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港口国监督的含义与作用 有关背景 港口国监督程序港口国监督 从主管机关与被管理对象的角度,对船舶的管理一般可分为三种: 船旗国(FLAG STATE)管理 沿岸国(COASTAL STATE)管理 港口国(PORT STATE)管理。 根据国际法,船旗国负有确保在本国登记的船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应的标准的责任; 港口国管理的内容除了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方面以外,还包括海关、移民及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方面。港口国监督 港口国监督定义 港口国政府对抵达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监督,我们所讨论的是狭义上的监督; PSC指港口国当局对抵港外轮实施的,以船员、船舶技术状况、操作要求和生活工作条件为检
2、查对象的,以确保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海洋环境污染为宗旨的一种监督与控制。港口国监督 港口国监督作用 港口国监督只是船旗国管理的一个重要的补充,不能代替船旗国的相应责任。 确保到达本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符合本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是港口国监督(PSC)的目的。 通过采取检查和在必要的情况下滞留船舶等措施,港口国监督在识别和消除低标准船起着极大的作用。港口国监督 背景 港口国监督(PSC)作为IM0减少海上事故的机制之一,早已在SOLAS74等公约中明文规定,但长期来执行情况不良。随着国际的管理标准化潮流、巴黎备忘录组织的成功试点、海上事故的居高不下和国际海事界的强烈反应,IM0适时推出了“IS
3、M规则十PSC”的新安全管理模式。事实表明,PSC作为ISM规则的配套机制,有助于直接控制到港的外国籍船舶的技术状况、操作性要求和配员情况,间接监督该船所属船公司、船级社和船旗国的安全管理。港口国监督 背景 多年来,方便旗(Flag of convenience)船舶海难的频率比较高,主要原因: 船东及其船舶不能很好地执行船旗国和IMO的各项规定; 船员工资较低; 船员缺乏必要的训练。 港口国监督机制的引入,迫使这些开放登记的国家加强船旗国对登记船舶的管理。港口国监督 背景 经验表明,港口国监督(PSC)是促使缔约国、船公司履约的监督机制之一,是消除低标准船的有力措施。 PSC使船旗国、船级社
4、、船公司、船舶和船员的不尽职和不合格全部置于PSC范围中,一些重要公约的不优惠条款,通过PSC使非缔约国无法逃避公约的要求 。 近年来,区域合作性的港口国监督合作(MOU)趋于加强,目前共有9个有关PSC的地区性备忘录Memoranda of Understanding ,成员国超过123。 港口国监督 PSC的地区性备忘录组织: 覆盖欧洲及北大西洋的巴黎备忘录(Paris MoU 1982年7月1日签署),现成员国包括欧盟、克罗地亚、加拿大和俄罗斯 ; 拉丁美洲协定-1992年11月5日签署; 亚太地区亚太地区PSC谅解备忘录(东京备忘录)-1993年12月1日签署; 加勒比海地区PSC谅解
5、备忘录(加勒比备忘录)-1997年7月1日签署;港口国监督 PSC的地区性备忘录组织: 地中海地区PSC谅解备忘录- 1997年7月11日签署; 印度洋PSC谅解备忘录(印度洋备忘录)-1998年6月5日签署; 西中非洲PSC谅解备忘录(阿布亚备忘录)-1999年10月22日签署; 黑海地区PSC谅解备忘录-2000年4月7日签署; 海湾合作理事会 (GCC) 谅解备忘录(利雅得谅解备忘录)-2005年6月签署。 美国则独立实施PSC。港口国监督 我国为亚洲及太平洋地区的PSC组织成员国,按照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的规定对停靠在我国港口的外籍船舶进行港口国监督。 现行的安全检查规则为20
6、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港口国监督 港口国监督的法律基础(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 国际海事组织的有关公约SOLAS公约 、STCW公约 、国际载重线公约 、MARPOL公约 、ISM规则、ISPS规则等 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ILO147公约 、2006海事劳工公约 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国家法律港口国监督港口国监控(psc)程序(实施ISM检查指南)选船;登轮初步检查;详细检查;提出处理要求或滞留船舶;复查;解除滞
