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案例分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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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案例案例2招标公告发布后调整资格条件招标公告发布后调整资格条件 背景某国家粮库工程设计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其中的资格条件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商物粮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3)近三年完成过仓储规模不少于本次粮库建设规模三项以上的设计业绩; (4)通过了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并成功运行两年以上。 招标公告发出三日后,已经有三个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此时招标人感觉公布的资格条件中“近三年完成过仓储规模不少于本次粮库的设计业绩三项以上”太高,可能影响潜在投标人参

2、与竞争,于是决定将近三年类似项目的业绩由三项调整为两项,但怎样实施存在三种意见: A、招标公告已经发出了三日,同时已有三个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为了减少招标时间,可以直接在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中对上述两项资格条件进行调整,并在开标前十五日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这样可以保证原开标计划如期进行。 B、不用告知投标人,仅需在评标过程中灵活掌握就可以了,这样既可以保证原开标计划如期实现,又不至于引起投标人对调整资格条件的各种猜疑,有利于投标人竞争。 C、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在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同时调整资格条件,并通知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更换新的招标文件,开标时间相应顺延。 这当中,意见

3、A和B可以保证原开标计划如期进行,而意见C则要顺延开标时间 参考答案选择C,因为意见A和B不正确。依据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后修改其中的实质性条件的,需要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案例案例3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资格审查 某地政府投资工程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组织施工招标。依据相关规定,资格预审文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资格预审文件(2007版)编制。招标人共收到了16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中2份资格申请文件系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2分钟收到。招标人按照以下程序组织了资格审查: 1、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

4、评审和比较。审查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1人,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技术、经济专家3人; 2、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外封装进行检查,发现2份申请文件的封装、1份申请文件封套盖章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这3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文件。审查委员会认为只要在资格审查会议开始前送达的申请文件均为有效。这样,2份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申请文件,由于其外封装和标识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为有效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3、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发现有1家申请人使用的施工资质为其子公司资质,还有1家申请人联合体申请人,其中1个成员又单独提交了1份资格预审申

5、请文件。审查委员会认为这3家申请人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通过初步审查; 4、审查委员会经过上述审查程序,确认了通过以上第(2)(3)两步的10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通过了审查,并向招标人提交了资格预审书面审查报告,确定了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问题 (1)招标人组织的上述资格审查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如果不正确,给出一个正确的资格审查程序。 (2)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1)本案中,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的程序不正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版),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审查

6、标准和方法,对招标人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本案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封装和标识进行检查,并据此判定申请文件是否有效的做法属于审查委员会越权。正确的资格审查程序为:招标人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完成书面资格审查报告。(2)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第1、2步的做法不正确。第1步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构成比例不符合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过1/3,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专家不能少于2/3的规定,因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参加评审,视同招标人代表;第2步中对2份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申请文件评审为有

7、效申请文件的结论不正确,不符合市场交易中的诚信原则,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版)的精神; 案例案例4资格审查结果分析资格审查结果分析 背景某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2000m2,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的企业可以承揽该工程施工,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其项目经理。招标人采用有限数量制审查投标人资格。 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受理了12份资格申请文件。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A使用的施工资质为其子公司资质,申请人B为联合体申请人,其中一个成员C又单独提交了1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审查委员会认为这3家申请人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通过初步审查;申请

8、人D在其基本情况表中申明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但在核查营业执照原件时,发现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有效期已过,遂要求其提交原件进行复核。申请人D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刚刚申办的营业执照原件提交给审查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其合格。 问题 依据上述背景材料,资格审查委员会针对申请人A、B、C、D的结论是否正确?不正确的,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针对申请人A、B、C的结论正确,但对申请人D的结论不正确;理由: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的目的为了澄清其申请文件中有关是否具备有效营业执照矛盾,由于其提交的原件是刚刚申办的,申请人未能澄清其有关营业执照的矛盾,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案例案例5确定工程施工联合体资格确定工

9、程施工联合体资格 背景某施工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其中的资质条件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有两个联合体投标人参加了投标,其中一个联合体由三个成员单位A、B、C组成,其具备的资质情况分别是:成员A: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施工资质;成员B: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成员C: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三级施工资质。该联合体成员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中,成员A承担钢结构施工,成员B、C承担装饰装修施工。资格审查时,审查委员会对最终确定该联合体的资格是否满足 本项目资格条件意见不一,有以下三种意

10、见: 意见1:该联合体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因为联合体成员中,分别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的施工企业成员A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成员B;意见2:该联合体不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这里的联合体成员A、B、C均不同时满足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意见3:该联合体不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中,三个单位均具有钢结构和装饰装修专业资质,按照该条规定,该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应该为钢结构专业承包三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

