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PPT(培训)(PPT168页)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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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犯罪15个条文,个条文,12个罪名个罪名 1、贪污型犯罪贪污型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2、贿赂型犯罪贿赂型犯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利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影响力受贿罪一、贪污罪一、贪污罪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贪污罪的犯罪构成1 1犯罪客体:国家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第犯罪客体:国家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第9191条)的所有权

2、。条)的所有权。2 2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3 3犯罪主体:两类犯罪主体:两类 (1 1)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2 2)准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4 4.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司法解释员(按司法解释包括乡镇一级以包括乡镇一级以上的共产党、政上的共产党、政协各级机关从事协各级机关从事公务人员

3、)公务人员)国有公司、企事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事公司、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务人员村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等基层组织从事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务的人员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案例:1.甲系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是否构成贪污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

4、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2.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讨论:某央企出纳员王某,在其男朋友,某工厂工人刘讨论:某央企出纳员王某,在其男朋友,某工厂工人刘某的指使和策划下,涂改单据,将该公司由王某经管的某的指使和策划下,涂改单据,将该公司由王某经管的公款公款1010万元从银行取出据

5、为己有,并在刘某的带领下潜逃。万元从银行取出据为己有,并在刘某的带领下潜逃。王某构成贪污罪,刘某是否构成?王某构成贪污罪,刘某是否构成?本案主犯是刘某,虽不属贪污罪的主体,但他伙同国家本案主犯是刘某,虽不属贪污罪的主体,但他伙同国家工作人员王某,利用其经管财物的职务之便,将国有财工作人员王某,利用其经管财物的职务之便,将国有财产据为己有,王构成贪污罪,刘亦应按贪污罪的共犯论产据为己有,王构成贪污罪,刘亦应按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处。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贪污罪的客观方面(1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自己管利用自己管“物物”的权力,即利用自己主管、的权力,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

6、共财物的权力而实施了行为,也就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而实施了行为,也就是说,必须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行为,而不是仅利是说,必须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行为,而不是仅利用熟悉环境、方便出入、容易作案等条件。用熟悉环境、方便出入、容易作案等条件。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本案中,李某利用了自己的特殊身份进入作案现场,虽然也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因素,但是取得钱财并非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因此不能构成贪污罪

7、,只能构成盗窃罪。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2 2)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物。侵吞侵吞: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由自己暂时合法经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由自己暂时合法经营、占有或使用的公共财物,如公安人员将罚没款不予上缴、占有或使用的公共财物,如公安人员将罚没款不予上缴、税务人员收税后将税款非法占有,等。税务人员收税后将税款非法占有,等。窃取窃取: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自己经营、管理的公: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自己经营、管理的公共财物,将其非法占为己有,如银行工作人员窃取自己共财物,将其非法占为己有,如银行工作

8、人员窃取自己经手的存款、仓库保管员偷拿自己保管的财物,等。经手的存款、仓库保管员偷拿自己保管的财物,等。骗取骗取:利用职务之便,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职务之便,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骗取公共财物,如:陈某系某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某公共道路工程建设如:陈某系某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某公共道路工程建设征用村里集体土地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作废收征用村里集体土地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作废收款收据等手段套取征地补偿费款收据等手段套取征地补偿费9 9万元,据为己有万元,据为己有,陈某的陈某的行为即时采用骗取的手段,构成贪污罪。行为即时采用骗取的手段,构成贪污罪。贪污罪的客观

9、方面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其他方法其他方法:上述三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上述三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1 1)第)第394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以贪污论。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以贪污论。(2 2)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3 3)携款潜逃的。)携款潜逃的。例如:陈某系某省副省长,在对外交往中得到许多贵重礼品。陈某对其他礼品不感兴趣,对各国名表情有独钟。陈某将五块价值上万元的名表隐瞒下来,放在自己的办公室里。之后,陈某命司机小吴将手表取出,

10、送给小吴一块,其余四块分送其他朋友。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吗?(二)贪污罪的认定(二)贪污罪的认定1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1)犯罪主体不同)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前者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才能实施;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产的人员才能实施;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实施。的人都可以实施。(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犯

