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2014年年8 8月月3131日,十二届全国人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法的决定的决定,修改后的,修改后的安安全生产法全生产法将于将于20142014年年1212月月1 1日起正日起正式施行。式施行。 从企业角度来看,新安全生产法最突出的变化,就是全面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原法相比,在新增的17条条款中,9条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而在全法114条条款中,71条都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 本次安全生产
2、法修法大概历时两年多时间,人本次安全生产法修法大概历时两年多时间,人大分别在大分别在2 2月、月、8 8月两次审议,由原月两次审议,由原9797条修改为条修改为114114条,增加了条,增加了1717条,其中修改了条,其中修改了5959条条。 从结构、内容来看,吸收了国际上的一些成熟从结构、内容来看,吸收了国际上的一些成熟安全生产监管经验,平衡了各方面的利益。安全生产监管经验,平衡了各方面的利益。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二、二、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三、三、“三个必须三个必须”和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和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四
3、、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五、安全生产投入五、安全生产投入六、建设项目六、建设项目“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七、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配备和职责七、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配备和职责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九、加强员工宿舍、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九、加强员工宿舍、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十、加强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十、加强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十一、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规定十一、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规定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十三、强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十三、强化安
4、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十四、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十四、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O 以人为本,一是要以人的生命为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尊重职工,爱护职工;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当生命安全和财产保护面临冲突时,首先应当考虑人的生命安全。二是要紧紧依靠人去实现安全,机械设备再先进,没有人的正确操作是难以保证安全的。O 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O 安全发展,就是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
5、会发展、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前提,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换取一时的发展。这是安全生产的摆位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二二、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O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O “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安全、健康放在首要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率,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O “预防为主”就
6、是要把预防事故放在首位,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使员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人伤害”。二二、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O “综合治理”就是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文化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入手,建立长效机制。O 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形成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格局。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三、三、“三个必须三个必须”和监管部门执法地位和监管部门执法地位O 按照“三个必须
7、”(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O 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O 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O 三是明确各级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是明确执法权问题)四、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四、落实
8、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O 1.1.增设了生产经营单位增设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安全职责(5 5条)条)O 七项职责(七项职责(1818条):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条):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安全投入、督促检查和隐患治理程、教育培训、安全投入、督促检查和隐患治理、应急预案、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等。、应急预案、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等。O 新增新增教育培训的要求。教育培训的要求。O 并且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并且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四、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四、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O 如何正确
9、理解主要负责人?如何正确理解主要负责人?O 1.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者。O 2.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O 3.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O 如当总经理或董事长因生病、学习、留居国外,长期缺位,由其授权、委托的副职或其他人全面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则授权或委托的实际负责人即视为主要负责人。四、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四、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O 2.新增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24条)O 矿山、冶金、轨道交通运营、道路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简称高危行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
10、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O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四、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四、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O 3.规定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O 在现行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础上,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O 培训对象培训对象包括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安包括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
11、人员。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O 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培训,实习生纳入培训。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培训,实习生纳入培训。O 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包括经费保障、教育培训内容、组织实施措施等。包括经费保障、教育培训内容、组织实施措施等。O 培训内容(培训内容(2525条):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知条):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知识等。如实告知岗位风险、防范措施(识等。如实告知岗位风险、防范措施(4141条)。条)。四、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四、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O 4.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25条)O 目前劳
12、务派遣形式用工比较普遍,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相互回避责任的情况十分严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的现象较多。新法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四、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四、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O 5.增加了检验检测的范围(34条)O 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O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
13、验结果负责。四、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四、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O 6.新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O 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O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四、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四、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O 7.新增安全生产状态定期报告制度O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状
14、态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状态报告的内容客观真实、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要求。四、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四、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O 8.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4343条)条) O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依照前款规定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
15、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赋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赋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O 9.新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和代治理制度(38条)O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
16、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患;对生产经营单位逾期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对生产经营单位逾期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应当,应当向本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级人民政府报告,可以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隐患治理所需资金资金,委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治理。治理。五、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五、完善安全生产投入O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投入(2020条)条)O 1.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O 2.