7、留等。 港口国监督选船一般根据制定的选船标准以及国际公约、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船舶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有的备忘录要求成员国每年实施检查的数量应达到年度平均抵达船舶数量的一定比例,巴黎备忘录25%,东京备忘录75。 为避免遗漏和重复检查 ,通常同一个备忘录组织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 。选船信息系统 。港口国监督选船选船信息系统 港口当局一般使用选船信息系统作为检查官选择检查船舶的一个工具。目标因素值,一般因素和历史因素值构成 优先检查对象港口国监督检查还需要确定某些优先检查的船舶,不论该船舶目标因素值如何,均被考虑为优先检查对象。 港口国监督优先检查对象被港口当局通报的船舶;
8、被船长、船员、任何与船舶安全有关的人或组织就船上生活和工作环境或船舶防止污染进行投诉的船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消除缺陷的船舶;引水或港口当局报告,存在影响安全航行缺陷的船舶;装载危险或污染货物时,未按要求进行报告的船舶;被滞留后,未得到港口国允许擅自开航的船舶;港口国监督优先检查对象船舶在航行途中发生了碰撞、搁浅;进行不安全方式的操纵,或未遵守安全航行程序的情况;进行了其它的不当操作,以至威胁到人员、财产、环境;或被控告违反了有害物质和污水排放的相关规定;前6个月内因安全原因船舶证书被船级社暂停或吊销;未在选船信息系统中出现的船舶;第一次停靠或12个月后第一次停靠的成员国船舶;PSC 组织公布的
9、优先检查的高风险船舶种类,例如客船、油轮、气体运输船、化学品船和载运包装的危险/有毒物质的船舶等。 港口国监督一般性检查PSCO登轮前可观察船舶外观,如油漆、锈蚀、凹陷等,获得该轮维护保养的初步印象;登轮后,首先检查船舶的有关证书和文件,并在船上观察船舶维修养护状况;如若证书均有效且目测观察该船状况良好,PSCO可将检查限于举报或已观察到的缺陷(如果有)。港口国监督一般性或通常性检查的项目包括:船舶证书、文件;船体、机器和设备状态;有关机器、设备和仪器使用操作要求;船员配备、劳动及生活条件。 港口国监督详细检查如果船舶未携带有效的证书,或PSCO根据总的印象和在船上的观察,有“明显理由(也称为
10、明显依据)”认为该船不符合有关公约的要求,将对船舶进行详细检查。“明显理由”是船舶及其设备或其船员实质上不符合有关公约的要求的证据,或船长、船员不熟悉船舶安全和防污染基本程序的证据。港口国监督“明显理由”包括下列几个方面:缺少公约要求的主要设备和设施;经检查表明有的船舶证书明显无效;有证据表明公约要求和港口国监督导则附录中所列的文件不在船上或这些文件未能保持或保持有误;PSCO从一般观察得出印象,认为船舶存在船体或结构上的严重变形或缺陷,会危及船舶的结构、水密或风雨密完整性;港口国监督“明显理由”包括下列几个方面:PSCO从一般观察得出印象认为船上安全、防污和航行设备存在严重缺陷;存在船长或船
11、员不熟悉有关船舶安全、防止污染的基本操作或未执行这些操作的信息或证据;船上主要船员之间或主要船员不能与其他船员进行语言交流;误发遇险报警信号且没有及时取消;收到关于某船可能是低标准船的举报或投诉。港口国监督在检查船员实际操作能力时PSCO可能:核实应变部署表、破损控制图和船舶油污应急计划(SOPEP)、防火控制图的落实情况;询问船长使用何种语言为工作语言,紧急情况下关键船员能否与旅客交流;要求举行弃船、消防演习、观察救生艇筏的降放、火灾报警、正确启动灭火设备;消防员装备正确穿戴以及对受伤人员的反应行动等;要求驾驶员进行驾驶台操作,核实对航行设备、安全设备的熟练操作程度。 港口国监督低标准船及其
12、判别低标准船是指船体、机器、设备或操作安全实质上低于有关公约规定的标准,或者不符合安全配员文件要求的船舶。在判别一船是否为低标准船时,概括地说,如果船体、机器、设备或操作安全低于公约规定的标准,或船舶配员不符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则该船将被认为是低标准船。 港口国监督低标准船具体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缺少公约要求的主要设备或装置;设备或装置不符合公约的有关要求;船舶或其设备因维护不良等原因造成了实质性的损蚀;船员对基本的操作程序不熟悉或不熟练;配员不足或持证船员不足。 港口国监督纠正措施和船舶滞留当PSCO确认一船为低标准船时,应立即确保该船开航前采取措施纠正缺陷以保证船舶、旅客、船员的安全
