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v 前言:前言:v商事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具有一定规模,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经济组织。从法律性质的角度区分,主要包括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企业和合作社;从经济所有制的角度区分,则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v 本章重点内容 v(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设立、资本结构以及经 营管理体制;v(2)合伙的概念、设立、管理;提出并思考下列问题:提出并思考下列问题:1、“公司公司”与与“企业企业”、“公司公司”与与“合合伙伙”这两组概念的外延与内涵。是否有这两组概念的外延与内涵。是否有“合伙合伙公司公司”之说?之说?2、公司、公司“股东股东”、“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董事”、“董事会董事会”、
2、“董事长董事长”、“经理经理”、“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监事”、“监事会监事会”、“职工职工”等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等概念的内涵与外延。3、公司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与与“代理人代理人”如如何区别?是否有何区别?是否有“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之说?之说?商法常识名词释义商法常识名词释义 善意善意:不知某种法律瑕疵而为之。:不知某种法律瑕疵而为之。恶意恶意:明知或应知某种法律瑕疵而为之。:明知或应知某种法律瑕疵而为之。(注意:既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也无证据证(注意:既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也无证据证明明 当事人明知、应知,则应推定其为不知。此所当事人明知、应知
3、,则应推定其为不知。此所谓谓“善意推定善意推定”)有限责任:有限责任: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责任。无限责任:无限责任:以自己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直至债务全以自己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直至债务全部清偿。部清偿。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数个债务人,每个都有义务清偿数个债务人,每个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全部债债务;换言之,债权人可请求数个债务人中任一个务;换言之,债权人可请求数个债务人中任一个清偿全部债务。此称数个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全部债务。此称数个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论 v通俗地说,商事组织即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且
4、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v一般而言,西方国家的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即个人企业、合伙与公司。其中公司是最重要的商事组织形式。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论一、个人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v个人企业,“独资经营企业”(sole-owned or operated enterprise),是指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与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从法律性质而言,个人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财产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没有任何区别,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他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控制权与指挥权。尽管个人企业有时聘用经理或其他职员
5、,但是其经营的重大决策权仍然属于出资人。出资人有权决定企业的扩大、停业或关闭等事项。个人企业是世界各国中数量最多的企业形式。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论二、合伙(partnership)v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与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合伙企业是一种“人的组合”。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关系密切,合伙人的死亡、退出或破产等都将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是,法国与荷兰等大陆法国家以及苏格兰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也是法人。合伙企业在许多国家中也是一种数量较多的企业形式。但是,由于其规模、组织以及资金来源
6、等方面的限制,合伙企业基本上属于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家族企业。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论三、公司(corporation)v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并且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各国法律均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公司是一种“资本的组合”。股东与公司之间是相互分离的。股东的死亡与退出一般不影响公司的存续,股东对公司的债务通常只负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主要由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公司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大型和超大型公司均为有限在世界范围,大型和超大型公司均
7、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跨国公司基本都是它。公司,跨国公司基本都是它。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合伙企业,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合伙企业,尽管法律上没有限制其做大,但是事实上均尽管法律上没有限制其做大,但是事实上均做不大。原因何在?做不大。原因何在?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合伙企业均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合伙企业均为人合公司,投资者(合伙人或者股东)互为人合公司,投资者(合伙人或者股东)互相要承担连带责任,为此除了需要投资者的相要承担连带责任,为此除了需要投资者的财产投资,还需要考察投资者的综合资信。财产投资,还需要考察投资者的
