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操作项目操作项目9 9进口审单和付汇进口审单和付汇一、学习目标一、学习目标能力目标知识目标能根据具体进口业务下信用证条款对国外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审核并对外付款;掌握进口单据审核原则、方法与常见不符点及其处理;熟悉进口付汇核销的概念与核销的程序;了解UCP600中审单条款规定;二、案例示范、案例示范【案例示范【案例示范】BILL OF EXCHANGEBILL OF EXCHANGE DRAWN UNDER BANK OF CHINA,HANGZHOU BRANCH L/C NO.J-09-H-07091 DATED FEB.25TH,2010 PAYABLE WITH INTEREST%NO.
2、88965 EXCHANGE FOR USD105,000.00 ,HAMBURG,GERMANY APRIL 25TH,2010 AT *SIGHT OF THIS FIRST EXCHANGE(SECOND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PAY DEUTSCHE BANK THE SUM OF SAY U.S.DOLLARS O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 TO:BANK OF CHINA,HANGZHOU BRANCH WESTLAND GMBH GREV ANWEK (Signature)二、案例示范、案例示范二、案例示范、案例
3、示范 二、案例示范、案例示范二、案例示范、案例示范二、案例示范、案例示范二、案例示范、案例示范二、案例示范、案例示范二、案例示范、案例示范二、案例示范、案例示范二、案例示范、案例示范三、操作指南三、操作指南 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出口商必须提交与信用证相符合的单据。开证行和进口方都必须对全套单据进行审核,银企双方应密切配合。审核的主要单据如下:汇票 发票或商业发票 包装单据(主要是装箱单)运输单据(主要是海洋提单)保险单据 其它单据 操作指南(一)操作指南(一)汇票汇票 进口业务中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都用跟单汇票,除一般内容外,还应加列出票条款说明信用证开证日期、开证行名称及信用证号码等。审核要点
4、如下:1、汇票是否有正副本两份,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2、汇票号码是否填写正确,是否与商业发票号码一致;3、汇票金额大小写是否相符,支取的金额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一般与发票金额一致),如单据内含有佣金或货款部分托收,则按信用证规定的发票金额的百分比开列;4、汇票是否有出票地点和日期,是否正确(如出票日期是否在L/C有效期内,不应早于发票日期);5、付款期限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6、收款人通常为议付银行,其名称是否正确;7、汇票付款人应为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若信用证未规定,应为开证行,不应以申请人为付款人,若有规定则按规定填写其名称和地址;8、出票人应为信用证受益人,通常为出口商,其名称和地址
5、是否与信用证所载内容是否相符,并由其负责人签章;9、汇票是否包括信用证中规定的任何或所有说明(如出票条款)。操作指南(二)操作指南(二)商业发票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是单据的中心和交易情况的总说明。商业发票的记载必须详尽,计算必须正确,特别是货物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发票应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无需签字,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审核要点如下:1、发票的开票人是否是信用证规定的受益人(可转让信用证除外),是否与汇票的出票人为同一人;2、发票的抬头人是否是信用证开证申请人;3、发票的开票日期不应迟于汇票的出票日期,也不应迟于信用证的议付有效期;4、商品名称、规格、单价以及包装、价格条款、合同号码等
6、的货物描述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价乘以数量是否与发票总金额相符,分计FOB价、运费、保险费时三档金额相加是否与发票总金额相符;5、发票金额是否与汇票金额一致,且没超过信用证规定金额;6、信用证金额、单价及商品的数量的掌握是否正确(证中“约”字是否正确掌握在10%以内);7、唛头、号码、货名、装运日期、起运地等是否与提单或其他单据相符;8、发票所列合同号码、发票日期、份数等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9、经修改更正的发票是否有出票人签章。操作指南(三)操作指南(三)装箱单装箱单 审核要点如下:1、装箱单的签发人与发票或信用证所示是否一致;2、装箱单所列发票的号码和日期与发票是否一致;3、装箱单上的买
7、方和发票或信用证的规定是否一致;4、是否按信用证规定列明每一包装单位;5、货物的包装类型与发票或信用证的规定是否一致;6、货物的描述与发票或信用证的规定是否一致;7、运输标记和装箱方式与其他单据是否相符;8、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与其他单据是否相符;9、货物的箱号和件数之间是否有矛盾。操作指南(四)操作指南(四)提单提单 国际贸易运输大多采用海洋运输方式,主要的运输单据是海运提单。提单是物权凭证,是出口人凭以议付货款和持单人(进口商)凭以提货的重要单据。审核要点如下:1、提单是否可转让(NEGOTIABLE),同时有承运人的具体名称,并经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签署;2、提单上的文字如有更改,提单上是否有