13、并消除对海洋环境的损害威胁。如果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PSCO可在一定的条件下允许该船开往另一港口,但PSCO应确保通知下一港主管机关和船旗国。当船舶存在的缺陷不能保证船舶、船员、旅客的安全并消除对海上环境的损害威胁时,可对船舶实施滞留。港口国监督滞留 缺少有关公约要求的有效证书就可成为滞留船舶的理由; PSCO在检查中评估船舶是否能够保证:安全航行、安全处理货物、安全机舱操作,保持足够稳性、水密 ;必要时有效灭火、有效弃船、遇险和安全通信;防止污染环境;船上的安全和生活条件。如果以上评估的某项结果是否定的,则船舶会被滞留。 不很严重的缺陷的组合也可能导致滞留。港口国监督保安监督符合措施检查船
14、舶;延误;滞留以及/或其他行政或纠正措施;限制操作;驱逐出港。港口国监督港口国检查报告 PSCO向船长提供,说明检查的结果、PSCO采取措施细节和船长和/或公司应采取的纠正措施清单等。 如果滞留船舶,应通知船旗国主管机关。如适合,还应通知经认可的代表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证书的机构。有关公约的缔约国在实施港口国监督对船舶实施滞留时,应按照有关公约要求向IMO提交报告。 如果允许船舶带已知的缺陷开航,港口国当局应将全部事实通告下一停靠港和船旗国并如适合,通知经授权的机构。 港口国监督港口国检查报告中常用缺陷处置代码:Code Actions to be Taken需采取的措施需采取的措施00No A
15、ction Taken 不需采取措施10Deficiency Rectified 缺陷已纠正12All Deficiencies Rectified 所有缺陷已纠正15Rectify Deficiencies At Next Port 下一港口纠正缺陷16Rectify Deficiencies Within 14 Days 14天内纠正缺陷17Master Instructed to Rectify Deficiencies Before Departure 要求船长在离港前纠正缺陷港口国监督CodeActions to be Taken需采取的措施需采取的措施18Rectify Defic
16、iencies Within 3 Months 在三个月内纠正缺陷19Entrance Prohibition for ship without Certification 未经认证的船舶禁止靠港20Ship Delayed to Rectify Deficiencies 船舶延期离港以纠正缺陷25After Delay Allowed to Sail (*Specify Date) 延期后允许开航(注明日期)30Ship Detained 滞留船舶35Detention Rised (*Specify Date) 解除滞留(注明日期)港口国监督36 Ship allowed to sail
17、after follow-up detention 船舶再次滞留后允许开航40 Next Port Informed 通知下一港口50 Flag State /Consul Informed 通知船旗国/领事馆55 Flag State Consulted 咨询船旗国60 Region State Informed 通知本区域成员国70 Classification Society Informed 通知船级社80 Temporary Substitution of Equipment 临时更换设备82 Alternative equipment or method used 使用替代设备或方
18、法港口国监督85 Investigation of Contravention of Discharge Provision (MARPOL)违反(MARPOL)排放规定的调查90 Letter of warning issued 签发警告信95 Re-inspection Connection with Code 90 根据签发的警告信重新检查96 Letter of Warning Withdrawn 收回警告信97 Destination Unknown Information 目的港信息未知99 Other (Specify) 其他(具体说明) 港口国监督 港口国检查负面作用及展望 PSC发展以来,经各国运作,已积累了许多经验,被视为维护海上航行安全的最后防线。 但事物终有其两面性,PSC的不当行为也会错误或不适当滞留船舶,造成船舶各方面的损失。 舶造成损失时,若符合赔偿要求的,应适用国家赔偿。 PSC引起的国家赔偿是海运行政赔偿领域的新问题,需要立法予以调整,也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进一步加以探讨。 港口国监督 针对PSC应采取的措施 提高意识:牵连本公司其他船舶,乃至船级社,船旗国 礼貌待人 船风船貌 仪器设备(消防救生防污防恐) 船舶个人卫生等等港口国监督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