11、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前者是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者则是单纯以盗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者则是单纯以盗窃、骗取、侵占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犯罪手段与行为人的职务、窃、骗取、侵占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犯罪手段与行为人的职务、职权或地位及其便利条件无关。职权或地位及其便利条件无关。侵吞、窃取、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是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关键。骗取公共财物,是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关键。(3)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

12、复杂客体,行为同时侵。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行为同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而后者则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而后者则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2划清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划清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1)犯罪主体不同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公司

13、、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前者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其中权,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其中既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公既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14、的公共财产,也包括私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私人财共财产,也包括私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私人财产。产。司法考试真题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主管。甲乙勾结,分别利用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主管。甲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如何定性:(2005年试卷二第年试卷二第18题)题)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甲定职

15、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答案:答案:C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甲是某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是该公司的财务

16、主管,应认定为甲是主犯。因此,本题的答案是C3.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贪污罪的共同犯罪(1)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2)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同将该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的共

17、犯论处。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18、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二、二、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特征(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特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19、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1.1.侵犯的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所有权。公款的所有权。对象一般对象一般是公款。是公款。挪用用于救灾、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物品归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物品归个人使用的,也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应从重处罚个人使用的,也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应从重处罚。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

20、罪2.2.客观方面表现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动用公款归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个人使用的行为。(1 1)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之便。指利用在职务上经手、管理或。指利用在职务上经手、管理或主管公款的便利条件。主管公款的便利条件。(2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即擅自动用自己所经手、。即擅自动用自己所经手、管管 理或主管的公款,归本人使用或擅自借给他人理或主管的公款,归本人使用或擅自借给他人使用。使用。挪用公款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归个人使用”是指:将公款供本是指: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

21、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20022002年年4 4月月2828日立法解释日立法解释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1:胡某系某行政机关财务,因家庭住房紧张,胡某于2010年4月8日挪用单位5万元钱用于个人购房,准备以后有钱时归还。2010年7月5日单位在查帐时发现该情况,胡某即凑钱于7月6日将3万元钱归还。本案中,胡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2:甲原系农行某县支行信贷部负责人,1993年甲受农行委派到某村合作基金会任主任。1998年6月,甲将基金会拆借的50万元未入基金会账

22、户,以基金会的名义将该款违规贷给个体工商户王某用于农副产品收购,后因王某经营亏损,造成贷款30万元未能收回。甲构成挪用公款罪?3:甲某县政府财务科科长,挪用公款3万元进行赌博,甲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具体又有三种不同的情况具体又有三种不同的情况:A A、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此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此时立法上对时间、数额都没有予以限制。立法上对时间、数额都没有予以限制。B B、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此时刑、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此时刑法上有数额的要求(数额较大),但没有时间上法上有数额的要求(数额较大),但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3、的限制。C C、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指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指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的情况。此时应同时具备数额上、时间上的活动的情况。此时应同时具备数额上、时间上的要求。要求。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二)挪用公款罪的界限(二)挪用公款罪的界限1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1)侵犯直接客体的程度不同侵犯直接客体的程度不同。贪污罪侵犯了全。贪污罪侵犯了全部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侵犯了部分所有权;部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侵犯了部分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对象除了

24、特殊情。挪用公款罪对象除了特殊情况外只能是公款;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公款和公物;况外只能是公款;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公款和公物;(3)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挪用公款罪在客。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包括三种情况。贪污罪则表现为利人使用,具体包括三种情况。贪污罪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将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将公共财物非法拒为己有。公共财物非法拒为己有。(4 4)主体的范围不同主体的范围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贪

25、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物的人员;和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物的人员;(5 5)犯罪目的不同犯罪目的不同。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予以挪用,但知是公款而予以挪用,但不具有将公款永远非法不具有将公款永远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占为己有的目的,行为人只是想暂时非法使用公,行为人只是想暂时非法使用公款,主观上是想还的。款,主观上是想还的。贪污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贪污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永久性地将公款非法地拒为己有永久性地将公款非法地拒为己有司法考试真题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

