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第10章电子商务市场规则-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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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欢迎光临欢迎光临欢迎光临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泛指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采用各种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等违法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电子商务秩序的行为。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1-1n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具有经营性。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的行为。n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2n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主

2、要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n在某些情况下,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难以被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者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3n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n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危害性: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种类1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n电子商务中,这种不正

3、当竞争行为表现方式很多,如将他人商标、商号、厂商名称或者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移作自己网页的图标,或者将它们设计为自己网页的一部分,足以使人产生混淆。或者经营者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商号、厂商名称或者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用作链接标志。案例-1n2019年 11月,金洪恩公司自主开发研制并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股市操作类软件产品“股神”。2019年 4月 28日,金洪恩公司取得第 1268788号商标注册证,在第九类商品范围内对“股神”商标享有专用权。n自2000年开始,惠斯特中心在其软件产品外包装上冠以“股神2000”的名称,而内装软件的名称是“股市经典”。同时,惠斯

4、特中心在该公司的网站主页上宣传其开发的“股市经典”时,还使用了“股神2000”和“股神2000隆重上市”等字样。n金洪恩公司认为惠斯特中心的上述行为,使消费者将“股市经典”误认为“股神”的升级换代产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北京海淀区法院,请求判令惠斯特中心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种类2 2、虚假宣传和商业诽谤、虚假宣传和商业诽谤 n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就宣传的内容而言,包括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任何一项或几项的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n虚假宣传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实

5、际情况不相符合,如将国产商品宣传为进口商品等。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就一般的社会公众的合理判断而言,宣传的内容会使接受宣传的人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被宣传的商品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n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即商业诽谤,是侵害公民或法人名誉权和荣誉权行为的一种商业化表现形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2n北京普天公司与中北公司均为生产有源音箱的生产厂家,在市场销售中,普天公司使用“狂人”注册商标,中北公司使用“润宝轻骑兵”注册商标。自2019年7月起,普天公司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了“轻骑兵换代产品”的用语,被中北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

6、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普天公司停止使用“轻骑兵换代产品”的用语、在北京日报上刊登声明向中北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n此后,中北公司在其网站的主页上称“润宝轻骑兵打假取得重大突破”、“狂人的无耻做法属于欺骗消费者”等;同时还将73号案的起诉书、调解书制作成网页,使用超链接技术与上述主页相链接,时间共计83天。起诉书中含有未经法院认定的的如“被告生产的轻骑兵音箱为不合格产品”等内容。普天公司遂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种类3、链接中的不正当竞争 n网页链接,包括超文字链接、图像链接、视框链接等,是因特网及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技术之一,它有效地实现了信息共享,

7、方便了读者的查询,同时也成为网站及商家扩大影响、进行广告宣传的有效途径。n在自己发行的电子版报纸中,逐字复制他人的新闻标题,同时以超文字链接的方式,使读者可以直接连接到他人的网站阅读该新闻。案例-3n华盛顿邮报、时代周刊诉全面新闻公司案,被告在其网站利用视框链接技术为用户提供原告网站上的新闻与文章,使用者经全面新闻网站到原告网站浏览时,呈现的却是被告的网址、菜单及广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一种利用原告网站的内容赚取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而提起诉讼。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 n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

8、事责任等责任形式。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n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济、民事责任的意义在于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不受损害,以及受到损害时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n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n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2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

9、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n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行政责任的目的在于利用行政处罚的手段使被破坏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得以恢复。该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n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n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的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

10、会经济秩序损害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n对于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中国刑事法律的相应规定。2 2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 1、网络广告的概念及分类n根据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络广告,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在网站或网页上以旗帜、按钮、文字链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布的广告。n网络广告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从发布的途径划分,可以分为:(1)通过自设的网站发布广告;(2)通过电子邮件发布广告;(3)通过个人主页发布广告;(4)通过委托互联网服务提供者(ISP、ICP等)和其它网站发布广告。网络广告的特点

