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本章要点】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如何选择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2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n一、民事纠纷n二、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和途径n三、在实务中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3一、民事纠纷(一)民事纠纷概念 所谓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各种原因对民事权益状态或民事权利归属的认识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二)民事纠纷的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的平等性 2、民事纠纷内容的特定性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4二、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和途径n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5(一)和解n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n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非常灵活的特点。在现实当中,对于一
2、些邻里之间、朋友之间、亲属之间的纠纷,运用和解的方式解决是比较适当的。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一方面可以使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另一方面还可以不伤害纠纷双方的感情。6(二)调解n即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7(三)仲裁 n 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
3、书平息冲突的方法。n 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n 在通常情形下,对实体法的选择、仲裁庭成员的选任也由当事人决定。n 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8n又叫公力解决机制 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最典型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四)诉讼9三、在实务中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n选择考虑的因素
4、:金钱时间效益可能的影响n在现实生活中这三类解决机制均具有重要的作用,到底选择何种机制解决民事纠纷,其主动权在当事人手中。10n近年来,由于诉讼爆炸等原因,使得诉讼不堪重负。而民事诉讼以外解决纠纷的机制,由于简便、迅速又价格而在美国、日本等地广受欢迎,调解和仲裁则是其典型。11第二节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n一、民事诉讼n二、民事诉讼法n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2一、民事诉讼n(一)概念:是指国家为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民事权益,在当事人和除当事人之外的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以及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活动。民事诉讼有狭义和广义之分n(二)民事诉讼的特点:1
5、、具有公力性 2、具有规范性 3、具有阶段性13二、民事诉讼法n(一)民事诉讼法的定义(一)民事诉讼法的定义 n 民事诉讼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调整法院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4(二)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n1、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n2、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n3、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的关系15(三)民事诉讼法体系n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按照编、章、节、条、款、项的体系结构编制的,共4编27章284条。16(四)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任务n1、性质:(1)是部门法;(2)是基本法;(3)是程序法n2、任务(1)保护当事人刑事诉讼权利
6、;(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及时审理民事案件;(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17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n(一)对人的效力n(二)对事的效力n(三)空间效力n(四)时间效力18(一)对人的效力n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适用,也即哪些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n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关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下列人员和组织: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申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
7、、无国籍人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19(二)对事的效力n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哪些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n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20(三)空间效力n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也叫对地的效力),是指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地域范围。n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关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包括:领土、领空、领海及领土的延伸部分(包括驻外使领馆、航行或停泊于国境外或公海上我国的飞行器和船舶等)。21(四)时间效力n民事诉讼法的时间
8、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有效期间,也即民事诉讼法发生效力和终止效力的时间。n法律的时间效力不溯及既往,这是自罗马法以来一直遵循的一条原则,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但民事诉讼法生效前法院已经受理而尚未审结的案件,则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22第二章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本章要点】资本主义社会民事诉讼法的主要特征 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法的特点 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主要内容23第一节第一节 外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外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史发展n一、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法n二、欧洲中世纪的民事诉讼法n三、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法n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24一、奴隶社会的民事
9、诉讼法n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法主要是弹劾式诉讼。弹劾式诉讼又称为控告式诉讼,这种诉讼模式在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希腊、共和时期的古罗马等施行。n弹劾式诉讼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n(一)不告不理n(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n(三)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诉讼的进行主要由当事人主导n(四)审判采取公开审判的方式和言词审理的原则n(五)在证据制度方面,采神示证据制度25二、欧洲中世纪的民事诉讼法n 从罗马帝国解体到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兴起之间的漫长的历史时期,是欧洲中世纪。n 在这一时期欧洲的法律并没有太大的建树,就民事诉讼制度而言,初期欧洲各国基本上采用弹劾式诉讼,后期受封建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制度
10、的影响,才形成了其独特的司法制度。该制度大体由四个体系构成:教会审判制度、世俗审判制度、采邑审判制度和商事审判制度。然而英国一直沿用弹劾式诉讼模式。26(一)教会诉讼制度n教会诉讼制度是教会审理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制度。教会诉讼制度不仅吸收了罗马法的某些内容,而且吸收了日尔曼习惯法的一些做法。n其基本特征有:n1、法官主宰诉讼的整个过程,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n2、书面审理。n3、秘密审判和分散审判。n4、法定证据制度。27(二)采邑诉讼制度n采邑诉讼制度可分为封建式诉讼制度和庄园式诉讼制度,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n1.封建式诉讼制度 封建式诉讼主要解决采邑中领主与其封臣之间的民事纠纷,适用的
