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1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2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34第四节 公司股东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法律制度第五节 股权转让与股份发行1第六节 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制度2第七节 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与消灭34第八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3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一)公司的概念l公司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企业形式之一,它是指依法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特征l即法人性、营利性、社团性和社会责任性4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三)公司的分类1.按股东对公司所负责
2、任为标准,公司可以划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2.依照信用基础的不同,公司可以划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3.以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为标准,公司有母公司和子公司之分4.以内部管辖关系为标准。许多公司为方便开展业务而设置的分支机构、或者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与分公司相对的就是本公司。5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二、公司法(一)公司法的概念l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调整公司各种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公司法外,它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l而狭义的公司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文本,我国
3、现行有效的公司法文本为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6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二、公司法(二)公司法的适用范围l公司法适用于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适用公司法。7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三、公司相关事项与制度(一)公司章程l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依法制定,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等事项,并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的基本文件。l 不同公司其章程的制定、修改程序有所不同,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由股
4、东共同制定,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章程修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由发起人制定,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其章程还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章程修改则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是由股东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则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董事会制订后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8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三、公司相关事项与制度(一)公司章程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l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应包含:(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
5、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还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9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三、公司相关事项与制度(一)公司章程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l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6、(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10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三、公司相关事项与制度(二)公司经营范围l公司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公司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的范围,即公司业务活动的界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并需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可以通过修改章程来改变经营范围,当然,改变经营范围之后还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11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三、公司相关事项与制度(三)公司登记1.公司登记的概念l公司登记是指公司登记机关依申请人的申请,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公司设立、变
7、更、终止等事项进行审查、记载并公示的制度。公司登记可以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三种类型。12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三、公司相关事项与制度(三)公司登记2.公司登记的效力(1)消极效力l 如果法律规定的登记事项未经登记并公示,在登记要件主义下,不能发生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果;而在登记对抗主义下,虽能发生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果,但不能以之对抗第三人。(2)积极效力l 即法定登记事项一经核准登记并公告之后,在登记要件主义下,公司发生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果,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登记对抗主义下,第三人除基于正当理由而对此尚不知悉外,不论其出于善意还是恶意,均能对其产生对抗效
8、力。13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三、公司相关事项与制度(四)公司营业执照与法定代表人l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上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如果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l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新公司法取消了旧法将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作为公司绝对的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强调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14第一节
9、 公司法概述三、公司相关事项与制度(五)公司投资与担保l 新公司法充分保障了公司转投资的自由,其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其他法律对公司转投资做出例外规定预留了空间,使公司有机会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例如普通合伙人。当然,公司对外投资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即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有限额规定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l 公司可以对内或对外提供担保,当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所需履行的程序同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规定,即由
10、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而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则只能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关联股东对该事项不得行使表决权。15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三、公司相关事项与制度(六)公司法律责任l 公司法对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另立会计账簿,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清算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估、验资机构弄虚作假,公司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等情况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法律责任,以规范公司及其股东、清算组、公司登记机关以及相关机构等的行为。l 公司法还确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也就是说,当公司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但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应先
11、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6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一、公司设立的条件(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l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必须由五十个以下股东组成;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l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且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17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二、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的出
12、资(一)注册资本l公司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它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法对不同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有所区别,详见表:18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二、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的出资公司类型注册资本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首次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万元,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一人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出资额。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
13、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五百万元,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五百万元,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19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二、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的出资(二)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1.出资方式l 股东或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企业商誉、特许经营权等。全体股东或发起人
14、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l 对于货币出资,应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对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0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二、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的出资(二)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2.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l 有限责任公司中,实际出资人可以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时,权益归属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而非股东名册记载或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实际出资人要想取得股东身份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对于货币出资,应足额存
15、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对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l 此外,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时,股权归属依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实际出资人可就其损失向名义股东追偿。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该实际出资人与其名义股东均应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当然,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21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二、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的出资(二)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3.瑕疵出资l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瑕疵出资的多种情形及处理办法出资行为处理办法行为效力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参照善意取得的规定来认定参照
16、善意取得的规定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取得的股权。承认其效力以划拨土地或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人应在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已办理的,出资行为有效;未办理,认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2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二、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的出资(二)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3.瑕疵出资出资行为处理办法行为效力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人民法院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认定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与所定价额接近,出资行为有效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
17、财产出资已经交付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前述期间内办理的,认定其已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自实际交付财产之日起享有相应股东权利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责令交付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23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二、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的出资(二)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3.瑕疵出资出资行为处理办法行为效力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认定已履行出资义务不符合上述项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已补正的,认定已履行出资义务;
18、逾期未补正的,认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符合上述第项规定法院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未全面履行义务与所定价额接近,出资行为有效24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二、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的出资(二)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4.出逃出资l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公司法解释三对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当相关股东或者发起人、认股人做出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
19、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且损害公司权益时,便可以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25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二、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的出资(二)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5.出资责任l 及时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若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应当对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的责任l 有限责任公司中,瑕疵出资股东应对守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及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发起人同样应当依照发起人协议对守约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2)对公司的责任l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
20、股东,应当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及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3)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l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在其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6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三、公司设立的程序(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l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须遵循以下程序:l(1)制定公司章程。l(2)股东按期缴纳出资。l(3)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l(4)申请设立登记。27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三、公司设立的程序(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l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1.发起设立程序l(1)签
21、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l(2)制定公司章程。l(3)发起人认购股份。l(4)验资机构验资。l(5)申请设立登记。28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三、公司设立的程序(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2.募集设立程序l 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样需要签订发起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等,但募集设立还需履行如下特殊程序:l(1)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l(2)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公司承销。l(3)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l(4)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l(5)召开创立大会。l(6)申请设立登记。29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三、发起人责任(一)发起人的概念l 公司