8、提单签署人的签字或签发提单公司的签章;3、提单的抬头人是否按证要求进行填写,如是“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的,出口(发货)人是否有效背书;4、提单的抬头人和被通知人的名称、地址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5、价格条件为“CFR”或“CIF”时,运费栏是否注明是“FREIGHT PREPAID”;如价格条件为“FOB”,运费栏注明的是否为“FREIGHT COLLECT”;操作指南(四)操作指南(四)提单提单6、提单的日期是否迟于信用证上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7、提单的提示日期是否迟于提单签发日后21天(信用证有其他规定者按其规定);8、商品栏记载的商品是否与信用证
9、列明的商品一致;9、装运港与卸货港名称是否正确;10、提单上是否有说明货物瑕疵的不良批注,或货装舱面(ON DECK)字样(如有则不应接受);11、提单所载件数、唛头、号码、重量及船名等是否与发票、包装单及重量单上所载相一致,货物描述可用总称,但不得与发票或其他单据货名相抵触。12、提单上的发货人是否与信用证受益人一致。操作指南(五)操作指南(五)保险单保险单 在按CIF条件成交的话,出口商应向进口商提交保险单。审核要点如下:1、保险单的签发是否有其负责人签名;2、保险单的种类、正本份数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并提交给银行;3、被保险人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通常为信用证受益人);4、保险单是否可转
10、让,并由被保险人背书;5、投保的险别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6、投保的险别是否是货物全程运输;7、投保金额、货币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8、装运船名、航程、装运港、起运日期等记载是否与提单一致;9、列明的投保货物名称、数量、唛头等是否与提单、发票及其他单据一致;10、是否列明赔款地点、支付赔款代理行及支付币别(信用证无规定时,应以货运抵达目的地为赔款地点);11、保险单生效日期是否没晚于货物单据上的装货、发货、承运日期。操作指南(六)操作指南(六)其他单证其他单证 其他如产地证、检验证书等是否由信用证规定的机构签发,有关单证的名称、份数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据上的货物名称、品质
11、、数量、唛头等是否与信用证及其他有关单据一致。产地证签发日期不迟于装船日期。货物检验日期不得迟于装运日期,但也不得距装运日期过早。信用证受益人在发运货物后,将全套单据经议付行寄交开证行(或保兑行)。如开证行经审单后认为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应予以即期付款或承兑或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开证行付款后无追索权。如开证行审单后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讯方式通知寄单行,说明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并说明是否保留单据以待交单人处理或退还交单人。对于单证不符的处理,按UCP600规定,银行有权拒付。在实际业务中,银行需将不符点征求开证申请人的意见,以确定拒绝或仍可接受。作为
12、开证申请人的进口方,对此应持慎重态度。因为银行一经付款,即无追索权。开证行向外付款的同时,即通知进口企业付款赎单。进口企业付款赎单前,同样需审核单据,若发现单证不一,有权拒绝赎单。四、知识链接四、知识链接 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国外发货人(出口商)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即将汇票和各项单据提交开证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开证行收到整套单据后对其一致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核,决定接受还是拒绝接受出口商的单据。如果审核无误,开证行必须接受整套单据,履行信用证下汇票付款、承兑义务,然后要求进口商付款赎单。【知识链接【知识链接1 1】【知识链接【知识链接2 2】【知识链接【知识链接 1 1】进口审单进口审单 进口审单是进
13、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常所指审单主要是指信用证项下的审单。审单非常重要,因为单证中的问题可能使进口商收到不想要或不正确的货物,同时有可能使进口商从船公司提货出现问题,还有可能使货物的清关发生问题。在我国进口业务中信用证项下进口单据审核是由开证行和进口企业共同进行,以开证行审单为主。(一)、审核标准(一)、审核标准 进口审单的原则就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单内相符”。我国进口企业一般委托中国银行对外开出信用证。所以当中国银行接到国外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后,根据国外议付行的索偿通知书,从以下几方面对单据进行审核:1、检查信用证正本和所附修改及有关批注是否齐全,然后将单据与信用证逐条对照,审