11、主要是封建法。n2.庄园式诉讼制度 庄园式诉讼解决的纠纷主要是领主与农民之间的民事争议,适用的是庄园法。封建法调整的是封建贵族中领主与封臣之间的关系,而庄园法调整的是穷人与富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28(三)商事诉讼制度n商事法院包括市场法院、集市法院、商人行会法院和城市法院。这些法院均是非专业的社会共同体法院。n市场法院、集市法院和城市法院的法官由商人们从其中间选举产生,行会法院一般由行会首脑或其代表组成,并常有二至三名陪审员参加,陪审员由法官从商人中间选择。商事诉讼具有迅速和非正式的特点。集市法院的审判应在商人脚上的尘土抹掉之前审结;行会法院和城市法院的审判应在一天以内结束。法庭审
12、理,由衡平法支配,每个人都有机会全面地陈述意见,法官应按照良心和公平原则进行审判。29三、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法n(一)资本主义社会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概况 1、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是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事诉讼法典,对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的立法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2、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概念精确,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立法的蓝本。3、英国是判例法国家,长期以来都没有民事诉讼法典。4、在美国,1848年费尔德编纂的纽约民事诉讼法典是最早的民事诉讼法。30(二)资本主义社会民事诉讼法的特点n1.司法独立n2.辩论式诉讼n3.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n4.
13、自由心证31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n 1923年7月7日第十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苏维埃民事诉讼法,是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它也成为以后各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立法的蓝本,其基本原则和制度对其他国家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n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的特点主要有:n(一)坚持人民审判的原则n(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n(三)法院享有较大的权力,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体现n(四)处分原则和国家干预原则相结合32第二节第二节 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历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史发展n一、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n二、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民事诉讼法n三、新中国的民事诉讼法n四
14、、新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33一、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n(一)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制度n总体上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基本上混合在一起的,两者的相同之处远多于两者的区别。我国奴隶社会民事诉讼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n1、没有成体系的司法机关;2、当事人自行起诉;3、言词审理;4、证据制度方面采取刑讯逼供和神灵裁判的方法34(二)我国封建社会的民事诉讼制度n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民事诉讼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发展缓慢,建树不大。n我国封建社会民事诉讼制度的特征有:n1.礼法合一 中国社会以礼、法共同指导和规范民事诉讼。n2.刑民合一n3.司法和行政合一n4.纠问式诉讼 例如唐律规定的审讯方法有木
15、审制和拷讯制两种。n5.一审终审35(三)我国近代民事诉讼制度n1.我国近代民事诉讼制度发展概况n2.我国近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容n(1)司法独立和当事人平等。(2)证据制度方面采取自由心证原则。(3)采用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4)审级制度方面,清末采用四级三审制。36二、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民事诉讼法n(一)初步建立了系统的司法机关n(二)废止刑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n(三)公开审判n(四)合议和陪审n(五)两审终审n(六)巡回审判n(七)调解37三、新中国的民事诉讼法概述n(一)新中国成立以后n(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n(三)1991年4月9日新民事诉讼法实施 38四、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n
16、(一)一系列司法解释的颁布n(二)第一次修改n(三)第二次修改39第三章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本章要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40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述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与特点二、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41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与特点n概念: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受到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n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至少有三个突出的特点:n 第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n 第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
17、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地位。n 第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联系。42二、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n从理论上来讲,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和范围的确认,反映了一国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模式,对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构建有非常重要的作用。n从实践上来讲,有助于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有助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权利保障自己的利益。43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成n 所有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份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不例外。n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n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n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n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
18、生、变更、消灭的条件44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n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n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一)人民法院 (二)当事人 (三)诉讼代理人 (四)其他诉讼参与人 (五)人民检察院45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n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46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n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n根据一般的法学原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物”“行为”或“精神财富”。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其特殊性。应当认为“民事案件”是民事诉讼法律关
19、系的客体。47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条件n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不具有随意性。相反,它具有规定性。即是说,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发展、变更和消灭。n这些条件是:n(一)民事诉讼法律规范n(二)民事诉讼行为n(三)事件48(一)民事诉讼法律规范n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定为前提的。因为只有存在法律规范,才能使社会关系成为法律关系。没有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就没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49(二)民事诉讼行为n民事诉讼行为是法院和当事人以及所有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为的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n值得说明的是,法院的行为具有一定的