11、n(1)利用数字技术制作和表示,通过网络可以多次浏览。n(2)可链接性,链接意味着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都无法预知和控制广告会被多少个站点拷贝,虽然有时链接者的本意并非宣传广告,但只要被链接的主页被网络使用者点击,就必然会看到广告,这是任何传统广告所无法比拟的。n(3)强制性,熟悉因特网的人都有过被人在电子信箱中塞进广告的经验,而拒绝此类广告在技术上相对困难。n(4)双向互动。网络广告增加了消费者和客户了解广告内容的机会。客户对于广告的响应,使得厂商能够方便地掌握大量的消费者和客户信息。虚假网络广告1、虚假网络广告n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

12、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n由于网络广告的泛滥,又缺乏有效的审查、监管措施,虚假广告和内容违法的广告的问题日益严重。从广告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传统广告的审查、监管主要依靠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监管部门的协作行为完成。n网络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范围广泛,且无须登记、审领执照即可开业。此外,对于主体的传统分类已不适用于网络广告,以分类管理来完成对网络广告的管理几乎是不可能的。网络广告的不正当竞争 n(1)利用加框的超链接技术。所谓加框超链接技术是指此网站以分割视窗的方式将他人网站的内容呈现在自己网站的网页上,故当浏览者点击此网站与他人网站的链接时,他人网站的内

13、容会出现在此网站页面的某一个区域内,而此网站页面的广告则始终呈现在浏览者的面前,这样,此网站的广告就可以借助他人网站的内容而被宣传。在这一过程中,浏览者往往误以为自己并没有进入他人的网站。网络广告的不正当竞争n(2)抄袭他人网站的内容。这主要是剽窃、抄袭他人网站的内容、主页的排版布局。这类抄袭固然有原封未动的照搬,但更常见的是大部分相同,仅做小修小改,目的只有一个:使浏览者误认此网站为彼网站,以达到提高点击率,进行不正当竞争。案例-4n北京市鹤鸣日新公司和北京讯合公司)均提供在线法律服务业务(ICP),并在各自网站上介绍中国律师和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宣传该项服务的过程中,双方均在相关的网页上使用

14、了“国际互联网上第一家全面、集中向全球介绍中国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广告用语,讯合公司亦同时强调其网站“是目前国内最权威的综合性法律信息站点”。鹤鸣日新公司遂以讯合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5n创联公司与汇盟公司均系提供网络平台服务(IPP)的经营者。n根据中国长安公证处(2019)公证书所载明的事实,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对公证书载有汇盟公司网页、网站内容的光盘和英寸软盘进行演示,证明汇盟公司的域名在线注册反馈表在外观上与创联公司的域名在线注册反馈表相同;在汇盟公司表中和CGI程序配合使用的页面中所用程序所需要的几十个自定义变量的名称及表格宽度与创联公司完全一

15、致。汇盟公司承认其网站的在线注册抄袭了创联公司网站在线注册的内容。网络广告的监管网络广告的监管n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界定n传统的商业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定位比较清晰的。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网络广告的监管网络广告的监管n网络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者之间的界限不易辨别,如经营网络运营的IS

16、P和提供网上内容的ICP,他们既有类似于传统媒体的传播平台自己的主页,同时,许多ISP、ICP集广告客户、广告经营代理、广告制作于一身。n为规范网络广告经营行为,促进网络广告健康发展,2000年5月1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的通告,对北京市网络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资格作出规定。网络广告的监管网络广告的监管n从该规定来看,网络经济组织,即网站经营者既可以为广告主,也可以为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网站经营者直接承办各类广告的,网站经营者就兼具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身份;网站经营者在自办网站上发布广告的,就兼具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身份。n由于网站经营

17、者的多重身份,广告法中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之间规定的监督检查义务难以执行,势必为广告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隐患。因此,广告法应当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定位和职责等方面进行完善。网络广告的可识别性管制 n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网络广告的隐蔽性n网络广告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其主要形式有下列几种:n(1)以网络新闻形式发布的广告n网络新闻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除了ISP、ICP在事实上炒新闻以外,还有知名度极

