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v附件二、附件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内容内容一、注册分类二、申报资料项目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四、申报资料项目表及说明五、临床研究要求一、注册分类一、注册分类一、化学药品的注册分类一、化学药品的注册分类v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v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v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v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v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化学药品的
2、注册分类化学药品的注册分类v注册分类1-5品种为新药v注册分类6为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化学药品的注册分类情况化学药品的注册分类情况v注册分类1、2强调该药物系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v注册分类3强调该类药物国外已上市,国内未上市销售。化学药品的注册分类情况化学药品的注册分类情况v注册分类4主指原药物已在国内或国外上市销售,改变后的药物药理作用未发生改变且国内外均未上市。v注册分类5强调对国内已上市的药品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化学药品的注册分类情况化学药品的注册分类情况v注册分类的思路:v 根据申报品种国内外上市销售情况,为便于技术上的统一要求管理而划分。注册分类注册分类1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
3、售的药品、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v(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v(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v(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v(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v(5)新的复方制剂;v(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v1.6类: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新增注册分类)v新适应症是指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与原适应症的药物机理不同的适应症。v属于注册分类1.6的,不单独给予监测期。注册分类注册分类2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
4、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市销售的制剂。v原剂型已在国外或者已在国内上市,改变给药途径后的剂型尚未在国内外上市注册分类注册分类3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v(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v(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v(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v(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v3.4类: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上市的新适应症。(新增注册分类)v新适应症是指已在
5、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与原适应症的药物作用机理不同的适应症。v属于注册分类3.4的,不单独给予监测期。注册分类注册分类4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v已上市销售的盐类药物指在国内或者国外已上市销售的盐类药物。改变后,药物的药理作用未发生改变且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v如果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后而制成的药物已在国外上市销售,则按注册分类3的申报资料要求办理。注册分类注册分类5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改变
6、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v强调不能改变给药途径注册分类注册分类6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v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所制定质量指标、检验方法及生产工艺等的技术要求。包括:v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v、药品注册标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特定的标准。v、其他药品标准:国家颁布的其它药品标准。如:历版药典、生物制品规程、部颁、局颁、新药转正标准、进口药标准(年月日以后的)二、申报资料项目二、申报资料项目二、申报资料项目二、申报资料项目v包括四部分:v综述资料v药学研究资料v药理毒理研究
7、资料v临床试验资料(一)综述资料(一)综述资料v1、药品名称。2、证明性文件。3、立题目的与依据。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二)药学研究资料(二)药学研究资料v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13、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5、直接接触药品的
8、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v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8、一般药理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1、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v22、复方制剂中多种成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3、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4、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5、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6、依赖性试
9、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7、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四)临床试验资料(四)临床试验资料v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30、临床研究者手册。31、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32、临床试验报告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v1、资料项目1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并注明其化学结构式、分子量、分子式等。新制定的名称,应当说明命名依据。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v2、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v(1)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
10、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样品制备车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2)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属于新药的放射性药品需提供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v(4)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复印件及临床试验用药的质量标准;(5)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