8、综合资信。而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仅需要而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仅需要投资者投资,不需要考察投资者的综合资信。投资者投资,不需要考察投资者的综合资信。第二节 公 司 一、公司制度的历史 公司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即从:17世纪的特许公司特许公司 发展到 18世纪的合股公司合股公司,再发展到 19世纪中期的现代股份公司现代股份公司。第二节 公 司(一)特许公司的建立v股份经济的萌芽形态,早在古希腊与古罗马社会就已经出现了。15世纪至17世纪,在欧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与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中,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近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才开始产生与逐渐发展起来。v16世纪
9、至17世纪,在哥伦布发现新大陆(1492年)与航海家达伽马绕过好望角航行到印度(1497年)的推动下,商品经济,特别是远洋贸易得以迅速发展。为适应远洋贸易发展的需要,在重商主义理论的指导下,一些西欧国家的政府在取得王室特许后,逐步建立了一批“特许贸易公司”。第二节 公 司(二)合股公司的出现 v在18世纪中期,这些商人效法特许公司的组织形式,通过发行可转让的股票吸引投资者,集资组建“合股公司”。v合股公司的主要特点是,以股票形式合资经营,并由股东集体授权经理人员从事经营活动;股票可以自行转让;股东对公司只负有限责任,但是合股公司的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二节 公 司(三)现代公司制的形
10、成 现代公司制度的形成有两个基本标志:(1)以可以转让的股票集资组建股份公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由经理人员承担;(2)为股份公司颁布了基本的法律制度,确立了公司的法人地位。公司制度的确立,大体是在19世纪中期,其标志是1844年英国议会通过并颁布公司法,以及1856年确认登记的合股公司为有限公司与法人公司。第二节 公 司 现代公司制的形成的历程:v从18世纪末至19世纪中后期是股份公司迅速发展的时期。v在美国独立前,只有少数企业公司领取了特许状。v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19世纪前半期,成立公司必须经过立法机关特别授权的做法被废除了。第二节 公 司 同样重要的是法院对公司表现出的支持态度。从
11、一开始,美国法院就持赞同的观点,把公司看做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一种方法:1、马歇尔法官通过“达特茅斯学院案”(1819年)的判决,为公司的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2、塔尼法官对“奥古斯塔银行诉厄尔案”(1839年)作出的判决,使公司真正用来为美国的经济发展服务。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1819年):年):“公司财产是拟制的”这个十九世纪早期的观念,其最清楚的表述出现在该案的判决中。该案的系争点是,新罕布什尔州是否可以改变乔治三世在1789年授权给该学院受托人的特许状。新州通过法律将对达特茅斯学院的控制权从受托人那里夺走并划归州长任命的一个监察人委员会。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新州
12、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违反了国家(乔治三世的继承人)对受托人承担的契约义务。理由是,应把财产区分为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区别两者的依据是这一论点:团体财产完全可以通过拟制而成为私有财产,就连国家在最高统治者认为该团体财产负有服从义务的情况下而以特许状授权的财产也是如此。奥古斯塔银行诉厄尔案奥古斯塔银行诉厄尔案(1839年):本案是关于公司是否可以在其未得到特许状授权的州从事营业的问题。在该案中,佐治亚州的一家银行签发了一些汇票,但是阿拉巴马州的公民却拒绝承兑,因为他认为这家银行是一家外州银行,无权在别州签订合同。银行辩称,它享有宪法第四条的特权与豁免权条款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因此可以在任何一个州从事
13、商业行为。大法官塔尼(Roger Taney)代表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公司不能享有自然人的权利,但是,某个州的法律如果没有特别对此加以排除,则公司可以到该州从事商业行为。这就是承认公司有权在特许范围外的其他州经营业务。1844年,最高法院认定公司作为“公民”可受到联邦司法复审的保护。但美国各州政府直至内战后仍对公司握有并行使相当广泛的管辖权。第二节 公 司 在美国,现代股份公司的形成过程是与修建铁路的企业密切相关的。因为与传统企业相比,铁路企业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由于铁路建设规模巨大,需要投入大量资本,因此,铁路建设从一开始起就是采用股票形式筹集资本的;(2)铁路的管理需要专门的人员与技能,
14、出资者一般是无法胜任的,因此,铁路企业的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也几乎同时是分离的。第二节 公 司现代公司制度形成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许多国家为股份公司制定与颁布了配套的法律、法规,以便确立公司的法人地位与维护股份公司的有效运行,例如,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与投资法等:v在大陆法国家,早期的公司法主要规定在商法典中。v随着公司制度在西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与影响的日益增加,大陆法国家的公司法逐渐从商法典中脱离出来,更多地采取单行法的形式。第二节 公 司v英国于1856年制定了第一部规定股东有限责任的公司法。v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公司法属于州法,没有统一的联邦公司法。v战后以来,各国公司法出现了国际统一
15、化的趋势。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委员会为统一各成员国公司法所发布的一系列关于共同体公司法的指令(directives)。v此外,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还在1970年提出了一项关于成立“欧洲公司”(European Company)的法律草案。第二节 公 司(四)公司法的特征 公司法在内容与体例等方面,都具有与其他法律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v(1)从公司法的内容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的法律。v(2)从公司法的体例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v(3)从公司法的规范选择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的法律。v(4)公司法是具
