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锅炉监督检验规则锅炉监督检验规则条文释义条文释义20152015年年9 9月月修订说明修订时间:2010年2014年修订原则:l将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环节的监督检验合并到一起;l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原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进行调整;l补充大型电站锅炉制造安装的监督检验内容;l突出监督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修订说明几个主要问题:l修订时间长,争议大;l体例调整:标准的格式;合格标准;l节能规程和水处理相关规则的关系;l监检项目表;l监督检验范围;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l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l铸铁锅炉制造监督检验;l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环节的监督检验;1
2、 1 总则1.1 目的 为了规范锅炉监督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本规则。产品监检规则第一条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规则。安装监检规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锅炉安装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保证锅炉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1 1 总则1.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锅炉安全技术
3、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要求的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产品监检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安装监检规则第二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安装条例规定范围内的锅炉,其安装过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1 1 总则质检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产品监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质检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产品监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13505号)号)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特
4、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再对出口到境外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实施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出口产品的安全质量由企业负责。锅规1.5 条 “进出口锅炉制造和使用” : (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1 1 总则特种设备目录锅规1.2条 “适用范围”表述为: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注1-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
5、(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1 1 总则改造和重大修理:对于锅炉改造,锅规5.3.1条有明确的定义,即锅炉改造是指锅炉发生结构变化或者燃烧方式发生变化的改造。如受热面布置发生了变化,或燃煤锅炉改为燃气锅炉等,均属于锅炉改造的范畴。对于锅炉的重大修理,锅规5.4.1.1也有明确的定义。须明确锅炉修理与重大修理的区别,仅当锅炉进行重大修理时才需要进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应当避免过检验。1 1 总则适用范围特殊要求:质检特函201331号:安装移动式撬装锅炉(指锅炉系统由锅炉制造单位集成在一个底盘或框架上的移动式锅炉)固定就位,其安装单位不需要资格,
6、也不需要监督检验。另外,燃油(气)锅炉改为燃气(油)锅炉且只更换燃烧器时,其改造单位不需要资格,也不需要监督检验,但改造单位应确保更换后的燃烧器及安全附件应当符合锅规的相关要求。1 1 总则本规则适用范围内锅炉的监督检验范围:每台锅炉的监检范围包括锅炉本体与锅炉范围内管道。锅炉范围内管道与锅炉本体的制造单位可能不一致,但以供货单位为标准界定锅炉监督检验的范围不科学。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文关于工业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管道的安装要求如下:“为方便企业,工业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联接热力管道总长不超过200米时,该锅炉及其相联接的热力管道可由取得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一并进行安装,并由锅炉安装监
7、督检验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检,纳入锅炉使用登记。如管道长度超过上述范围时,与锅炉联接的热力管道必须由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纳入压力管道使用登记”1 1 总则本规则适用范围内锅炉的监督检验范围:质检办特质检办特2015675号号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在安装压力管道的同时可以安装与其连接的压力容器或整装锅炉,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监检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督检验。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等于1000米时,该锅炉及其相连接的管道可由持有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一并进行安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监检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督检验,并可随锅炉一并办理使用登记。管道总长超过1000米时,
8、与锅炉连接的管道必须由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并单独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1 1 总则1.3 基本要求锅炉监督检验,是在制造单位和安装、改造、修理等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按照本规则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锅规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活动。监督检验工作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产品监检规则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
