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心理健康档案管理规定心理健康档案管理规定 为规范来访者心理档案的管理与使用,为来访者提供科学专业的服务,进一步促进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一、对来访者建立档案。作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来访者心理档案包括心理健康档案表、心理辅导记录表、预约登记表等。二、心理档案由专职心理咨询人员管理,专柜保存。三、管理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按要求,保证及时归档、整理和正常使用。四、档案管理员严禁擅自携带和向无关人员谈论来访者心理档案内容。五、原则上只有本站心理咨询师,可以调阅来访者心理健康档案,但不得外借出档案管理室,只能在管理室内调阅。六、本
2、站心理咨询师以外的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需查阅来访者心理档案,必须经学校领导签字后方能查阅。对所查阅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或由此产生不良后果,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七、查阅使用来访者心理档案必须严格登记。八、除补充来访者心理档案内容外,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来访者心理健康档案上进行文字撰写。九、来访者本人进行心理咨询时,心理咨询师有责任、义务对档案内容及档案反映的情况给与科学、准确、如实的解释,不允许夸大其辞,或使用极端性语言。十、心理健康档案不借出不复制,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或复制的,必须本站负责人签字。十一、来访者心理档案一般不作诊断证明。十二、来访者心理档案原则上保留至来访者毕业,来访者毕业时交由专职心理咨询人员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