18、高的ZDNEWS等专业性的网站。因为一些网站专业化的程度高,拥有特定阅览群体,一些企业对这类网站有着特殊的关系。总之,网络也模糊了新闻与广告的界限。网络广告的隐蔽性(2)在BBS上发布的广告n在BBS上发布的广告,主要是以论坛讨论问题形式出现的。商业网站在主页上开辟专业论坛讨论企业产品与服务的性能、质量、功能之类的问题。此时,往往可以发现企业使“托”的迹象。即企业以网民的名义故意在论坛上提起论题,讨论一番,在其中不知不觉地兜售自己的货色。例如,已发现国内某些软件企业“策划”此类广告式的“讨论”。网络广告的隐蔽性(3)以新闻组形式出现的广告n以新闻组形式出现的广告与BBS类似,但观看者更多地采用

19、离线形式浏览。n鉴于网络广告的隐蔽性,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进一步确定网络广告的可识别性应当进行完善。3 3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 1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特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特点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得与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知识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和监督权。n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保障权受到极大的威胁。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特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特点n网络环境中,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也是令人关注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

20、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是,电子商务交易中,电子的交易信息在网络上传输地过程中,被他人非法的修改、删除或重放,包括网络硬件和软件的问题而导致信息传递的丢失与谬误以及一些恶意程序的破坏而导致电子商务信息遭到破坏等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严重威胁着消费者权益的维护。n此外,如何对消费者的身份进行识别,防止他人假冒交易的一方破坏交易也是需要考虑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特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特点n电子商务交易中对消费者网络隐私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对消费者信息的收集、储存、处

21、理和销售有着前所未有的能力和规模,使网络隐私的技术保护显得犹为脆弱。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概述n国际社会对于消费者保护、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在发展电子商务中的作用有着清楚的认识。n其中,经合组织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建议,从以下方面对消费者保护提出了指导性建议:信息透明的、有效的保护;公平的商业、广告及销售行为;在线信息披露;确认过程;支付;争议解决和救济;隐私。(1)信息透明的、有效的保护n参与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应该享有不低于在其它商业形式中享有的透明的和有效的保护的水平。政府、企业、消费者及其代表应共同努力以达到这样的保护水平并决定在电子商务的特殊环境中

22、哪些变化是必须采取的。(2)公平的商业、广告及销售行为n经合组织指南提出广告行为的一般原则:即应根据公平的商业、广告及销售行为而行动。并提出如下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该对消费者的利益予以应有的关注,并应根据公平的商业、广告及销售行为而行动;企业不应有任何虚假陈述和疏忽以及从事可能导致欺骗、误导、欺诈或不公平的行为;企业在向消费者销售、推销或营销商品或服务时,不应有可能导致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合理风险的行为;不论何时,企业应以清晰的、明显的、准确的及易获知的方式表述其自身或其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企业在涉及与消费者交易有关的政策或行为时应遵守自己的承诺;(2)公平的商业、广告及销售行为n企业

23、应考虑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只要可能,应考虑其目标市场规则的多样性特征;企业不应利用电子商务的特质以隐瞒其真实身份或地址,或不遵循消费者保护的水平或执行机制;企业不应使用不平等的合同条款;广告制作、市场营销行为应同样可确认;广告制作、市场营销应能确认是代表哪一个企业的利益,否则就具有欺骗性;企业作出某种声明后,应当在合理的时期内保证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声明兑现的陈述;(2)公平的商业、广告及销售行为n企业应采用并实施有效和易用的程序允许消费者对是否愿意接受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进行选择;如果消费者已经表明不愿意接受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这种选择应得到尊重;在许多国家里,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受到法律