9、质量负责。安装监检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安装监督检验,是指锅炉安装过程中,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安装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1 1 总则监督检验即是在受检单位自检完成并且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与符合性验证,一是验证施工质量是否符合锅规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二是验证受检单位的自检是否符合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是否正确。关键词:自检合格,过程监督,符合性验证,法定检验1 1 总则1.3.1 制造监督检验申请和受理(1)锅炉产品(包括试制产品)制造前,制造单位应当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0、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相应监督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申请监督检验;(2)监检机构受理后,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及时安排监督检验;(3)进口的锅炉产品,如果未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应当在产品到岸后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专项要求见本规则附件A。产品监检规则第三条 境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
11、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1 1 总则产品监检规则第十九条 受检企业在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前,应当向监检单位报检。境内制造企业向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检单位报检;境外制造企业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检单位报检,监检单位应当通知设备使用地的或进口口岸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产品监检规则第四条 境外企业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1 1 总则申请监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
12、五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因此,制造单位在制造前向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监检机构申请监检即可。监督检验可以逐台申请也可以集中申请,但都应当逐台(D级锅炉可以按批)进行监督检验,逐台(D级锅炉可以按批)出具监督检验证书。1 1 总则告知义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要求申请监督检验,监检机构受理后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对于监检单位的告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跨区域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在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
13、技术监督部门。所以本次修订,删除了原规则中“监检单位应当通知设备使用地的或进口口岸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要求。进口锅炉:特种设备安全法: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进口的锅炉如果未在制造厂进行监督检验,则应该按照本规则附件A要求进行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1 1 总则1.3.2 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和受理(1)施工单位进行告知后,施工单位或者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监检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2)施工单位或者使用(建设)单位在申请监督检验时,应当提交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告知书、施工说明、进度计划以及锅炉设计说明书等
14、资料(或者复印件)各一份;(3)监检机构受理后,应当按照施工进度及时安排监督检验并且通知申请单位。安装监检规则第六条 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向锅炉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向当地承担相应范围的监检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附以下资料(或者复印件)各一份:(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二)施工合同;(三)施工计划。”1 1 总则告知义务: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项目的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监督检验申请单位提供资料1 1 总则
15、1.3.3 监督检验方法监督检验一般采用资料审查、现场监督和实物检查等方法进行。(1)进行资料审查时,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按照本规则规定的内容对资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监督其与安全技术规范及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的符合性审查与核查,监检定位问题(2)进行现场监督时,监检人员在现场对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活动是否满足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监督与见证(3)进行实物检查时,监检人员对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产品或者部件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查,复查受检单位的自检结果是否真实、正确,并且符
16、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查与核对报告,抽查的方式1 1 总则安装监检规则第十条:在锅炉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监检员应当根据监检大纲要求进行资料核查、现场监督或实物检查等监检工作安装监检规则附件1:一. 监督检验工作见证的基本要求(一)根据监督检验的工作方式,在安装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有以下三种形式:1.根据提供的资料,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确认;2.在现场对安装活动进行监督,在有关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3.对实物进行了检查(包括全面检查或者抽查),在有关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在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应当注明监检确认的方式(资料确认、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和签字日期。1 1 总则1.3.4 监督检验
17、项目分类监督检验项目分为A类、B类和C类,要求如下:(1)A类,是对锅炉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项目,当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到达该项目点时,监检人员及时进行该项目的监督检验,经监检人员确认符合要求后,受检单位方可继续施工;(2)B类,是对锅炉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监检人员一般在现场进行监督、实物检查,如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受检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可以继续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监检人员随后对该项施工的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是否符合要求;(3)C类,是对锅炉安全性能有影响的监督检验项目,监检人员通过审查受检单位相关的自检报告、记录等见证资料,确认是否符合要求。监检项目为C/B类时,监
