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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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 目 录CONTENTS1 政府采购综述2 政府采购操作实务3 政府采购投标实务 4政府采购案例分析第一章 政府采购综述1.1 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1.3 政府采购基本程序1.4 政府采购政策趋势及发展方向1.5 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依据1.6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1.2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1.7 政府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区别依据1.1 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

2、政性资金。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1.1 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竞争性磋商; (七)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3、构的答复不满意,可以提起投诉。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1.2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1.3 政府采购基本程序1.4 政府采购政策趋势及发展方向 近几年出台和修订的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由“节资防腐”、“过程规范”向“物有所值”、“结果导向”的转变,以及 政府“放、管、服”的理念,进一步明确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强调权责对等。贯穿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预算编制、采购需求制定、落实政策功能、评标定标、质疑处理、履约验收、信息公开等各个环节,“一头(采购需求确定)一尾(履约验收)”最重要。 双刃剑1.4 政府采购政策趋势及发展方向采购人主体责任在法律法规中的体现:政府

4、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

5、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1.5 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依据政府采购法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1.6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安徽省2018-2019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

6、限额标准(财购2017959号)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 省级: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2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50万元。 市、县级: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30万元。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200万元,市、县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6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7、员会令第16号)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1.6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

8、准的通知(财购2018726号):对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预算金额未达到4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结合项目需求特点,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或项目虽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同样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鉴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100万元,原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2

9、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7959号)中规定省级服务类(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与该规定不一致。为保持统一,财购2017959号文中涉及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此标准(100万元)执行。1.6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合肥市2019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较合肥市2018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变化:1.(二)未列入本目录范围,单价1万元或年预算10万元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货物类项目、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1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均应实行集中采购。”修改为“(二)对

10、于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30万元。”1.6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 (三)为提高采购效率,对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品目,“徽采商城”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单位应当在“徽采商城”实施采购;“徽采商城”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修改为“(三)为提高采购效率,对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且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类采购项目,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预算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合政办秘201823号)规定实施采购,

11、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可“网上直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应当进行“网上反向竞价”。”1.6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3.“采购单位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项目、3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修改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0万元,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工程类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12、;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报市政府批准。”1.7 政府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区别依据目录内目录外第二章政府采购实务操作2.1 采购需求和资格条件2.2 采购方式2.3 评标办法 2.4 评标2.5 质疑投诉2.6 履约验收2.7 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边界2.1 采购需求及资格条件法律法规要求: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

13、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采购需求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合理性原则、明确性原则、竞争性原则、政策导向原则。2.1 采购需求及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制定:(1)采购人负责确定采购需求;(2)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3)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4)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5)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应和项目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注意: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检测报告和相关证书应排除唯一性和限

14、制性,不能完全照搬某一品牌产品的技术参数。2.1 采购需求及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的设置禁忌:(1)区域性、限制性、排他性;(2)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3)成立或经营年限;(4)企业注册地、本地分支机构;(5)企业性质;(6)设定的资格和项目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2.2 采购方式采购方式选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安徽省2018-2

15、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2 采购方式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依法必须招标,达到招标限额)(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

16、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高的。遵从财政管理部门规定。2.3 采购方式招标方式招标方式法定时间法定时间发标时间发标时间答疑时间答疑时间对招标文件

17、提疑问对招标文件提疑问公开招标20天(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清单控制价)15天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7个工作日内(采法)邀请招标20天15天同上竞争性谈判3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10天磋商前5日询价3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单一来源批准前公示5个工作日2.3 评标办法1、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

18、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2.3 评标办法2、综合评分法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公开招标: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

19、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2.3 评标办法3、评标办法的选择根据采购方式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询价: 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磋商: 综合评分法根据项目性质选择最低评标价法:办公设备、建材等通用货物和服务,采取符合性评审。综合评分法: 专业设备、服务类项目,例如

20、:教学科研设备、医疗设备、电梯、软件开发、设计、规划、监理、检测、物业管理等。2.3 评标办法 注意事项(1)结合项目性质及采购方式合法选择评标办法;(2) 依法合规设置价格分;技术、资信分值设置合理;主观、客观分值设置均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等);(3)设定的加分条件应和项目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2.3 评标办法 注意事项(4)评标办法中的加分条件应排除唯一性和限制性,应具备竞争性;(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

21、关;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6)“物有所值”- 综合评分法的科学使用。2.4 评标-资格审查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2.4 评标专家组成(1)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 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

22、7 人以上单数:(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二)技术复杂;(三)社会影响较大。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2.4 评标专家组成(2)非招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

23、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 名法律专家。2.4 评标专家抽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我省政府采购项目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从安徽省发改委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2.5 质疑投诉1.质疑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

24、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

25、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如质疑的内容为程序性问题,通常按照委托权限由代理机构负责回复;如质疑内容为非程序性问题(包括前置条件、技术参数等),由采购人处理。2.5 质疑投诉2.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

