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经济法案例选析专题四5/30/20222一、国际投资法概说 (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调整国际(跨国)直接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案例国内一村办企业与某外国公司设立了一家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因担心经营风险过大,一直不愿出资,该合资企业面临被撤销的危险。为了求得外方的继续合作,中方向外方出具了这样的书面承诺:外方履行出资义务,中方保证以按银行同期贷款率上浮50%的回报率返还外方,每两年结算一次;如第三年外方不愿再持股,中方将按原价收购外方的股权。为此,中方所在的乡政府提供了保证。后中外双方发生争议,外方主张该名为合资实为借贷的合
2、同无效,并要求中方及担保人履行返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问:该案所涉关系是否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5/30/20223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条,第4条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 1998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2条 1997年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第3条,第4条 1996年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2条,第4条5/30/20224 分析: 该案的外方不是对企业进行直接投资。(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股东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盈亏) 该案的中方向外方借用商业贷款的做法不合法。(境内
3、机构向境外借用商业贷款,须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除特殊情形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担保)5/30/20225【】【】A公司(中方)和B公司(外方)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美华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生产真丝织品。合同规定:(1)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400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28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机器和厂房;外方投资120万美元,全部以技术出资。A公司和B公司按出资比例分享合营企业的收益。(2)公司所需原料须从外方进口50%。(3)B公司负责包销70%的合营企业的产品。(4)合营各方发生争议的,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地点为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
4、院。合同签订后,双方又依据该合同订立了合营企业章程,向合营企业审批机构报送了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批机构在接到合营企业报送的全部文件后,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问:审批机构是否有权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5/30/20226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5条,第10条,第15条 公司法第24条5/30/20227 (二)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际法渊源 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律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律 国际习惯(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外交保护中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求偿国籍”原则等) 国际投资条约 有关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建议性文件(决议、守则、指南,如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
5、5/30/20228【】【】埃及旅馆公司同意将位于该国境内的两家宾馆长期租赁给英国Wena旅馆有限公司,后双方对于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于是,埃及政府介入此纷争,造成Wena公司被逐出该两家宾馆。1998年,Wena公司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提请仲裁,指称埃及政府违反了1976年其与英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行为构成对Wena公司投资的“间接征收”。1999年,ICSID仲裁庭作出了对埃及不利的裁决。埃及遂向ICSID申请撤销该裁决,2002年,ICSID专门委员会驳回了埃及的撤销请求。析:东道国的法律是ICSID仲裁庭裁决投资争端应当适用的准据法之一。5/30
6、/20229 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5/30/202210第二章中心的管辖第二十五条一、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当双方表示同意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二、“另一缔约国国民”系指:(一)在双方同意将争端交付调解或仲裁之日以及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登记请求之日,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的国家以外的某一缔约国国籍的任何自然人,但不包括在上述任一日期也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国籍的任何人;(二)在争端双方同意将争端
7、交付调解或仲裁之日,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的国家以外的某一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以及在上述日期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而该法人因受外国控制,双方同意为了本公约的目的,应看作是另一缔约国国民。(未完)5/30/202211三、某一缔约国的组成部分或机构表示的同意,须经该缔约国批准,除非该缔约国通知中心不需要予以批准。四、任何缔约国可以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公约时,或在此后任何时候,把它将考虑或不考虑提交给中心管辖的一类或几类争端通知中心。秘书长应立即将此项通知转送给缔约国。此项通知不构成第一款所要求的同意。第二十六条除非另有规定,双方同意根据本公约交付仲裁,应视为同意排除任何其他救济方法而
