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隐患龙游县职业教育中心徐 明15857059299(699299)2016年12月16日第1页,共31页。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如:用电,用火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环境的不良和生产工艺、管理上的缺陷。从性质上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等,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第2页,共31页。第3页,共31页。第4页,共31页。枯井吃人,央媒刊文追
2、问:枯井吃人,央媒刊文追问:农村公共空间安全隐患何时能上头条农村公共空间安全隐患何时能上头条事件:中国青年报11月15日消息,100多个小时的紧急救援,还是没能挽救聪聪的生命。11月6日,河北蠡l县这位6岁男孩随父亲到地里收白菜,不慎落入枯井,留下了太多的遗憾和悲伤。第5页,共31页。安全隐患要有安全隐患要有“责任井盖责任井盖”李英锋(河北 公职律师)河北蠡县男童坠井事件,被广泛关注。记者到石家庄、保定、承德等地就废弃枯井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发现农村地区存有大量无人管理、未经任何安全处置的废弃枯井,村民坠井事件多发,而多个部门均回应称“枯井不归我们管”。(11月14日河北日报)依据现行法律和职责
3、分工,水利、农业、住建等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废弃枯井确实没有明确的监管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部门可以撒手不管,任由废弃枯井吃人害人。对于社会问题,政府有综合治理责任;对于社会上的安全隐患,政府有全面排除的责任;对于民众的生命健康,政府也有全面保护的义务。当出现某种威胁民众生命健康的安全隐患,而按照细分原则,该安全隐患又处于一个政府部门监管责任的空白区域或模糊区域,暂时无法准确界定哪个部门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时,与排除安全隐患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不应该高挂“免责牌”,说一句“不归我们管”了事,更不该踢皮球,而是应该主动介入,积极参与,多想办法,看怎样才能承担责任,怎样才能管住管好问题源、风险源。第6页,
4、共31页。废弃枯井需要多层“责任井盖”。而这第一层“责任井盖”应该由井的权属人来盖,即废弃枯井曾经由谁所有使用,就由谁管理、排险。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二层“责任井盖”则由政府来盖,政府应该明确废弃枯井的主管部门,建立废弃枯井监控机制、排险机制,制定废弃枯井的报废标准、善后标准,对废弃枯井进行摸查、建档、登记,监督废弃枯井的所有人按时按标准进行排险处理。针对所有权不明的废井,或所有权人未按时按标准完成排险处理的废井,政府主管部门应该直
5、接采取排险措施。第三层“责任井盖”该由生活在废井周边的民众来盖,人们应该在发现未排险的废井之后及时报告政府,并提升注意度,加强防护,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对于安全隐患,多几层“责任井盖”,就会少许多悲剧。第7页,共3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8页,共3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
6、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9页,共3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10页,共3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第四十三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
7、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11页,共3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12页,共3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
8、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第13页,共3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14页,共3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
9、以下职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15页,共3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16页,共3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10、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17页,共3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18页,共3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11、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第19页,共3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第20页,共3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12、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第21页,共3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2页,共31页。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第23页,共31页。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1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文字、图像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第24页,共31页。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
14、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25页,共31页。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应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第26页,共31页。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所行使的职权,依照安全生产法
15、的有关规定执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依法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第27页,共31页。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与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第28页,共31页。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港区内装卸、过驳、储存危险货物或者装拆危险货物集装箱等危险货物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巡查危险货物装卸和储存区域,并根据危险货物特点对危险货物仓储经营单位的分类堆放、物品查验、安全设施、风险防控、隐患治理等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第29页,共31页。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0页,共31页。演讲完毕,谢谢观看!第31页,共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