26、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

27、事项不成立;(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2.6 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2.6 履约验收实

28、际中一般采取以下做法:(1)采购人验收时,成立三人以上(由合同双方、资产管理人、技术人员、纪检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2)严格依照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验收规范进行核对、验收,形成验收结论,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3)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其他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必须邀请相关部门或相关专家参与验收。(4)政府采购相关主体如申请参与验收,可以邀请其参加验收。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验收服务费及验收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不得由供应商支付。产品确需检测,一般情况下“谁提出谁付费”,但产品检测不合格则由供货商支付检测费用。2.7 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边界工作阶段

29、工作程序采购人操作机构服务平台监管部门评标委员会标前项目委托1.落实采购预算2.确保采购计划已经审批同意复核基本信息,手续齐全后接受委托 提供并安排开评标等交易场所1.批复采购预算2.审批采购计划 采购需求编制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编制采购需求(包括投标人资格、技术参数、评标办法等) 采购需求标前公示(如需)结合潜在供应商提出的疑问对采购需求进行完善将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上网进行公示,收集公示期内潜在供应商提出的疑问 采购文件编制对操作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进行确认按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2.7 政府采购

30、主体责任边界工作阶段工作程序采购人操作机构服务平台监管部门评标委员会标中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发布 发布经采购人确认的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答疑、澄清与修改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非程序性问题(包括前置条件、技术参数等)进行解答收集潜在供应商提出的疑问,对涉及的程序问题进行答疑 专家及监督员抽取对评审专家有特殊要求的,向监管部门完成相关审批手续按流程提交评审专家及监督员抽取按规定抽取及通知专家 组织开评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1.完成开评标准备工作2.主持开标,组织评标1.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2.其他现场服务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包括投标文件符合性

31、审查、询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等)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在采购人确认评标结果后,发布中标(成交)公告、中标(成交)通知书 2.7 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边界工作阶段工作程序采购人操作机构服务平台监管部门评标委员会标后质疑处理(如有)处理质疑配合采购人处理质疑 配合采购人处理质疑投诉处理(如有)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的相关投诉处理工作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的相关投诉处理工作 处理投诉 合同签订及备案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督促合同签订 对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进行备案 项目档案保存保存项目档案复印件、投标

32、文件副本向服务平台、采购人移交项目档案保存项目档案原件、投标文件正本 2.8政府采购常见问题流标不同采购方式的法定有效投标人数量采购方式流标情形法律依据竞争性磋商货物类项目:少于3家供应商,流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服务类项目:2家供应商,可以直接进行磋商;少于2家的,流标。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3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不足3家,流标。 询价不足3家,流标。 第三章 政府采购投标实务3.1 政府采购投标操作实务3.2 政府采购投标注意事项获取信息(一)关注交易网站,了解最新的招标信息。(二)不要轻信任何非官方网站。报名阶段编标阶段(一)要认真阅读招标公告中明确的资格要求、门槛条件。(二)注意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其他主要事项。当公告内容不清楚时,应及时咨询了解。(三)发现合适的招标项目应尽早报名,避免因工作繁忙而错过报名时间。(一)认真阅读招标文件。 (二)认真勘察现场,了解标的情况。(三)投标报价是否超出预算资金

34、。 (四)高度重视提疑及答疑。(五)认真研究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注意招标文件版本细节变化。(六)编标不在厚,而在于表述清楚及有序响应。(七)使用Windows 2003或以上版本,建议使用Windows 7;使用浏览器。使用微软Office2003 或以上版本,建议使用Office2010。(八)注意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注意动态虚拟账号及不同标段、重新招标后的账号均不同。(九)常见废标情形:1、投标文件中错放、漏放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常见的如授权代表社保证明材料、人员证书等;2、要求盖章的材料未加盖公章;常见的如投标函,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等。3.1 政府采购投标操作实务开标阶段(一)解密时

35、,务必使用加密时用的锁。(二)牢记你的CA锁密码。(三)应当尽量提前到达开标现场所在地,避免出现因迟到而导致废标。评标阶段 (一)评标过程中,投标人代表应在等候区等候,保证在接到答疑通知后按规定时间到场接受询标。 (二)准确回答评委的质询,不能答非所问或不回答。 (三)一般来说,不询标不会废标。但询标并非一定废标,只有询标后判定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才属无效投标。 (四)常见废标情形: 1、忘记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在多包别项目中未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到对应包别的保证金账中; 2、安排的授权代表对本公司投标文件不清楚不了解,导致在评审过程中,如遇到评标委员会询标,无法对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

36、行合理解释。 3、对电子招投标程序不清楚,尤其是网上加密投标文件的制作、提交及现场解密等。如提交了未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和纸质文件,而忘记网上提交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中忘记签章等。3.1 政府采购投标操作实务中标阶段(一)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二)签订合同时,关于工期、质量、合同价的约定,是合同最重要的内容。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且须与采购文件约定及投标文件承诺相符,不得背离。(三)协商一致由采购人揽责或建议免于处罚的,不能免责。质疑阶段(一)投标人在参加招标投标过程中,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可向招标人