8、交付上述仲裁。缔约国可以要求以用尽该国行政或司法救济作为其同意根据本公约交付仲裁的条件。第二十七条一、缔约国对于其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本公约已同意交付或已交付仲裁的争端,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除非该另一缔约国未能遵守和履行对此项争端所作出的裁决。二、在第一款中,外交保护不应包括纯粹为了促进争端的解决而进行的非正式的外交上的交往。5/30/202212 第四十二条 一、仲裁庭应依照双方可能同意的法律规则对争端作出裁决。如无此种协议,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法律(包括其冲突法规则)以及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二、仲裁庭不得借口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含义不清而暂不作出裁决。 三、第一款
9、和第二款的规定不得损害仲裁庭在双方同意时按公允及善良原则对争端作出裁决的权力。5/30/202213第五十二条 一、任何一方可以根据下列一个或几个理由,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裁决: (一)仲裁庭的组成不适当; (二)仲裁庭显然超越其权力; (三)仲裁庭的成员有受贿行为; (四)有严重的背离基本程序规则的情况; (五)裁决未陈述其所依据的理由。二、申请应在作出裁决之日后一百二十天内提出,但以受贿为理由而要求撤销者除外,该申请应在发现受贿行为后一百二十天内,并且无论如何在作出裁决之日后三年内提出。(未完)5/30/202214三、主席在接到要求时,应立即从仲裁员小组中任命一个由三人组成的专
10、门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不得为作出裁决的仲裁庭的成员,不得有相同的国籍,不得为争端一国家的国民或其国民是争端一方的国家的国民,不得为上述任一国指派参加仲裁员小组的成员,也不得在同一争端中担任调解员。委员会根据第一款规定的任何理由有权撤销裁决或裁决中的任何部分。四、第四十一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第六章和第七章的规定,在适用于委员会的程序时,得作必要的变动。五、委员会如认为情况有此需要,可以在作出决定前,停止执行裁决。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要求停止执行裁决,则应暂时停止执行,直到委员会对该要求作出决定为止。六、如果裁决被撤销,则经任何一方的请求,应将争端提交给
11、依照本章第二节组织的新仲裁庭。5/30/202215 案中,埃及提出的撤销理由之一是“仲裁庭主要适用了英埃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而不是埃及法律”,未得到专门委员会的支持。 东道国法律适用权? 公约第42条第1款的解释: 解释一,只有当国内法有欠缺或国内法的规定违反国际法时,才能援用国际法。 解释二,国际法是主要渊源,国内法是次要渊源。5/30/202216【】【】1987年,斯里兰卡政府军与泰米尔猛虎组织交战,香港的亚洲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AAPL)在该国的一家合资企业受损。于是,AAPL根据英国与斯里兰卡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向ICSID提起仲裁。本案涉及英斯协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即缔约一方的投
12、资在缔约另一方应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安全”;以及第4条第1款的规定,即对于战乱损失的赔偿,缔约一方应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1990年仲裁庭作出裁决,裁决的多数意见认为,在本案中,通过英斯协定第4条第1款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以“转致”适用第2条第2款关于“充分的保护和安全”的规定。这里的“转致”是指,既然任何第三国投资者在斯里兰卡投资都应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安全”这一国际习惯法规则的保护,那么,根据第4条第1款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AAPL与任何第三国投资者一样,也应获得第2条第2款规定的“充分的保护和安全”之待遇。5/30/2022175/30/202218二、发展中国家
13、和转型期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 (一)对外国投资的管制(一)对外国投资的管制 (1)外资项目的审批 (2)外资准入的限制 (3)外资雇佣职工的限制 (4)对外国投资“本地化”的要求 (5)对外资企业行为的监督等5/30/202219【】 日本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共同在中国投资设立一家合营企业,其在合营协议中约定,合营期限为15年,主要经营茶叶加工。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日本公司的出资额为20万美元即以一套机器设备作价出资,其余资本由中方出资。该协议签订后,中方向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原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2003年改为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审批,结果没有被批准。5/30/
14、202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5/30/202221 中华人民共
15、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第八十九条合营企业的合
16、营期限,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执行。5/30/202222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项目)。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四)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30/2022
17、23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三、制造业 (一)饮料制造业 1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 (二)医药制造业 1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2中药饮片的蒸、炒、灸、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 5/30/20222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第二条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除本规定第三条另有规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第三条举办合营企业,属