11、复印件。(6)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v3、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v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品研发、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v4、资料项目4对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v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并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综合评价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v5、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v包括按有关规定起草的药品说明书、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相关文献或原发明厂
12、商最新版的正式说明书原文及中文译文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v6、资料项目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v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学研究(合成工艺、剂型选择、处方筛选、结构确证、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制定、稳定性研究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v7、资料项目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v包括工艺流程和化学反应式、v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反应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法、主要理化常数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v注明投料量和收得率以及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引入的杂质或其他中间产物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v7、资料项目8制
13、剂处方及工艺的研资料,包括:v处方、处方的筛选、工艺的研究、工艺流程图等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v8、资料项目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v包括理化性质、纯度检查、溶出度、含量测定及方法学验证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v9、资料项目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v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v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应当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及浓度,有不同的,应详细说明。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v提供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另附资料,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
14、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v药品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等的制定依据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v10、资料项目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v指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v临床试验前报送资料时提供至少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v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时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v11、资料项目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v包括采用直接接触药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v12、资料项目16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是指所申请药
15、物的药理毒理研究(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v13、资料项目27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v是指所申请药物的体外和体内(动物)药代动力学(吸收、代谢、分布、排泄)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v14、资料项目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v是指国内外有关该品种临床试验的文献、摘要及近期追踪报道的综述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v15、资料项目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应对拟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临床试验的重要内容进行详细描述
16、,并有所报送的研究资料支持。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应科学、完整,并有对与拟定试验的潜在风险和收益相关的非临床和临床资料进行的重要分析的综合性摘要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v16、资料项目30临床研究者手册:v是指所申请药物已有的临床试验资料和非临床试验资料的摘要汇编v目的是向研究者和参与试验的其他人员提供资料,帮助他们了解试验药物的特性和临床试验方案。v研究者手册应当简明、客观v四、申报资料项目表及说明四、申报资料项目表及说明申报资料项目表及说明申报资料项目表及说明v根据注册分类的不同报送不同的研究资料,具体情况见申报资料项目表v注:1、“”:指必须报送的资料和/或试验资料。2、
17、“”:指可以用文献资料代替试验资料。3、“”:指可以无需提供的资料。4、“*”:按照说明的要求报送资料,如?8,指见说明之第8条。5、“”:按照本附件“五、临床试验要求”中第4条执行。6、文献资料为所申请药物的各项药理毒理(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学、毒理学、药代动力学等)研究的文献资料和/或其文献综述资料。说明说明v1、注册分类15的品种为新药,注册分类6的品种为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对监测期内的新药,如生产工艺确有重大改进,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仍可按照该新药原注册分类申报。新药注册资料的申报新药注册资料的申报v2、申请注册新药,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的要求报送资料项目130(资
18、料项目6除外);临床试验完成后报送的资料项目包括重新整理的综述资料16、资料项目12和14、临床试验资料2832以及重新整理的与变更相关的资料和补充的资料,并按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对于注册分类1的品种,临床试验完成后应根据临床期间进行的各项研究的结果,重新整理报送资料项目130的全部资料。同时申请注册属于注册分类3的原料药和属于注册分类6的制剂的,其原料药的注册申请应当符合申报生产的要求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v申请注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的要求报送资料项目116和2830。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在临床试验完成后报送资料项目2832以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
19、并按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v申请注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应根据品种的工艺、处方进行全面的质量研究,按国家标准与已上市产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无法按照国家标准与已上市产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的,应按照新药的要求进行质量研究,必要时对国家药品标准项目进行增订和/或修订单独申请药物制剂单独申请药物制剂v必须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一式2份,分别放入资料项目2的资料(证明性文件)和资料项目13号的资料(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中。使用国产原料药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原料药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
