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管理条例专题培训 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条例结构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总则第一章Contents Page第一部分 法律主体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物业
2、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物业公司的定位-为业主服务。业主物业的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030201 物业管理的主体是业主,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业主。业主不仅仅是房屋所有权人,也是该房屋所处的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业主不仅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还是与房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有时是指所有权人个体,有时是一个集合的概念。物业的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等物业的实际使用人。此外,物业的实际使用人还可能是尚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的使用人。简而言之,物业的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使用人对物业只享有占有、使用或者一定条件的收益权,没有处分的权利。第二
3、部分 物业管理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二部分 物业管理定义解析物业管理的管理对象是物业物业管理的服务对象是人,即物业所有人(业主)和使用人物业管理的属性是经营。物业管理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提供的是有偿的无形的商品-劳务与服务物业管理内涵第三部分 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1、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2、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3、环境卫生的管理。4、绿化管理。5、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
4、范工作。6、车辆道路管理。7、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1、日常生活类2、商业服务类3、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类4、金融服务类5、经纪代理中介服务6、社会福利类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委托性的特约服务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二章Contents Page第一部分 业主的权利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9、监督
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第二部分 业主的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义务1364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5第三部分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VS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由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为了实现自己对物业的自我管理,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同事项作出决定而
6、组成的,不得组织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业主大会是公益性的自治组织,其各种决议或者措施都具有公益性质,而不是为了个别人的利益服务的。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
7、举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四部分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部分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类型、通知及记录213业主大会类型业主大会通知及记录召开方式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委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
8、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也可以委托他人参加,还可以将自己的表决权书面委托其行使。第六部分 业主大会的表决规则2/350%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
9、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Contents Page第一部分 前期物业管理内涵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部分 物业承接验收时应移交的资料一二三四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
10、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第三部分 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Contents Page第一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
11、、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二部分 专项服务业务的转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第三部分 物业服务费VS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费交纳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
12、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章Contents Page第一部分 关于房屋装饰、装修的告知义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13、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装饰装修第二部分 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
14、,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所谓大修,是对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规模的维修。所谓更新和改造,是对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中坏旧部分的更换,以使其保持正常的使用或者不断提高其使用效能或使其具有新的效能。物业相关法律条例其他Contents Page物业相关法律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物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