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废物管理制度1. 目的为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管理,有效储存、处置,促进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改善环境卫生,控制和消除危险废弃物引起的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部门、车间。 3. 职责3.1各部门、车间做好本部门、车间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工作,并送达指定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3.2三废车间负责危险废弃物储存和出入库台账的登记。3.3危险废弃物的转移由供销部承办,安环部和三废处理车间提供技术支持。3.4我公司从事与危险物品有关的部门、车间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4.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4.1总经理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2、公司的安环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4.2公司应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和专用设施。4.3公司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4.4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4.5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4.6产生危险废物的车间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预案并积极实施演练。5. 危险废物储存管理规定5.1
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5.2在常温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5.3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以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除此之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5.4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得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5.5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要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5.6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的标签。5.7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
4、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5.8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5.9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mm并有放气孔的桶中。5.10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间隔隔断。5.11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5.12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5.13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5.14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5.15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确保同预订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5
5、.16不得接受未粘贴符合标准要求标签或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5.17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每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5.18必须做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的记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3a。5.19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5.2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5.2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5.2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如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应提前向园区环保局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企业在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5.23无法消除污染的设备、土壤、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并运至正在营运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或其他贮存设施中。5.24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员。6. 应急措施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运送、接收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