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有的特征:劳动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有的特征:1、主体的固定性。2、人身性 3、法定性 4、书面性 二、劳动合同的具体制度二、劳动合同的具体制度(一)、劳动合同的签订1 1、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的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 2、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必备条款: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
2、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可备条款可备条款1)试用期;2)培训;3)商业秘密;4)补充保险;5)福利待遇;6)其他事项。3 3、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原则。)合法原则。合法是劳动
3、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合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形式和和内容内容必须符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劳动合同强调的公平性是指在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歧视性的态度对待不同的劳动者,应该一视同仁地提供相同的劳动工资、福利等待遇。3)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尽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天然不平等的状态,但是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是平等的主体,劳动者可以选择符合自己志趣的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订立劳动合同
4、时要诚实,讲信用。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4 4、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形式、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其立法意图和目的显示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和形式应该遵循:第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三,书面形式而没有规定口头形式的合法性。不签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签劳动
5、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
6、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5 5、无固定期限劳
7、动合同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定无确定终止时间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协商确定协商确定 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不足十年的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
8、九条(注:劳动者过错)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注:劳动者客观原因不能胜任工作)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视为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 6、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劳
9、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
10、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1 1)、概念)、概念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正是状态,用人动关系还处于正是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试用期存在问题较多:试用期过长试用期工资待遇过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随意解除合同 试用期与学徒期、见习期的区别 关于学徒期与试用期,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的规定,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
11、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劳动部办公厅对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中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随着毕业分配制度的变革,企业用工制度的变化,实践中见习期制度已经不多见,
12、将慢慢退出历史舞台。对试用期的理解: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并存,不得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与劳动合同期限同时开始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 2)、试用期的时间限制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3)、试用期的工资待遇问题第二
13、十条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百分之八十,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4)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者在试用期试用期内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期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承
14、担违约金除劳动合同不需承担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的无效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三)劳动合同的解除(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
15、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种类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 用人单位 无过失性解除 过失性解除 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情形 合意解除合意解除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劳
16、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济补 偿。偿。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体现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在两个方面:一、遵守解除预告期提前三十日提
17、前三十日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付经济补偿金。可以不给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
18、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特别解除权特别解除权 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指 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解除过失性解除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9、;(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无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20、,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1、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第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第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第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第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济性裁员的程序约束经济性裁员的程序约束 企业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或者虽不足20人但裁员人数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需走以下程序:首先首先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出裁减人员方案;然后然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并修改;接着接着向市劳动保障局报告并听取意见;最后最后由企业
22、公布裁员方案和办理手续。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有七类人不能裁有七类人不能裁: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5、残疾职工;6、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的,只允许裁减一人;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不得
23、解除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情形: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四)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满的
24、;(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不再 存在。存在。劳动法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5、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 :第一、阶段不同;第一、阶段不同;第二、结束劳动关系的条件都有第二、结束劳动关系的条件都有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但具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但具体内容不同;体内容不同;第三、预见性不同;第三、预见性不同;第四、适用原则不同。第四、适用原则不同。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缓至相应的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缓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项规定部
26、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终止,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时因存在法劳动合同期满时因存在法定的特
27、殊情形,劳动合同应当定的特殊情形,劳动合同应当 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五)经济补偿金(五)经济补偿金 请同学们思考:作为用人单位支付给离职后劳动作为用人单位支付给离职后劳动者的者的一种补偿金,属于什么性质呢?一种补偿金,属于什么性质呢?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条件: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条件: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8、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
29、工作年限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
30、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六)服务期(六)服务期 服务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在用人单位专门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劳动者必须为 用人单
