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林 木木 种种 苗苗 质质 量量 管管 理理主要内容 法律法规规定 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质量抽查要求法律法规规定 法律规定:1、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2、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3、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4、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5、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
2、和水平。法律法规规定 部门规章: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林木种子质量的管理工作。2、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的对象和重点是:储藏、销售的林木种子苗木;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使用的林木种子苗木。3、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结果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有关规定对其生产者、经营者予以处罚。生产经营档案 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
3、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生产经营档案(一)生产经营记录(二)证明种子来源、产地、销售去向的合同、票据、账簿、标签等;(三)自检原始记录、种子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明等;(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五)相关的种苗标准。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的,还应当保存林木良种证明材料。生产经营转基因林木种子的,还应当保存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植物新品种的,还应当保存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保存期限:10年,良种和转基因长久保存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企业,还应当保存林木品种选育的选育报告、试验数据、林木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等的照片
4、)及试验照片等。生产经营档案 生产记录:采种林或采穗圃的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种子或穗条采集、调制、储藏、种子产量等,以及苗木整地、播种(扦插、嫁接等)、间苗、定苗、移植、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等 经营记录:种子出入库记录表、树种(品种)、数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等标签 1、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2、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3、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4、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5、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标签 5、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6、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7、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标签 概念: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标签标注的内容与销售的种子不符,或者销售的种子没有任何标签的,则要承担假种子的法律责任。种子的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视为假种子;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最高10-20倍。第八十条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树种(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
6、指标、重量(数量)、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信息代码:标签 标签标注的内容:(一)种子类别:普通种和良种(二)树种(品种)名称:树种名称为植物分类学的种、亚种或变种名称。品种名称为授权新品种、审(认)定良种,以及其他未经授权和未通过审(认)定的品种。林木良种应标注审(认)编号。(三)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企业名称及工商注册所在地。(四)质量指标:籽粒质量指标按净度、发芽率(生活力或优良度)、含水量等标注。苗木质量指标按苗龄、苗高、地径、根系等标注,标签标注的苗高、地径按95%能达到数值填写标签(五)重量(数量):每个包装(销售单元)籽粒(果实)的实际重量或苗木数量,籽粒(果实)以千
7、克(kg)、克(g)、粒等表示,苗木以株、根、条等表示。包装中含有多件小包装时除标明总重量(数量)外,还应当标明每一小包装的重量(数量)。标签的数量:每个包装一个;不需包装的每个销售单元挂一个标签。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分装的种子应当标注分装单位。标签 标签制作和使用:1、包装材料应当适宜林木种子的生理特性,坚固、耐用、清洁、环保,无检疫性有害生物。2、标签标注的文字应当清晰,使用规范的中文。3、标签印刷要清晰,可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
8、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4、可以不经包装进行销售的林木种子或者苗木,标签应当制成印刷品在销售时提供给购买者。5、可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也可由生产经营者自行制作主要问题 1、无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不规范 2、没有自检 3、没有档案、档案不全 4、没有标签、标签不规范 5、种子来源不清 6、没有造林作业设计林木种子质量抽查要求 1、种子抽查有标准的按标准抽查,无标准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抽查。2、有采种林分的要依据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采种林,公布采种期。3、种子使用单位不检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4、抽样单和现场意见书,由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确认后,双方签字、盖章。林木种子质量
9、抽查要求 档案档案1、到存档地点查看档案。2、近三年的档案。3、有固定的保存地点和位置,往年档案要装订成册,当年档案应尽可能装订成册。4、生产经营档案内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旧版有效期内的旧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仍然有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仍然有效。);购销合同、票据、账簿、票据、账簿;林木种子相关标准;检疫证明;自检记录记录;标签;良种证明;生产、经营记录。种子使用单位档案内容:购销合同、票据、账簿;检疫证明;标签;良种证明。档案齐全与否不作判定。档案齐全与否不作判定。林木种子质量抽查要求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1、生产经营者:填写生产、经营企
10、业(单位)名称或个体户姓名。与营业执照一致。2、法定代表人: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营业执照一致。3、注册地址:填写营业执照上的住所。4、生产地点: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具体到地块,应填写所有生产地点5、生产经营种类: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的种类应填写要具体到品种。品种名称应与良种证书上的名称一致,且应注明品种审(认)定编号。许可证上应列出所有品种,如果品种较多,可以附表。生产经营非良种林木种子的,种类填写应具体到树种(品种)。许可证上应列出所有树种(品种),如果树种(品种)较多,可以附表。林木种子质量抽查要求 6、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最小至县级。7、有效期:有效期为5
11、年。8、发证机关填写 9、许可证不能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质量抽查要求 购销合同、票据、账簿购销合同、票据、账簿 购销合同、票据、账簿要能清楚证明采购或销售种子的来源或去向。合同、票据、账簿应与生产经营记录一致。林木种子相关标准林木种子相关标准 标准齐全的应具有林木种子检验规程和林木种子质量分级、林木种子贮藏及其他涉及的标准。林木种子质量抽查要求 自检自检(1)有原始记录。(2)按标准规定的种批进行检验。(3)检测数据精度正确。(4)自检记录填写用签字笔。(5)检验人和校核人签字。(6)正确填写检验日期。(7)原始记录填写完整。林木种子质量抽查要求 标签标签 1、良种使用绿色,普通种
12、使用白色。2、标签中的质量指标与自检结果一致。3、具有良种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者是省种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是选育人出具的证明。4、生产、经营记录 生产、经营的单位查,种子使用单位不查此项。苗木质量抽查要求1、有标准的按标准抽查,无标准的根据合同约定抽查。2、造林地检查内容:有无造林作业设计;造林作业设计是否苗木规格提出要求;如果使用的树种有良种的,是否对使用良种提出要求;实际造林苗木与造林作业设计是否相符。3、抽查环节:造林地苗木、假植苗木或苗圃地苗木。4、圃地的苗木不检查标签;假植苗和造林地苗木要查看标签。5、其他指标:检查杂草、病虫害等圃地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如有问题必须在现场意见书中
13、作为存在问题写出来。6、造林地苗木抽查苗木根系时,挖苗数量视现场情况确定。苗木质量抽查要求 档案档案1、近三年的档案。2、档案应有固定的保存地点和位置。3、苗圃地档案内容应包括: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有效期内的旧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仍然有效。旧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仍然有效。);购销合同、发票、账簿;种子标准;检疫证明;自检;标签;良种证明;生产、经营记录。4、造林地:标签、购销合同、良种证明、检疫证明等内容,对档案齐全与否不作判定。苗木质量抽查要求1、许可证、标签、购销合同、发票、账簿等与种子要求一样2、相关标准标准齐全的应具有育苗技术规程和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及其他涉及的标准。3、自检自检起苗以后的苗木应进行分级检验。如果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要有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1)有原始记录。(2)按标准的强度进行检验。(3)检测数据精度正确。(4)自检记录填写用签字笔。(5)检验人和校核人签字。(6)正确填写检验日期。(7)原始记录填写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