18、于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一)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二)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三)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四)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五)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5/30/202225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措施主要体现在: (1)外国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禁止、限制某些部门 (2)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限制5/30/202226 本案中,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没有批准申请,可能的原因是?5/30/202227【】 中国A公司与美国B电梯有限公司合
19、资经营C公司。在C公司的合营合同中有这样的技术引进条款:“B公司向C公司转让其具有所有权的电梯主机技术,B公司不再提供次级技术,不负责C公司的技术改造;C公司无权向第三者转让B公司转让的技术;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C公司无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C公司购买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的50%应向B公司购买;C公司出口的产品的50%应向B公司提供,数量和价格由B公司指定。”?5/30/202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章引 进 技 术第四十条本条例所称引进技术,是指合营企业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从第三者或者合营者获得所需要的技术。第四十一条合营企业引进的技术应当是适用的、先进的,
20、使其产品在国内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第四十二条在订立技术转让协议时,必须维护合营企业独立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并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技术输出方提供有关的资料。(未完)5/30/202229 第四十三条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二)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三)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四)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五)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六)技术
21、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七)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5/30/202230 (二)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二)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 (1)外资待遇 (2)资本和利润汇出的保障 (3)慎重征收(或国有化)及给予补偿 (4)给予各种财税优惠 (5)妥善解决涉外投资争端5/30/202231【】某日本投资者要在中国设立一家合营企业,由于该企业设在比较落后的地区,当地政府决定免收其土地使用费。本来该合营企业在设立申请中是要求设立一家大型机械制造企业。但有关部门考虑到如果再建一家机械制造企业,势必会影响到当地同类行业国企的发展,
22、于是建议该日本投资者设立一家其他行业的企业,否则对该企业不予审批。该日本投资者将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改为养殖业。于是当地政府同意:该合营企业在3年内免征所得税,如果其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可以免征出口税;如果将利润用于在当地再投资的可以退回已缴纳的所得税,但不准将利润汇到国外,并且企业的终止要经有关部门同意。对于后者,该企业表示不服,想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政府声称,如果到法院起诉就取消该企业。5/30/2022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3、、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八条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未完)5/30/202233 第十条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
24、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 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5/30/20223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
25、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第四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的;(二)违反中国法律的;(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四)造成环境污染的;(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第五条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未完)5/30/202235 第四十七条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合营企业,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合营企业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
26、的土地主管部门缴纳场地使用费。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开发性的项目,场地使用费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给予特别优惠。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出口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外国合营者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5/30/202236 外国投资者在投资领域的以下权利受到我国法律保护: 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和处置权 一般情况下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利润的处理权和汇出权 诉讼请求权 经营管理自主权 投资决定权5/30/202237 外国投资者所享受的鼓励和优惠措施: 税收优