11、包二级,所以,该联合体的资质不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问题:分析上述三种意见正确与否,说明理由并确定该联合体的资质。参考答案上述三种意见中,第二、三两种意见的结论正确,但其理由以及第一种意见均不正确。首先,第一种意见不正确,因为看一个联合体的资质条件是否满足要求,不是看该联合体成员中是否有满足需要的资质等级。第二、三种意见虽然结论正确,但理由不正确,因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一句,重点在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而不是所有成员均需要具备所有条件,否则联合体这种模式在工程建设中就没有实际意义。本案中,由于协议分工中联合体成员A承担钢结构施工,成员B、C承担装饰装

12、修施工,所以联合体的钢结构专业施工资质为一级,装饰装修专业承包的施工资质为成员B和成员C两个成员中资质等级较低的资质,即装饰装修专业施工三级,故该联合体的资质为钢结构专业施工资质为二级、装饰装修专业施工三级,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法条链接: 招投标法招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

13、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案例案例6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发出背景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分为两个标段组织招标,因情况不同,招标人在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发出时,标段一:招标人整理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打电话要求潜在投标人前来招标人所在地进行签收和领用。在规定的时间内,有两家投标人没有到招标人所在地进行领用,其中投标人A要求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传真方式发给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及时传真给了该投标人澄清与修改的

14、内容;投标人B则一直到开标前3日才来领取。开标后,投标人A、B分别进行了质疑与投诉,理由是招标人没有在投标前15日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送达投标人,直接影响了其投标结果,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并判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标段二:由于需要澄清与修改的内容特别多,招标人组织设计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完成澄清与修改时,距项目的开标时间仅剩下了5日时间。为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后不投诉,招标人在发放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时,要求每个投标人写下书面承诺不会因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晚10日发出影响其投标。在规定的时间内,有一家投标人没有按招标人的要求递交该份承诺书,所以没有领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

15、改内容。开标后,这家投标人的报价特别高,导致了其没能中标,于是在开标后的第二天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了投诉,理由是由于其没有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其投标报价按照原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报价,导致了其报价内容与其他投标人不一致,报价过高,进而没能中标,而不是其自身实力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判定本次招标无效,依法重新进行招标投标。问题(1)上述案例中,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2)上述案例中,投标人的投诉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参考答案(1)标段一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存在一些问题。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

16、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这里的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数据电文、传真、邮递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条例规定,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本案中,投标人A因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收到了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传真件,不存在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通知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问题;但如上述,招标人在处理投标人B的问题上存在一些缺陷,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B。标段二在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环

17、节中的做法同样违反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人要求每个投标人写下书面承诺不会因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晚10日发出,影响其投标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2)标段一投标人A、B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并判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诉求不能够得到支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11号令)第九条规定,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起投诉,所以行政监督部门不应该,也不会受理这类投诉。 标段二投标人的投诉理由是正确的。本案中,招标人以投标人没有按要求递交承诺书,不向其发放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的做法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18、关于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的规定。招标人不向该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实际上对该投标人施行了歧视待遇、限制了投标人竞争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案例案例7开标组织过程及特殊事件处理分析开标组织过程及特殊事件处理分析 背景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组织公开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共受理了6份投标文件,随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查对有关证明、证件的原件。有一个投标人没有派人参加开标会议,还有一个投标人少携带了一个证件的原件,没能通过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查。招标人对通

19、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A、B、C、D组织了开标。投标人A没有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当场宣布A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不进入唱标程序。唱标过程中,投标人B的投标函上有两个投标报价,招标人要求其确认了其中一个报价进行唱标;投标人C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玖拾捌万万元人民币与小写980000.00元不一致,招标人查对了其投标文件中工程报价汇总表,发现投标函上报价的小写数值与投标报价汇总表一致,在开标会上要求该投标人改正,按照其投标函上小写数值进行了唱标;投标人D的投标函没有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又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人唱标后,当场宣布D的投标为废标。这样仅剩B、C两个人的投标,招标人