26、归个人使用”:(:(2006年试卷二第年试卷二第64题)题)A,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企业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企业使用B,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私营企业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私营企业使用C,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D,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的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的答案:答案:ABCD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7、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三、受贿罪三、受贿罪(一)受贿罪的概念(一)受贿罪的概念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为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案例:某村党支部书记贾某,主管本村的生产经营,在房屋开发工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工程承建人2万元,并为承建人的工程核算和提取工程款提供方便。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

28、受贿罪?三、受贿罪三、受贿罪(二)受贿罪的特征(二)受贿罪的特征1.1.侵犯的客体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2.受贿罪的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3.3.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认识到对方所送财物是是直接故意,即认识到对方所送财物是贿赂仍然执意去收受或索要,或将回扣、手续费贿赂仍然执意去收受或索要,或将回扣、手续费据为己有据为己有4.4.客观方面表现客观方面表现为收受贿赂的行为,具体又包括三为收受贿赂的行为,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形。种情形。受贿罪的第一种表现方式受贿罪的第一种表现方式是:利用职务上的便是:利用职

29、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这里又包括索贿和收受贿赂两他人牟取利益的。这里又包括索贿和收受贿赂两种情形。种情形。受贿罪受贿罪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1 1、视为受贿罪;、视为受贿罪;2 2、收受财物后,由于客观情况没办成事情、收受财物后,由于客观情况没办成事情,属于什么?,属于什么?犯罪既遂。犯罪既遂。3 3、只收钱不办事的属于什么罪?、只收钱不办事的属于什么罪?受贿罪受贿罪v 受贿罪中的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国家工作人员利,指国家工作人员利

30、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即利用根据其职务享有的决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即利用根据其职务享有的决定、办理、处置某种事务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对人、对定、办理、处置某种事务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对人、对事的权力,而不象贪污罪中的对钱、对物的权力。事的权力,而不象贪污罪中的对钱、对物的权力。v 索取他人财物索取他人财物,指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是索取,指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是索取财物后积极地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给财物就不给帮忙,财物后积极地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给财物就不给帮忙,或者是不给财物就给其制造麻烦或使其遭受某种损失。或者是不给财物就给其制造麻烦或使其遭受某种损失。因此,因此,索贿不以为他人谋取利

31、益为条件索贿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v 收受贿赂收受贿赂,即接受对方主动给予的财物,包括事前、,即接受对方主动给予的财物,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给予的财物。该方式以事中、事后给予的财物。该方式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即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某种合法的或者非法的为条件。即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某种合法的或者非法的利益,这是双方权钱交换的代价和条件。至于利益,这是双方权钱交换的代价和条件。至于谋取的利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是否得逞,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益是否合法、是否得逞,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受贿罪受贿罪索贿只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取

32、利益。如:甲在某国家机关任职,乙有求于他的职务行为,给甲送上5万元的好处费。甲答应给乙办事,但因故未成。乙见事未成,要求甲退还好处费,甲拒不退还,并威胁乙如果再来要钱就告乙行贿。本案中,尽管甲未能实际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但其也构成受贿罪。受贿罪受贿罪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还有两种表现形式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还有两种表现形式:收受回扣、手续费收受回扣、手续费。刑法第刑法第385385条第条第2 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在账外私自收受回扣、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在账外私自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受贿论处;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受贿论处;

33、斡旋受贿。斡旋受贿。根据刑法第根据刑法第388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以受贿罪论处。受贿罪受贿罪 斡旋受贿的条件:斡旋受贿的条件:(1 1)行为人同被其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行为人同被其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具有直接的制约关系,包括纵向的制约关系和横向制上具有直接的制约关系,包

34、括纵向的制约关系和横向制约关系。约关系。(2 2)被行为人所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请托)被行为人所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请托人的利益之间存在制约关系,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人的利益之间存在制约关系,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具体事务的经办者。具体事务的经办者。(3 3)由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4 4)行为人收受或索要了财物但被行为人所利用的国家)行为人收受或索要了财物但被行为人所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未收受、索要财物或未合谋收受、索取财物。工作人员未收受、索要财物或未合谋收受、索取财物。如:王某是某机关人事处处长,

