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与案例分析第6章-电子商务物流与交付法律制度课件.pptx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文档编号:3214459 上传时间:2022-08-06 格式:PPTX 页数:34 大小:181.7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子商务法与案例分析第6章-电子商务物流与交付法律制度课件.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电子商务法与案例分析第6章-电子商务物流与交付法律制度课件.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电子商务法与案例分析第6章-电子商务物流与交付法律制度课件.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电子商务法与案例分析第6章-电子商务物流与交付法律制度课件.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电子商务法与案例分析第6章-电子商务物流与交付法律制度课件.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6章 电子商务物流与交付法律制度物流与产品交付是电子商务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企业电子商务运营的最后效果必须以可靠和高效的物流与交付作保证。没有一个高效、合理、畅通的物流与交付体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优势就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本章在阐述物流概念和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从实物产品配送、信息产品交付和服务产品交付三个方面探讨法律对物流和网络传输活动的规制。学习目标1.掌握电子商务物流的基本要求。2.掌握实物产品配送的法律规范。3.掌握信息产品交付的法律规范。4.掌握服务产品交付的法律规范。引导案例寄件未实名,维权有风险张先生是经营计算机配件的淘宝店店主。2016年3月,张先生联系某快递公司上门取件,对淘

2、宝店订单进行发货。在填写快递寄件单据时,张先生在寄件人处填写了化名“剑客”,寄件地址处未填写,电话处填写了“138XXXXXXXX”,邮寄物品处填写了“计算机配件”,在收件人处按照淘宝订单买家所留地址如实填写,张先生为此支付了快递费10元。但此后张先生邮寄的货物在送达过程中丢失,未能送达指定地点。后张先生将某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货物损失。某快递公司辩称:张先生不能证实其为快递单上的寄件人“剑客”,否认双方存在邮寄服务合同关系,主张张先生原告主体不适格,拒绝赔偿。引导案例寄件未实名,维权有风险张先生未考虑到快递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只能尽力搜集相应证据,并向法院提交了快递单原件、淘宝订

3、单详情,并打印了自己的银行流水以便证实支付快递费用的情况。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持有快递单原件,并在快递发出当日向被告快递公司支付了快递费用,并综合邮寄物品、收件人情况与淘宝订单相符合的因素,认定了张先生与快递公司存在邮寄服务合同关系。6.1 电子商务物流的基本概念物流的概念最早是在美国形成的,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原意为“实物分配”或“货物配送”(Physical Distribution,PD),1963年被引入日本,日文译为“物的流通”。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的“物流”一词逐渐取代了“物的流通”。当时的物流被理解为“在连接生产和消费间对物资履行保管、运输、装卸、包装、加工等功能,

4、以及作为控制这类功能后援的信息功能,它在物资销售中起桥梁作用。”我国是在20世纪80年代才接触“物流”这个概念的,此时的物流已被称为Logistics。Logistics的原意为“后勤”,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军队在运输武器、弹药和粮食等给养时使用的一个名词。后来把Logistics一词转用于物资的流通中,这时,物流就不单纯考虑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货物配送问题了,而且还要考虑生产者对原材料的采购,以及生产者本身在产品制造过程中的运输、保管和信息等各个方面的问题。6.1 电子商务物流的基本概念1999年,联合国物流委员会对物流做了新的界定:“物流”是为了满足消费者需要而进行的从起点到终点的原材料、

5、中间过程库存、最终产品和相关信息有效流动和存储计划、实现和控制管理的过程。现代物流是指“物”在一定的时间内的空间移动以及在物的移动过程中动态及静态的管理。这个定义强调了从起点到终点的过程,提高了物流的标准和要求,确定了未来物流的发展,较传统的物流概念更为明确。2017年,我国社会物流总额为社会物流总额252.8万亿元,比上年增长6.7%。其中,电子商务物流(简称电商物流)行业整体向好,总业务量指数平均达到143.4点,全年电商物流业务量同比增速超过40%(见图6-1)。图6-120162017年我国电商物流总业务量指数增长情况6.2 电子商务物流的基本要求6.2.1 6.2.1 安全要求安全要