18、检人员可以选择C类,当选择B类时,除要审查相关的自检报告、记录等见证资料外,还应当按照该条款规定进行现场监督、实物检查。1 1 总则产品监检规则第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检项目分A类和B类。对A类项目,监检人员必须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的见证文件(检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对B类项目,监检人员可以到场进行监检,如不能到场监检,可在受检企业自检后,对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安装监检规则第十条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分A类和B类。在锅炉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监检人员应当根据监检大纲要求进行资料核查、现场监督或实物检
19、查等监检工作,并在锅炉安装单位提供的见证文件(检查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对A类项目,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对于A类监检项目,监检机构可以留一份安装单位提交的检查、试验的工作见证存档。1 1 总则本条款主要修订内容如下:l将监检项目分类由A、B两类调整为A、B、C三类。本规则中的监检项目不同于受检单位施工时的施工项目(工序)ABC的分类与监检方法的关系l增加了C/B类项目,并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明确了监检的具体要求和方法。l删除了监检合格后必须在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的规定。l删除了“对于A类监检项目,监检机构可以留一份安装单位提交的检查、试验的工作见证存档”的规定。进
20、行确认和留存见证资料的方式,不一定非要采用签字或存档的方式1 1 总则1.3.5 受检单位的义务受检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持有有效的锅炉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取证许可申请已经被受理的证明文件;(2)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能够正常实施;(3)在监督检验工作开展前确定专人做好监督检验配合工作以及安全监护工作;l如果许可申请被受理,则试制(安装)的锅炉也应当进行监检。l受检单位应具有完善的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质量记录表格等)、质量管理人员(各环节责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l设专人作好配合工作和安全监护工作。1 1 总则1.3.5 受检单位的义务受检单
21、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4)提供与监督检验有关的真实、有效的技术资料;(5)制定生产计划或者施工进度计划并且提交监检机构;(6)对监检人员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措施并且负责落实,及时将处理或者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监检机构,并且提供重大缺陷处理或者整改情况的见证资料;(7)提供监督检验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等。l受检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监检人员应审查资料的有效性。l原产品监检规则第二十二条:需要监检员到场监检的项目,受检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使监检员能按时到场,存在配合问题。l强调由受检单位对监检人员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措施并且负责落实,及时将处理或
22、者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监检机构,并提供重大缺陷处理或者整改情况的见证资料。1 1 总则1.3.6 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的职责(1)监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监检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证书,并且向受检单位提供监检工作程序和监检人员资格情况;(2)监检人员应当遵守受检单位的安全作业管理规定;l关键词:核准的范围,工作程序,人员资格l明确监检人员应当遵守受检单位的安全作业管理规定。1 1 总则1.3.6 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的职责(3)监检人员监督检验前应当查阅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制定相应监督检验方案并且及时通知受检单位;(4)监检人员应当按照受检
23、单位提出的生产计划或者施工进度计划,检查确认受检单位的现场准备工作,及时到场检验;l关键词:查阅,监督检验方案,及时通知,按照监检工作需要相互配合。1 1 总则1.3.6 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的职责(5)监检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锅炉逐台(对于D级锅炉,可以按生产批号)进行监督检验;发现一般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受检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见附件B);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锅炉安全性能存在严重问题时(注1-1),监检机构应当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C),对境内受检单位抄报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境外受检单位抄报
24、国家质检总局;l明确规定D级锅炉可以按照生产批号进行监检。l调整了联络单和通知书的格式。l注1-1:严重问题,是指监督检验项目不合格并且不能纠正;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严重失控;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已不再具备制造或者施工的许可条件;严重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如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者非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问题。1 1 总则l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25、门报告。l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问题: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原产品监检规则规定,对境内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安全监察机构。也就是说,对于制造监督检验发现严重问题时,应报告锅炉制造地(或者说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而对于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由于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单位经常跨地区进行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发现严重问题时,应报告安装、改造
26、和重大修理项目所在地(而非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监管部门。1 1 总则1.3.6 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的职责(6)监检人员进行监督检验时应当进行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7)监检机构在监督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当根据监督检验情况,结合受检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出具相应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以下简称监检证书,见附件D),交付受检单位;监督检验记录、监督检验报告、监检证书应当及时归档;(8)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应当对受检单位的技术资料予以保密。l关键词:追溯性,及时,归档,保密。1 1 总则1.4 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本规则的执行。产品监检规则第