16、有一定的国际性的国内法。第二节 公 司二、公司的概念与种类(一)公司的概念 v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的目的而进行的组合,一般是为营利而经营业务,同时,对于合伙难以胜任的联合,也往往采用这种组织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确认公司有两个基本属性,即法人与有限责任。v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这区别于公法人、财团法人与公益性社团法人,是一种最具有普遍性的企业组织形式。第二节 公 司v作为法人,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 2.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 3.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与应诉 4.公司拥有日常经营管理权 5.公司的存
17、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 第二节 公 司(二)公司种类 公司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六种:v第一种,根据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的最基本分类。v第二种,根据公司股票发行的对象以及股份转让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这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司的基本分类。第二节 公 司v第三种,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依附关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v第四种,根据公司的管辖系统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v第五种,据公司的国籍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
18、国公司。v第六种,根据管理、营利与专业的标准,还有公营公司(public company)与私营公司(private company)、营利公司(profit-making company)与非营利公司以及专业公司(professional company)与非专业公司等之分。第二节 公 司为简便起见,一般将公司分为四种有代表性的公司,即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v1.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v2.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v3.两合公司(joint venture compan
19、y);v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by shares)。公司面纱理论公司面纱理论 涵义:涵义:(1 1)公司有限责任制的前提是公司的独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制的前提是公司的独立的法人人格,英美法学者形象地将公司的独立人格法人人格,英美法学者形象地将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描绘为罩在公司头上的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描绘为罩在公司头上的“面面纱纱”。(2 2)这层)这层“面纱面纱”将公司与其成员(股东)将公司与其成员(股东)隔开,保护股东免受公司债权人追索,法律不能隔开,保护股东免受公司债权人追索,法律不能透过面纱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除透过面
20、纱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除非是揭开面纱,可以追及股东的责任。非是揭开面纱,可以追及股东的责任。“公司面纱公司面纱”的功能:的功能:1、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2、鼓励投资,促进高风险项目发展。、鼓励投资,促进高风险项目发展。3、有效地募集社会资本。、有效地募集社会资本。4、促使投资和经营相分离。、促使投资和经营相分离。“公司面纱公司面纱”的不足(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的不足(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固有的局限性):固有的局限性):1、“公司面纱公司面纱”之下,股东将自己的风险降之下,股东将自己的风险降至最低限度,而将公司的经营风险转移给了公司至最低限度,而将公司的经营风险转移
21、给了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人。2、董事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从事欺诈、董事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从事欺诈、违法行为时,被侵权人或者债权人却不能对其本违法行为时,被侵权人或者债权人却不能对其本人提出赔偿或清偿的请求。人提出赔偿或清偿的请求。须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情形:须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情形:、公司与公司成员(股东)的人格混同、公司与公司成员(股东)的人格混同。2、滥用公司形态以逃避法律或合同义务。、滥用公司形态以逃避法律或合同义务。、公司的资本不足。、公司的资本不足。、股东对公司非法过度控制。、股东对公司非法过度控制。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根据法定程序取得合法资
22、格的过程。各国公司法对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手续各有不同的规定。但是,一般而言,公司的设立都要经过以下步骤:v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数目的发起人;v发起人负责制定公司章程及认购股份;v由发起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选出公司的第一届管理机构;v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经主管机关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准予登记后,公司即告成立。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公司的发起人(promoter)公司的发起人,是指负责筹建公司的人员,他们的任务是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以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发起人的资格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律一般不加以限制。发起人对他们所设立的公司负有忠实的义务。对于发起人在发