24、特殊的规定或受自律性规范的约束;企业应对针对于儿童、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及其他没有能力完全理解他们所面对的信息的人所做的广告及营销给予特殊的注意。(3)在线信息披露n信息披露是确保交易透明和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措施。指南从商业信息、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交易信息三个方面列出了在线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在商业信息上,从事于面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提供足够多的关于自己的准确的、清晰的、易接受的信息,最低限度应包括以下信息:企业的身份,包括企业的法定名称及用于交易的名称,主要的商业地址;电子信箱地址及其他电子联系的方法或电话号码,以及有效的注册地址和任何相关的政府注册号或许可证号;(3)在线信息披露n

25、与企业进行迅速、简便和有效的交流的方式;能适当和有效地解决争议;法律程序的服务;经营场所和法律实施的负责人及执行规章的官员。在商品或服务信息方面,从事面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的企业对其所售商品或服务应提供准确的和易获知的信息;该信息足以使消费者就是否参与交易作出有依据的决定及使消费者有可能保存这些信息的足够的记录。在交易信息方面,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提供充足的有关交易的条款、条件及成本的信息,以使消费者在充分的信息基础上就是否缔结交易作出决定。(4)确认过程n在线交易不同于现实交易,指南对在线交易过程作了特别的规范:为了避免消费者购买意思的模糊,消费者应该能够在决定购买之前准确地确认他/她想购买的

26、商品或服务;确认并纠正任何错误或修改定单;表达有依据的和明确的购买意愿;并且保留完整及准确的交易记录。消费者还应该能够在缔结交易前取消交易。(5)支付n消费者应得到易用的、安全的支付体制并被告知该体制给予的安全水平的信息。未经授权或欺诈性使用付款体系的消费者责任受到限制;退款机制是增强消费者信心的有力工具,应鼓励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发展和使用该机制。(6)争议解决和救济n对消费者提供良好及时的争议解决方式也是确保消费者信任的重要措施。因此,指南在此也特别要求既遵循现行的法律和管辖的体系,同时提出因电子商务对现行体系提出了挑战,应该考虑是否对现存的法律适用及管辖进行修改,或是有差别的适用,以保证在持

27、续增长的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保护的有效性及透明度。在考虑是否调整现有的体系时,政府应寻求保证该体系能给消费者和企业以公平,促进电子商务,使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商业模式的保护水平,并且为消费者提供有意义的公平和及时解决争议的途径以及为消费者提供无不合理费用或负担的补救措施。(7)隐私权n指南提出,企业与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应该遵循1980年颁布的“经合组织关于规范隐私保护合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指导原则”所提出的保护隐私原则相一致,该原则已被公认,同时应考虑2019年颁布的“经合组织关于全球网络隐私保护的部长宣言”,为消费者提供合适的、有效的保护。2、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n欧盟2000年10月31日实施的

28、消费者保护(远距离销售)规则,明确规定了远距离销售中经营者或者供货商缔约前的义务:供货商(含货物出卖人和服务提供者)在缔约前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清晰的、可理解的、确定化的信息,使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该信息应当包括供货商的姓名、地址(需要提前付款的话);货物或服务的规格或描述;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包括各种税);运输费用(如果适合的话)支付、交付和履行的各种安排(除非有特殊约定,交付不得超过30日);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适合的话)等。3、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法律保护n为维护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就应当加强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4、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n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为防

29、止个人数据的滥用,即消费者对其个人数据的支配权和损害救济权。个人数据的支配权-1n个人数据的支配权包括知情权,即消费者有权知晓个人数据收集者的性质、经营范围、收集的目的、用途等情况;n选择权,即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或拒绝提供个人数据,提供哪些个人数据以及用于哪些方面;n查询权,即消费者有权获得通畅的渠道进入个人数据库,随时查询其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情况;n修改补充权,即当原有的个人数据发生变化时,消费者有权进行修改补充,在原有的个人数据失效时,有权要求删除;个人数据的支配权-2n保护完整权,即消费者有权要求对其个人数据作为一个整体使用;n安全保障权,即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对获取的个人数据采取有效手段保障其安全,防止不当泄露;n收益权,即消费者对其提供的有价值的个人数据有权要求给付响应的报酬。n个人数据的损害救济权是指消费者个人数据遭到侵犯之后,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谢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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