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页,共93页。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念一、基本概念二、用人单位的主要法律责任二、用人单位的主要法律责任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主要职责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主要职责第2页,共93页。一、基本概念一、基本概念 (一)职业病(一)职业病 1、定义 当当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定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和器质和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征象,影响劳动能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征象,影响劳动能力,称为力,称为职业病职业病 。第3页,共93页。2、职业病分类:职业病
2、分类:(1 1)广义职业病广义职业病:即医学上泛指各种职:即医学上泛指各种职 业病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业病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2 2)法定职业病法定职业病:即立法意义上的职业:即立法意义上的职业 病,见病,见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第二条第二款规第二条第二款规 定,而且必须是颁布定,而且必须是颁布“职业病目录职业病目录”中所规中所规 定的职业病;(定的职业病;(1010大类大类115115种)。种)。第4页,共93页。3 3、法定职业病是赔偿性疾病法定职业病是赔偿性疾病 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死亡时,均应按劳动
3、保险条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死亡时,均应按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劳保待遇。例有关规定给予劳保待遇。第5页,共93页。(二)职业病危害因素(二)职业病危害因素 1 1、化学因素、化学因素 生产性毒物:生产性毒物:如铅、汞、苯、氯、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如铅、汞、苯、氯、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各种化学物质等各种化学物质(高毒高毒5454种,一般毒物种,一般毒物300300余种余种)生产性粉尘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第6页,共93页。2 2、物理因素、物理因素 噪声、振动噪声、振动 异常气温:如高温、低温异常气温:如高温、低温 异常气压:如高气
4、压、低气压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 电磁辐射、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电磁辐射、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高频和微波)、激光等射(高频和微波)、激光等 电离辐射:电离辐射:如如X X射线、射线、射线等。射线等。3 3、生物因素、生物因素 如附着在动物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布鲁氏杆菌、林业工作者可能如附着在动物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布鲁氏杆菌、林业工作者可能接触的森林脑炎病毒、医务工作者可能接触的传染性病原物等。接触的森林脑炎病毒、医务工作者可能接触的传染性病原物等。第7页,共93页。(三)职业禁忌(三)职业禁忌 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
5、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病危害和患职业病或者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病危害和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人特殊生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理或者病理状态。(如白血球低、活动性肺结核和肺部严重疾患、各种精神(如白血球低、活动性肺结核和肺部严重疾患、各种精神疾病、神经病、肝、肾病等)疾病、神经病、肝、肾病等)第8页,共93页。(四)(四)职业病的特点职业病的特点 1 1、病因明
6、确、病因明确 病因即职业病危害因素,在控制病因或作用条件病因即职业病危害因素,在控制病因或作用条件后,可消除或减少发病,故职业病重在预防;后,可消除或减少发病,故职业病重在预防;2 2、职业病危害因素大多可检测,需达到一定的强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大多可检测,需达到一定的强度 (浓度或浓度或剂量剂量)才能致病;才能致病;3 3、在接触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很、在接触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少只出现个别病人。4 4、大多数职业病如能早期诊断、治疗处理,康复效果较好,但、大多数职业病如能早期诊断、治疗处理,康复效果较好,但有些职业病有些职业
7、病 (例如矽肺例如矽肺),目前尚无特效疗法,只能对症综合处理,目前尚无特效疗法,只能对症综合处理,故发现愈晚,疗效愈差;,故发现愈晚,疗效愈差;5 5、除职业性传染病外,治疗个体无助于控制人群发病。、除职业性传染病外,治疗个体无助于控制人群发病。第9页,共93页。第10页,共93页。二、二、用人单位的主要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n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n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n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n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8、放射防护条例n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n女职工劳动保护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保护n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n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1页,共93页。相关部门规章、文件:相关部门规章、文件:职业病目录职业病目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高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待颁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待颁布)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待颁布)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待颁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督管理办法(待颁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督管理办法(待颁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三同时”监督管理办
9、法(待颁布)监督管理办法(待颁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待颁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待颁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12页,共93页。国家职职业病防治规划(国家职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920092019年)年)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许可
10、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许可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
11、2009-20192009-2019年)的通知年)的通知 2009-12-202009-12-20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知的通知的通知 2019-4-152019-4-15 陕西省安监局关于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陕西省安监局关于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9-11-202009-11-20 陕西省安监局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陕西省安监局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009-8-212009-8-21第13
12、页,共9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正案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第五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胡锦涛 第14页,共93页。目目 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
13、则第二章第二章 前期预防前期预防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15页,共93页。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16页,共93页。第二条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
14、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引起的疾病。第17页,共93页。第三条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
15、治理。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18页,共93页。第四条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
16、的意见。第19页,共93页。第五条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20页,共93页。第六条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21页,共93页。第七条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17、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22页,共93页。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
18、害严重的、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第23页,共93页。第九条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24页,共93页。第十条第十条
19、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并组织实施。第25页,共93页。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
20、能力。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第26页,共93页。第二章第二章 前期预防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
21、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消除职业病危害。第27页,共93页。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
22、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28页,共93页。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
23、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第29页,共93页。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
24、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第30页,共93页。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5、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控制效果评价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31页,共93
26、页。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进行。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国家对从事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等作业实行特特殊管理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32页,共93页。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
27、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
28、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33页,共93页。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
29、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34页,共93页。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第35页,共93页。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
30、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36页,共93页。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31、六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32、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37页,共93页。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价。检测、评价
33、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资质认可的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
34、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业。第38页,共93页。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维护注意事项、职业
35、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39页,共93页。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6、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射性警示标识。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进口放射
37、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40页,共93页。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
38、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责任。第41页,共93页。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39、职业病防)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者欺骗。劳动者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劳动者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
40、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42页,共93页。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业卫生培训,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
41、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识,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第43页,共93页。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
42、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
43、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疗卫生机构承担。第44页,共93页。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
44、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章。第45页,共93页。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发生或者
45、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
46、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承担。第46页,共93页。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47页,共93页。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二)获
47、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
48、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其行为无效。第48页,共93页。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工会组织应
49、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第49页,共93页。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
50、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第50页,共93页。第四章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