20、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签订的供货协议、销售发票等的复印件单独申请药物制剂单独申请药物制剂v使用进口原料药的,应当提供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或国内合法的销售代理商签订的供货协议、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复印件等单独申请药物制剂单独申请药物制剂v药品注册过程中,研制制剂所用的进口原料药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同一活性成份制成的小水针、粉同一活性成份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之间互相改变的药针剂、大输液之间互相改变的药品注册申请品注册申请v应当由具备相应剂型生产范围的药品
21、生产企业申报对用于育龄人群的药物对用于育龄人群的药物v应当根据其适应症和作用特点等因素报送相应的生殖毒性研究资料下列新药应当报送致癌试验资料下列新药应当报送致癌试验资料v对于临床预期连续用药6个月以上(含6个月)或治疗慢性复发性疾病而需经常间歇使用的药物,均应提供致癌性试验或文献资料下列新药应当报送致癌试验资料下列新药应当报送致癌试验资料v(1)新药或其代谢产物的结构与已知致癌物质的结构相似的;(2)在长期毒性试验中发现有细胞毒作用或者对某些脏器、组织细胞生长有异常促进作用的;(3)致突变试验结果为阳性的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新药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新药v镇痛药、抑制药、兴奋药以及人体对其化学结
22、构具有依赖性倾向的新药,应当报送药物依赖性试验资料属注册分类属注册分类1 1的新药的新药v一般应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过程中进行毒代动力学研究属注册分类属注册分类1 1中用拆分或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用拆分或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v1、应当报送消旋体与单一异构体比较的药效学、药代动力学和毒理学(一般为急性毒性)等反映其立题合理性的研究资料或者相关文献资料。2、在其消旋体安全范围较小、已有相关资料可能提示单一异构体的非预期毒性(与药理作用无关)明显增加时,还应当根据其临床疗程和剂量、适应症以及用药人群等因素综合考虑,提供与消旋体比较的单一异构体重复给
23、药毒性(一般为3个月以内)或者其他毒理研究资料(如生殖毒性)属注册分类属注册分类1 1中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中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v如其组份中不含本说明8所述物质,可以免报资料项目2325。v见55、56属注册分类属注册分类1 1中中“新的复方制剂新的复方制剂”v应当报送资料项目22v一般应提供与单药比较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如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显示其毒性不增加,毒性靶器官也未改变,可不提供资料项目27v如其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结果显示无重大改变的,可免报资料项目2325属注册分类属注册分类2 2的新药的新药v其药理毒理研究所采用的给药途径应当与临
24、床拟用途径一致。一般情况下应当提供与原途径比较的药代动力学试验和/或相关的毒理研究资料(如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和/或局部毒性试验)属注册分类属注册分类3 3中改变给药途径,已在境外上市销中改变给药途径,已在境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售的制剂v应当重视制剂中的辅料对药物吸收或者局部毒性的影响,必要时提供其药代动力学试验或者相关毒理研究资料属注册分类属注册分类4 4的新药的新药v1、应当提供与已上市销售药物比较的v药代动力学v主要药效学v一般药理学v急性毒性试验资料v反映改变前后的差异,必要时还应当提供重复给药毒性和其他药理毒理研究资料局部用药局部用药v除按所属注册分类及项目报送相应资料外,应当报送资料项目2
25、1,必要时应当进行局部吸收试验缓释、控释制剂缓释、控释制剂v对于存在明显安全性担忧(如安全性范围比较小、给药剂量明显增加)的缓、控释制剂,一般应当提供与已上市缓控释制剂或常释制剂比较的单次给药的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v1、原料药质量研究资料应当包括与已上市销售的原料药进行各项测试对比数据。v2、制剂的质量研究资料,应当与已上市销售药品进行各项测试对比。v3、口服固体制剂应当提供溶出度、释放度等项目的比较研究资料v五、临床试验要求五、临床试验要求(五)、临床试验要求(五)、临床试验要求v办法中规定:v第二十三条 临床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v第二十四条
26、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v 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I、II、III期临床试验,有些情况下可仅进行II期和III期。(五)临床试验要求(五)临床试验要求v属注册分类1和2的新药,应当进行临床试验。(1)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求;(2)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试验组)要求:I期为20至30例,II期为100例,III期为300例,IV期为2000例(五)临床试验要求(五)临床试验要求v3)避孕药的I期临床试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II期临床试验应当完成至少100对6个月经周期的随机对照试验;III期临床试验完成至少10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试验;IV期临
27、床试验应当充分考虑该类药品的可变因素,完成足够样本量的研究工作(五)临床试验要求(五)临床试验要求v属注册分类3和4的新药,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10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多个适应症的,每个主要适应症的病例数不少于60对。避孕药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5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试验(五)临床试验要求(五)临床试验要求v属于下列二种情况的,可以免予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1)局部用药,且仅发挥局部治疗作用的制剂;(2)不吸收的口服制剂。(五)临床试验要求(五)临床试验要求v属注册分类5的新药,临床试验按照下列原则进行:(1)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为18至2
28、4例;(2)难以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口服固体制剂及其他非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五)临床试验要求(五)临床试验要求v(3)缓释、控释制剂应当进行单次和多次给药的人体药代动力学的对比研究和必要的治疗学相关的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4)同一活性成份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之间互相改变的药品注册申请,给药途径和方法、剂量等与原剂型药物一致的,可以免予进行临床试验(五)临床试验要求(五)临床试验要求v对于注册分类6中的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为18至24例。v对于注册分类6中的注射剂等其他非口服固体制剂:所用辅料和生产工
29、艺与已上市销售药品一致的,可以免予临床试验。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五)临床试验要求(五)临床试验要求v临床试验对照药品应当是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对必须要从国外购进的药品,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方可用于临床试验。临床试验阳性对照药品的选择一般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原开发企业的品种;(2)具有明确临床试验数据的同品种;(3)活性成分和给药途径相同,但剂型不同的品种;(4)作用机制相似,适应症相同的其他品种(五)临床试验要求(五)临床试验要求v同时申请化学原料药及其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的新药注册。制剂属同一申请人的,可以仅进行其中一个制剂的临床试验,其余制剂,只要符合该类申请免临床的技术要求,可以免予进行临床试验。v制剂属于不同申请人的,则应当分别进行临床试验。(五)临床试验要求(五)临床试验要求v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应当在申请药品注册时一并提出,并详细说明理由、提供相关资料。v已批准进行临床实验的,除办法规定可以减免临床试验情况的情况除外,一般不再批准减免临床试验。如确有困难的,按补充申请形式提出减免临床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