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商事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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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評分標準&課程介紹任課教師:郭秀美隨堂考:60%60%段考(第1111、2020週):20%20%課堂表現:20%20%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無限公司第三章 有限公司第四章 兩合公司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章 外國公司組織的型態:一、商號(獨資):由個人出資、獨自經營的商業 組織。權利義務由出資人獨自享有及負擔。二、合夥:由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 的契約成立的組織。*商號之出資人與合夥之合夥人對其負債均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三、公司:以營利的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的社團法人。p.3p.3公司的特色:1.1.公司是法人:法律所創造出來的社會組織體,可以獨立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所以

2、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國籍和財產及獨立從事交易行為。2.2.公司是社團法人:法人有兩種,以財產為基礎的,稱為財團法人;以社員為基礎的,稱社團法人。公司由股東發起,以訂立章程為必要,故為社團法人。p.3-4p.3-4公司的特色:3.3.公司以營利為目的: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則不得視為公司。4.4.公司須依公司法組織,並在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登記後才能成立。公司的主管機關:中央:經濟部 直轄市:市政府p.4p.4依股東所負擔的責任為標準:1.1.無限公司:2 2人以上,股東負連帶無限責任。2.2.有限公司:1 1人以上,股東以出資額為限負有限責任。3.3.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及有限責任股東各1

3、 1人以上。4.4.股份有限公司:股東2 2人以上或政府、法人股東1 1人以上,股東就所認股份負有限責任。p.4p.4以信用基礎為標準:1.1.人合公司:以股東信用為基礎,無限公司為代表。2.2.資合公司:以公司資本為基礎,股份有限公司為 代表。3.3.中間公司:兼具人合及資合的特性,兩合公司及有限公司。p.5p.5以管轄系統為標準:1.1.本公司:管轄全部組織的總機構。2.2.分公司:受本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以國籍為標準:1.1.本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的公司。2.2.外國公司: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我國政府認許,在我國境內營業的公司。p.5p.5公司的名稱:原則上採自由主義,任

4、憑當事人自由選定,但受有下列限制:1.1.應標明公司種類。例: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奈米微控有限公司。2.2.不可與其他公司名稱相同。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的文字時,視為名稱不相同。3.3.不可以使用易於使人誤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名稱。如:工研院股份有限公司。p.6p.6公司的名稱:4.4.外國公司名稱應譯成中文及標明國籍。如:新加坡商新加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SINGAPORE SINGAPORE AIRLINES LIMITED)AIRLINES LIMITED)公司的住所: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p.6p.6設立登記:1.1.公

5、司的誕生:須經過發起人發起,訂立章程,確定股東的出資額及收取股款、設置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踐行登記等程序,才可以完成設立。如果公司的業務,要經過政府許可才可設立(如:銀行或證券公司),應於領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文件後,才可申請公司設立。p.7p.7設立登記:1.1.公司的誕生:我國對於公司的設立採取嚴格的準則主義,由國家預先以法律規定公司設立的條件,設立公司符合要件時,就可以取得法人人格,主管機關也應為其完成登記。p.7p.7設立登記:2.2.登記效果:具營業權及名稱使用權等效力。另須向稅捐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取得稅籍統一編號。3.3.設立中公司的地位:使用公司籌備處的名義,進

6、行成立公司所必要的行為。設立中公司與成立後公司屬於同一體,亦承擔相同的法律責任。若公司尚未設立,則由發起人連帶負責。p.7p.7變更登記:公司登記後,如果登記事項有變更或遷移、停業、歇業時,也要辦理登記,否則不得以其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不知情的人)。認許登記:外國公司必須在其本國設立登記營業,經向我國政府申請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的登記後,才可在我國境內營業。p.7p.7撤銷登記:1.1.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2.2.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3.3.公司設立登記後,將股款發還給股東,或任由 股東收回。解散登記:公司解散者,除破產外,應辦理解散登記,以使其法人人

7、格消滅。p.8p.8權利能力:公司為法人,與自然人同為權利義務主體,當然享有權利能力,但受有下列之限制:(一)性質的限制: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如:生命、身體的權利,及以性別、親屬 關係等為前提的權利義務。p.9p.9(二)法令上的限制:1.1.轉投資的限制:(1)(1)公司不得成為他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 事業的合夥人。(2)(2)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符合 下列情形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的40%40%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 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p.9p.91.1.轉投資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經代已發行股份總數

8、三分之二以上 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的股東 會決議。但在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不足前述 定額時,可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 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的同意決議 (特別決議)。又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的股份,不計入前述投資總額內。公司負責 人違反轉投資限制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害。p.9p.9(二)法令上的限制:2.2.貸款的限制:公司資金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但下列情形例外:(1)(1)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2)(2)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時,其融資金額不可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40%40%。公司負責人違反上述限制時,應與借

9、用人連帶負 返還責任。p.10p.10(二)法令上的限制:3.3.保證的限制: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可以為保證外,不可以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違反者,應自負保證責任,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害。p.10p.10行為能力:公司為一組織體,具有行為能力,但必須由公司的代表機關代表公司表達意思或接受他人的意思表示。責任能力: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的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連帶負責。p.10p.10公司負責人:有權代表公司並執行業務的人。1.1.當然負責人:無限公司、兩合公司 執行業務股東、代表公司的股東。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2.2.職務負責人:只在執行職務的

10、範圍內是負責人。經理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p.11p.11公司經理人:1.1.經理人的任免及報酬:除公司章程有較高的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決定:(1)(1)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 半數同意。(2)(2)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3)(3)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的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p.12p.122.2.經理人的資格:經理人在國內應有住所或居所,不得由監察人兼任。但具下列情形者不得擔任經理人,已擔任者,當然解任:(1)(1)曾犯 規定的罪,經有罪 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2)(2)曾犯詐欺

