關前來 處理。若事故有人員傷亡,應保留現場,並依若事故有人員傷亡,應保留現場,並依前述程序應變及報案。前述程序應變及報案。高速公路:高速公路: 若事故無人傷亡,車輛尚能行
8、駛,應 先打開車輛閃光黃燈,於事故地點後 方適當距離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在 地面標繪定位後,儘量將車輛移至緊 急避車彎或隧道口,並依前述程序應 變及報案。若事故有人員傷亡,應保 留現場,並依前述程序應變及報案。 如遇車輛火災,儘量將車輛靠邊停放 、熄火,按隧道內消防箱消防箱( (每每5050公尺公尺 有一處有一處) )上手動火警警報按鈕或利用上手動火警警報按鈕或利用最近的路邊緊急電話,向交控中心通報最近的路邊緊急電話,向交控中心通報,所有人員應依逃生指示燈指示方向或現場廣播訊息,儘速撤離。現場有警察或救援人員時,人員及車輛應遵從指揮撤離。如遇長隧道火災,如遇長隧道火災,應立即將車輛熄火,車上所
9、有人員儘速下車,依逃生指示燈應立即將車輛熄火,車上所有人員儘速下車,依逃生指示燈指示,往逆排煙方向,從最近之人行聯絡道或車行聯絡道離指示,往逆排煙方向,從最近之人行聯絡道或車行聯絡道離開現場。開現場。儘速按下平交道旁的紅色緊急按鈕紅色緊急按鈕,將車輛駛離或推離平交道,如無法排除,應立即儘速將人員撤離平交道,撥打110110、119119或0800-800-3330800-800-333報案,在安全區域等候警察。運送危險物品車輛,如有外洩滲漏或發生變化,應打開車輛閃光黃燈,於車輛前後3010030100公尺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並依該車輛左右兩側懸掛之危險物品標示牌上標明的危險物品名稱、聯合國
10、物質編號和緊急聯絡電話,迅速通知貨主,或利用110110、119119報案電話通知警察機關與相關救援單位。所有人員遠離現場,切勿隨意靠近。若現場交通仍可通行,其他車輛應儘速駛離現場,若現場已受阻,應遵從現場救災人員指揮疏散或改道行駛。標繪事故現場,可利用蠟筆、尖硬物(如石頭、角鐵、鐵棒)等具有標記功能的物品,做為標繪工具。描繪汽車的四個車角(或輪胎),並以三角圖示標明車輛行進方向。 第一種 車角定位法第二種 車胎定位法描繪機(慢)車兩個輪胎半圓與把手的位置。 行人:行人:圈繪行人倒地的位置 標繪事故現場,可利用蠟筆、尖硬物(如石頭、角鐵、鐵棒)等具有標記功能的物品,做為標繪工具。1.與對方當事
11、人協商處理時,千萬要心平氣和,切勿動氣爭執,徒增事端。2.確認事故當事人,避免對方冒充頂替,逃避責任。3.送傷者就醫,如無他車可用,必須使用肇事車輛時,請先標繪車輛位置,再行離開。4.儘可能將現場概況、地面痕跡、散落物、肇事車輛損壞情形,以及傷亡者的情形拍照存證。小叮嚀:可使用照相手機拍照,或將相機列為行車時小叮嚀:可使用照相手機拍照,或將相機列為行車時的必備物品。的必備物品。5.設法尋找目擊證人,協助釐清案情。1.配合警方,說明事故發生經過。 小叮嚀:車輛或傷亡人員如已被移動過,應主動告訴處理小叮嚀:車輛或傷亡人員如已被移動過,應主動告訴處理 人人員,以維護本身權益。員,以維護本身權益。2.
