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管理国内法律法规介绍 张栋2012.5 秦皇岛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w宪法w基本法律w一般性法律w行政法规w地方性法规w行政规章w地方性规章海事法律法规体系w水路交通安全法规w船舶法规w船员法规w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法规w海事综合法规水路交通安全法规w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 (待修订)w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海域搜寻救助条例w行政规章船舶引航管理规定船舶法规w法律:船舶法 (待制定)w行政法规: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待修订)船舶登记条例 (待修订)小型船舶管理条例 (待制定)w行政规章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船员法规w法律:船员法 (待制定)w行政法
2、规:船员条例w行政规章海船船员值班规则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章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法规w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w行政法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水域管理条例海事综合法规w法律: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w规章: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海事行政强制程序规定 (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介绍海上交通安全法w1984年1月1日施行w海事法规的龙头法涵盖船舶登记,检验,船员管理,航行、停泊、作业安全,航海保障,危险品管理,救捞,事故调查,法律责任等诸多
3、内容w主要特点具有前瞻性原则性规定高度概括和精炼具有科学性适用范围和职责w适用范围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w职责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的指挥管理职责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法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军用船舶、设施,以及公安船舶的检查登记、人员配备、进出港签证,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法另行规定船舶应遵守的相关要求w第四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w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或船舶执照。w第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
4、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w第九条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开展监督检查的依据w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行政强制依据w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w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w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w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w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w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
5、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w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情况修订情况w内容需要进一步拓展w监督执法职能转换w与其他行政法规的协调w法律救济原则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法规介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w1986年国务院批准施行w2002年国务院批准修订后的新条例,并于2002年8月1日施行。w适用范围: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该条例。河北海事局工作几乎不涉及内河船舶管理,因此此内容忽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制度相关法规介绍船舶登记概念w船舶登记是船舶所有人为取得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悬挂国旗和航行权及其它权益,并
6、使这些权利、权益受到保护而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的法定手续登记有关的国际公约及国内法规w国际法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12月10日通过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1996年7月7日开始对我国生效w国内法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船舶登记条例1995年1月1日施行船舶的国籍和船籍港w海洋法公约第91条船舶的国籍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的权利的条件。船舶具有其有权悬挂的该国旗帜的国籍。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每个国家应向其给予悬挂该国旗帜权利的船舶颁发给予该权利的文件。w为船舶所有人登记业务的方便,船舶登记机关通常设置在港口。船舶办理登记的港
7、口,即为船舶的船籍港。船旗国义务w海洋法公约第94条w每个国家应对悬持该国旗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每个国家特别应保持一本船舶登记册,记载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的名称和详细情况;根据其国内法,就有关每艘悬挂该国旗帜的对船舶的行政、技术和社会事项,对该船及其船长、高级船员和船员行使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w行政法规部分:对船舶国籍,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我国的船舶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w民事法规部分: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经济关系船舶国籍登记w船舶必须经过登记机关办理船舶国籍登记后,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8、旗,受我国法律保护w权利取得航行权国内港口间运输权等w条件船舶所有权登记通过船舶检验,取得检验证书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w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w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w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
9、权受偿。船舶优先权 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船舶登记条例w明确我国登记主管机关是中国海事局w规定了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船舶标志、公司旗变更及注销各类登记的法律程序w明确了登记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w规定了船舶登记机关的职责及法律责任适用范围w国家所有的船舶,包括:国有企业的船舶政府公务用船及事业法人的船舶
10、集体所有的船舶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有的船舶合资企业所有的船舶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我国实行严格登记制度w合资企业本国资本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w船员全部为中国籍船员,如确需雇用外国籍船员的,应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w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终止或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国国籍船舶标志w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w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w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w在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w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条例相关法规介绍条例简介w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09号令发布w条例主要明确了检验机关的设立条件
