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物权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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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安 徽徽 省省 委委 党党 校校安群安群 教授教授一、何谓物权一、何谓物权? 二、如何理解物权法?二、如何理解物权法? 三、三、 物权法的几个具物权法的几个具体问题体问题 v(二)物权的法律特征(二)物权的法律特征 1、从调整的财产关系看,物权调整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的支配和归属关系。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物权具有权利主体特定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特点。 3、从法律关系的客体看,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不是行为和智力成果。 4、从法律关系的内容看,物权的内容表现为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是支配权。 5、从权利的法律属性看,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前者指在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同

2、时并存,后指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干涉。 6、从转移、变动方式看,部分物权(不动产物权)须采用公示方式。 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和他物权v自物权自物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物权,它是各种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是完全的物权。(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v他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它是不完全物权或限制物权。 他物权他物权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和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v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地役权等。v担保

3、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上设定的物权。我国的担保物权包括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四)物权的效力(四)物权的效力 1、优先效力、优先效力 又称又称优先权优先权,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优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力的权利排斥或优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1)物权破债权;(2)优先受偿权;(3)优先购买权。 2、追及效力、追及效力 物权的物权的追及效力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是指物权的标的物

4、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击至物之所在行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击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使物权的法律效力。二、如何理解二、如何理解物权法物权法? 物权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项基础性法律物权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项基础性法律 制度。凡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要求制定制度。凡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要求制定 较完善的物权法制度。较完善的物权法制度。 (一)何谓物权法?所谓物权法是指调整(民事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物权法的任务作用、功能 概括起来概括起来 三个方面:一是确定物是三个方面:一是确定物

5、是谁的;谁的; 二是如何利用:三是在受到侵二是如何利用:三是在受到侵害时怎样保护。害时怎样保护。 确认产权确认产权 物尽其用物尽其用 保护物权保护物权 第一个原则第一个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第五条)(第五条)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该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设定; 第二,物权的内容和效力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第三,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第一个原则第一个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许当事人自行创

6、设。该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设定; 第二,物权的内容和效力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第三,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第二原则第二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第六条)(第六条) 1 1、物权的公示原则、物权的公示原则 是指当事人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即物权的变动必须同一定的标志结合起来,使第三人能够从外部加以识别。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即标的物占有的现实转移。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指当事人向国家专门机关申请将物权变动的事实记载在国家设计的专门簿册上的事实或行为。 2 2、物权的

7、公信原则、物权的公信原则 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则该公示即产生了公信力,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v登记制度的几个创新登记制度的几个创新: 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登记的种类 1、一般登记:设立、变更、过户 2、预告登记: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按照约定

8、 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二)物权法的任务作用、功能 概括起来概括起来 三个方面:一是确定物是三个方面:一是确定物是谁的;谁的; 二是如何利用:三是在受到侵二是如何利用:三是在受到侵害时怎样保护。害时怎样保护。 确认产权确认产权 物尽其用物尽其用 保护物权保护物权 三、物权法的几个具体问题三、物权法的几个具体问题v(一)、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一)、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1 、明确了行使国家所有权的

9、主体 2、界定了国有财产的范围 3、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国有财产的权限 4、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规定 2、财产所有权转移地时间与标的物、财产所有权转移地时间与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的负担意外灭失风险的负担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标的物有时会因暴雨、洪水、地震等灾害发生意外毁损,灭失,因此法律必须对意外灭失的风险由谁负担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的司法实践是根据意外灭失的风险由物之所有人负责的原则处理此问题的。 物权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交易活动中,所有权一律从交付交付之时起转移于对方。因此,在买卖活动中,除非另有规定或约定,财产未交财产未交付时,风险由卖方负担,如已交付,

10、则付时,风险由卖方负担,如已交付,则由买方负担。由买方负担。 (五)、善意取得制度(五)、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它是指无权处分他,又称即时取得,它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权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给第三人时,如果受人财产权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给第三人时,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让人是善意的(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财(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财物)物) ,则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则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2、善意取得的条件、善意取得的条件 、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的占有人;、

11、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的占有人;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为善意;、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为善意;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人; 、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须基于交易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受让人须基于交易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该动产;该动产; 、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被盗、被抢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被盗、被抢的财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财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思考题v1、何谓物权?其法律特征及种类如何?v2、何谓物权法定原则?何谓公示、公信原则v3、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及其灭失风险的承担。v4、善意取得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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