27、惠 财政优惠 行政优惠5/30/202238 本案 经营自主权受到了侵犯 利润汇出权 诉讼请求权 企业享受 税收优惠 财政优惠5/30/202239【】【】1960年2月和7月,纽约的砂糖经纪人法尔维特洛克公司同美国公民拥有股权的古巴白糖公司签订了购买砂糖合同。货款定于装船文书交出后在纽约支付。由于美国、古巴外交关系恶化,导致1960年7月美国修改砂糖法,减少了从古巴输入砂糖的数量。古巴政府对此采取报复措施,制定了以美国公民或法人在古巴拥有的企业、财产为对象的国有化法令。古巴白糖公司也被列为国有化的对象,根据上述合同正在装船的砂糖被收归国有。维特洛克公司为从古巴政府获得离港许可,又同作为政府机
28、构的古巴贸易银行签订了与上述和古巴白糖公司完全相同的合同。古巴贸易银行后来把这个合同上的权利转让给了古巴政府的财务机关古巴国家银行。维特洛克公司在货物获准离开古巴后将其转卖,但拒绝向古巴国家银行付款,将这笔货款交给了纽约法院任命的财产管理人萨巴蒂诺,作为清算已被国有化的古巴白糖公司的资产。为此,古巴国家银行以维特洛克公司侵吞已装船货物的票据和货款为由,向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特洛克公司交还货款,要求财产管理人萨巴蒂诺停止处理货款。维特洛克公司则主张,古巴第851号国有化法令违反了国际法,所以不能将这批砂糖的有效法律权利转交给古巴政府。古巴方面则援引国家行为论,主张美国法院不能审查外国
29、根据国有化而取得的法律权利的有效性。5/30/202240 古巴的国有化法令是否违反了国际法?国有化的理论基础是什么?三、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为保证本国国民在国外的投资安全,在海外投资者因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时,由政府下设的或支持下的保险机构按事先约定,对海外投资者实行的一种以事后弥补政治风险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制度。 (一)海外投资保险的合格投资人(一)海外投资保险的合格投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具备一定条件的“投资者”5/30/202244【】 【】1996年5月,美国公民乔斯在中国投资设立了一家生产纯净水的企业。建厂时,由于资金短缺
30、而保险费用较高,乔斯没有向本国的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公司投保。随着公司经营的顺利开展,乔斯积累了大量的资本,于是决定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再引进两套生产设备。2001年2月,乔斯向本国的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但该公司认为乔斯的投资不符合条件,不属于新投资,所以拒绝为其承保。5/30/202245 1981年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修订法案第238条:“投资”、“适格的投资人” 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投资保险手册5/30/202246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私人保险有着明显区别: (1)性质不同(“国家保证”、“政府保证”,政府职能部门或直属于政府的独立机构) (2)保险对象不同(海外投资) (3)
31、保险范围不同(政治风险,外汇险、征用险、战乱险等) (4)保险目的不同(避免风险,不仅仅是补偿) 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投保人条件: (1)合格的被保险人(美国公民、美国法人及社团、外国法人及社团95%以上美国所有) (2)投资者要有合格的投资(经东道国事先批准同意投保、新的投资、符合考量标准) (3)投资者在合格的东道国投资 本案,拒绝为乔斯的投资承保的理由不成立。【】【】1966年1月,智利议会为了收回被外资掌握的经济命脉,颁布了“铜业法”,其主要内容之一是决定组建国营的“智利铜业公司”,并授权该公司负责组建和参加一系列“混合公司”,由外国资本和智利资本联合经营,分享赢利。阿纳康达公司是在
32、美国特拉华州注册的法人,于1967年对原有智利铜业企业进行扩大投资,共投入1.67亿美元。1967年12月,美国国际开发署对该项投资发放了“备用担保”,直至1969年12月,阿纳康达公司才将其转化为“正式担保”。1969年6月,在智利政府的要求下,阿纳康达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两大智利铜矿实行“智利化”,就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基本内容如下:阿纳康达公司同意将原来拥有的两大智利铜矿的全部资产转给两家新建的“混合公司”;阿纳康达公司将把这两家“混合公司”全部股权的51%以高价全部出售给智利铜矿公司;阿纳康达公司将来愿把新建“混合公司”其余的49%股权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给智利铜矿公司;阿纳康达公司人员继续主管
33、采矿、营建和销售业务。该协议的内容颇令美国资方满意。(未完) 1970年9月阿连德当选智利总统后,情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1971年7月,智利议会通过了著名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尽快把大型铜矿企业直接全盘收归国有。智利政府认为,阿纳康达公司的两家智利铜矿从历年来所获的“超额利润”中早已收回投资的本金并得到正常的利润,按照该修正案的规定,对它们实行国有化,政府无须再支付任何赔偿。至此,阿纳康达公司与智利前政府1969年达成的前述协议实际上已被全盘取消。在这种情况下,1972年2月,投保人阿纳康达公司向美国国际开发署的继承机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提出索赔。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承保险别(二)海外
34、投资保险制度的承保险别 政治风险 外汇禁兑险 财产征用险 战争内乱险 (少数国家还担保第四种政治风险:政府违约险作为征用险的特殊形式,或在其他特别情况下才属承保之列)【】【】1986年9月,美国某电力公司签订了一项服务合同,在南非开发电力资源。根据合同,美国电力公司出资,并提供技术援助以及部分的营运资金。作为回报,美国电力公司根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量每月收取一定的服务费。1997年1月2日,美国电力公司将从1996年2月开始的连续3个季度的收入存入南非的一家商业银行,并向南非的中央银行申请汇出,获得批准。然而,由于当地外汇大量外流,1997年11月17日,南非政府决定推迟6个月偿还外债的本金
