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林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省林业厅林政处2015年10月2 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是法律法规赋予林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是法律法规赋予林业部门的法定职能。目前,关于林地管理业部门的法定职能。目前,关于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经较为健全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经较为健全和完善。从国家到省里,从法律法规到规章完善。从国家到省里,从法律法规到规章制度,都很详细、很具体,对如何开展林制度,都很详细、很具体,对如何开展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地保护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依法依规管理好林地,保护林地资源,加依法依规管理好林地,保护林地资源,加强生态建设提供了强
2、有力的法律法规和制强生态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度保障。3一、林地的定义和范围一、林地的定义和范围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内涵和法律依据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内涵和法律依据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四、审批权限四、审批权限五、林地定额管理五、林地定额管理六、临时占用林地管理六、临时占用林地管理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注意问题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注意问题八、法律责任八、法律责任4 一、林地的定义和范围一、林地的定义和范围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林地,包括郁闭度林地,包括郁闭度0.2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以上的
3、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细化规定,林地是指林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细化规定,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业用地,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 (包括木本的包括木本的果类、油类、茶类、药类树木用地果类、油类、茶类、药类树木用地) )、灌木林地、灌木林地、红树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林业科研教学的林用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规划
4、地、林业科研教学的林用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林地。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林地。5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内涵和法律依据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内涵和法律依据1 1、内涵、内涵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第3535号令)号令) 第二条规定第二条规定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
5、占用林地。(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6 2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森林法森林法 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经县
6、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
7、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7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
8、同意书(注:书(注: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为两年)。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8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须
9、恢复林业生产条件。9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管部门批准; ;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 (一一) )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
10、 (二二) )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 (三三) )集材道、运材道集材道、运材道; ;( (四四) )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 (五五)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的设施; ;( (六六)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103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遵循的原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遵循的原则 森林法森林法 第十八条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
11、占或者少占林地的原则。的原则。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不符合规划的,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不符合规划的,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先调整规划,再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因项目建
12、设导致自然保护区、可以先调整规划,再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因项目建设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可以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可以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
13、林地。114、建设项目的类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2015122122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建设项目分为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建设项目分为5 5种类型。种类型。 1.1.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 2. 2.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体育、环
14、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 3.3.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12 4 4. .战略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兴产业项目。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七个产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车等七个产业。以国家发
15、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为依据。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为依据。 5.5.大中型矿山。大中型矿山。包括铁矿、锌矿等金属矿山,稀土矿以及稀包括铁矿、锌矿等金属矿山,稀土矿以及稀有矿,以及石灰岩、硅石等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有矿,以及石灰岩、硅石等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国土资发20042004208208号)为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号)为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
16、执行。13临时占用林地也分为临时占用林地也分为5 5种类型种类型1.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2.电力线路、油气管线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3.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4.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5.其他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14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三、建设项目使
17、用林地的条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也就是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也就是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林地等级:林地等级: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级保护林地。就是重要生态功能区内予级保护林地。就是重要生态功能区内予以特殊保护和严格控制生产活动的区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有自然景观以特殊保护和严格控制生产活动的区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有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包括流程为主要目的。包括流程10001000公里
18、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公里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水源涵养地、森林分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水源涵养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全省现有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全省现有级保护林地级保护林地484484万亩)万亩)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级及级及其以下
19、保护林地。(同时其以下保护林地。(同时可以使用国家一级生态林)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同时可以使用国家一级生态林) 15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也就是市县级批准立项的项目)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也就是市县级批准立项的项目)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
20、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级及其以下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可以使用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目,可以使用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
