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十八章-特别程序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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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十八章 特殊程序规则特殊程序概览名名 称称适用案件适用案件特别程序(第十七章)选民资格案宣告失踪案宣告死亡案认定民事行为能力案认定财产无主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其他程序(第十八章)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一、特别程序概述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别程序共同特征一审终审独任制选民资格案除外

2、无权利义务争议审限短依申请不适用再审法院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选民资格案【案例】福建省某县路下乡村民李明辉起诉称:其户籍在路下村,并一直居住在该村,其选举权一直在路下村行使。2000年的换届选举时,他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但2003年换届选举时,村选举委员会却不登记他为选民。起诉人提出申诉后,该选举委员会于2003年6月29日作出不予登记起诉人选民资格的决定,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故请求法院撤销这个决定,责令路下村选举委员会登记起诉人为选民,同时确认路下村此次的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提名无效。 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

3、了审理。 该村选举委员会认为,李明辉虽然在本村居住,但其户籍一直在屏南县路下乡中心小学,是在选民登记日(6月7日)以后才迁入本村的,而且是非农业户籍村民,在本村没有承包土地,也不履行“三提留、五统筹”等村民应尽的义务,按照福建省民政厅颁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中关于“户籍在本村管理的其他非农业户籍性质人员不作为选民资格登记”的规定,李明辉不能在本村登记。尽管此前历届选举都将李明辉登记为选民,但这是错误的。选民资格案审理程序:起诉1.起诉前置程序:申诉2.起诉期限:选举日前5日3.管辖法院: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

4、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选民资格案审理程序:审判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案例】 法院审理认为,起诉人李明辉具有宪法规定的选民资格。福建省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凡有选举资格的村民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因此,起诉人有权在户籍所在地即路下村的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福建省民政厅下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规定中有关规定因与福建省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相抵触,不能据此认定起诉人的选民资格。据此,法院于

5、7月8日作出判决,撤销路下乡路下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对李明辉选民资格不予登记的决定。无选举权的人无选举权的人未满未满18周岁者周岁者外国人、无国籍人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力者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人出现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宣告失踪案、宣告死亡案 宣告失踪1.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2.利害关系人申请3.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4.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宣告死亡 1.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2.利害关系人申请3.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

6、人民法院管辖4.法院发出寻找公民下落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案例】王艳申请杨国昌死亡宣告案 1994年的2月,结婚仅三个月的王艳送丈夫杨国昌去日本工作。原定工作期限是两年,但期限届满后杨国昌并没有回来,继续留在日本打工,而且时间一再推迟。为了团聚,王艳想去日本留学。但由于丈夫属于非法滞留,王艳的出国申请被拒签。两个人最终为杨是否回国产生矛盾,逐渐没有了联系。2001年11月,王艳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却因她不能提供被告住址二没有受理她的离婚诉讼。后来她听说宣告死亡就能解除婚姻,便于2002年

7、2月向法院提出了宣告杨国昌死亡的申请。王艳到杨国昌所在单位开具了开除证明;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了杨的户口在98年就已经注销的证明。法院受理后根据这些证明刊登了死亡公告。一年后的2003年2月,法院做出了宣告杨国昌死亡的判决。 没有想到,就在判决生效仅十天后,杨国昌回国了。他说其实他们一直有联系,他还于2000年的8月29日寄了220万日圆给王艳,而且自己与家里人始终有联系,她只要向杨家人打听一下就能够找到自己。原来,随着与杨国昌感情的恶化,王艳与杨家人也逐渐疏远,直到不联系。她提出申请也没有通知杨家人。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登了一年的公告,而杨家亲友都没有看到。 2003年6月,杨国昌向法院

8、提出了撤消死亡判决的申请。一周后,法院作出新判决,撤消宣告死亡判决。但王艳已经在2003年3月10日与别人登记结婚了。杨国昌起诉王艳重婚。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艳在明知杨国昌活着而申请宣告对方死亡属于恶意行为,并在知道杨国昌已经回国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已经构成了重婚罪。认定王艳第二次婚姻无效。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两年执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自

9、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类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123完全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的人。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意义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受他人的意志约束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的人同意。否则其进行的民事活动无效。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10、民事活动。否则其进行的民事活动无效。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有效。审理程序1、申请: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2、管辖法院: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3、鉴定:法院认为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4、代理:以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5、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11、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法院经公民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并查实,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无主财产,是指财产所有人确已不存在或者不知谁是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无主财产权利的归属问题无法确定,不利于物尽其用,也埋下纠纷隐患,有必要设定法律程序加以解决。所有人不明的财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饲养动物无人继承的遗产【案例】128块银元引发的诉讼 开化县田畈村已故的汪大爷膝下无子,老伴去世后,他就一直由村委会负责照顾,去世后也是村里安排的后事。汪大爷去世后不久,村委会便以继承人的名义将汪大爷生前居住的土木结构老屋卖给了他的侄