23、起公司的过程中以公司的名义所订立的合同,即所谓“发起人合同”(promoters contract)或“设立前合同”(preliminary contract),对其效力各国公司法有不同的规定。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章程v公司章程,是指规定公司的宗旨、资本、组织结构与名称等对内、对外事务的法律文件,是规范公司活动的根本大法。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v在大陆法国家,公司章程是由一份单一的文件构成的。v其内容根据重要的程度分为两类:一类是绝对必须记载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法定地址、营业范围与资本总额等。缺少此种条款,公司章程无效,公司不得成立。另一类是相对必须记载事项,指其他法律不禁止的事项。
24、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v如果缺少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就是无效的,公司就不能成立。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下列具体项目:(1)公司名称;(2)经营事项;(3)股份总额与每股金额;(4)本公司(即公司总部)所在地;(5)公告方法;(6)董事、监事的人数与任期;(7)订立章程的具体时间。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v如果缺少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仍然有效,但是不发生该事项规定的效力。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一般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与个别相对必要记载事项:v(1)一般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分公司的设立;第二,如果股份总额分期发行,则第一次发行的数额;第三,解散
25、事由;第四,特别股的种类以及权利与义务;第五,发起人可以享受的特别利益与受益者名单。v(2)个别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无记名股的发行;第二,董事的报酬;第三,副董事长或常务董事的设置;第四,经理人的设置、种类与职权;第五,建议股息的分派;第六,分派股息与红利的标准;第七,特别盈余公积金的提存;第八,清算人的人选。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3.还有任意记载事项v所谓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其他法律不禁止的事项,例如,股款缴纳的方式、股份转让的方法、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与地点等。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v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章程由以下两个文件组成:(1)组织大纲(英Memorandum,美Articl
26、es of Association)。(2)内部细则(英articles of association,美by-laws)。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v公司章程包括的具体内容如下:(1)公司名称。(2)公司的目的与经营范围。(3)公司的注册所在地。(4)公司资本的总额以及每股的金额。(5)董事会和/或董事会的人数以及第一届董事会和/或监事会成员的名单及其地址。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三)认购与缴纳股份 v从认购股份的角度看,公司的设立有两种认股方式:一种是由发起人认足全部股份,称为一次认股设立,亦称发起设立;另一种是在社会上公开募股设立,称为招股设立,亦称渐次设立。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v为了保护第三
27、人与股东的利益,防止发起人在认股或招股时营私舞弊,各国公司法对认股与招股的程序和审阅手续都有具体的规定。v股款一般应以现金缴付,也可以用实物抵作股款。为了防止发起人利用其有利的地位对实物作价过高,损害其他投资者与公司的权益,有些国家的公司法对实物作价规定了具体的监督审查办法。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四)公司的注册登记v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v注册登记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关键步骤,是公司成立并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v各国公司法为防止滥设公司以及利用公司从事非法活动,都规定公司设立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审查程序。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v公司的设立与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区
28、别是:(1)发生的阶段不同。(2)行为性质不同。(3)法律地位不同。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v广义的公司资本,是指公司用以从事经营与开展业务的所有资金和财产,包括公司自有资本(亦称衡平资本,equity)与借贷资本(loan capital)这两部分。v狭义的公司资本,则仅指自有资本。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v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主要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而募集的,因此,一般称为股份资本(share capital),简称股本。v公司资本,就经济方面而言,是公司开展业务的物质基础;就法律方面而言,是公司对第三人的最低财产担保。v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英
29、国、美国与荷兰等国家采取“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v德国、法国等大多数大陆法国家采取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二)股份与股票(share,stock)v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均分为股份。股份是均分公司资本的单位。每一股代表一定的金额,每股的金额应当相同。v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表现为股票。股票是代表股权的文书凭证,也是股东身份的证明文件。合法持有公司股票的人即可根据该股票行使股东权利。股票也是一种可以转让的有价证券。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份的转让都是以交付股票的形式进行的。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v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两种:1.记名股与无记名股 2.