27、二十三条 受检企业发现监检单位或者监检员在监检工作中有违反规定的失职行为时,可向相应的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安全监察机构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安装监检规则第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专项要求A1 适用范围适用于由境外锅炉制造单位制造、未按照本规则2.1条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的锅炉产品。A2 检验项目A2.1 锅炉制造单位资质审查锅炉制造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并且与所制造锅炉产品的级别相符合。A2.2 设计文件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经过设计文件鉴定;设计变更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采用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是否为有效版本。A2.3 锅炉出厂资
28、料按照本规则2.1.8的规定,审查锅炉出厂资料。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专项要求A2.4 现场确认或者检查的项目监检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则第2.1.4、2.1.5条对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确定需要补充现场确认或者现场检查的项目,但下列项目应当进行现场确认或者检查:(1)主要受压元件的厚度测量;(2)结构、外观及几何尺寸检查;(3)主要受压元件标记移植情况确认(条件允许时);(4)无损检测检查(条件允许时);(5)安全附件及仪表检查(条件允许时);(6)相关技术资料审查有怀疑的检验项目。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专项要求l该附件参考了原劳动部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进行监
29、检的相关要求l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当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确认或者检查。资料核查应参照本规则制造监督检验部分的相关要求进行,如审查锅炉制造单位资质、设计文件、质量证明文件、检验资料、出厂资料等。并应当根据资料审查结果以及锅炉产品到岸的实际情况,确定必要的现场确认或者检查项目,并进行实物现场确认或者检查。进口锅炉在境外已经过我国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的,不再重复进行到岸检验。A2.5 铭牌检查铭牌是否采用中文和国际单位制,内容是否满足锅规的要求。2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2.1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内容和要求2.1.1 资源条件以及质量保证体系实施(1)审查相应的制造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并
30、且与所制造锅炉或者管道的级别相符合(A类);(2)审查承压部件焊接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的持证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且满足制造需要,必要时现场核对(C/B类);(3)检查与锅炉产品制造相关的其他资源条件,是否满足制造需要(B类);(4)审查合格分包方、供方名单,检查分包方、供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C类)。监检机构除了针对具体锅炉的制造过程进行以上项目监督检验外,还应当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和资源条件变化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价,评价内容和要求参照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附件F(B类)。2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l监检人员应当审查制造许可证,试制(安装)产品,应审查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A类)l
31、强调审查承压部件焊接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的持证情况。l将原规则中审查质量体系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修订为审查与锅炉产品制造相关的其它资源条件,扩大了对资源条件的检查范围。TSG 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规定:制造单位的资源条件审查包括法定资格、许可申请项目、申请单位规模、人员情况(主要指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焊工、质量检验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等)、生产条件(主要指制造场地、制造设备、产品存放场地等)、检验试验条件(检验及试验场地、检验与试验设备等)6个方面。l将审查外协协议修订为审查合格分包方、供方名单,检查分包方、供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以符合质量保证体系
32、管理的规范要求。l保留了应当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和资源条件变化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价的规定。归档问题。2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2.1.2 设计文件审查设计文件,是否通过设计文件鉴定;设计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采用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是否为有效版本(A类)。注2-1: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如由取得动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可不进行设计文件鉴定。本条款明确了设计文件的审查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条例锅规都规定,锅炉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因此,本规则将此项目列为A类。2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设计变更:监检人员应当重点审查其
33、是否按照质量保证体系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以及所采用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TSG G1001-2004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中规定应当重新进行鉴定的四种情况为:对锅炉受压元件、主要支承及吊挂结构的设计图样进行修改;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锅炉上的受热面管子除外);代用的钢管公称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公称外径。新发布的锅规取消了有关材料代用审批、备案的要求,同时,按照质检特函【2013】31号关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对TSG G1001-2004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中规定