12、孙汪某。汪某从来没住过这间老屋,7年前又将闲置的老屋卖给了同村的詹某。2015年1月,詹某准备拆了老屋在原址建新房。就在工人在拆东门墙顶的时候,发现了一根小铁管,拆开一看,里面装着大头银元、小头银元等共计128块。消息传开后,汪某妻子找到了詹某,以自己是原屋主的身份要求平分这批银元。詹某虽然不情愿,但经不住汪某一家多次的索要,就给了14块银元,不过汪某还是嫌太少。就在汪、詹两家争议时候,村委会也加入了争夺银元的行列。认为房子是汪大爷遗赠给村委会的,房子里找到的银元也该归属村委会。 2015年4月底,汪某起诉詹某,要求詹某归还剩余的114块银元。而詹某也提出反诉,要求汪某返还之前给予的14块银元

13、。 思考:村委会如果也要进行诉讼,在诉讼中处于何种地位? 法院受理案件后,村委会表示放弃这批银元的所有权。 詹某认为,自己是从汪某那里有偿获得老房及宅基地的,房屋内的一切连同隐藏的银元当然也都一起属于自己,汪某完全是无理取闹。而且,他认为汪大爷晚年由村委会负责照应起居,负责丧葬事宜,他们之间才具有事实上的赡养关系,汪大爷死后,村委会才是继承人,汪大爷的所有财产应当归村委会继承。现在村委会放弃了银元的所有权,那么这批银元就是无主物,而自己发现了这批银元,对于无主物,谁占有谁就享有所有权。 【讨论】法院该怎么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所诉争的银元是隐藏物,该隐藏物不因其所藏匿的房屋的转让而转移

14、所有权,无论是谁掘获银元,银元仍应当归埋藏人所有,或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汪某和詹某的起诉(反诉)。 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挖掘过去地主所埋藏的银元归谁所有的批复规定,所掘获银元归埋藏人所有,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此外,民法通则有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据此,詹某虽然是现房主且发掘了银元,但对银元不享有所有权。而汪某仅能确认汪大爷系该屋原居住者及所有者,并不能确认汪大爷或汪大爷父亲系银元实际埋藏者,没有充分证据证实银元属于汪大爷之遗产。且即使该银元属于汪大爷所有,汪某也不能证实其对汪大爷之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法院表示,在该案审结后将

15、作出相应的司法建议,建议最后如果查不清这批银元是谁埋藏的,而且找不到继承人的话,银元最终将“充公”上交给国家。 审理程序1.申请: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2.管辖: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3.公告: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一年。4.判决: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关于所有人不明物的争议适用普通程序【案例】天价乌木案 2012年春节,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吴高亮家附近,发现埋藏于地下的一批乌木,经鉴定树种为金丝楠木,估计市场价值上千万。吴高亮自称发现者,并雇来挖掘机挖掘。 2012年2月9日,通济镇政府接到举报,当夜赶往监

16、控保护。随后在成都考古队专家指导下,镇政府挖掘出7件大型乌木,并运到当地客运站暂存。 2012年7月,彭州市国资办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而吴高亮提出这批乌木价值在2000万左右,按照相关法规应该奖励自己400万。【案例】天价乌木案 2012年7月26日,吴高亮和姐姐吴高惠起诉通济镇政府,请求法院确认7件乌木为自己所,赔偿保管不善的损失,还请求认定通济镇政府有非法行政行为。【案例】天价乌木案 法院认定,吴高亮的承包地与乌木发掘地相隔较远,而其姐姐吴高惠名下编号为0026号的承包地虽与发掘6件乌木的河道相邻,但0026号承包地与河道间有自然河岸相隔,且河岸与河道具明显落差,该

17、6件乌木的发掘地位于河道管理范围。而对于上游河道内发掘出的1件乌木,当事人双方均认可不在二原告承包地范围内。 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确认调解协议案件1.申请: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法院提出2.管辖: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3.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4.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确认裁定的效

18、力经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问题: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是否有既判力 裁定生效后,当事人未在申请执行期内申请执行,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诉 权程序保障既判力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如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常见的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审理程序1.申请: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

19、法院提出2.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3.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督促程序意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快捷方式性质:略式诉讼省略了什么?支付令申请程序债权人申请法院发支付令支付令生效债务人异议支付令失效强制执行履行债务诉讼申请条件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2.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3.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4.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

20、证据。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形式审查债务人异议条件1.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2.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形式审查公示催告程序关于票据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票据的人即具有票据载明的权利。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

21、股票、债券等等。我国的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票据的法律属性(1)无因性。在票据规定的期限内,持票人或收款人可向出票人或指定付款人无条件地支取确定金额的货币。(2)文义性。票据权利以票面上文字表达为准。(3)有价证劵。票据反映一定债权债务关系,代表一定数量货币,且可流通性,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4)权利性。票据是设权凭证,对持票人而言是索偿一定金额的权利凭证(5)要式性。票据有要式规定,记载那些内容有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记载。公示催告程序的价值:消除票据灭失时的票据权利不确定状态公示催告程序流程票据最后持有人申请法院发出公告、止付通知申报权利(票据找到)无人申报除权判决程序终结公示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权利争议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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