17、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O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按矿山维简费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按矿山维简费20%20%列支,或固定资产折旧费列支,或固定资产折旧费20%20%列支列支。O20122012年年2 2月月2424日,财政部、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日,财政部、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201216号)矿山、危化品、冶金、机械等号)矿山、危化品、冶金、机械等9 9个行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提取安全费用的个行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提取安全费用的
18、标准。标准。O 3.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与职业病防治法的表述相一致。六、完善建设项目六、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O (3030、3131条)条)O 1.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O 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六、完善建设项目六、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O 2.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
19、全准入规定:O 新增规定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六、完善建设项目六、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O 3.规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程序O 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后四十五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
20、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六、完善建设项目六、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O 4.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职责O 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并保留完整记录。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施工。六、完善建设项目六、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O 5.新增了监理单位的责任O 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高危建设项目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六、
21、完善建设项目六、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O 6.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O 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高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安全设施的预防效果进行评价,与职业病防治法相一致。六、完善建设项目六、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O 7.调整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体O 高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O 对验收工作,安监部门监督人员可以受邀出席
22、,但不签字。七、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配备和职责七、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配备和职责O (1313、2121、2222、2323条)条)O 1.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配备O 矿山、冶金、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简称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O 其他单位,100人以上,应有专职机构或人员,100人以下的应配专职或兼职人员。O 小微企业或专业性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技术、管理服务,其安全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O 某企业进行业务分包,过去往往在合同上写明“在合同执行期间,HSE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就认为HSE风险已经转移给乙方了。但按照新安
23、全生产法,业务能够外包,责任不能外包,不管合同中是否有明确条款,甲方都必须承担责任。七、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配备和职责七、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配备和职责O 2.2.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O ()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演练。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演练。O (2 2)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O (3 3)检查、排查隐患,提出安全管理建议。)检查、排查隐患,提出安全管
24、理建议。O (4 4)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三违三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O (5 5)督促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督促落实隐患整改措施。O 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征求安全管理人员的意见,不得因安全管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征求安全管理人员的意见,不得因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而降低其工资、福利或解除劳动合同。理人员依法履职而降低其工资、福利或解除劳动合同。O 高危行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部门。高危行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部门。八、提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八、提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能
25、力要求O (2424条)条)O 1.1.应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应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力。O 2.2.由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消了由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消了“方可任职方可任职”的规定,调的规定,调整为整为“先岗后证先岗后证”,行政许可时不作为许可条件。,行政许可时不作为许可条件。O 3.3.引导安全管理队伍朝着职业化方向发展,解决引导安全管理队伍朝着职业化方向发展,解决“无人管无人管、不会管、不会管”的问题,确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问题,确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O 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一是危险物品
26、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O 二是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二是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工作。O 三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三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九、加强员工宿舍、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九、加强员工宿舍、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O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
27、距离。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O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十、加强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十、加强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O 4040条条O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危险作业,应当安排,应当安排专门人员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进行现场安全
28、管理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十一、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规定十一、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规定O (4646条)条) O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生产经营单位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统一协调、管理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促整改。O 依照这一规定,依照这一规定,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责任仍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由发包、出租方承担,进
29、,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有利于生产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十二、补充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十二、补充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O 1.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O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专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
30、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当与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O 2.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O 国家建立矿山、危险物品、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油气田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特点,建立或者确定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器材。十二、补充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十二、补充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O 3.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O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31、救援物资,用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O 4.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O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适时修订。O 5.应急救援费用的承担O 因事故救援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十三、强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十三、强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O 1.增大查封、扣押违法范围O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以及作业场所予以查
32、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三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O 2.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O 国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发生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对其查处情况实行挂牌督办,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十三、强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十三、强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O 3.停止向违法企业供应动力等资源O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在三日之内报告整改措施和执行情况。O 对于生
33、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单位用电、水、气和火工品供应等措施,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O 把握条件:不停不安全,企业不执行。O 把握程序:本部主要负责人批准,书面形式,停电的应当24小时前书面通知。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1.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O (1)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情况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4、O (2)劳务派遣单位未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O (3)高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O (4)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安全设施设计经抽查不合格继续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35、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O (5)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其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安全设施经抽查不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O (6)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
36、负责人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负责人未轮流现场带班未轮流现场带班的,责的,责令限期改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井井工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工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未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未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给予负责人给予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O (7)高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高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37、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可以并处五万元五万元以下以下的罚款。的罚款。O (8)生产经营单位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生产经营单位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重大重大事故隐患事故隐患的治理效果的治理效果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未建立安全生产的;未建立安全生产动态监控体系动态监控体系,或者未定,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风险分析的;未按照规定提交安全生产的;未按照规定提交安全生产状态报告、评价报告状态报告、评价报告以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制
38、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或者演练的备案或者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O (9)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在有限空间内作业以及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未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或者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39、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O (10)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O 2.加大了对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O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不符合事实的证明,
40、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O 3.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O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
41、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O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O (3)生产经营单位有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
42、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等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O (4)生产经营单位有高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等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O (5)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43、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O (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O (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
44、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O .加大对事故责任的处罚O O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管理职
45、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监督管理全事故的,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罚款:按部门依照规定处以罚款: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分别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大分别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八十的罚款。之六十、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O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46、,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的罚款; ;对对逃匿的处逃匿的处十五日十五日以下拘留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定追究刑事责任。O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
47、产有关的资格; ;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20122012年至年至2014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累计审结危害生产安全犯年,全国各级法院累计审结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罪案件57075707件,作出生效判决人数件,作出生效判决人
48、数75997599人,危害生产安全人,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涉及行业领域广泛,行为方式复杂多样。犯罪涉及行业领域广泛,行为方式复杂多样。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O 解释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这主要是针对实践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规避法律充当“隐名持股人”的情况。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
49、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O 刑法修正案增设的刑法修正案增设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定最高刑,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中的重罪,但实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中的重罪,但实践中适用率偏低,主要问题在于对践中适用率偏低,主要问题在于对“强令强令”一词理解不当一词理解不当,将某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错误认定为普通责任事故,将某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错误认定为普通责任事故犯罪,导致处刑过低,不利于严惩犯罪。犯罪,导致处刑过低,不利于严惩犯罪。O 解释明确,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解释明确,明知存在事故隐患、
50、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十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O 解释明确,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实践中,某些黑煤窑、矿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