34、应当重新进行鉴定的四种情况,相应取消后三种,只保留第1款规定的情况必须重新鉴定。2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2.1.3 工艺文件(1)审查工艺文件的制订,是否符合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C类);(2)审查锅炉产品质量(检验)计划,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C类);(3)审查焊接工艺文件、焊接工艺评定资料、热处理工艺文件、胀接工艺文件、检测工艺文件以及监检人员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工艺文件等,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且满足制造的需要(C类);(4)检查工艺文件的执行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B类)。单独强调了审查锅炉产品质量检验计划、检查工艺文件的执行情况二项。补充了其他一些工艺文件的种类。2
35、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2.1.4 锅炉部件通用要求(1)审查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质量证明,是否符合锅规的规定,并且满足设计要求(A类);锅规3.7条“主要受压元件的连接”中规定,锅炉主要受压元件包括锅筒(锅壳)、集箱、炉胆、回燃室、封头、管板、炉胆顶和下脚圈以及电站锅炉启动(汽水)分离器、集中下降管、汽水管道等。锅规2.7条“材料质量证明”中规定:(1)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材料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且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其他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2)锅炉用材料不是由材料制造单位直
36、接提供时,供货单位应当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并且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3)锅炉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锅炉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监检人员应当重点审查主要受压元件材料质量证明书,确认其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内容是否齐全、清晰,数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2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2.1.4 锅炉部件通用要求(2)抽样审查材料验收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并且符合锅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C类);制造单位对受压元件用材料入厂验收应当按照JB/T 3375锅炉用材料入厂验收规则要求进行,内容包括数量、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标志的验证、理化检测和无损检测等,验收
37、后应当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当符合锅规2.8条规定的二种情形时,可以不进行理化和无损检测复验。锅规2.8条“材料验收”中规定:锅炉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锅炉用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可以不进行理化和相应的无损检测复验:(1)材料使用单位验收人员按照采购技术要求在材料制造单位进行验收,并且在检验报告上进行见证签字确认的;(2)用于B级及以下锅炉的碳素钢钢板、碳素钢钢管以及碳素钢焊材,实物标识清晰、齐全,具有满足本规程2.7要求的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与实物相符的。2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2.1.4 锅炉部件通用要求(3)审查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
38、资料,是否经过受检单位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的同意(C类);锅规2.4条“材料代用”中规定:“锅炉的代用材料应当符合本规程材料的规定,材料代用应当满足强度、结构和工艺的要求,并且应当经过材料代用单位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的同意。”监检中主要审查其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同时还应当注意,必须是锅规允许使用的材料才能代用,否则应当按照锅规1.6条规定,作为新材料处理;材料代用在满足强度和结构要求的同时还要满足工艺要求。2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2.1.4 锅炉部件通用要求(4)检查材料标记移植,是否标识清晰、齐全,并且具有可追溯性(B类);(5)抽样审查合金钢材料化学成份光谱分析记录,
39、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C类);(6)检查焊工代号钢印,是否清晰(B类),审查焊工施焊记录,是否具有可追溯性(C类);(7)检查焊接施工过程中焊接工艺执行情况,审查焊工施焊记录,是否符合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必要时检查焊接材料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情况,是否符合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C/B类);锅规4.3.1条“焊接操作人员管理”中规定:“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应当打焊工代号钢印,对不能打钢印的材料应当有焊工代号的详细记录”。监检人员应当通过审查焊接记录和现场检查,对焊工资质、焊材管理、焊前准备、施焊过程(焊接工艺文件、焊接环境、焊接方法、焊接参数、焊接返修)、焊接检查与检验等各环节的执行
40、是否符合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监督。2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2.1.4 锅炉部件通用要求(8)审查热处理记录或者报告,是否符合工艺文件的规定(C类);(9)检查焊接接头外观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B类);(10)审查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报告,是否完整、有效(C类)。热处理记录包括热处理曲线。锅规4.5.1条“受压元件焊接接头外观检验”及制造标准对外观质量有明确规定。无损检测包括TOFD等。2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2.1.5 锅炉部件专项要求2.1.5.1 锅筒、锅壳、汽水(启动)分离器、分离器储水箱、炉胆、管板、回燃室、冲天管、下脚圈、拉撑件(1)检查焊缝的布置,检查坡口加工,是否符合相关
41、标准的要求(B类);(2)检查焊接试件数量、制作方法(B类),审查试验报告(A类),是否符合锅规的规定;(3)检查几何尺寸(锅筒、锅壳筒体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差、棱角度、直线度、对接偏差、开孔位置等)、管孔开孔尺寸以及表面质量,必要时检查厚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B类);本条款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增加了汽水(启动)分离器、分离器储水箱等部件,以符合电站锅炉的监检实际情况。增加了检查坡口加工质量的要求。将检查焊接试板改为焊接试件。2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2.1.5.1 锅筒、锅壳、汽水(启动)分离器、分离器储水箱、炉胆、管板、回燃室、冲天管、下脚圈、拉撑件(4)审查内部装置安装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42、,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的规定(C/B类);(5)对于射线检测,检查射线底片;对于采用数字式可记录仪器的超声波检测,抽样审查超声波检测记录;至少抽查接头数量的30(包括每种无损检测方法),应当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以及返修部位,底片的质量、缺陷评定应当符合NB/T 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C类);(6)需要进行水压试验的,现场监督水压试验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A类)。审查内部装置安装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增加现场监督水压试验的要求。(A类)2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2.1.5.2 集箱含分汽(水、油)缸(1)检查焊接试样数量、制作方法,审查试验报告,是否符合锅规的规