21、森林公园、湿地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可以使用国家一级生态林) 16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不得使用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
22、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得使用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级保护林地。级保护林地。 17 1、永久占用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六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
23、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四、审批权限四、审批权限审核审批机关审核审批机关审核审批权限审核审批权限国家林业局生态公益林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70公顷以上省林业厅生态公益林10公顷以内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35公顷以内其他林地70公顷以内182、临时占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省林业厅规定。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林函2015289号)作出明确规定。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审批权限省林业厅生态公益林以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生态公益林以外的其他林地2公顷以上2
24、0公顷以下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生态公益林以外的其他林地2公顷以下193 3、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按照工程设施使用林地,按照原规定暂时不变。原规定暂时不变。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林业要占用林地的,由省林业厅审批。其他森林经营单厅审批。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按照位需要占用林地的,按照属地原则,由县级林业主属地原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管部门批准。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审批权限省林业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占用林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占用林地20五、林地定额管理五、林地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
25、办法第三条规定: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林资发201198号)第三条和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粤办函2014323号)第二条规定:占用征收林地定额是指年度内国家下达广东省允许各项建设工程和开采矿藏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最大限量。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不纳入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21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粤办函2014323号)第六条规定 定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护原则。遵守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定额管理制度,确保
26、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双增”目标的实现。 (二)节约集约原则。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提升林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和区域协调发展。 (三)保障重点原则。区分不同项目、经济区域、林地类型,加强分类管理,优先保障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和抢险救灾、民生、军事等方面的项目。 (四)用途管制原则。适度控制用于城镇扩展边界、工矿开发等建设项目,从严控制用于商业性开发项目,禁止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供地的建设项目。 22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粤办函2014323号)第九条规定定额分配管理实行预下达、正式下达、年中追加以及年末统筹等制度。 (一)预下达。每年国家林业局预下达我省下
27、一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后,省林业厅以当年年初下达给各地级以上市的定额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40%)预下达给各地级以上市下一年度的定额,用以解决国家下达我省定额前各地级以上市的林地需求。 (二)正式下达。每年国家下达我省当年定额后,由省林业厅编制定额分配计划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编制定额分配方案时,应根据当年我省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林地需求和其他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定额(一般不超过国家下达当年我省定额的30%)作为省调控的林地备用定额,专项用于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的项目使用林地。其余定额全部分配到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并由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
28、部门具体实施。 (三)年中追加。确因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省调控的备用定额中追加定额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须在当年11月30日前向省林业厅报送追加定额申请,由省林业厅汇总各地申请后拟订定额追加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四)年末统筹。每年12月10日后,各地级以上市当年未使用完毕的定额,由省林业厅收回,统筹安排全省使用。 23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粤办函2014323号)第十条规定第十条各地级以上市定额分配方案,依据分配因素和参考因素两部分制定。 分配因素是分配定额的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如下:(一)各地当年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定额计划中,交通、能源、水利、电力等重大基础设施
29、项目及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的项目所需定额计划因素;(二)各地级以上市林业用地面积占全省林业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等可持续性因素;(三)各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定额执行情况等效率因素;(四)各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等惩戒因素。 参考因素是分配定额的参考依据,具体包括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定额计划中非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各地级以上市、县重点项目定额计划等。 第十三条经国家林业局审核的交通、能源、水利、电力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使用的定额由省和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按照6 4的比例,共同解决。24六、临时占用林地管理六、临时占用林地管理 1、临时占
30、用林地的期限和类型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持林地用途不变。 临时用地包括工程施工用地、电力线路、油气管线临时用地、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等。 252、临时占用林地的范围和条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作出了明确规定。 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临时施工设施,选址应优先选择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可利用质量差林地的不占用质量好的林地,尽量不占用天然林和乔木林地。 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山体造成破坏的采石、取土场等附属工程临时占用林地,
31、不得使用级以上保护等级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不得使用重点国有林区内级以上保护等级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在县级以上公路和铁路两侧视野范围内选址。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临时占用林地进行采砂、挖沙、取土等。 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采砂、挖沙、取土。263、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规定: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申请人应当提交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或者与林地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选址合理性、期满后能否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措施、时间安排、
32、资金投入等。 对于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要按永久使用林地补偿标准支付补偿。对于当地乡(镇)村、组同意,不需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便道等,应当由乡、村或县有关部门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补交临时占用林地与永久占用林地的差额费用,不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不得以临时占地为名批准永久性占用林地,不得批准对林地表土层造成永久性破坏的建设项目附属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采石(沙)场、取土场等应当办理永久性使用林地手续。27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对临时用地作出规定 第十七条 公路、铁路、输电线路、油气管线和水利水电、航道建设项目临时占用
33、林地的,可以根据施工进展情况,一次或者分批次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 第二十条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并且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补偿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延续行政许可决定。284、临时占用林监管 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临时占用林地单位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法定义务人,必须对临时占用林地承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义务,对出现违法行为承担主体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