20、认为有效投标少于三家,不具有竞争性,否决了所有投标。 问题(1)开标过程中,组织有关公证人员或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目的是什么?(2)招标人确定进入开标或唱标投标人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如不正确,正确的做法应怎样做?(3)招标人在唱标过程中针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4)开标会议上,招标人是否有权否决所有投标?为什么?给出正确的做法。参考答案(1)确定拟开标投标文件与受理的投标文件的一致性。(2)本案中,招标人确定进入开标或唱标投标人的做法不正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1、招标人采用投标截止时间后,先行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查对有关证明、证件的原件的做法不符合该条规定,因为资格后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内容,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完成。正确的做法是将所有受理的投标文件均纳入唱标。 (3)招标人开标过程中对一些特殊情况处理不正确。B的投标函上有两个投标报价,招标人应直接宣读投标人在投标函(正本)上填写的两个报价,不能要求该投标人确认其报价是这中间的哪一个报价,否则其行为相当于允许该投标人二次报价,违反了投标报价一次性的原则;针对C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招标人在开标会议上无需去查对工程报价汇总表,也无须该投标人确认,仅需按照投

22、标函(正本)上的大写数值唱标即可;针对投标人D的投标函没有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又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人仅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唱标内容进行唱标即可,而招标人唱标后宣布D的投标为废标的行为属于招标人越权。 (4)招标人在开标会议没有权利否决所有投标。 正确的做法是,招标人应组织接收的6份投标文件开标,然后将这6份投标文件交由其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和比较 案例案例8合同签约违规调整中标价合同签约违规调整中标价 背景某工程货物采购分为两个标包招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针对这两个标包: 包1:招标人希望中标人在原中标价基础上再优惠两个百分点,即由其中标价136.00万元(人民币)

23、调整为133.28万元(人民币),以便更好地向上级领导汇报招标成果。招标人与中标人进行了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合同签订时,招标人认为有以下两种合法方法处理: 第1种:书面合同中填写的合同价格仍为136.00万元(人民币),由中标人另行向招标人出具一个优惠承诺,在合同结算时扣除。招标人认为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在合同备案时不易为行政监督部门发现,缺点是没有经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如果双方发生争议,不能拿到桌面上。 第2种:书面合同中填写的合同价格直接填写为133.28万元(人民币),同时双方向行政监督部门出具一个补充说明,详细阐明理由。招标人认为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

24、,可以直接按照经过备案合同处理,缺点是如果行政监督部门审查仔细,发现后有可能不予备案,同时会受到处罚。 权衡再三,招标人选定了第1种处理方法,双方同时协商一致,在合同备案后,再另行签订一份合同,将合同价格调整为133.28万元人民币。 包2:中标价格低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数的20%,招标人怀疑其价格低于成本。为保证合同履行,招标人提出中标人需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价5%的履约担保金额基础上,增加中标价10%,按即中标价的15%提供履约担保,否则不与其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只愿意提供中标价5%额度的履约担保。为此,招标人以中标人未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交履约担保为由,取消其中标资格,直

25、接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签订了合同。 问题 (1)包1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在原中标价基础上再优惠两个百分点的做法是否违法?如果中标人同意优惠,并按优惠价签订协议是否违法?如果按第1种意见,由中标人出具一个优惠承诺,在结算时直接扣除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合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是否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直接修改中标价?为什么? (2)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基础上,提高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人不同意提高履约担保金,是否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为什么? (3)为确保合同有效履行,招标人如果想预防过低投标价中标,防范合同履约风险,应怎样处理? 参考答案 (1)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

26、后要求中标人在原中标价基础上再优惠两个百分点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里的实质性内容主要指两方面内容,一是投标价格,二是投标方案。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四十九条又进一步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所以,签订合同过程中,招标人不能提出压低中标价格,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投标人同意优惠价格,然后双方按照优惠后的价格签订合

27、同,无论是按照优惠后的价格签订合同,还是由中标人出具一个优惠承诺,在结算时直接扣除的做法,均属于签订了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即中标价格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同时违法。 (2)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不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基础上,提高履约担保的金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担保金。同样地,招标人也不能以中标人不同意提高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金而取消其中标资格,与其他投标人签订合同,否则,招标人违法。 (3)实际过程中,招标人如希望预防过低价中标给其带来合同履约风险,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好一个增加履约担保金额的投标报价下限和方法。这样,在

28、合同签订时就可以依据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报价下限,增加履约担保金数额并要求中标人递交,进而预防过低价中标给招标人带来合同履约风险。 案例案例9评标汇总后违规重新发放评标表格评标汇总后违规重新发放评标表格 背景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完成了各自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与比较后进行打分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完成评标报告工作。汇总完成后,有一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同意汇总后的结论,提出在听了其他成员介绍的情况后,需要重新核对一下自己的打分结果,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给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一份空白表格,以便其对投标文件重新进行评审。为此,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

