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课程提纲(浦东)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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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劳动关系课程内容 第一部分 劳动关系概述 第二部分 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第一部分 劳动关系概述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关系管理含义及基本内容 劳动法的作用-从法律角度确立和规范劳动关系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根本法律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 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法不适用以下人员: 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和社团的工作人员 农业劳动

2、者(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现役军人 家庭保姆 事业单位、社团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干部 劳动关系管理含义及内容概 念 劳动关系- 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 是指两个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完成一定的劳务工作进行等价交换而形成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一)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劳动法第15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权利u 平等就业

3、和选择职业权u 劳动报酬权u 休息权u 劳动保护权u 职业培训权u 社会保险权u 提请劳动争议权u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的义务u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u 学习政治、科学、文化、技术知识u 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u 保守国家和企业的机密保守国家和企业的机密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的权利u 依法依法录用、调动和辞退员工的权利u 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任免企业行政人员的 权利u 制定工资、报酬和福利方案的权利u 依法依法奖惩员工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的义务u 依法录用、分配、安排员工工作u 保障工会和职工代表行使其职权u 按照员工的劳动质量、数量支付劳动报酬u

4、加强员工思想、文化和业务教育培训u 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劳动关系的确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7条)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行政部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奖惩条例劳动保险职业培训安全卫生等方面行政部门与劳动者、用人单位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劳动就业劳动争议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行政部门与劳动者、用人单位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为职工提供服务签订集体合同监督用人单位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概念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

5、定,结合企业实际,为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并使之稳定运行,合理组织劳动,进行劳动管理而制定的办法、规定的总称劳动关系管理的基本内容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劳动定员、定额规则劳动岗位规范制定原则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其他制度(培训、考核、福利)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制定程序 1、职工参与 职代会或其他形式 2、正式公布 法人签署、加盖公章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一、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二、 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和方法三 、劳动争议的预防劳动争议的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6、十一次会议通过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主体合法二、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上海市事业单位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三、争议属于法定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市仲裁委受理: 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发生的劳动

7、争议; 本市企业与外籍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因缴纳城镇(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 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 1)坚持先调解后裁决 2)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二)、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保证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具有平等的权利义务,不偏袒任何一方二、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根据我国劳动立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调

8、节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则裁决的,则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最终判决调 解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职工代表:工会成员担任或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 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 由工会成员 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调解步骤: 通过调解的形式处理劳动争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和受理 3030日内日内 (二)、调查和调解(三)、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 3030日日1515日日调解原则: (一)、自愿原则(二)、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

9、依法申请仲裁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支付令; 劳动争议仲裁其特征为: 1、仲裁主体具有特定性 2、仲裁对象具有特定性 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 3、仲裁实施强制性 一方申请即可引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开始 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构成: 1、劳动

10、行政部门代表 2、同级工会代表 3、用人单位方面代表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 2、及时、迅速原则 3、一次裁决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1、申请和受理 申请:60日1年 立案决定 75日 答辩状 1510日2、案件仲裁准备 审查材料 调查取证 庭前调解 3、开庭审理和裁决 送达 开庭 答辩 质证 调解 合议 裁决4、仲裁文书送达 裁决书送达15日起诉 60日45日审结 延长3015日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

11、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举证责任: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中,用人单位负有部分举证责任。三、劳动争议的预防机制 一、三方协商机制 二、企业内部调整机制 一、三方协

12、商机制 1、主体:政府、工会、企业协会 2、形式:三方联合 3、内容: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内容 (劳动就业、劳动报酬、安全卫生、 工时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培训、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民主管理、劳动纠纷处理)4、原则:合法原则 平等原则 合作原则 利益兼顾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 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5条5、劳动关系协调预警机制 萌发萌发 酝酿酝酿 爆发五项重点工作:加强自我协调,健全源头预防加强预警研究,建立动态监控加强信息畅通,健全信息报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应急预防机制加强督查落实,健全预警反馈机制二、

13、企业内部调整机制 1、集体协商和谈判机制 2、工人参与管理机制 3、重视劳动协约和就业规则的作用 4、注意劳动关系双方的教育 5、建立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概述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劳动合同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第16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 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14、订立书面合同书面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2倍工资; 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之日起每月支付2倍工资;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法定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征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二、协商约定条款1.试用期2.培训3.保密事项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5.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期限的种类 有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 用人单位

15、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至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的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指双方当事人把完成某一项工作或劳动任务作为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约定任务完成后合同即自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踞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连续订立连续订立2 2次固定期劳动合同次固定期劳动合同,无第39条和第40条1、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

16、1年不与劳动者订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立书面合同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协商约定条款 专项协议 劳动关系当事人为明确劳动关系中特定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契约专项协议-试用期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法21条) 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规定: 3个月以上不满不满1年的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年以上不满3年的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工资-80% /相同岗位最低档 最低标准专项协议-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

17、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专项协议-竞业限制范围限制_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期限限制 不得超过2年支付约定 可以在限制期年按月支付专项协议-保密协议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法二十二条)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商业秘密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

18、营信息。 专项协议-服务期 专项培训费用、专项技术培训 违约金的约定 工资增长机制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一、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双方义务1、用人单位的告知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义务: 无论劳动者是否提出知悉要求,用人单位都应当主动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2 2、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只有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才有如实说明如实说明的义务。-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不能侵害隐私。劳动

19、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合法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签订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 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 合法原则 主体合法 内容合法 程序形式合法劳动者用人单位必备条款可备条款书面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2000元一、生效日期二、无效情形 : 订立行为 / 订立内容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20、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26条 一、生效日期二、无效情形三、无效的确认机关四、无效合同的处理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人民法院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停止 赔偿 停产 吊照 罚款 刑罚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履行原则:实际、全面、亲自、协作二、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劳动者、客观原因)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

21、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类别二、不得解除的情形及合同终止的规定三、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法律责任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类别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双方或单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关系一)协商解除(合意解除)二)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劳动者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一)即时解除二)需预告的解除三)经济性原因的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一)即时解除即时解除(过失性解除过失性解除)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22、,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乘人之危,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6/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一)即时解除(二)需预告的解除需预告的解除(非过失性解除非过失性解除)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40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一)即时解除(二)需预告的解除(三)经济性原因的解

23、除经济性原因的解除 破产 经营严重困难 重大调整 客观情况的改变劳动者单方_立即解除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身安全的劳动者单方解除随时解除(单方解除权): 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规章制度违反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法定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其他解除:提前30天、书面形式试用期解除:提前3天预告解除: 1)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经过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

24、医学观察期间;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劳或部分丧劳的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4)女职工三期;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本单位工作每满1年:1个月工资 工作年限6个月以下:半个月工资 6个月以上:1个月工资 高收入者双限: 标准上限: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期限上限: 12年 月工资: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协商一致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不能胜任工作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期满被依法宣告破产 单位解

25、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 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使劳动合同无效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劳动合同的终止 终止的条件 法定延续情形 双方赔偿责任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26、情形。 法定延续情形: 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经过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710级伤残期满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女职工三期;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终止情况: 工伤1-4级: 丧劳,不得终止,至退休 工伤5-6级: 大部分丧劳,经本人提出可解除、终止 工伤7-10级:期满可以终止,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三、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一)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三)连带赔偿责任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三、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一)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 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50%100%的赔偿费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赔偿的标准:经济补偿标准*2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赔偿的标准:经济补偿标准*2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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