11、,检验人员的资质要求,规范了船舶、设施、集装箱法定检验的种类、范围和程序,规定了法律责任和义务,制定了相关处罚依据w条例共七章三十四条。分为总则、船舶检验、设施检验、集装箱检验、检验管理、罚则和附则。船舶检验w船舶检验的历史w船舶检验的机构设置中国海事局船检管理处地方船检局中国船级社检验类别w法定检验 船舶、设施和集装箱的检验建造和营运中的检验船用产品的检验w入级检验w公正检验法定检验w法定检验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技术规范(法规),以及船旗国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条约),由主管机关下设的船舶检验机构或主管机关委托、授权、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
12、货物集装箱实施的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入级检验w 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 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 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公正检验w受委托,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某种情况进行鉴定,出具证明的一种检验。w检验机构进行公证检验后出具的证明可作为交接、计费、理算、索赔及海事仲裁的行为的有效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相关法规介绍船舶最低安全配员w是指为保证船舶、船员、旅客、货物和财产的安全,以及为保护海洋环境而进行的一定数量合格和有
13、经验的船员配备w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是船舶航行的法定证书,是海事管理机构为所有适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船舶核发的船舶配员最低标准的证明文件配员的最低和最高要求w配员规则是船舶安全配员标准的最低要求w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我国配员发展趋势w第一阶段:80年代初期,船舶配员从55人左右减少到37人左右w第二阶段:90年代初期,船舶配员从37人减少到28人,最低的只有23-24人w第三阶段:1997年9月交通部颁布了船舶安全配员规则,配员一般为20人左右w第四阶段:2004年8月交通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14、安全配员规则,配员一般为12-14人我国关于最低配员的相关文件w“关于给国际航行船舶核发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通知” (1990)w“关于修改国际航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及核发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1992)w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1997)w关于修正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1998)w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w“交通部海事局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2006)w“交通部海事局关于修改海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2008)w“关于暂缓执行修改海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的通知海船舶” (2008)舶种类、航区、吨位或总功率一般规
15、定附加规定一般船舶3000总吨及以上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5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船长、大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再减免三副1人。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4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及值班水手1人。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1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
16、时,可减免三副1人。未满100总吨驾驶员(国际航行船舶为船长;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值班水手1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驾驶员(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对于连续航行时间的界定w海船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的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内河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关于船舶吨位功率等影响配员问题w船长和驾驶部船员所任职的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位划分,轮机部船员所任职的船舶等级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但拖轮船长和驾驶部船员所适用船舶等级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拖轮海上3000千瓦及以上
17、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二副、值班水手各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三副1人。3000千瓦以下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港内750千瓦及以上二副1人,值班水手2人。未满750千瓦三副1人,值班水手1人。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关于靠泊期间的配员要求w无论何时,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相关法规介绍实施要求w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和中
18、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实施范围内的公司要保持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w两规则实施范围外的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航运公司建立相关制度(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二)岸基监控检查制度。(三)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配备制度。(四)船员聘用、配备、考核制度。(五)船长最终决定权声明。(六)教育培训制度。(七)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八)船岸演习演练制度。(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报告制度。(十)船舶委托代管报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法规介绍背景和结构w背景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2006 部海事局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
19、理办法(试行)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8 年 第7号令)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w结构特点规则共八章46条。包括:总则,检验登记,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航行、停泊,安全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游艇和游艇俱乐部w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w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检验和登记w游艇所有人应办理所有权登记w游艇应进行检验,并取得检验证书w游艇所有人办理国籍登记,取得航行权游艇操作人员管理w经培训、考试,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w