30、普通股与优先股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v优先股的股利是固定的,一般都在发行股票时予以确定。(1)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2)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3)可调换优先股。(4)回收股。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三)股票市场(stock market)v股票是一种特殊商品,可以买卖与流通,进行买卖股票的场所就是股票市场v股票市场是股份公司筹集资本的主要场所,同时也是公司、企业与个人运用闲散资金进行投资的重要场所。v股票市场是由股票发行市场与股票交易市场两级市场组成的。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v股票交易是指投资者在发行市场上取得股票,再在投资者之间进行不断买卖的活动,而进行股票交易活动的场所就是股票
31、交易市场或股票流通市场。v股票交易市场由证券交易所与店头市场两部分组成。v股票市场的结构是由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构成的。一级市场即股票发行市场,二级市场即股票交易或流通市场。两个市场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v股票流通市场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通过股票价格机制的作用,调节资本要素;(2)通过股票交易形成的财产或资本转移机制的作用,产生强大的外部压力,促使公司加强管理与改善经营;(3)通过股票收益机制与股票差价机制的作用,对投资者产生强大的吸引力,从而为股票发行市场筹集资金奠定牢固的社会经济基础;(4)股票流通市场作为长期投资市场,具有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动态指示器或风向
32、标的作用。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四)公司债(debentures)与债券(bonds)v公司债,是指公司通过向社会发行债券所借之债。v公司债券,是指表明公司债的有价证券。v债券持有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收回全部债款,并可以按期向公司收取规定的利息,而且这项利息是固定的,不论公司盈亏如何,都必须按期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v公司债主要有两种:一种叫做无抵押品的公司(debentures),这是公司债仅以公司的信用(credit)为担保,没有其他抵押品作为担保。另一种叫做有抵押品的公司债(mortgage debentures),即以公司财产之全部或一部分作为偿还本利的担保而发行
33、的债券。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v发行公司债公司债与股份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筹措资金的两种主要形式,但是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具有较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股份的持有者是公司的股东,是组成公司的成员,而公司债的持有人则仅仅是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是债权债务关系。(2)股份是一种永久性投资,股东不得要求公司返还股金,而公司债则有一定的清偿期,届时公司必须向债权人返还本金。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3)股份(指普通股)通常没有固定的红利率,只有当公司盈利后才能进行分红,而且红利率随盈利的多少上下浮动,而公司债则有固定的利息率,无论公司是否盈利,公司债持有人均有权请求按期支付利息。(4)股
34、东作为公司的成员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进行投票,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有参与权,而公司债持有人则一般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5)当公司解散时,公司债持有人优先于股东得到清偿。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五)红利与公积金 1.红利(dividends)v红利是公司盈利中用以分派给股东的部分。股东向公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利。v公司的盈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由营业结果取得的收入,称为营业盈余(earning surplus);二是非由于营业结果所取得的收入,例如,股票溢价出售与资产增值等,称为资本盈余(capital surplus)。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v红利不同于利息(interest)。利息是
35、一种债务,不论公司获得利润与否都必须按期支付。红利只能从利润中分派。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2.公积金(reserve funds)v公积金是公司为了弥补意外亏损,扩大营业范围,或为了巩固公司的财政基础,从公司的盈利中提取一部分,不作为红利分配,而保留在公司内部,以备必要时使用的基金。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v公积金依其性质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1)法定公积金,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提存的公积金。(2)任意公积金,公司除依法提存法定公积金外,还可以经股东大会决议,从盈余中另外提存一部分,以备他日不时之需,这种公积金称为任意公积金。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与管理(一)公司的机关与
36、管理权 v公司内部设置是履行公司经营管理不同职能的机构,一般称为公司的“机关”(organs)。v在传统的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有两个机关,即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拥有广泛的决策权,包括有权选任与解任公司董事;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开展业务,并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v造成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直接原因主要是:(1)随着股份有限公司规模的日益扩大以及小额股票的大量发行,股东人数不断地增加。(2)现代化的公司企业随着科技的进步,其管理的技术性与专业性很强,也非常复杂,绝大多数股东由于知识、能力与时间等
