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客运站客运站进站车辆排班规则 1.目的 为保证进站车辆有序发车,消减车辆发班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 特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客运站对进站客运车辆班次的编排和管理。 3.引用文件 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管理规定 4.管理职责 调度室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5.内容与要求 5.1 线路划分 5.1.1 线路须根据车辆的经营许可范围、客源需求等情况, 依照客运类别(普通或直达) 、对方站点、途经路线等经营要素进行 划分。具有相同经营要素的车辆应编排在同一线路发班。 5.1.2 对途经路线或对方站点相差不大的班车,如站场认为 有必要归为同一线路发班,经与相关参营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编排
2、在同一线路发班。 5.2 发班时刻编排 5.2.1 每条线路的发班时刻表要根据平时旅客流向、流时、 流量的一般规律及现有参营单位的车辆数、运输频率、道路状况、市 场前景和站场条件等因素科学制定。发班时刻表由站场提出,征求相 关参营单位意见后确定。 5.2.2 对日发 2 班或以上的班车,编排其发班时刻时,应充 分考虑其运输频率和对方站场发班时刻安排, 保证前后发班时间间隔 合理。 5.2.3 发班时刻表在运力增加等情况时,可作调整变动。变 动情况包括以下 3 类: 1)原发班时刻一律不变,在原末班车后新增发班时刻。 2)原发班时刻一律不变,在原发班时刻之间或早班前插入 新增发班时刻。 3)原发
3、班时刻变动,需要重新制定发班时刻表。 5.3 发班时刻选择 5.3.1 就近入位、先到先得原则。 1)对于第 1 类变动情况,新增发班时刻的选择遵循“先到先得”原则处理。此时,站场不需征求其它参营单位的意见。 2)对于第 2 类变动情况,新增发班时刻的选择遵循“先到先得”原则处理。同时,站场需征求插入前后原发班时刻参营单位 的意见,并允许其可优先选择发班时刻。 3)对于第 3 类变动情况,发班时刻的选择遵循“就近入位、先到先得”原则处理。此时,站场需征求该线路所有参营单位的 意见。先到先得原则是指按照每条线路的每台班车先后进站时间 为顺序选择发班时刻; 就近入位原则是指选择发班时刻时应选择与原
4、 发班时刻相近的新的发班时刻。 5.3.2 变更从新原则。 对方站点和客运类别发生变更的车辆,应重新编入相应线 路,重新选择发班时刻。 5.4 发班时刻管理 5.4.1 保护原有经营者原则。 1)在发班时刻和售票站点方面, 优先安排始发终到班车。 如始发终到班车因运力不足或班次密度不够等,不能满足旅客需求 的,需先知会本站场始发终到的相关参营单位解决;当相关参营单位 不能及时解决时,允许适当安排市内始发的顺道途经班车配客。 2)对原有普通班线,在新增相同直达班线前,须先征求 原普通班线参营单位的意见。如原普通班线愿意转为直达班线,并保 证在 60 天内投入运行的,则其投入后具有发班时刻优先选择
5、权。 3)对原有直达班线,在新增相同的直达或普通班线前, 须先征求原直达班线参营单位的意见。 4)如新增进站班车与原经营班车在行驶路线和售票站点 等方面相似且有冲突的,站场应征求原相似线路参营单位的意见,协 商一致后方可申办有关进站手续。 5.4.2 扶优汰劣原则。 1)在同等条件下, 发班时刻安排优先照顾经营行为规范、 服务水平高(此前 3 个月内无违规、无投诉)的单位;在调整发班时刻时,首先征求其意见,并尽量满足其选择或变更发班时刻的要求。 2)班车连续 3 次无故失班、无理拒载或有其它严重违规行为的,站场可以取消其原定的发班时刻,另行安排其它发班时刻。 3)如班车无故连续停班超过 10
6、天或已办理退站手续,但又重新复开的,进站时间从复开之日起计算。 4)班车在申请变更发班时刻的前 3 个月内,必须无违规行为和违反站场其它规定的行为。 5)新增班车选定的发班时刻,在批准进站后如未能及时投入运行的,可保留 7 天;超过 7 天后,该发班时刻可供同一线路的 其它参营单位选择。 5.4.3 站场调解原则。 1)对进站班车的班次安排,站场需与原有线路及相关线 路参营单位协商一致后,再申办进站手续。 2)如经营者在共同协商中出现分歧,且多次(原则上为 3 次以上)谈判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站场按照“公平、公正、 合理、合法”的原则统筹协调安排。 3)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期间,站场可根据疏运
7、需要,在满 足正班车客源的基础上,安排合法的客车临时加班。站场安排临时加 班应先安排原线路参营单位的合法车辆, 在原线路参营单位运力不能 及时到位或没有加班运力时,可安排其它合法的客车临时加班。 4)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期间或客观因素发生变化时,站场 有权临时(调整时间为 5 天内)调整任一条线路的发班时刻,包括延长全天营业时间段、提前首班车发车时间、延后末班车发车时间、增 加班次密度等。站场在调整前,需知会相关参营单位。 5.5 违规处理 5.5.1 如因站场违反上述原则导致企业间产生纠纷的,运管部门将责令站场限期整改, 对整改达不到要求或 1 年内出现纠纷 2 次或以上的站场,将予以停办新增业务 1 至 3 个月的处理, 并通报批评。 5.5.2 对经营中违规行为严重的车辆,运管部门将调整其进站,并报请省交通厅作进一步处理,站场须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