20、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w证书分海上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w持有船长、驾驶员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航行有关要求w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w当随船携带相关证书、航行资料,并做好记录w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设备w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海事机构备案w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所有人或俱乐部应当在出航前向海事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停泊地点要求w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
21、域或者停泊点停泊w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w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安全保障w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w游艇所有人可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委托保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俱乐部应依海事局规定和协议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游艇俱乐部的要求w具备法人资格w在海事管理机构备案w建立安全和防污染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w有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
22、备水上安全通信设备w具有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w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w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游艇俱乐部职责w宣传、培训和教育w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落实安全制度w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w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w提供气象、水文和航警等信息服务;遇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时,通知禁航或返航w做好游艇出航记录w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w应急预案备案,定期组织演练监督检查w可采取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等行政强制措施w可对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从备
23、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相关法规介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修订情况w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变化w2001年第2号 2006年第8号 2006年8月1日起施行提高了海上油船、化学品船的进口船龄和技术标准重点加强了客船和危险品船的改建的管理加强了对外国籍老旧船舶的监督管理老旧海船分类一类: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二类: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三类: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四类: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五类: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
24、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海船船龄标准船舶类别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强制报废 船龄一类船舶10年以下18年以上25年以上二类船舶10年以下24年以上30年以上三类船舶12年以下26年以上31年以上四类船舶18年以下28年以上33年以上五类船舶20年以下29年以上34年以上老旧河船分类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 (三)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
25、类老旧河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河船船龄标准船舶类别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强制报废船龄一类船舶10年以下18年以上25年以上二类船舶10年以下24年以上30年以上三类船舶16年以下26年以上31年以上四类船舶其中黑龙江水系船舶18年以下18年以下28年以上33年以上33年以上39年以上五类船舶其中黑龙江水系船舶20年以下20年以下29年以上35年以上35年以上41年以上老旧船相关规定w 四类、五类船舶不得改为一类、二类、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三类船舶之间不得相互
26、改建从事水路运输w禁止客船改建增加载客定额w禁止危险品船改建增加载货量w不得购置或光租外国籍废钢船从事水路运输w船舶应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前后半年内申请特别定期检验w特别定期检验合格船舶应当自首次检验届满一年后每年申请一次检验,并取得相应检验证书重点跟踪船舶和诚信船舶相关法规介绍重点跟踪船舶w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w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国内航行海船、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w对重点跟踪船舶做到每港必查w半年内不允许申请脱离列入重点跟踪检查的船舶w12个月内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被禁止离港2次及以上w发生重大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w发生违章,不服从主管
27、部门管理或逃逸w持假证书或证书与实际状况严重不符w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船舶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的船公司的所有船舶w弄虚作假、伪造船舶资料,或者对抗主管部门管理的船公司的所有船舶w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重点跟踪检查或协查安全诚信船舶w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评选规定w适用于中国籍国际航行及省际航行船舶w不适用滚装船舶和老旧船舶享受的待遇w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发有效期为24个月的“安全诚信船舶”证书 w免除24个月的船舶安全检查w有资格给予船舶年度签证评审条件w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w对于船龄为12年及以下的船舶,3年内无滞留;对于船龄为12年以上的船舶,5年内无滞留;且12个月检查无严重缺陷
28、w以往3年未发生安全、污染责任事故w以往3年无违反有关海事法规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管理规则相关法规介绍船舶签证的历史w北宋政和三年(1113年),华亭县(上海)设市舶务,始对进出海港的船舶进行签证收税w本国轮船进出口暂行管理办法(1952)w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办法(1979)w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管理规则(1991)w船舶签证管理规则(1993)w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10月1日施行修改的主要内容w高效、诚信、便民原则的集中体现船籍港管理完善定期签证管理制度诚信制度的建立尽量减少办理签证提交的材料IC卡的运用规则结构w规则共五章37条。主要包括:总则船舶签证船舶签证簿监督检查与法律责