37、方面的局限,没有能力承担公司的管理任务。(3)许多股东只追求自身的投资利润,并不希望参与公司的管理。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v股东大会(general meeting)分为:定期股东大会(regular meeting)与 临时股东大会两种。v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就是股东大会的主席。v关于股东大会的权限,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完全相同。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v根据有些国家的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的权限主要有以下六项:(1)选任与解任董事;(2)决定红利的分派;(3)变更公司的章程;(4)增加或减少公司的资本;(5)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balance sheet)及其他
38、表册;(6)决定公司的合并或解散。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v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某些国家的公司法的规定,选任董事与解任董事的权力已不属于股东大会,而属于监察人会。v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才能开会,但是各国对法定人数(quorum)有不同的要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v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普通股的股东一般都有表决权,原则上是一股有一个表决权,优先股的股东则没有表决权。v为了维护少数股东的利益,有些国家,例如,美国各州的公司法都允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会成员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但是,有些国家,例如,英国等国家的公司法则不采取这种制度。根
39、据这些国家的法律,在选举董事时严格实行一股一票制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二)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与双董事会 v一般而言,在股份有限公司是由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大政方针的,董事会任命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而董事会则由股东大会选任。v这种经营管理体制大致分为三种类型:(1)英美体制。(2)德法体制。(3)日本与台湾地区体制。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1.董事会的组成v各国公司法对董事的人数及资格有不同的规定。v关于董事的资格,有些国家,例如,瑞士公司法与法国公司法规定,董事必须由股东担任,非公司的股东不得担任董事的职能。但是有些国家,例如,英国、美国、德国公司法及日本公司
40、法则允许由非股东担任董事,其立法目的是为了让擅长企业管理的专家充当董事,以提高企业的效率。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v董事会一般设有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在董事人数较多的情况下,还可以设立常务董事或执行委员会,负责主持企业的日常业务。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2.董事会的权限 v董事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机构,具有十分广泛的权限。v许多国家的公司法规定,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公司的全部业务均可以由董事会执行。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v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明确地规定,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导机关,“董事会应以自己的责任领导公司”。v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授予董事会以十分广泛的权力。根据
41、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除该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的权力应由董事会行使,公司的业务事宜亦应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进行。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方针、政策,并有权选派负责管理公司日常业务的高级职员。v根据英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的权限主要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3.董事的责任v英美法系认为,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是一种信赖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应负最大善意的注意义务。v例如,英国公司法认为,董事兼有公司的受托人(trustee)与代理人(agent)双重身份,不仅应尽到代理人对委托人(principal)应尽的义务,而且应当承担受托人对受益人(benefi
42、ciary)应尽的义务。董事在管理公司的业务时,应当小心、谨慎行事,并以自己的技能为股东与公司谋利益。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v具体而言,董事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六项:(1)以应有的谨慎与技能(care and skill)履行其职责;(2)不能使自己个人的利益与对公司的责任发生冲突,不能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3)不能把公司的金钱借贷给董事;(4)不能以董事的身份谋取个人的利益;(5)如果董事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直接或间接地涉及个人的利益,必须把有关情况在董事会上作出说明;(6)董事对涉及其个人利益的合同或其他安排,不得在董事会上参与投票,如果他参加了投票,则不得计算票数。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v
43、如果董事违反其职责,则可以依法罚款或判处徒刑;董事违反职责所取得的利益,根据衡平法上有关信托的法律应全部属于公司所有;如果董事违反法律或违反职责而使公司或第三人遭受损失,则董事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v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与日本商法对董事的责任都有详细的规定。例如,根据1950年修改的日本商法第266条的规定,董事必须对下列事项负有偿还或赔偿的责任:(1)违法分配股息。(2)不得将公司的款项垫借给其他董事。(3)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4)董事为个人的利益与公司进行交易时,如果使公司遭受损失,就应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三)监察人会(board