22、的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二)发起人的对内责任l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l 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其发起人还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责任。30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三、发起人责任(三)发起人的对外责任1.合同责任l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应承担合同责任;若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则由公司承担该责任。l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成立
23、后公司应承担合同责任,但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系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谋利的,除相对人善意外,公司可主张免责。l 若公司因故未能成立,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由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的,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其责任范围。31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三、发起人责任(三)发起人的对外责任2.侵权责任l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的,由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
24、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32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与股东大会(一)股东(大)会的性质、组成与职权 l 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会与股东大会均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l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
25、、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3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与股东大会(一)股东(大)会的性质、组成与职权 l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于签名后置备于公司。l 国有独资公司同样不设股东会,而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上述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则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此外,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以及申请破产,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
26、,还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4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与股东大会(二)股东会会议1.类型l 股东会会议可以分为首次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则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2.召集主持l 公司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7、35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与股东大会(二)股东会会议2.召集主持l 当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时,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l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36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与股东大会(二)股东会会议3.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l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l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时,必须经代
28、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决议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l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37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与股东大会(三)股东大会1.类型l 股东大会可以分为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l(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l(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l(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l(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l(5)监事会提议召开
29、时;l(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38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与股东大会(三)股东大会2.召集和主持l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l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时,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l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30、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还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39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与股东大会(三)股东大会3.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l(1)一股一权(2)累计投票制(3)特别决议事项。l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此外,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时,也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
31、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l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40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与股东大会(三)股东大会股东会与股东大会会议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召开临时会议上,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而股份有限公司中,除董事会、监事会等提议外,某些特定情形出现时,公司也应及时召开临时股
32、东大会。(2)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而股东会表决中,没有此规定。(3)对于可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适格股东,股东会会议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东大会会议不仅有持股比例的限制,还有持股期间的要求,即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4)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通常实行一股一权。(5)召开股东会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股东等的时间要求也有所区别。41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二、董事会(一)董事会的组成、任期与职权 1.组成l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一般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仅
33、设一名执行董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l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应当有职工代表,其职工代表
34、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42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二、董事会(一)董事会的组成、任期与职权 2.任期l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3.职权l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
35、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l 其中,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除上述职权之外,还可以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该公司董事会行使的股东会的部分职权。43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二、董事会(二)董事会会议 1.召集与主持l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均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l 此外,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6、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44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二、董事会(二)董事会会议 2.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l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除公司法另有规定之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l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同样实行一人一票。此外,公司法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中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如果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37、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以免责。l 公司法还对上市公司关联董事的表决权进行了限制,根据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45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三、经理l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以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也可以兼任公司经理。l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8、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46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四、监事会(一)监事会的组成、任期与职权1.组成l 公司应设监事会,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仅设一至二名监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得少于三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l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
39、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并由公司章程规定其具体比例。在职工代表的产生上,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l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47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四、监事会(一)监事会的组成、任期与职权2.任期l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若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40、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3.职权l 根据法律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48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四、监事会(一)监事会的组成、任期与职权3.职权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
41、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l 此外,监事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当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当然,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来承担。l 但是,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只能行使上述第(1)至(3)项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49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四、监事会(二)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l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会议由半数
42、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l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除设主席一人外,还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会议首先应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才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六个月就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其监事同样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50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四、监事会(三)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l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均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能
43、通过。监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51第四节 公司股东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股东权利l 所谓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财产权以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具体如下:l(1)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l(2)知情权。l(3)股权(份)转让权。l(4)红利分配请求权。l(5)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l(6)退股权。52第四节 公司股东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l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l(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l
44、(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l(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53第四节 公司股东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l(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l(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l 如果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
45、员,则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一旦出现上述情形,公司也应当及时解除其职务。54第四节 公司股东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l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或者进行下列行为:l(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
46、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55第四节 公司股东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l 除此之外,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也就是说,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应当列席并接受质询,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不要
47、求其列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便不能出席。l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6第四节 公司股东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股东诉讼(一)股东代表诉讼l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来自公司内部或他人的不法侵害但公司却怠于起诉时,适格股东便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l 不同于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所享有的诉权实际上是本属于公司的权利交由股
48、东来行使,诉讼获得的利益或不利的后果均由公司承担,而与股东私人利益无涉。57第四节 公司股东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股东诉讼(一)股东代表诉讼1.适格股东l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业已期满的持股时间。58第四节 公司股东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股东诉讼(一)股东代表诉讼2.竭尽公司内部救济l 具体而言,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适格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
49、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公司监事出现上述情形时,适格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当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其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适格股东才可以提起代表诉讼。l 当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适格股东亦可以提起代表诉讼。比如说,公司在清算时,如果清算组成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适格股东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便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其仍然
50、可以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9第四节 公司股东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股东诉讼(二)股东直接诉讼l 直接诉讼中股东根据其出资而享有起诉权,系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讼结果归股东个人承担。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直接诉讼主要由以下几种:1.无效之诉l 当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受害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对于无效决议的具体情形,我们认为公司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可以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2.撤销之诉l 当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