29、任附则适用范围w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办理船舶签证,适用本规则。w不适用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但是前述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办理船舶签证。航次签证w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进港签证w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定期签证w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w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限为12个月w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w船舶超出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核定航区或者航线航行的,或者签证核定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航次船舶签
30、证年度签证w安全诚信船舶w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w在前一个年度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w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交纳协议签证簿记载并通报船籍港事项w船舶受到海事行政处罚w船舶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w船舶被禁止离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相关法规介绍修改和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并以2009年第15号部令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总则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使用规定法律责任附则规则结构界定了港口国、船旗国检查的关系拓宽了监督检查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安全检查的程序明确了安
31、全检查的功能定位加强了船籍港管理和船旗国监督管理加强了与船检、船员发证机构、审核机构的联系充分体现了诚信、高效、便民的原则主要修改内容09规则与97规则的条款对比09规则相关条款97规则相关条款说明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和人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
32、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完善了立法目的,一是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二是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09规则与97规则的条款对比09规则相关条款97规则相关条款说明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
33、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籍总吨或千瓦以上海船、总吨或千瓦以上内河船舶和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第二十一条中国籍总吨或千瓦以下海船、总吨或千瓦以下内河船舶的安全检查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另行规定。本规则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适用船舶包括:不能明确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类型的;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
34、体育运动船艇。首次对船舶安全检查进行了定义,明确了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目的和依据,扩展了船舶安全检查的内涵。 海事管理机构针对船舶实施的监督检查行为凡符合定义要求的,均应适用本规则。 09规则与97规则的条款对比09规则相关条款97规则相关条款说明第三条 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明确了船舶安全检查的总体原则,并在相关条款中体现。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各港务(航)监督负责对进出本港的中国籍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
35、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批准的港务监督实施。第五条 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安全检查进行了分类,明确了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检查的对象。09规则与97规则的条款对比09规则相关条款97规则相关条款说明第六条 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第五条对船舶的安全检查,于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禁止对在
36、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明确了船舶安全检查至少由两名安检员进行;2、不再要求船舶安全检查必须在港内进行,只要在停泊或者作业期间进行即可。第七条 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明确了安检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知识、资质和证书。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对船舶安全检查机构人员、装备、资料配备提出了要求;09规则与97规则的条款对比09规则相关条款97规则相关条款说明第八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船舶配员;(二)船舶和船员有
37、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四)载重线要求;(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第七条对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二)船员及其配备;(三)救生设备;(四)消防设备;(五)事故预防;(六)一般安全设施;(七)报警设施;(八)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九)载重线要求;(十)系泊设施;(十一)推进
38、和辅助机械;(十二)航行设备;(十三)无线电设备;(十四)防污染设备;(十五)液货装载设备;(十六)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1、检查内容的分类更加合理;2、增加了旧规则生效后新生效和即将生效的法律、法规和公约、规则的检查要求。3、增加了兜底条款,便于09规则生效后增加新的检查要求。09规则与97规则的条款对比09规则相关条款97规则相关条款说明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以及国际公约、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在选船标准公布前,船旗国监督检查应把我局发布的
39、重点跟踪船舶、“四客一危”船舶、船龄高于15年的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的船舶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港口国监督检查仍参照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现行选船标准,把目标因素值较高的船舶作为重点检查对象。09规则与97规则的条款对比09规则相关条款97规则相关条款说明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中国籍船舶或者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一)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三)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要求的船舶;(四)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五)依选船
40、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第十一条经港务(航)监督安全检查的中国籍船舶和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海事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一般六个月内不再检查。但下列船舶不受六个月的限制:(一)国际航行的客船、滚装船、散货船以及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二)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三)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四)被举报低于标准要求的;(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需要检查的。1.取消了散货船、滚装船的要求 2.连续两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则该船自最近一次检查之日起不受六个月内不再检查的限制。09规则与97规则的条