6、求物流作为电子商务三个主要环节中的一环,安全问题贯穿与电子商务的始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修正,简称邮政法)、国标物流中心作业通用规范(GB/T 22126-2008)、第三方物流服务质量要求(GB/T 24359-2009)等均对物流作业的安全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规定和标准。安全要求所涉及的电子商务物流业务的企业,包括为B2B、B2C和C2C提供物流服务的所有企业。这些企业都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物流作业规范,保证作业安全。经营电子商务物流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并实施物流作业规范,确保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性。6.2 电子商务物流的基本要求邮政法第75条规定,邮政

7、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电子商务物流企业在收寄物品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承运或快递违禁品;需要承运或快递危险品的应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履行查验义务。为保证电商物流过程的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2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6

8、.2 电子商务物流的基本要求(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2)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3)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4)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5)流通的各种货币;(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6.2 电子商务物流的基本要求6.2.2 6.2.2 信息处理信息处理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电子商务物流作业信息实现了信息化。物流在线化产生大量业务数据,使得物流大数据从理念变为现实,数据驱动的商业模式推动物流产业智能化变革,大幅度提高了生产效率。通过对物流大数据处理与

9、分析,挖掘对企业运营管理有价值信息,科学合理地进行管理决策,成为物流企业的普遍需求。与此同时,物流信息的准确、查询和可追溯也成为物流企业的基本责任。6.2 电子商务物流的基本要求物流信息的泄漏是电子商务物流作业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邮政法第35条明确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2016年,3名京东员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年。该三名员工在2014年、2015年越权登录公司数据库系统,非法获取京东商城客户个人信息9313条后出售给电话诈骗犯罪分子。此案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也彰显了电

10、子商务物流环节中蕴藏的巨大个人信息泄露风险。6.2 电子商务物流的基本要求电子商务物流企业应当加强物流服务信息化、网络化和标准化建设,规范订单接收、数据处理和数据管理程序,保证作业信息准确和可追溯。电子商务物流企业应妥善保管客户信息,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电子商务物流企业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客户使用物流服务的信息。电子商务物流企业应提供与客户相关信息共享的办法,以便于客户对其储存、运输物品状态的查询和跟踪。电子商务物流及快递企业应向用户提供自交寄之日起不少于一年的免费查询服务。6.2 电子商务物流的基本要求6.2.3 6.2.3 损失赔偿损失赔偿寄件人可以根据

11、物品的重要性,自主选择经营者网站上保价或不保价递送服务品种。在网上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并与用户达成合同关系的经营者,与在线下实际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不一致的,由两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电子商务交易中,网上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与线下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符合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网上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经营者与在线下实际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不一致。法律上规定由两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6.2 电子商务物流的基本要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

12、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未保价快递件丢失、毁损的,托运方对寄递物品的实际价值负有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赔偿的一般原则是:“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或者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保价与否,并非认定赔偿标准的依据。而保价与非保价的差别,仅体现在计算方式和举证责任上。6.3 实物产品

13、配送6.3.16.3.1实物产品与实物产品配送实物产品与实物产品配送实物产品是以物质实体形式存在的产品,又称有形产品。实物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一般在时间和空间上是分离的。电子商务的实物产品配送是指网上销售的实物产品的物流活动。电子商务的实物配送系统由配送作业系统和配送信息系统两个部分构成。(1)配送作业系统:在采购、运输、仓储、装卸搬运、配送等作业环节中使用各种先进技能和技术,并使生产据点、物流据点、运输配送路线、运输手段等网络化,以提高物流活动的效率。(2)配送信息系统:在保证订货、进货、库存、出货、配送等信息通畅的基础上,使通信据点、通信线路、通信手段网络化,提高物流作业系统的效率。图6