37、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不满意的,可提起投诉。(二)要掌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要件。包括质疑资格、时限、事实依据、证明材料等。(三) 不能滥用质疑,无效质疑或投诉亦会被记入不良行为。3.1 政府采购投标操作实务履约验收(一)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备注:新增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规定。(二)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

38、法追究其违约责任。3.2 政府采购投标注意事项关注政府采购政策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011年12月,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这是首个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细化政策。 2014年6月,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2017年8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10月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

39、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3.2 政府采购投标注意事项关注政府采购政策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2142号)有关规定:本项目对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

40、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2 政府采购投标注意事项关注政府采购政策2.节能产品政府采购3.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3.2 政府采购投标注意事项关注诚信投标、诚信履约诚信投标、诚信履约的重要性 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力度日趋加大,对投标供应商,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到实处,逐步扩大监管范围,对评审专家,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同步监管。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将被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并由财政部门记入供

41、应商诚信档案。 3.2 政府采购投标注意事项关注诚信投标、诚信履约诚信投标、诚信履约的重要性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能被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一)投标截止后,无正当理由撤销其投标行为,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开评标的;(二)未按采购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严重影响采购人日常工作的;(三)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四)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擅自降低货物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五)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完成全部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中途停止配送或者变相增加费用的;(六)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42、进行质疑的;(七)假冒他人名义质疑的;(八)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的。 3.2 政府采购投标注意事项关注诚信投标、诚信履约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七条 不良行为记录采用记分制。已被监管机构记录不良行为的竞争主体,两年内所发生的不良行为采取累加记分。 第八条 监管机构应在不良行为处理决定文书送达的次日,向社会公开披露不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媒介为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及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 第九条 竞争主体的不良行为披露期为六个月。竞争主体自不良行为记分之日起两年内被再次记录不良行为的,披露期为两年。 第十条 竞争主体在参与公共资源

43、交易活动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属首次发现且情节轻微,或受到客观因素制约的,由监管机构给予预警,并公开披露,披露期三个月。 第十一条 监管机构应当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体系联建机制。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竞争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加强信用评定结果的运用。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以将竞争主体信用评定情况列为资格条件及评审指标。3.2 政府采购投标注意事项关注诚信投标、诚信履约信用评定情况列为资格条件:1、开标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44、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6个月;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12个月;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24个月。3.2 政府采购投标注意事项关注诚信投标、诚信履约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在中标通知

45、书发出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记5分。 2、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记10分。 3、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记15分。 4、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记15分;情节严重的,记20分。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雷同或呈规律性差异、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投标文件混装、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等投标行为的,记10分;情节严重的,记15分。 6、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投

46、标人投标以及开评标活动的,记10分。 7、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履约,或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服务标准的,记5分;情节严重的,记10分。 8、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异议)、投诉的,记10分。 9、在合肥行政区域内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提出质疑(异议)或投诉均查无实据的,记10分。 10、在监管机构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记10分。 11、无正当理由两次未参加或未派指定人员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约谈的,记10分。3.2 政府采购投标注意事项关注诚信投标、诚信履约行政处罚决定书(财购2018531号) 当事人:合肥XXXXX有限公司 根据安

47、徽省政府采购中心移送的资料,并经本机关调查查明,你公司在“安徽XXXX学院模拟法庭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7HACJXXXX)”的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本项目于2017年12月5日发布谈判公告,12月14日谈判。经查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未查询到著作权人为顺泰公司、软件名称为“远程提审中央管理平台”、登记号为“2017SRXXXXX”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任何信息。你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不实的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8、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处以本次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3400元;(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2 政府采购投标注意事项关注诚信投标、诚信履约行政处罚决定书(财购20171683号) 当事人:北京XXXX科贸有限公司 根据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移送的资料,经本机关调查查明,你公司在2016年安全XXXX装备项目(项目编号:2016HACZ XXXX )第5包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本项目于2017年6月7日开标,中标供应商为你公司。经本机关查询检验报告发证机关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官方网站,报告编号为XXXX的检验报

49、告与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验报告内容不符。确认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单兵夜视仪的检验报告为虚假材料。你公司递交给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弃标函,向本机关递交的情况说明,北京XXXX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均承认了有关事实。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不实的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3390.25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2 政府采购投标注意事项关注

50、诚信投标、诚信履约下列不良行为可以免责吗?1、招标文件没看清楚,没正确理解,导致必须放弃中标;2、厂家停产,导致必须更换产品或放弃中标;3、报价测算错误,无法正常履约;4、厂家提供资料弄虚作假,导致虚假应标;5、中小企业没搞懂,导致承诺偏差;6、采购人不想要我公司承接,不得不放弃中标。3.2 政府采购投标注意事项关注诚信投标、诚信履约信息公开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提高公平度。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则。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改进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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