20、特殊性。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它在诉讼中一方面要以平等的身份对待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另一方面,法院身上又肩负着国家职权,它要组织诉讼、指挥诉讼,还要处理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难题。因此,法院的诉讼行为又是一种职权行为或称审判行为。50(三)事件n能导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称为事件。n事件包括当事人死亡、严重疾病等。例如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暂停发展。事件也包括足以使民事诉讼中止的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原因。如某地发生的七级强烈地震,就足以使正在进行中的审判停止,此时,正在进行中的案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21、也不得不暂时中止。51第四章第四章 诉与诉权诉与诉权【本章要点【本章要点】诉权的概念诉权的概念 诉的概念诉的概念 诉的构成要素诉的构成要素 诉的种类诉的种类 反诉反诉 诉权的内容诉权的内容52第一节第一节 诉权诉权n一、诉权的概念n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诉权与实现手段意义上的诉权的关系53一、诉权的概念n诉权是公民或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任何人或任何组织不可剥夺的权利之一。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中,通说认为,所谓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诉权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权利,当事人有了诉权,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民事权益
22、的请求,才能有诉。当公民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时,诉权转化为具体的诉,法院受理的是当事人的诉并对诉进行审查。54“三分诉权学说”n(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n(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n(三)实现手段意义上的诉权55(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n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在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权利。正是因为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存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才有了程序方面的根据,诉讼程序的启动也才成为可能。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主要包括起诉权(含被告的反诉权)以及应诉权。56(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n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
23、其民事实体权益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产生的。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实体权益,因而,一般认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主要包括胜诉权和申请强制执行权。57(三)实现手段意义上的诉权n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法院通过审理裁判后,通过强制措施实现当事人权益的权利。58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诉权与实现手段意义上的诉权的关系n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与实现手段意义上的诉权,是一个统一体的三个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n关系概括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前提,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目的,实现手段意义上的诉权是保障。59第二节第二节 诉诉n一、诉的概念及特点
24、n二、诉的双重内涵n三、诉的构成n四、诉的种类60一、诉的概念及特点n诉是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请求。诉是当事人当自己的民事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法院的保护,向法院提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一种请求。n诉具有以下特点:1、诉的主体是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2、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3、诉是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61二、诉的双重内涵n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进行审判的请求。这种请求使民事诉讼程序得以启动,是法院开始民事审判活动的前提和基础。n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关于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
25、。n简言之,程序意义上的诉是实体意义上的诉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实体意义上的诉是程序意义上的诉的目的和意义所在。62三、诉的构成n诉的构成,又称为诉的结构或诉的要素。关于诉的构成学说通说为三分说,即诉的当事人、诉的标的、诉的理由。n(一)当事人n(二)诉的标的n(三)诉的理由63(一)当事人n诉的当事人是诉的主体,在诉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法院以当事人的请求行使审判权,以国家的权威介入私法,解决私法纠纷。64(二)诉的标的n诉的标的,即诉的客体,又称为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的标的是在诉讼中当事人提交给法院,要求法院审理的实体法律关系。n理解诉讼标
26、的的两个难点问题n1、诉的标的与诉讼请求不同n2、诉的标的与诉讼标的物不同65n诉讼标的,是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都必须具备的。诉讼标的是整个诉讼的核心。具体来说,诉讼标的的核心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都围绕着诉讼标的进行;其次,法院的判决是对诉讼标的的最终处理。最后,诉讼标的还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根据。如果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则当事人不得就该诉讼标的向法院再行起诉。66(三)诉的理由n是指当事人提起诉的请求的事实和根据。n没有诉的理由法院可以不受理当事人的诉,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也是法院判断是否重复起诉的标准。67四、诉的种类n(一)确认之诉n(
27、二)给付之诉n(三)形成之诉68(一)确认之诉n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n确认之诉具有以下特征:n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n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n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n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69(二)给付之诉n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
28、事人为一定行为之诉。n给付之诉具有以下特征:n1.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即一方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应承担某种义务。n2.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权利和义务之争,即对于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存有争议,因而请求法院予以裁判。n3.法院对案件经过审理后,要在确认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判令义务人履行义务。70n给付之诉,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n按照请求给付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现在给付之诉,就是在给付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即应向权利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将来给付之诉,是指在给付判决生效后,在履行期到来时,义务人才向权利人履行一定的义务。n按照请求给付的内容不同,可以分
29、为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特定行为给付之诉。所谓特定物给付之诉,就是请求对方交付某个不能代替的特定的物品。所谓种类物给付之诉,就是要求对方交付具有共同物理性能和经济意义的、可以互相代替的、能够用度量衡计算的实物。所谓特定行为给付之诉,就是要求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71(三)形成之诉n形成之诉,又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n变更之诉具有如下特征:n1.双方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无争议,只是对这一法律关系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有争议。n2.双方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对某一法律关系加以变更,而不要求解决权利或义务的承担问题
