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 市捐赠物资接收管理办法 为了鼓励社会捐赠,充分发挥捐赠物资对困难群众的帮扶作 用,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 权益,加强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的管理,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制定 XX 市捐赠物资接 收管理办法。 一、捐赠物资的接收 (一)捐赠物资接收管理的原则 1、捐赠自愿无偿的原则。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 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2、自愿选择的原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 合其捐赠意愿的社会捐赠接收机构进行捐赠。 3、合法性的原则。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 合法财产。 4、
2、扶贫济困救急的原则。接收的捐赠物资应当根据捐赠人的 意愿,用于扶贫济困、救急和社会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其他用 途。 5、使用安全的原则。接收的捐赠物资需经处理检查后,方可 发放,保证受益人的安全使用。 6、实事求是的原则:捐赠物资的发放根据受赠点或受益人的 实际需求,实事求是地安排发放。 (二)捐赠物资接收管理的机构设置 1、XX 市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捐赠物资接收管理的主管部 门,负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管理工作。 2、XX 市各级民政局、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各级 经民政部门审批成立的爱心(慈善)超市和各级民政部门设置的 专门社会捐赠接收点,是 XX 市社会捐赠物资的经常性接收机
3、构,负责经常性的捐赠物资接收工作。 3、遇有重大灾害时,社会捐赠的救灾物资,由市、县(市)区民 政部门设置专门的救灾物资接收站(点),负责灾害救助期间的 救灾物资接收管理工作。 4、境外捐赠物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接收。 二、捐赠物资的管理使用 (一)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 1、用于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残助弱等困难群体; 2、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 3、用于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用于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二)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规定 1、捐赠的物资实行分级使用管理,各级捐赠物资接收机构根 据捐赠人的意愿或协议,按照规定使用管理捐赠物资。 2、
4、各接收机构对使用不了或不便于储存的受赠物资,可交上 级民政部门。对不能使用的捐赠物资,经报请民政部门审查后, 进行销毁处理。 3、各级民政部门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 物资,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4、接受机构接受捐赠物资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 的收据,并将受赠物资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5、捐赠人有权向受赠机构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机构应当如实答 复。 6、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公开接收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 (三)旧物资捐赠的安全管理 1、各捐赠物资接收机构,对接收的有疾病传染隐患的
5、生活物 资或有其他安全隐患的物资,应当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设置的 专门机构进行处理使用。 2、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旧物资清洗、消毒 等排除安全隐患的场所,配备相关设备,对捐赠物资接收机构交 来的旧物资进行清洗、消毒等安全隐患排除,并重新进行包装。 3、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经处理后的旧物资,根据需要发 放给受益人,或交上级民政部门。 三、捐赠物资优惠措施 1、企业和个人依法捐赠的物资,对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影 响较大,社会效益明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宣扬。 2、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爱心捐助”先进典型人 物评选活动,并通过媒体对捐赠物资价值较大的企业和个人进 行宣扬。 四、捐赠物资监管责任 1、捐赠接收机构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物资的 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 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将捐赠物资 交由他捐赠接收机构。 2、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物资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 令退还所用、所得物资,并对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 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捐赠接收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 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