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舟共济 共抗疫情疫情期间人力QA工资、劳动关系篇伙伴云疫情应急支持小组2020年2月3日目录1. 工资31.1. 各省市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发放规定31.2. 是被公司要求上班前需要自行隔离14天的,会照常计算工资吗?41.3. 若延长假期期间全部计薪,在家办公的和在公司办公的员工是同样待遇,那对在公司办公的人是否不公平?51.4. 疫情过后,对于2.3-2.7的临时休息日安排,企业可以要求员工安排补班吗?采用综合工时和不定时的员工,2.3-2.7上班需要支付双倍加班费吗?51.5. 采用综合工时制公司,员工因交通停运,无法返回岗位,应该如何计算工资?62. 劳动关系62.1. 疫情防控期间
2、,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62.2. 相关通知6疫情期间人力工资、劳动关系篇1. 工资1.1. 各省市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发放规定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工资发放问题,人社部和个别省市都做出了新规定,请各地企业参照执行,具体如下表: (信息统计表,截止至2020年02月02日)1.2. 是被公司要求上班前需要自行隔离14天的,会照常计算工资吗?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
3、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如果企业根据防控疫情的需要对职工要求自行隔离或进行检查的,应当支付其该期间的正常工资。1.3. 若延长假期期间全部计薪,在家办公的和在公司办公的员工是同样待遇,那对在公司办公的人是否不公平?根据上海市人社局最新发布的权威操作口径:政府通知要求企业不能提前复工,这是从减少人员聚集的角度来考量的。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
4、支付加班工资。所以,2月3日至9日期间,企业无论是安排职工在家工作还是到岗工作均应当视为加班,均应按照2倍的标准发放工资。1.4. 疫情过后,对于2.3-2.7的临时休息日安排,企业可以要求员工安排补班吗?采用综合工时和不定时的员工,2.3-2.7上班需要支付双倍加班费吗?2月3日至7日期间属于地方法定延长假期,系劳动者应当享有的休假,不适用补班。2月3日至7日期间具有属于休息日加班性质,而综合计时和不定时工时则不适用休息日加班的规定,故不存在支付休息日加班即2倍工资之说。1.5. 采用综合工时制公司,员工因交通停运,无法返回岗位,应该如何计算工资?采用综合工时制度岗位的员工,如果因交通停运等
5、原因无法返岗工作,那么企业于该员工返岗后,可以在政府审批的工时周期内按照总的标准工作时间内安排工作,至于上述期间未返岗工作的,仍应按照约定支付员工工资。2. 劳动关系2.1. 疫情防控期间,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2.2. 相关通知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
6、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
7、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
8、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各企业、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确保患病职工安心接受治疗,保障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应当
9、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2、 企业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
10、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三、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四、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各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做好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工作。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劳务派遣等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