41、款对比09规则相关条款97规则相关条款说明第十条 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在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表明来意。先进行初步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一)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二)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要求的;(三)两年内未经海事管理机构详细检查的;(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第八条检查人员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检查工作证件。船长(驾长)应如实报告船舶的安全状况,并指派有关船员
42、陪同检查。陪同检查的船员应按检查人员的要求,调试和操纵有关设备,回答有关问题。1、明确了登轮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出示证件,表明来意的要求,与97规则一致;2、明确了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先实施初步检查,后实施详细检查;3、明确了初步检查的内容;4、明确了实施详细检查的条件;5、明确了实施详细检查检查员的告知义务。09规则与97规则的条款对比09规则相关条款97规则相关条款说明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实施详细检查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第八条检查人员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检查工作证件。船长(驾长)应如实报告船舶
43、的安全状况,并指派有关船员陪同检查。陪同检查的船员应按检查人员的要求,调试和操纵有关设备,回答有关问题。明确了实施详细检查时,船方陪同检查的义务。09规则与97规则的条款对比09规则相关条款97规则相关条款说明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作出判断,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一)开航前纠正缺陷;(二)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三)滞留;(四)禁止船舶进港;(五)限制船舶操作;(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七)驱逐船舶出港;(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二条船舶必须按照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或亚太地区港
44、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缺陷予以纠正和改善,并申请复查。第十四条船舶存在缺陷危及船舶、船员及旅客和水上交通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检查的港务(航)监督签发禁止离港通知书,禁止船舶离港。第十五条被禁止离港的船舶在纠正缺陷后,经执行检查的港务(航)监督复查合格,报经原批准禁止离港的机关同意,签发解除禁止离港通知书。1、明确要求检查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作出判断,依法提出缺陷处理意见;2、明确了船舶缺陷处理意见的种类;3、缺陷处理意见的(一)至(三)为船舶安全检查常用缺陷处理意见;(四)至(七)原为对不符合保安要求船舶采取
45、的强制措施,现纳入新规则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意见。09规则与97规则的条款对比09规则相关条款97规则相关条款说明第十三条 船舶有权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提出的缺陷以及处理意见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听取船方意见。不得因陈述和申辩加重处罚09规则与97规则的条款对比09规则相关条款97规则相关条款说明第十四条 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检查人员应当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中标明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滞留的
46、,检查人员应当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中注明理由。第九条对中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同应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填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注明所查项目、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一分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一份由港务(航)监督存查。第十条对外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签发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船长,一份由港务监督存查并视情况将其副本送交船旗国主管当局和国际海事组织。1、明确了船舶滞留
47、注明缺陷依据的要求。09规则与97规则的条款对比09规则相关条款97规则相关条款说明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三)、(四)、(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报其船旗国政府、国际海事组织。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船长,一份由港务监督存查并视情况将其副本送交船旗国主管当局和国际海事组织。1、明确了中国籍船舶被滞留、禁止进港、驱逐出港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2、通报方式: 国内:输入船舶动态系统2.0;船舶安全检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检查信息准确输入该系统。如无系统要求3个工
48、作日传真至船籍港 国际:输入APCIS数据库3、拟对外国籍船采取“禁止船舶进港”和“驱逐船舶出港”措施的,由部局批准后实施并由通报通知有关船旗国、检验机构或认可组织。通报(知)发送后应记录发送的时间和对方联系方式备查。09规则与97规则的条款对比09规则相关条款97规则相关条款说明第十六条 导致滞留的缺陷如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有关的,还应当通报相关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明确了通报相关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的要求和情况(导致滞留的缺陷如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有关)接到通报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应当核实和调查有关缺陷情况,采
49、取相应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明确了接到通报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的义务。09规则与97规则的条款对比09规则相关条款97规则相关条款说明第十七条 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船舶必须按照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缺陷予以纠正和改善,并申请复查。明确了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缺陷处理意见纠正缺陷的要求;中国籍船舶的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对中国籍船舶新增了对缺陷纠
50、正情况进行核实的规定,要求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的要求。09规则与97规则的条款对比09规则相关条款97规则相关条款说明第十八条 船舶在纠正导致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三)、(四)、(五)、(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缺陷后,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对其它缺陷纠正后,船舶可以自愿申请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自愿复查申请,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船舶必须按照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缺陷予以纠正和改善,并申请复查。1、09规则不再要求对所有缺陷纠正后申请复查,本条规定了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