31、位提供服务的期限。约定服务期的条件:约定服务期的条件:1、用人单位使用的是专项培训费用,专项培训费用,不是职业培训费用。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3、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约定。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的关系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的关系1、服务期可以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通过合同固定下来,则对双方就具有约束力。2、在劳动合同到期、服务期未满,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辞职,单位必须同意,但是辞职的劳动者必须按服务期协议的规定给予用人单位赔偿。违约金承担的标准违约金承担的标准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
32、数额不得超过用人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七)集体合同(七)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集体合同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即集体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即集体协商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据法律、法规协商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
33、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议。请同学们思考:请同学们思考: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区别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区别(1)当事人主体不同。(2)内容不同。(3)适用范围不同。(4)法律效力不同。(5)违约责任不同。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的签约人(当事人)1、劳动者方签约人基层工
34、会委员会 尚未建立基层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2、用人单位签约人用人单位的单位行政 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谈判。谈判。审议。审议。签字。签字。报送审查登记。报送审查登记。公布。公布。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的内容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中的一项或者数项订立集体
35、合同。以上事项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理解基本相同。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
36、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依据由劳动部颁发的依据由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自(自20042004年年5 5月月1 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集体协商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职工和
37、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八)劳务派遣 在人力资源界一般称之为人力派遣或租赁,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劳动法学界一般称之为劳动派遣。其通常是指,劳
38、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派遣契约,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其在被派企业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派遣服务关系(民事合同关系)派遣单位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用工单位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 劳动者劳动者 请同学们注意:请同学们注意: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由用工单位使用,劳动者已成为用工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而不是派遣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劳动过程由用工单位而不是派遣单位组织和管理。可见,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的是供其使用的劳动力或员工,而不是劳务。所以,将这种现象称为“劳动派遣”或“劳动力派遣”比称为“劳务派遣”似乎更为恰当。但基于我国实务界已有“劳务派遣”的俗称和劳
39、务派遣现阶段分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和商务行政部门管理,故立法中选择了“劳务派遣”这一称谓。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1、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 1)、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5)、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2、强化了对实际用工单位的约束,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
40、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禁止差别对待。3)、劳务派遣岗位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4)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5)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劳动保护制度劳动保护制度 本章所指劳动保护是劳动
41、者在本章所指劳动保护是劳动者在劳动劳动过程中享有的基本的劳动权利,包括工作过程中享有的基本的劳动权利,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以及社会保障等内时间、休息休假、工资以及社会保障等内容,同时基于劳动者中妇女和未成年人是容,同时基于劳动者中妇女和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的特征,对这类群体给与了特殊弱势群体的特征,对这类群体给与了特殊的劳动权利保护。的劳动权利保护。一、工作时间(一)、概念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也即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在用人单位完成工作或生产的时间。(二)、种类1、标准工作时间(标准工时)8day 5week2、缩短工作时间 3、延长
42、工作时间 加班、加点4、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法律依据:1、劳动法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2、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3、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劳部发19972711997271号号)一、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
43、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若干问题的意见问题的意见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5、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可分别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
44、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二、休息休假(一)、概念 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劳动者每天休息的时数、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二)、种类(二)、种类 1、日休息时间 2、周休息时间 3、法定节假休息 4、探亲假 5、带薪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6、其他休假 婚丧假 产假三、工资三、工资(一)概念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一般包括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在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二)工资的形
45、式 1、工资的基本形式 1)、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劳动者生产的合格产品数量和其他可以计量的作业量和预先约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的工资。2)、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单位时间工资标准和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时间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2、工资的辅助形式 1)奖金,即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数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2)津贴,是指补偿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3、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一百五十的
46、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4、最低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四、劳动安全卫生四、劳动安全卫生(一)概念 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或者职业安全卫生,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应
47、得到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基本保障的制度。(二)、一般规定1、劳动安全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2、劳动安全条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3、职业病防治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年月日职业病防治法(三)、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劳动保护(三)、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劳动保护
48、1、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1)经期保护,根据劳动法第60条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孕期保护,根据劳动法第61条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生育期保护,根据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与15天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的流产者给与42天的产假。4)哺乳期保护,根据劳动法第6
49、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 2、对未成年的特殊保护、对未成年的特殊保护 1)、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特点安排工作 根据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根据劳动法第6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3)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保护实行等级制度 要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三节第三节 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监察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监察
50、制度一、劳动争议处理(一)概念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2、内容的多元性3、人身性和财产性(二)、劳动争议的范围(二)、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条 劳动争议的范围是: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