14、-2 电子商务实物配送系统的构成电子商务实物产品配送系统的构成如图6-2所示。6.3 实物产品配送6.3.26.3.2实物产品配送的法律规范实物产品配送的法律规范实物产品配送,特别是网络零售产品的配送,常常引起客户与网站经营者和承运人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些矛盾的方法,需要明确网站经营者、承运人和客户之间的责任与义务。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4个方面:6.3 实物产品配送(1)网站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在承诺的时限

15、内将质量合格的实物商品安全运送或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2)网站经营者委托电商物流企业作为承运人交付标的物的,承运人在根据运单指令将货物运送到指定收货地点时,经收货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确认的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收货人签收的,即视为履行完交付义务。(3)电商物流企业应当按照实物产品的种类、配送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处理快件。(4)随着业务模式的不断创新,如智能储物柜的出现,需要考虑电子签名确认或其他方式确认收货人签收。6.3 实物产品配送6.3.3 6.3.3 有关快递的专门规定有关快递的专门规定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

16、展,2017年,我国快递业务量突破400亿件大关,完成401亿件,同比增长28%,连续4年稳居世界第一。为进一步规范快递行业的发展,2018年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快递暂行条例(简称条例),进一步完善了邮政业的法津法规体系。(1)快递经营主体。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2)快递服务条款。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6.3 实物产品配送(3)快递验收制度。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

17、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4)快递赔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6.4 信息产品交付6.4.16.4.1信息产品的定义信息产品的定义从狭义上说,信息产品是经过具有一定科学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信息人员对科技成果或知识进行劳动加工而成的劳动产品。从广义上说,信息产品是由IT产业的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业提供的劳务组成。

18、从本质上说,任何可以被数字化的事物都是信息,如数据库内容、软件、电影、音乐、股票指数、电子音像制品、网页内容、电子邮件等都是信息产品。这些产品是能够被数字化或数字模拟化的。6.4 信息产品交付6.4.26.4.2信息产品交付的法律规范信息产品交付的法律规范信息产品是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一种特殊商品,其交付的条件和收到的条件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需要明确了经营者履行交付义务的条件和用户收到信息产品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简称解释)首度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方式:一是交付权利凭证,二是以在线网络传输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载该信息产品。无实物载体的电

19、子信息产品具有显著区别于传统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征,例如,使用后无损耗、其本身易于复制并可迅速传播等等。因此,对于标的物是无实物载体的信息产品买卖合同而言,其法律规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6.4 信息产品交付解释第五条规定,标的物为无须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这里,买受人获得电子信息产品的密码,即属于得到了交付权利凭证;买受人以在线网络传输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载这种信息产品,也即是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接受信息产品的用户应当通过安装、试用或浏览该信息以确定所接收信息产品是否为所

20、订购产品和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未在接受之时起合理期间提出异议的,即视为用户收到合同约定的信息产品,用户确有证据证明该信息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除外。6.5 服务产品交付6.5.16.5.1服务产品的定义服务产品的定义服务产品是指不具有实体,而以各种劳务形式表现出来的无形产品。如旅游业、信息咨询、法律服务、金融服务等。在实体社会中,服务产品可以区分为以设备为基础的服务产品和以人为基础的服务产品两部分。在互联网环境下,服务产品的形成又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通过网络浏览、网络订购、网络下单、网络支付形成服务产品的订单信息;第二阶段,通过实体社会服务系统实际完成服务产品的交付。6.5 服务产品交付经济学

21、中的服务通常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第三产业中的服务劳动,它与非物质生产劳动“大致相同,但有交叉;其二,是指服务产品,即以非实物形态存在的劳动成果,主要包括第三产业部门中一切不表现为实物形态的劳动成果(由于经济过程的复杂性,现实第一二产业部门中也混杂着少量服务产品)。如果在劳动意义上使用服务概念,就称之为“服务劳动”,若在产品意义上使用它,就称为“服务产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产品在社会总产品中的比重不断增大,人们对物质财富的观念也在逐渐改变,承认服务产品的物质性的人越来越多。6.5 服务产品交付6.5.26.5.2服务产品交付的法律规范服务产品交付的法律规范服务产品的交付