34、区范围内临时占用林地的日常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使用林地。对县(市、区)存在多起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实行区域限批。 对临时占用期满后拒不归还、未依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逾期不拆除的,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进行处罚,每平方米罚款10至30元。 省林业厅将每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各地对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本辖区多次发生违法临时占用林地、或期满未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查处不力的,要追究地方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29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注意问题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注意问题1、征占用生态公益林问题 生态公益林,是指为人类生存、生活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35、创造优良生态环境为目的的森林。具体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红树林、农田防护林。 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 休憩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工业环保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30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第十一条规定 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规定
36、: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特种林区、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列入禁采区,禁止规划布点开采石矿、粘土矿。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规定:石矿分为三种,一是指用于建筑、铺路、回填的石料矿产,二是用于装饰、雕塑的普通石材矿产,三是用于烧制石灰、水泥、砖瓦的原料矿产。 粘土矿系指用于烧制砖瓦、建筑陶瓷或用于水泥配料、回填等的普通粘土和黄(红)土。31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伐木、放牧、狩猎、采脂、打树枝、铲草及地表植物、开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 省民政厅、省国土厅、省林业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粤
37、民福200734)也规定:建立公益性生态墓地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严禁使用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等林地。322、化整为零问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申请。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分期或者分段实施安排,按照规定权限分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根据开发计划分阶段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配套的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迁建工程,可以分别具体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
38、手续。 需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根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可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整体项目申请时,应当附具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333、跨行政区域项目申报问题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国家或者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跨多个市(县),已经完成报批材料并且具备动工条件的,可以地级市为单位,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39、分段审核。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以分别坝址、淹没区,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审核。344、高速公路改线问题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355、风电项目使用林地 一要认真审查风电项目选址。审查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尽量避开林业重点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区。 二要严格现场查验。是否制定科学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合理的余泥弃渣处理方案并落实堆放场地。 三要严格施工管理。要节约集约使用林地
40、,合理安排工期,及时做好场区复绿,维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 366、采石场项目使用林地 要严格按照省法制办和省编办审查通过的粤林要严格按照省法制办和省编办审查通过的粤林201520158686号文件号文件要求,提供石场批准文件材料以及石场开采方案和复绿方案。要求,提供石场批准文件材料以及石场开采方案和复绿方案。 申请使用林地必须符合可采区的有关规定。符合广东省采石取申请使用林地必须符合可采区的有关规定。符合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严格控制土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的通知、广东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林地转为非林
41、地的通知、广东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广东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广东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2010-2020年等。年等。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新石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直下列区域不得设置新石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直观可视范围或者观可视范围或者1 1公里范围内的林地;大江大河大水库两侧第一重山公里范围内的林地;大江大河大水库两侧第一重山范围或者范围或者1 1公里范围内的林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公里范围内的林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林地;林业生态红线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规定的林地;林业生态红线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规定的、级保护区域林级保护区域
42、林地。地。对上述区域范围内原有的石场,开采期满后关闭复绿。对上述区域范围内原有的石场,开采期满后关闭复绿。37八、法律责任八、法律责任1、非法占用林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元至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3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
43、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5号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44、)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即生态林5亩)(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即商品林10亩)(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402、非法审批林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45、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5号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生态林10亩)(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商品林20亩)(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46、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第三条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 (生态林20亩以上)(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 (商品林40亩以上)(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41201
47、5年8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
48、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四)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五)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七)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
49、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42第六条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领导成员的责任:(一(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二)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二)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
50、甚至包庇纵容的;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三)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三)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关闭的;(四)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四)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43第七条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一)制定的规定或者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