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医疗纠纷PPT模板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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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xx20 xx医疗行业专用医疗行业专用PPTPPT模板模板汇报人:汇报人:XXXXTHEPREFACE 原条例实施十多年以来出现的各类问题,将制定一部新的规范提上了议事日程,同时也具备了制定的基础。首先是近十年医疗纠纷处理的国际经验提供了借鉴。二是部分省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立法工作进行了积极的尝试。三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基础。新条例确立了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辅以医疗责任保险分担风险的机制,强调医疗纠纷预防的重要作用,同时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人民调解法有效衔接,医疗纠纷处理与行业分开,行政处理与民事赔偿分立。前言目录目录/CO

2、NTENTS/CONTENTS目录目录/CONTENTS/CONTENTS点击添加标题/C L I C K T O A D D T I T L E点击添加标题/C L I C K T O A D D T I T L E点击添加标题/C L I C K T O A D D T I T L E点击添加标题/C L I C K T O A D D T I T L E点击添加标题/C L I C K T O A D D T I T L E01010101条例条例的发布的发布“如何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成为社会各界人士的热议话题。及时依法化解医疗纠纷,对于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

3、谐医患关系有着重要意义。20XX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医患双方特别是医患纠纷的解决确立了基本规则。新新条例条例的发布的发布02020202新新条例条例逐条解读逐条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一条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

4、纠纷。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第四条第四条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六条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民政、保险监督

5、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七条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第八条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第二章医疗纠纷第二章医疗纠纷第九条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医疗机

6、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第二章医疗纠纷第二章医疗纠纷第十条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

7、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第二章医疗纠纷第二章医疗纠纷第二章医疗纠纷第二章医疗纠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

8、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

9、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二章医疗纠纷第二章医疗纠纷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

10、尸检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11、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理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

12、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

13、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咨询专家,并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

14、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

15、任程度。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咨询专家、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三)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医疗纠纷公正处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16、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理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理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17、终止调解。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20 xx20 xx谢谢观看谢谢观看汇报人:汇报人:XXXX感谢您的下载,本感谢您的下载,本PPTPPT内容均可自由替换和编辑。内容均可自由替换和编辑。Thank you for downloading,the PPT content can be freely replaced and edited.Thank you for downloading,the PPT content can be freely replaced and edited.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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