43、定(A类);(2)检查管孔开孔尺寸以及表面质量,必要时抽查厚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B类);(3)对于射线检测,检查射线底片;采用数字式可记录仪器的超声波检测,审查超声波检测记录;A级锅炉至少抽查接头数量的20(包括每种无损检测方法),B级及以下锅炉至少抽查接头数量的30 (包括每种无损检测方法),应当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以及返修部位,底片的质量、缺陷评定应当符合NB/T 47013的规定(C类);将A级锅炉底片数量抽查比例降到20%2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2.1.5.2 集箱含分汽(水、油)缸(4)现场抽样监督水压试验,抽样数量不少于30,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A类);(5)审查
44、所有集箱水压试验记录,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C类)。 监检人员应当现场对集箱水压试验进行抽样监督,抽样数量调整为集箱总数的30%。原为100%。对所有集箱的水压试验记录进行审查:根据锅规注4-4规定,敞口集箱、无成排受热面管接头以及内孔焊封底的成排管接头的集箱、启动(汽水)分离器、管道、储水箱、减温器、分配集箱等部件,其所有焊缝经过100无损检测合格,以及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及其他受压管件经过氩弧焊打底并且100无损检测合格,能够确保焊接质量,在制造单位内可以不单独进行水压试验。监检人员应当对不在制造单位内单独进行水压试验的部件进行条件确认。2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2.1.5.3 受热面管(1)检
45、查几何尺寸以及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要求(B类);(2)检查射线底片(采用工业射线数字成像检测时,抽样审查检测记录),至少抽查接头数量的20,包括可疑部位以及返修部位,底片的质量、缺陷评定是否符合NB/T 47013的规定(C类);(3)审查受热面管子通球记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C/B类);(4)需要进行水压试验的,审查水压试验记录,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必要时现场监督(C/B类)。取消了确认割(代)管试件和审查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的要求。针对管子焊缝数量大、质量较为稳定的情况,将抽样检查射线底片数量由30%适当减少为至少20。2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2
46、.1.5.4 减温器(注2-2)、汽-汽热交换器(1)检查减温器和汽-汽热交换器内部装置的装配,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B类);(2)面式减温器和汽-汽热交换器内部管子的监督检验参照本规则第2.1.5.3条进行;(3)减温器和汽-汽热交换器筒体的监督检验参照本规则第2.1.5.1条进行。注2-2:本规则所指的减温器包括过热器之间的减温器、再热器之间的减温器和再热蒸汽冷段管道上的减温器。2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2.1.5.5 锅炉范围内管道(注2-3)、主要连接管道(注2-4)(1)检查几何尺寸以及表面质量,必要时检查厚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B类);(2)检查射线底片,至少抽查接头数量的20,包
47、括可疑部位及返修部位,底片的质量和缺陷评定是否符合NB/T 47013的规定(C类)。注2-3: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监督检验范围见附件E。注2-4:主要连接管道包括锅炉各段受热面集箱、锅筒汽水(启动)分离器、汽-汽热交换器之间的连接管道;汽水(启动)分离器与分离器储水箱之间的连接管道;分离器储水箱与锅炉蒸发受热面进口之间的循环管道;喷水减温器喷水调节阀(不含)与减温器筒体之间的连接管道等。注2-5: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进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的还应当满足相应要求。2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2015675:(四)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四)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按照质检总局办公
48、厅关于暂缓实施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3583号)要求,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1-2013)暂缓实施。但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应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 D7001-2005)的规定继续实施制造过程监督检验。2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2.1.5.6 铸铁锅炉特殊要求对铸铁锅炉的监督检验,除上述相关要求以外,还有以下特殊要求:(1)审查冷态爆破验证试验报告和整体验证性水压试验报告,是否符合锅规有关规定,并且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出具的现场见证文件(C类);(2)审查铸造过程记录(分包时除外),是否符合铸造工艺规程,必要时现场检查(C/B类);
49、(3)审查受压铸件检查记录(C类),现场检查锅片,其壁厚是否符合锅规和设计文件相关规定,是否有明显铸造缺陷(B类);(4)审查受压铸件力学性能检验报告,是否符合锅规相关规定(C类);(5)审查锅片及其他受压铸件的水压试验记录(C类),并且现场检查,是否符合锅规相关规定(B类)。2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2.1.6 整体水(耐)压试验对整装出厂的锅炉,现场监督整体水(耐)压试验,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A类)。2.1.7 安全附件及仪表审查安全附件及仪表装箱清单,必要时现场检查其数量、规格、型号以及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C/B类)。2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2.1.8 出厂资料(1)
50、审查锅炉出厂资料,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C类);(2)审查燃油燃气燃烧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注2-6),是否齐全、有效(C类);(3)审查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报告是否符合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A类)。注2-6:在安装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燃油燃气燃烧器,其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可以在现场型式试验后提供。2.1.9 铭牌检查锅炉铭牌,内容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A类)。2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2.2 监检证书和监督检验钢印(1)经检验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时,监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束后10个工作日(A级高压以及以上锅炉,一般为30个工作日)内按台(D级锅炉,可以按生产批号)出具监检证书,并且在锅炉铭牌上打监督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