11、、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 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3)(3)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 逾二年者。p.12p.122.2.經理人的資格:經理人在國內應有住所或居所,不得由監察人兼任。但具下列情形者不得擔任經理人,已擔任者,當然解任:(4)(4)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5)(5)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6)(6)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p.12p.123.3.經理人的職權:除依章程規定外,還可以由契約訂定。在章程及契約授權範圍內,經理人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的權限。p.12p.124.4.經理人的義務:除依民法之有償委任關係所產生之義務外,還有下列義

12、務:(1)(1)競業禁止的義務:不可以兼任其他營利事業的經理人,也不可以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的業務,否則公司可以要求交出因其行為所得的利益,作為損害賠償。(2)(2)遵守法令等義務:經理人執行職務時,應遵守法令、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可以變更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的決定,或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或逾越其規定的權限。否則對於公司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p.12-13p.12-13自治監督:由公司內部(如:監察人或股東)對公司業務實施的監督,稱為自治監督。公權監督:由政府機關對於公司的設立及其業務活動加以監察督導,稱為公權監督。一、事前監督:1.1.設立登記之審核。2.2.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公司名義經營或為其他

13、法 律行為之責任。p.14p.14二、事後監督:1.1.登記事項的監督:中央主管機關因下列情形,受其他機關通知時,可以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或其部分登記事項:(1)(2)(1)(2)撤銷登記之事項(課本p.8)p.8)(3)(3)公司業務需經政府許可,而其許可經撤銷或廢止 確定者。(4)(4)公司經營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5)(5)公司解散而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p.14p.14二、事後監督:2.2.經營事項的監督:(1)(1)主管機關可以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隨時派員 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2)(2)強制解散:公司於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

14、上者。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 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 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公司未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 ,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p.14-15p.14-15二、事後監督:3.3.財產事項的監督: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的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主管機關可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並可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及有關資料。p.15p.15合併:1.1.定義:兩個以上的公司,訂立合併契約,依法定程序,在不辦理解散清算的程序下,歸併成為一個公司,其中一個以上的公司因此而消滅,該消滅

15、公司的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或創設的公司承受,使合併前公司營運及各項法律關係仍然繼續。p.16p.162.2.合併的種類:(1)(1)吸收合併:參加合併的公司有一家仍存在,而 其餘公司歸於消滅。A A公司+B+B公司A A公司或B B公司 (2)(2)創設合併:參加合併的公司全部消滅,而成立 另一家新公司。A A公司+B+B公司C C公司p.17p.173.3.合併的公司及合併後的公司應屬同種類或性質相近 (1)(1)無限公司+無限公司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 (2)(2)兩合公司+兩合公司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 (3)(3)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 (4)(4)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或

16、股份有限公司 (5)(5)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6)(6)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p.17p.17 4.4.合併的程序:(1)(1)作成合併契約 (2)(2)取得股東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會特別會議 通過、其餘均需全體股東同意。(3)(3)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4)(4)履行保護公司債權人的程序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的期限 (5)(5)章程修訂及按當時公平的價格收買反對者持股 (6)(6)合併登記:存續的公司變更登記 消滅的公司解散登記 創設的公司設立登記p.17p.17解散的定義:公司因章程或法定解散事由的發生,致公司的法人人格消滅時,就是公司解散。

17、解散的情形:1.1.任意解散:公司章程、股東全體同意 2.2.法定解散:所營事業、股東人數、合併、破產 3.3.強制解散 (1)(1)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未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 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會計師之簽證文件。(2)(2)裁定解散:經營困難或重大損害者(法院裁定)(3)(3)撤銷登記:設立登記之違法或虛偽情形。p.19-20p.19-20清算:1.1.公司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2.2.在清算的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並可在了結 現務及便利清算的目的範圍內,暫時經營業務。3.3.公司負責人:清算人。4.4.清算後由公司負責人申請解散登記及辦理公告。p.20p.20公司解散的防

18、止:1.1.申請延展: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 ,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可 以申請延展或辦妥停業登記,來防止公司解散。2.2.同意繼續經營:公司因章程所定解散事由發生,或由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而需解散者 ,得經全體或一部份股東的同意繼續經營,其不 同意者視為退股。3.3.加入新股東:股東人數不足法定規定時。p.20-21p.20-21關係企業:獨立存在而相互間有控制與從屬關係的公司或相互投資的公司而言。一、控制公司(公司)與從屬公司(他公司)的意義:1.1.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2.2.直接、間接

19、控制他公司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3.3.公司與他公司的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推定)4.4.公司與他公司的已發行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的股東持有或出資者。(推定)p.22p.22一、控制公司(公司)與從屬公司(他公司)的關係: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的經營,而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控制公司及其負責人應負賠償責任。若有他從屬公司因此受益,則於其所受利益限度內,亦負連帶賠償責任。從屬公司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債權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1%1%以上的股東)知控制公司

20、有賠償責任及知有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控制公司賠償責任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p.22p.22二、投資公司:1.1.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2.2.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方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者,或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互為控制公司或從屬公司。3.3.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的事實者,其得行使的表決權,不可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的的三分之一。但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的股份,仍可行使表決權。p.23p.23三、計算本章公司所持有他公司的股份或出資額,應 連同下列各款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1.1.公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他公司的股份或出資額。2.2.第三人為該公司而持有的股份或出資額。3.3.第三人為該公司之從屬公司而持有的股份或出資額。四、各項書表的編製及訂定:1.1.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從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造具其與控制公司間之關係報告書,載明相互間之法律行為、資金往來及損益情形。2.2.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控制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編製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表。p.23-24p.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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