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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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三)(三)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1、讲法律、讲法律以法律为准绳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以法律为准绳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 当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当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时,仍能遵守有效的法律。情况时,仍能遵守

2、有效的法律。法治法治思想思想个案公个案公平与社平与社会公平会公平案例:王老汉的儿子是一横行乡里的恶霸,在乡里民案例:王老汉的儿子是一横行乡里的恶霸,在乡里民愤极大,而在家里他对王老汉也是动辄打骂。一次,愤极大,而在家里他对王老汉也是动辄打骂。一次,他向王老汉要钱出去赌博未果,将王老汉暴打一顿,他向王老汉要钱出去赌博未果,将王老汉暴打一顿,然后扬长而去,晚上又喝得大醉回家。这时王老汉越然后扬长而去,晚上又喝得大醉回家。这时王老汉越想越气,用菜刀将其儿子砍死,然后去公安机关自首。想越气,用菜刀将其儿子砍死,然后去公安机关自首。从公安机关立案开始,一直到法院审判阶段,乡民们从公安机关立案开始,一直到

3、法院审判阶段,乡民们都在不断为王老汉请愿,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且认都在不断为王老汉请愿,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且认为王老汉的行为是大义灭亲之举。为王老汉的行为是大义灭亲之举。请问法院该不该对王老汉从轻判决?他的行为是不是请问法院该不该对王老汉从轻判决?他的行为是不是大义灭亲?大义灭亲?分析:不是大义灭亲而是故意杀人行为,但是鉴于王老汉杀他分析:不是大义灭亲而是故意杀人行为,但是鉴于王老汉杀他儿子有其长期遭受儿子打骂,出于义愤的因素,所以可以对他儿子有其长期遭受儿子打骂,出于义愤的因素,所以可以对他从轻处罚。从轻处罚。这个案例从一方面看是法与情的冲突,王老汉受到刑罚可能违这个案例从一方面看是法与情

4、的冲突,王老汉受到刑罚可能违背了乡民的愿望;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们的法律在制定背了乡民的愿望;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们的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同样也考虑到了相关的情与理的因素。就故意杀人罪而的时候同样也考虑到了相关的情与理的因素。就故意杀人罪而言,我国刑法第言,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了四个法定刑幅度,条规定了四个法定刑幅度,“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们一直都说我们一直都说“杀人偿命杀人偿命”,但,但是为什么法律却给故意杀人罪规定了四个法

5、定刑幅度呢,这就是为什么法律却给故意杀人罪规定了四个法定刑幅度呢,这就是因为法律考虑到了情与理的因素。通过审判,法庭认定被告是因为法律考虑到了情与理的因素。通过审判,法庭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有立法者以及法律的精神所包容的情与理的,那么他人的行为有立法者以及法律的精神所包容的情与理的,那么他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刑罚范围内给予其较轻的处罚。如在本案中,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刑罚范围内给予其较轻的处罚。如在本案中,如果你是法官,你会给予王老汉哪一种刑罚处罚呢?如果你是法官,你会给予王老汉哪一种刑罚处罚呢?王斌余杀人案:情与法的冲突 农民工王斌余因父亲腿被砸断急需用钱,便找老板多次讨要工钱,未果。此后他找劳动部门,

6、找法院,都无济于事。最终,走投无路的王斌余又折回包工头家讨薪,被骂成“像条狗”,遭到拳打脚踢。极度绝望和愤怒之下,他连杀人,重伤人,后到公安局投案自首。最近,他一审被判 死刑。王斌余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是,王斌余该不该判处死刑?王斌余该不该判处死刑?王斌余父亲到监狱探望儿子不应判处死刑:不应判处死刑:许多网民和法律界人士认为,不应当对王斌余处以极刑。一些法律学者认为,如权利保障机制低效,民众对有关权力机构失去信赖,致使弱者在走投无路时,往往采取暴力性、“非理性”的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单方面地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否公平?应当判处死刑:应当判处死刑:对此,持相反立场的人则认为,王斌余行为虽有可悲

7、悯之处,但是并不足以免除其死刑。也有人认为,被害人不应当替全社会承受制度性的悲剧。王斌余杀死的并非是欠他工钱的人,而是王斌余的工友和工友的亲属。那些同情王斌余并呼吁免除其死刑的人,是否漠视了他们的生命价值?2、讲证据、讲证据法律上的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事实法律上的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事实合法性合法性客观性客观性关联性关联性 刑讯逼供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 凡是以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必须依法予以排除;对于其他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收集的证据,必须依法重新收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对因排除非法证据而达不到起诉条件的,将作出不

8、起诉处理或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合法吗?2002年4月1日,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凡是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没有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偷录、偷拍取得的证据也可以在法庭上充当有效证据。许多人据此认为偷录偷拍就此走向合法化。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根据该规定第68条,偷录偷拍有两种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特别是窃听,即便作为侦查机关、军事机关也需要审批,而媒体和个人窃听一般是非法的。目前社会上雇私人侦探,对所谓第三者进行拍照等行为在规则出台后要具体对待。如果偷录、偷拍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即为取证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就可

9、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偷拍录像资料能否作证据偷拍录像资料能否作证据 席某与刘某席某与刘某19971997年建立恋爱关系之后不年建立恋爱关系之后不久,于久,于19981998年年2 2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活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活不和谐。不和谐。20042004年年3 3月,席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月,席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刘某了诉讼,要求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刘某的委托代理律师突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的委托代理律师突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是刘某为证明席某有据,是刘某为证明席某有“有配偶者与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人同居”的情形,委托私人侦探偷拍制作的情形,委托私人侦探偷拍制作的光

10、盘资料。的光盘资料。席某作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不具席某作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录像有法律规定的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录像虽然涉及到第三者的隐私,但是其制作的虽然涉及到第三者的隐私,但是其制作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侵害第三者的隐私权,而目的并非是为了侵害第三者的隐私权,而是为了保护更优先的配偶权,涉及他人隐是为了保护更优先的配偶权,涉及他人隐私是迫不得已,不采用隐蔽行为不能获得私是迫不得已,不采用隐蔽行为不能获得真相。而且该证据经过审查和鉴定,没有真相。而且该证据经过审查和鉴定,没有经过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不是以违经过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不是以违背善良风

11、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不违反法背善良风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该证据可以作为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讲程序、讲程序佘祥林案给我们的反思佘祥林案给我们的反思并非仅仅是冤狱、国家并非仅仅是冤狱、国家赔偿,更重要的是对法赔偿,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程序的重视律程序的重视4、讲法理、讲法理理由必须是公开的理由必须是公开的 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 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二)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二)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学习法律知识学习法律知识 掌握法律方法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参

12、与法律实践(一)一)法律权威的含义与必要性法律权威的含义与必要性(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马克思(一)法律权威的含义与必要性(一)法律权威的含义与必要性法律权威法律权威 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律的不可违抗性。它的树是指法律的不可违抗性。它的树立要靠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立要靠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努力树立法律信仰努力树立法律信仰 积极宣传法律知识积极宣传法律知识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失去信仰的法律,就是僵硬的教条。失去信仰的法律,就是僵硬的教条。伯尔曼伯尔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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