12、現場重要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應請處理人員注意蒐證,並請其拍照存證。 小叮嚀:事關自身權益,請別不好意思提醒處理人員。小叮嚀:事關自身權益,請別不好意思提醒處理人員。3.現場(草)圖與筆錄簽章前,當事人應詳細閱讀,如發現有錯誤或遺漏,應請處理人員補正。 小叮嚀:寧願當時多一點仔細,也不要事後牽扯不清。小叮嚀:寧願當時多一點仔細,也不要事後牽扯不清。4.注意言詞態度,切勿與對方當事人或處理人員口角爭執。 小叮嚀:有時,因態度引起的糾紛,會比事故本身更為嚴小叮嚀:有時,因態度引起的糾紛,會比事故本身更為嚴重。重。 5.現場調查詢問結束,警方會開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給當事人,以利後續處
13、理事宜。 小叮嚀:如果警方未開具聯單,請記得主動索取。小叮嚀:如果警方未開具聯單,請記得主動索取。1.當事人可於事故發生後依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所載明期間後(受傷(受傷4545天、死亡天、死亡1515天)天),在辦公時間內,前往原處理之警察單位查詢肇事原因。2.肇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向處理警察單位申請開具道路交 通事故證明書、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表,以及申請現場圖影本等相關資料。1.事故有人受傷,當事人 無法和解,請於事故發 生六個月內,主動向肇 事地點轄區分局刑事組 ,或地方法院,提出告 訴。超過法定六個月告 訴期限,將喪失權益。2.事故有人死亡,因屬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將依 法
14、提起公訴,當事人應等候地方法院檢察署通 知處理。1.民事求償當事人應自行協調 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 ,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 事故發生地或對方當事人住 居所鄉、鎮、市、區公所調 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 方法院訴請審理。民事賠償 請求時效,自事故發生知有 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應特別注意。2.民事賠償案件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警方不會主動通知催辦,應自行依前項規定辦理,另警方處 理人員依規定不得主動參與民事和解,亦不得以扣留證照、車輛或任何不當手段促使和解成立。 2.當事人對裁決單位裁定處罰仍 有不服時,得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以司法訴狀,向原裁決單位提出聲明異議
15、,移由地方法院裁定。3.當事人對前項地方法院裁定不服時,得於收到裁定書之翌日起五日內,向原地方法院提出抗告,移由高等法院裁定,經高等法院裁定後,不得再抗告。1.對於警方所舉發違規通知 單內容如有不服,請於應到案時間內,向交通事件裁決單位提出申訴。 2.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 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發生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3.已進入司法程序案件,應訴請法院囑託鑑定或覆議4.當事人對前項鑑定覆議結果仍有異議時,應自行舉證具狀陳明,提供法院審理時參考。1.對於警方所提供的肇事原 因初步分析研判意見持有 異議,可在事故發生六個 月內,逕向發生地車輛行 車
16、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 鑑定。1.1.受理單位:受理單位:經財政部核准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任何一家保險公司。2.2.受害人: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遭受體傷、殘廢或死亡之人,包括車外之第三人、對方車輛之駕駛人與乘客、本車乘客、本車駕駛人(但僅涉及一輛汽車之交通事故除外)。3.3.受益人:受益人:(1)體傷、殘廢,受益人為受害人本人。 (2)死亡之受益人為受害人之繼承人,無 繼承人時,交通事故 特別補償金為其受益人。賠償責任基礎採限額無過失責任,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受害人均得請求保險賠償給付。 4.4.保險理賠:保險理賠: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只要受益人提供交通事故證明書、傷殘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
17、明書、醫療單據等,即可直接向任何一家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 5.5.特別補償基金申請: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肇事汽車逃逸案件、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汽車肇事所致之受害人或是肇事汽車之保險公司無支付能力者之受益人,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金。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電話: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電話:0800-5656780800-5656781.1.傷害醫療給付:傷害醫療給付: 每人最高二十萬元2.2.殘廢給付:殘廢給付: 每人最高一百四十萬元3.3.死亡給付:死亡給付: 每人定額一百四十萬元每人傷害死亡最高給付一百六十萬元,每一事故無理賠人數限制。依財政部規定辦理。93.01.01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