30、。n3.在法院的变更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保持不变。72第三节第三节 反诉反诉n一、反诉的概念n二、反诉的条件73一、反诉的概念n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最初提起的诉,称为本诉,反诉和本诉都是法律规定的、用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n反诉具有以下特征:n1.反诉当事人的特定性n2.反诉请求的独立性n3.反诉时间的限定性n4.反诉目的的对抗性n5.反诉的请求和理由与本诉请求和理由具有关联性74二、反诉的条件n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n2.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n3.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n
31、4.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n5.反诉与本诉应有一定的牵连性75第四节第四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诉的合并与分离n一、诉的合并n二、诉的分离76一、诉的合并n(一)定义:是指人民法院把几个独立的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和裁判。n(二)诉的合并的情形n1.诉的主体合并。又称为主观的诉的合并,或广义上的诉的合并。n2.诉的客体合并。又称为诉的标的合并、客观的诉的合并,或狭义的诉的合并。n3.诉的主、客体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在诉的合并审理过程中既有主体合并的内容,又有客体合并的内容。n4.反诉与本诉的合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
32、77二、诉的分离n(一)诉的分离的概念n是诉的合并的对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几个诉从一个案件中分离出来,作为若干独立的案件分别进行审理和裁判。n(二)诉的分离的条件n1.人民法院已经将多个诉合并受理。n2.已经合并受理的诉的审理将会使诉讼复杂化或导致诉讼迟延。n3.诉的分离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n(三)诉的分离的几种情形n1.将普通共同诉讼分为若干案件审理。n2.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的几个诉的分离。n3.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反诉与本诉的分离。78第五章第五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制度【本章要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 民事诉讼法基
33、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79第一节第一节 基本原则基本原则n概念:民诉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能够指导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它规定在民诉法中,或者对诉讼的全过程起指导作用,或者只对诉讼的某个阶段起指导作用。80民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n(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对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5)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6)诉讼权利平等原则;(7)法院调解原则;(8)处分原则;(9)诚实信用原则;(10)辩论原则;(11)检察监督原则;(
34、12)支持起诉原则;(13)同等与对等原则。81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n(一)概念: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n基本内容:1、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2、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3、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n(二)适用范围n1、适用的主体: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所有当事人。n2、适用的案件:所有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案件。但非讼案件除外。n3、适用的程序:除非诉讼程序外的其他诉讼程序。n4、适用的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法院。82二、调解原则n(一)概念n 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
35、议,解决其民事纠纷的活动。n(二)适用范围n1、适用的案件: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存在调解可能的案件。n2、适用的程序: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审判程序的全过程,非诉程序及强制执行程序除外。83理解调解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正确认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n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既可以根据自愿运用调解方式,也可以运用判决方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用;n第二,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可不经调解,而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直接作出判决;n第三,即使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也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36、84三、处分原则n(一)含义: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n基本内容:1、主体是当事人。2、范围包括对程序利益的处分和实体利益的处分。n(二)处分原则的适用:n1、处分权行使的方式,表现为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n2、处分权的行使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n3、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1)法院审判权对当事人处分权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2)人民法院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提供保障。85四、诚实信用原则n(一)含义n 指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尊
37、重发生法律效力的诉讼文书等。n(二)适用n1、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n2、人民法院也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86五、辩论原则n(一)含义: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n(二)适用:n1、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书面与口头。n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n3、辩论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受法院的影响。n4、辩论权属于当事人所有。87六、检察监督原则n(一)检察监督原则的含义n 检察监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
38、律监督。n(二)检察监督原则的适用n1、检察监督的范围:民事诉讼。包括民事审判活动、调解活动、民事执行活动。n2、检察监督的方式:包括抗诉以及提出检察建议n3、检察监督的手段: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88七、支持起诉原则n(一)含义: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n(二)适用:n(1)适用的案件:因为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民事纠纷。n(2)适用的主体:必须是组织,只限于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个人。n(3)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没有起诉
39、,且是因为自己的主观原因没有起诉。n(4)适用的形式:是道义上的或物质上的帮助,支持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89八、同等和对等原则n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n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90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诉讼进程中的基民事诉讼进程中的基本制度本制度n一、合议制度n二、独任制度n三、回避制度n四、公开审判制度n五、两审终审制度91一、合议制度n(一)含义:指
40、由三名以上的法官或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n(1)合议庭的组成:n一审: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n二审: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n发回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n再审: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n合议庭的人数都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n审判长选任: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n(2)合议庭的职能。合议庭的职能是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但合议庭应当接受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和监