14、查单据的种类、份数是否齐全,签章背书是否完全等。2、审查各项单据的具体内容是否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例如,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规格、单价、金额、包装、唛头、起运地、目的地,能否分批装运、转船,是否超过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是否保险,投保险别、保额等,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均需逐一核对。3、以发票为中心,将各种单据互相对照,审查它们之间有无不相衔接或互相矛盾之处。(二)、审核期限(二)、审核期限 为了避免开证行或进口商在收到单据后拖延审单,以致不能按期付款,UCP600对开证行的审单期限做了具体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代表它们的指定银行,应各自有一段合理时间进行审单,以决定接受或拒绝
15、接受单据,这一合理时间为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5个银行工作日。如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可拒绝接受单据,并毫不迟延地以电信方式就此发出通知。银行也可自行决定征求申请人同意接受不符点,但不得因此而延长上述的“5个银行工作日”。(三)、(三)、“不符点不符点”的处理的处理 在进口交易中,开证行或进口商审核国外单据,如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银行一般也会向进口商征求其对不符单据的处理意见。中国银行在具体业务中,当出现卖方所交单据“不符”时,在UCP600及国际银行业务惯例基础上,考虑“不符”性质以作出适当处理。1、“不符”性质十分严重 包括:所交单据份数或种类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16、货款金额大于信用证金额,单据中重要项目的内容与信用证规定不符,或单据之间相同项目的填写不一致。如出现上述不符,我方可拒绝接受单据并拒付全部货款。但开证行必须毫不迟延地以电信方式通知国外寄单的银行,并列明银行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说明它是否保留单据、听候交单人处理或退回交单人。2、“不符”性质较为严重 凭担保付款:即可由卖方或卖方议付银行出具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书面担保然后凭此担保付款;货到检验合格后付款:即买方向开证行提出货到后如经过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再接受单据,支付货款;3、“不符”性质较为一般 更正单据后付款。如不符点系打印错误,且时间允许,可通过寄单方式,由国外银行通知出口商更正单据后进
17、行付款。对出现的不符合点,我进口企业可采取部分付款、部分拒绝的方式付款。如果卖方提供单据的“不符点”性质不太严重,而且时间又不许可,买方一般不宜全部拒付,对愿意接受的部分可指示开证行对外付款。【知识链接【知识链接 2 2】进口付汇进口付汇 (一)、进口付汇含义(一)、进口付汇含义 进口付汇主要是配合国家的外汇管制政策,为了防止国外不法商贩、不法企业仿造报关单或者利用报关单重复付汇来进行骗汇、套汇,国家对进口付汇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行预录入,建立电子底帐、联网核查、进口付汇核销等一系列措施,进行严密的监管。(二)、进口付汇程序(二)、进口付汇程序1 1、向外管局申请列入、向外管局申请列入“对外
18、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进口企业需要向外管局申请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提供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书、外汇登记证等资料,经外管局批准后,外管局在“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并向银行公布“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2 2、进口企业进口付汇备案、进口企业进口付汇备案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3 3、进口企业对外付款、进口企业对外付款 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
19、、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4 4、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三)、业务审核单据三)、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四)、进口付汇核销(四)、进口付汇核销 1 1、进口付汇核销制度、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进口付汇核销就是采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的形式,对每一笔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向境外付汇的情况进行统计,到货后再逐笔核对注销的一种监管制度。2 2、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核销单 在付汇前就必须先到外汇管理局申领进口付汇核销单,在银行付汇、海关通关各个环节都必须由银行或海关加盖“验讫章”,一单进口业务只有在最后外管局核销手续后,才算基本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