22、也是电子商务遇到的一个新问题。电子商务网站提供了诸如旅游、餐饮、租车等服务信息产品,而这些产品的传达的服务信息最终是由旅游、餐饮、租车等实体企业完成的。网站经营者与用户之间的服务,限于获得相关实体企业的信息,所以,经营者或第三方交易平台利用网络征得消费者服务意愿后,经营者应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意愿提供服务,并生成电子凭证,即视为经营者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在实体市场中,服务产品当作商品同其他商品交换,也遵循商品交换中的一般规律,接受市场调节。服务业经营者接受服务产品信息后,通过部分设备、原材料、工具等生产手段的储备,待到消费者到来后,完成服务产品的实物提供。6.5 服务产品交付在网络市场中,服务产品

23、的交付有自己特定的含义。以云计算服务为例,包括了CompaaS(计算即服务)、DSaaS(数据存储即服务)、IaaS(基础设施即服务)、NaaS(网络即服务)、PaaS(平台即服务)和SaaS(软件即服务)等数种典型的云服务模式。(1)IaaS的交付。IaaS的交付围绕着虚拟机、存储、网络等比较通用的基本资源,提供弹性、高可用性的互联网服务的各种服务。服务提供商需要保障这些服务的SLA(Service Level Agreement,服务级别协议),并根据资源的实际使用进行计费,而用户则根据需要,进行成本、可用性、性能等方面的权衡选择。6.5 服务产品交付(2)PaaS的交付。PaaS为用户提

24、供一个可以部署并执行代码的环境、一些可以调用的API以及一些可用服务。PaaS让开发者可以直接打造出富有弹性的服务而无须任何运维工作,可以说它是比IaaS更高层次的云服务。PaaS交付的内容是可以执行代码的运行时环境(Runtime Evironment),如Java环境。交付内容一般还包括消息队列、数据存储、数据库、缓存等附加服务。6.5 服务产品交付(3)SaaS的交付。SaaS 交付的内容形式很多,通常是通过Web 的交付,展现在桌面、手机、平板等不同终端上。商业化的SaaS以面向企业的服务为主,面向制造业、贸易公司、专业批发、零售、社会服务业等行业客户提供不同的云应用服务,如企业内部的

25、管理应用服务,电子商务应用服务等。在SaaS的交付过程中,服务平台将指定服务分发到指定的销售渠道,如服务提供商自己的应用商店、应用中心及第三方合作渠道销售网站等;用户在各个渠道中可以查看到指定的SaaS,并了解SaaS相关介绍信息,如服务级别、服务功能、服务费用等。然后,用户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SaaS,并以“时长+用户数”等方式进行试用、购买服务,用户购买服务后,可以在指定的系统中查看和使用自己开通的服务。引导案例解析2018年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1)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2)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26、;(3)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引导案例解析张先生以化名快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不予收寄。但在本案中,快递公司投寄了张先生以化名交寄的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15年)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张先生能够证明其与该快递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并举证证实其为合同的寄件人,仍然可以主张赔偿货物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张先生的做法给自己的维权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所以,建议寄件人如实填写自己的信息、保留好寄件单据原件及支付凭证,以避免维权时的举证不能。思考题(1)简述电子商务物流的定义与物流系统的构成。(2)试论述电子商务物流的基本要求。(3)简述实物产品的定义及其配送的法律规范。(4)简述信息产品的定义及其交付的法律规范。(5)简述服务产品的定义及其交付的法律规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行业 > 各类PPT课件(模板)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1,本文(电子商务法与案例分析第6章-电子商务物流与交付法律制度课件.pptx)为本站会员(三亚风情)主动上传,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2,用户下载本文档,所消耗的文币(积分)将全额增加到上传者的账号。
3,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发送邮件至3464097650@qq.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Www.163Wenku.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