41、督,并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n(3)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地位平等,权利同等;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92(二)合议制度的适用n(1)适用的案件:除简单的诉讼案件外的各种民事案件。n(2)适用的法院:我国四级法院都可以采用合议制。其中,中级以上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只能采用合议制。n(3)适用的程序:一审及二审程序。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应当采用合议制。93二、独任制度n(一)含义:是指由一名法官独立负责对案件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n(二)适用:n 1、适用的案件:简单的诉讼案件和一般的非诉案件。n 2、适用的法院
42、: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n 3、适用的程序:一审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94三、回避制度n(一)概述n1、概念:指为公平和正义起见,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宜继续参加诉讼,退出对案件审理的制度。n2、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首先是审判人员,包括法官和其他审判人员(如陪审员)。其次是其他有关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员等。n3、回避的事由:回避制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即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由。95(二)回避的程序n1、回避的提出 回避的提出有三种方式:一是申请回避。二是可以自行回避。三是决定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但应当
43、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向审判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并说明理由。n2、申请回避的时间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96n3、回避的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按座位排)n4、回避的效力 (1)法院应在提出回避申请的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决定。(2)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3)法院决定回避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退出本案审理;驳回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
44、避的人员应继续本案的审理。n5、救济:复议 (1)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2)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3)复议机关:本院。97四、公开审判制度n(一)公开审判制度n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n它的基本要求有:n1、形式上: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大众媒体公开;提前公告n2、内容上:(1)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的外,一律公开进行;(2)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时一律绝对公开,但合议庭合议绝对不公开。98(二)例外-不公开审判n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三种:n第一,涉及国家秘密
45、的案件。n第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n第三,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n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两种:n第一,离婚案件。n第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99五、两审终审n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案件的审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n 例外:1、非讼程序;2、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n 两审终审制的纠错:再审程序100第六章第六章 法院的主管与管辖法院的主管与管辖【本章要点】法院主管范围及其与其他组织处理民事纠纷的关系 主管与管辖之间的关系 管辖异议的条件 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与法律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和例外 特殊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 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协议管辖的应用10
46、1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案件管辖的概述民事案件管辖的概述n一、民事案件主管n(一)概念和意义n民事案件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即明确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102(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n一是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n二是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n三是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n四是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n五是由
47、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n六是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n七是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103(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n 解决民事争议的机构除人民法院以外,还包括行政机关以及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民间组织。n民事诉讼中处理法院与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主管民事纠纷相互关系所遵循的原则,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104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n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
48、分工和权限。n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n管辖确定的原则: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2、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3、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4、均衡各级法院的工作负担;5、确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105第二节第二节 法定管辖法定管辖 n一、级别管辖n二、地域管辖106一、级别管辖n(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n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n我国四级人民法院由于职能分工不同,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也不同。确定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主要依据
49、是: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等。107(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n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n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n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n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海事纠纷、专利纠纷(4)公益诉讼案件n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n民诉法第1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
50、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n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n民诉法第20条规定,它只受理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108二、地域管辖n(一)地域管辖的概述 n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n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下面将分别对此进行阐述。109(二)一般地域管辖n 1、一般地域管辖的概述n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n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n 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