44、of supervisors)与公司监察人或审计人(auditor)v随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权力的不断扩大,各国公司法都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加强对公司业务执行机构的检查与监督,防止它们滥用职权,危及股东与第三人的利益。v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察人会,有些国家的法律则要求设立监察人或审计人,情况不完全相同。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1.德国法 v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察人会,由监察人3名组成。但是,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采用更多的人数组成。v德国的监察人会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它不是全部由股东组成的,而是由股东与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的。v监察人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全面
45、的监督,对董事会的工作有监督权。v监察人会的权力仅限于监督与检查,不能代替董事会执行公司的业务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2.法国法 v法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在1966年以前只有一种管理机构,即董事会,并由董事长兼任总经理。v1966年在股份有限公司法公布以后,实行两种可供选择的管理制度:一种制度是原来的董事会制,另一种制度是监察会与执行会两级体制。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3.日本法 v日本的股份有限公司,即“株式会社”不设监察会,而设立监察人。v根据1950年修订的日本商法典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置“监察役”一人或数人,不构成合议体制,独立行使其对公司会计的“会计检查”职务。v监察人的权限有一定的限
46、制,有关公司业务的“内部监察”权,已由监察人转移到董事会,董事会可以根据此项权力对其下属的业务执行作“事前监察”,而监察人的权限仅限于在事后作会计检查。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4.英国法 v英国法没有实行监察人会或监察人的制度。v根据英国公司法的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监督职能主要由审计人担任。v此外,英国商务部如果怀疑公司有欺诈行为或经营不善等情况时,那么,其有权主动进行审查。股东大会也可以申请法院下令对公司进行上述审查。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5.美国法 v美国公司也不实行监察人会或监察人制度。v美国的一些大公司往往由一名高级职员负责审查公司的会计账目,但是其地位不同于德国与日本等国家的监察
47、人。v在美国,主要是由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Federal 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SEC)从外部对公司进行监督。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四、公司解散(dissolution)与清算(liquidation)v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的原因都有具体的规定。v根据德国、法国股份有限公司法与日本商法典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的原因:(1)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的发生,例如,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已经届满;(2)公司经营的事业已经成就或不能成就;(3)股东会议的决议;(4)公司的股东人数或资本总额低于法定的最低数额;(5)被其他公司合并;(6
48、)公司破产;(7)政府主管部门下令解散。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v公司在解散后,应指定清算人(liquidator)对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公司财产进行清理。v清算人在履行清算职务时,有代表公司的全权。v公司对清算人权限所作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v清算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例如6个月)完成公司的清算工作。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v清算人的主要职责是:(1)检查公司的财产状况,并造具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送交各股东查阅;(2)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债权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报明其债权,对于知道姓名的债权人,应分别予以通知;(3)了结公司的业务;(4)收回公司的债权;(5)偿还公司的债务;(6)分配公司的剩余
49、财产。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v英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与清算程序的规定与德国和日本的法律有所不同。英国公司法把公司解散的程序称为结业(winding up)。v根据英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结业有以下三种情况:1.强制结业(compulsory winding up)2.自愿结业(voluntary winding up)3.在法院监督下的结业(winding up under supervision by court)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v对于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的关系,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同,主要有两种制度:(1)“先算后散”,即规定公司只有清算后才能解散,例如,英国法就作出了这样的规定;(2)“先
50、散后算”,即规定公司应当首先宣布解散,然后再进行清算,大多数大陆法国家作出这样的规定。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v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这一规定,实质上与大陆法国家的“先散后算”制度是相同的。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五、公司合并(consolidation)、兼并(merger)与收购(acquisition)1.公司合并 v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根据契约或法令,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v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1)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