29、动,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预其评标活动,于是就是否重新发放评标表格,征求了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评标委员会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1种意见:依据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承担个人责任,既然有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同意最终的评标结论,可以向这部分成员重新发放评标用表格,然后再重新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而不能要求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重新评审。 第2种意见:依据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的功能定位,评标结束前,评标委员会有权利决定评标的方式与方法,因为对评标结论依法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所以应通过举手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是否发放空白表格。 最后,招标代理机构与评标委员会达成了一

30、致意见,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举手表决是否发放空白表格,进行重新评审。超过三分之二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意从新发放空白表格,招标代理机构于是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了空白表格,评标委员会重新对该项目进行了评审和比较,推荐了中标候选人,签署了评标报告。 问题 (1)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评标组织程序是否有问题?为什么?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两种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你组织评标委员会评审,会怎样处理? 参考答案(1)本案中,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组织程序存在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的地位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活动”一条规定的理解错误。在评标汇总结果出台后,无论是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还是

31、某个、某几个评标成员进行重新评审,均违反了独立评审的职责,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所以,在评标结果汇总后,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讨论是否重新发放表格,也没有权利要求评标委员会就此事进行投票。(2)本案评标委员会的两种意见,无论是第1种意见还是第2种意见,均违背了法律法规赋予评标委员会的职能,即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这种评审是一次性的,即在评标结果出台前,评标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应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最后才能进行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完成评标报告。本案同时违反了商务部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第十六

32、条第(三)款,即评标委员会在综合分数计算汇总后不得重新打分,否则当次结果无效规定。本案中,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是否重新进行评审的做法是一种越权行为,违法了法律赋予其的权利与义务。(3)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正确的做法应是要求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在其上签字,进而完成整个评标活动,而不能许可评标委员会修改已经完成评标结论,否则就形成了对已经列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歧视,违背了公平、公正的评标原则。 案例案例10 综合性案例综合性案例 背景某公路路基工程具备招标条件,决定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K进行招标代理。招标

33、方案由K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经招标人同意后实施。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采取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选择承包人,同时规定投标有效期为90日。2007年10月12日下午4:00点整为投标截止时间,2007年10月14日下午2:00点在某某会议室召开开标会议。2007年9月15日,K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如下: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及标段的划分情况;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2007年9月18日,招标人开始出售招标文件。2007年9月22日,有两家外省市的施工单位前来购买招标文件,被告知招标文件已停止出售

34、截至2007年10月12日下午4:00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共有48家投标单位提交了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经招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等内容,并由投标人代表对开标结果进行了签字确认。 随后,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最后确定了A、B、C三家投标人分别为某合同段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于2007年10月28日向A投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A中标人于当日确认收到此中标通知书。此后,自10月30日至11月30日招标人又与A投标人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于是A投标人将价格在正式报

35、价的基础上下浮了0.5,最终双方于12月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本案招投标程序有那些不妥之处?为什么? 参考答案 存以下6项不妥之处: 开标时间2007年10月14日下午2:00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07年10月12日下午4:00不一致不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招标公告的内容不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已明确的内容外,还应载明以下事项: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招标文件停止出售的时间不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出

36、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由招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A就合同价格进行谈判不妥。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里的合同价格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界定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期限和合同价格不妥。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

37、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例中通知书于10月28日发出,直至12月3日才签订了书面合同,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0日期限。中标人的中标价格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中标价就是签约合同价。本案中将其下浮0.5%后作为签约合同价,违反了招标投标法。 案例11投诉处理与行政诉讼 背景某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共有四家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依次推荐了A、B、C三家投标人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2008年11月4日,B公司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称A公司生产的设备有两个关键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为此,2008年11月18日,区政府采购中心邀请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对A

38、公司投标文件进行了复审,并就这两个技术参数要求A公司给予澄清和说明;A公司及时给予了回复,称按照该公司生产技术水平,完全可以生产出满足招标文件各项技术要求的设备,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复核后,认为A公司投标未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要求,判定其投标为废标并重新推荐了中标候选人。2008年11月21日,招标人确定B公司为中标人。 随后,A公司向区财政局进行了投诉,再次重申其投标文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复审并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恢复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取消B公司的中标资格。 区财政局于次年1月22日作出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于是,A公司向市财政局申请进行行政复议。4月22日,市

39、财政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A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以市财政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市财政局是否应成为本案行政诉讼的被告?说明理由。 (2)评标委员会判定A公司的投标为废标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投标人没有资格以市财政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市财政局作为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并没有改变区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A公司应当以作出原决定的区财政局为被告。 (2)评标委员会判定A公司的投标为废标正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案澄清过程中,A公司仅称按照该公司生产技术水平,完全可以生产出满足招标文件各项技术要求的设备,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表明其投标文件没能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要求,故判定其投标为废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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