35、。随后实行的外汇管制又要求商业银行把所有的外汇卖给中央银行,建立一项外汇储备基金,该基金只给重要的进口交易配给外汇。美国电力公司虽然已取得南非中央银行的收入汇出批准书,但仍无法从该外汇储备金中申请取得外汇。于是,该公司便向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提出索赔。当时距美国电力公司向南非政府递交汇出申请之日70天。 1981年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修订法案第238条:“征用” 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投资保险手册保险项目 美国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仅限于政治风险,主要包括: (1)外汇险(不能自由兑换的风险,获得的东道国的当地货币不能自由兑换为外汇) (2)征用险(由于东道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的资产或收益实行征用、没收或
36、国有化措施,致使投保者的财产受到部分或全部损失) (3)战乱险 (4)营业中断险(由于发生上述风险的事故,致使投资者投保的营业暂时中断所遭受损失) 本案,美国电力公司遇到的风险属于外汇险【】 【】美国华盛顿国际银行在多米尼加境内投资组建了一家木材公司,经营伐木、制材、出口等业务。此后不久,美洲国家组织的专家们对多米尼加自然资源的概括进行了3次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撰写的专题报告指出:由于林业管理松弛,伐木商乱砍滥伐,多米尼加境内的森林资源日益锐减,并危及国内的水土保持。如不及时采取护林补救措施,长此以往,后果不堪设想。多米尼加政府十分重视该项意见,于是颁布法令,对木材的砍伐和出口实行定量的许可证
37、管理(该法令普遍适用于其境内的一切外资伐木企业,而且适用于本国经营的同一行业),由此造成美国华盛顿国际银行进行投资的木材公司几度停产,因经营困难而亏损累累。1968年9月,投保人美国华盛顿国际银行向美国国际开发署(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前身)提出索赔请求。四、双边保护投资协定 (一)投资保证协定 让对方缔约国正式确认美国国内的承保机构在有关的政治风险事故发生并依约向投保的海外投资公司理赔之后,享有海外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代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和地位。 【】 【】美国某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一中美合资经营企业,其出资额为70万美元,即以技术作价50万美元和在美国某银行贷款20万美元作为出资。在投资
38、被有关机关批准前,该美国公司向本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申请投保,投保险别分别为汇兑险、战争险,投保金额为其在该合营企业的出资额70万美元。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为其投资承保。在发生了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所承保的汇兑险且进行赔偿后,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向中国政府行使了代位求偿权,但遭到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投资保险和投资保证的鼓励投资的协议及有关问题的换文 “本协议的规定只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项目或活动有关的投资的承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投资保险和投资保证的鼓励投资的协议及有关问题的换文附件(一) 该案,美国公司的投资不属于双边协定
39、的管辖范围。【】 【】美国贝尔彻木材公司根据一项特许协定,获准在哥斯达黎加境内经营伐木,兼营本公司木材成品出口业务。首批伐木作业开始于1968年11月1日,结束于1969年4月30日。两个月后,即1969年6月30日,贝尔彻木材公司请求哥斯达黎加政府发给出口许可证。哥政府认为该公司未按特许协议的有关规定缴纳立木砍伐费,不尊重东道国政府的应有权利,拒不颁发出口许可证。由于双方发生争执,直到1969年10月31日,哥斯达黎加政府才将木材产品的出口许可证发给贝尔彻木材公司。但此时由于天气原因只能等到次年春天运输木材。在1970年可以运输木材出口时,许多木材已经腐烂了。贝尔彻公司认为,东道国政府迟迟不
40、发给出口许可证,是一种“征用行为”,因而在1970年7月依据投资保证合同向国际开发署(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前身)提出索赔。 贝尔彻木材公司能否从美国国际开发署获得赔偿? (二)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原联邦德国式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德国某公司在中国海南地区投资设立了一家独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为15年,主要经营房地产业务。在企业设立之初,该德国公司曾向一位在海南地区从事水利设施生产的英国人询问缴税情况,得知该英国人设立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五年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税。但是,在成立后,该外商独资企业第一年按照33%的税率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德国公司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受到了不公
41、平待遇,其在中国所受的待遇比他国投资者要低。于是,该公司以中国政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简称中德关于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及其议定书为由,要求中国政府在税收方面给予其与他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的议定书 第三条 投资待遇 一、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的境内的投资应始终享受公平与公正的待遇。 二、缔约一方应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活动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及与投资有关活动的待遇。 三、缔约一方
42、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活动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活动的待遇。 四、本条第一款到第三款所述的待遇,不应解释为缔约一方有义务将由下列原因产生的待遇、优惠或特权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 (一)任何现存或将来的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经济联盟以及共同市场的成员; (二)任何双重征税协定或其他有关税收问题的协定。 条文解读 (1)公平与公正待遇 (2)(超)国民待遇 (3)最惠国待遇 (4)例外 本案,德国公司与其他国家类似的投资者在中国所享受的待遇是一样的【】 【】阿根廷投资者Maffezini在西班牙投资建立了一个化工厂,后与当地政府产生争议。根
