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71997年年1212月月2929日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1998年年1010月月1 1日日起施行。起施行。第一条第一条 立法目的立法目的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明建设。第二条第二条 无偿献血制度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实行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国
2、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公民自愿献血。第三条第三条 政府领导政府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监管机关监管机关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作。第五条第五条 献血宣传献血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措施广泛宣
3、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宣传。第六条第六条 社会动员社会动员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加献血。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人民解放军卫生
4、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第七条第七条 鼓励献血鼓励献血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新风尚作表率。世界献血日世界献血日6 6月月1414日日第八条第八条 血站及职责血站及职责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
5、须经国务院卫生行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门制定。第九条第九条 采血条件及数量采血条件及数量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体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
6、件由国务院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集血液。第十条第十条 采血规章和制度采血规章和制度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程和制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进行,一
7、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提供。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血液使用血液使用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第十
8、二条第十二条 卫生标准卫生标准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临床核查临床核查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床。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血液收费血液收费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部
9、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规定的费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应急用血应急用血 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
10、临时采集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血安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临床用血临床用血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液。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奖励奖励
11、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违法采血、售血违法采血、售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一)非法采集血液的;非法采集血液的;(二)(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12、的;血液的;(三)(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血站违规行为血站违规行为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不符合规范临床用血不符合规范 临床用血的包装、
13、储运、运输,不符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血站提供不合格血液行为血站提供不合格血液行为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
14、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合格血液医疗机构使用不合格血液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玩忽职守的处罚玩忽职守的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