43、据西班牙与阿根廷1991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第10条的规定,在向ICSID提起仲裁之前,Maffezini必须先向西班牙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然而,西班牙与智利1991年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第10条却只要求先进行磋商,然后缔约一方投资者即可将缔约另一方政府诉诸ICSID。因西班牙与阿根廷之间双边投资协定第4条规定,“本协定项下的所有事项”都可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据此,Maffezini要求获得西班牙与智利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第10条规定的待遇,无须先向西班牙法院起诉,就直接向ICSID提起仲裁。 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适用于程序事项?五、区域性国际投资法制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1992年8月,美
44、国、加拿大、墨西哥达成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 1994年1月1日生效)。【】 【】S.D.Myers公司是美国一家处理多氯化联苯(PCB)有毒物的废料处理公司,它在加拿大投资设立一家合营企业S.D.Myers Canada从事向美国出口PCB的业务。1995年加拿大政府根据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出台颁布法令,禁止向美国出口PCB。Myers公司以其投资企业及其投资因此遭受严重损失为由,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提起仲裁,理由之一就是加拿大政府的法令违反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02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因为其实
45、施的措施歧视美国的废料处理经营者,美国废料处理公司不被允许以加拿大废料处理公司同样的方式来经营。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第1102条,国民待遇 第1116条,投资者代表自己提起仲裁 本案,仲裁庭裁决,加拿大政府的禁止出口法令违反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 “在类似情形下”的理解与解释?【】 【】Kenex Ltd. 是一家在北美地区生产和销售大麻制品的加拿大公司。Kenex USA Ltd.是一家根据美国法律成立的公司,由Kenex Ltd.所有和控制,负责美国市场的开发和运营。美国政府依据“Zero THC Policy”政策扣押了Kenex Ltd.进口的大麻制品。2001年Zer
46、o THC Policy机构通过美国的药品管理部门颁发了一项在美国全面禁止大麻制品商业活动的规定。Kenex Ltd.认为,美国政府禁止大麻制品但不禁止罂粟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02、1103、1104条的义务。Kenex Ltd. 根据Chapter 11第1116条提起仲裁,要求美国政府给予不少于2千万美元的赔偿。六、世界性国际投资法制 世界贸易组织WTO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 【】加拿大有关法律规定,为了获得进口免税资格,在加拿大设立的汽车制造商之当地
47、生产必须达到最大限度的“加拿大增值额”。欧盟和日本认为,加拿大的该项要求违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3条第4款和TRIMs协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将之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此,加拿大的辩解是,在该国的汽车制造商要达到“加拿大增值额”并非一定要通过购买加拿大国内产品的方式,通过增加当地劳工成本等方式也轻易地满足;而按照TRIMs协定附件的列举,只有要求适用国内产品时,当地成分要求或当地增值要求才与GATT1994第3条第4款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相抵触。 TRIMs协议 第2条 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 1. 在不损害GATT 1994项下其他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各成员不得实
48、施任何与GATT 1994第3条或第11条规定不一致的TRIM。 2. 本协定附件列出一份与GATT 1994第3条第4款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和GATT 1994第11条第1款规定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一致的TRIMs例示清单。 附件 例示清单【并非穷尽列举】1. 与GATT 1994第3条第4款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不一致的TRIMs包括根据国内法律或根据行政裁定属强制性或可执行的措施,或为获得一项利益而必须遵守的措施,且该措施: (a) 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自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无论按照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规定,还是按照其当地生产在数量或价值上所占比例规定;或【当地成分要求】 (b
49、) 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贸易平衡要求】2. 与GATT 1994第11条第1款规定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一致的TRIMs包括根据国内法律或行政裁定属强制性或可执行的措施,或为获得一项利益而必须遵守的措施,且该措施: (a) 普遍限制企业对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产品的进口,或将进口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贸易平衡要求】 (b) 通过将企业可使用的外汇限制在与可归因于该企业外汇流入相关的水平,从而限制该企业对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产品的进口;【进口用汇限制】 (c) 限制企业产品出口或供出口产品的销售
50、,无论是按照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规定,还是按照当地产品在数量或价值上所占比例规定。【国内销售要求或出口限制】 GATT1994 第3条第4款 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但本款的规定不应妨碍国内差别运输费用的实施,如果实施这种差别运输费用纯系基于运输工具的经济使用而与产品的国别无关。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是指投资措施的全部,而是指那些能够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 投资激励:有利于投资者的鼓励投资措施,东道国政府为吸引外国投资而给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