35、他要求本单位业务部门孙某为其朋友获得批文开绿灯,孙某考虑到自己的升迁,便违反规定办理批文。事后王某获酬谢5万元。本案中,王某的受贿行为就利用了其职务上有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受贿罪关于“财物”的认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如:1.钱某系某国家机关处长,利用职权为他人解决了户口问题,他人为感谢就租下一套住房供其居住,至发案搬出,共住2年,钱为此减少个人住房开支3万多元,其收受的就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司法考试真题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

36、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随后,该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随后,该单位的经理送给甲一张购物卡,并告知其购物卡的价值为的经理送给甲一张购物卡,并告知其购物卡的价值为5万元、使用期限万元、使用期限为一个月。甲收下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卡内的为一个月。甲收下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卡内的5万元被退回到原单位。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以选项是正确的:万元被退回到原单位。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以选项是正确的:(2006年试卷二第年试卷二第19题)题)A,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B,甲的行为构成受贿(即遂)罪甲的行为构成受贿(即遂)罪C,

37、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未遂)罪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未遂)罪D,甲的行为构成受罪(预备)罪甲的行为构成受罪(预备)罪答案:答案:B受贿罪受贿罪(三)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三)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1 1)侵犯的客体不同侵犯的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受贿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贪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贪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 2)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对象不同。受贿罪的犯罪对象都不是本单位的财。受贿罪的犯罪对象都不是本单位的财物,自己对

38、该财物本不享有权利;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物,自己对该财物本不享有权利;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由其主管、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或受其直接管辖的由其主管、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或受其直接管辖的单位的财物。单位的财物。(3 3)客观方面不同客观方面不同。受贿罪所利用的职权是对人、对事的。受贿罪所利用的职权是对人、对事的权力,既可以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也可以间接利用其权力,既可以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也可以间接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贪污罪所利用的职权是对物、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贪污罪所利用的职权是对物、对钱的权力,且只能利用本人的职权。对钱的权力,且只能利用本人的职权。受贿罪受贿罪(4 4)犯罪主体不

39、同犯罪主体不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员,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物的人员。营国有财物的人员。(5 5)主观方面不同主观方面不同。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为了收取他人财。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为了收取他人财 物,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为了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物,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为了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受贿罪受贿罪(四)以索贿方式构成的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四)以索贿方式构成的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1 1)犯罪主体不同。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本罪是

40、特殊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敲诈勒索罪则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敲诈勒索罪则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3 3)犯罪客体不同犯罪客体不同。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则是他人的财产权利;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则是他人的财产权利。利。关于受贿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关于受贿罪的判断,

41、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试卷二第年试卷二第65题)题)A,公安局副局长甲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公安局副局长甲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10万元现金,允许释放犯罪嫌万元现金,允许释放犯罪嫌疑人,因为局长不同意未成。由于甲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疑人,因为局长不同意未成。由于甲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构成受贿罪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在退休前利用职务便利为钱某谋取了不正当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在退休前利用职务便利为钱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退休后收受了钱某益,退休后收受了钱某10万元。尽管乙与钱某并无约定,仍应当以受万元。尽管乙与钱某并无约定,仍应当以受贿罪论处贿罪论处C,基层法院法官丙收

42、受被告人孙某家属之托,请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基层法院法官丙收受被告人孙某家属之托,请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李某对孙某减轻处罚,并无减轻情节的孙某因此被减轻处罚。事后,官李某对孙某减轻处罚,并无减轻情节的孙某因此被减轻处罚。事后,丙收受孙某家属丙收受孙某家属10万元现金。丙不具有制约李某权力与地位,不成立万元现金。丙不具有制约李某权力与地位,不成立受贿罪受贿罪D,海关工作人员丁收受海关工作人员丁收受10万元贿赂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触犯受贿万元贿赂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触犯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由于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处罚罪和放纵走私罪。由于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处罚答案:答案:ABCD最高人民法院

4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7月8日)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四、行贿罪四、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

44、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以财物的行为。1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2客观方面表现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为行为人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的行为。此外,根据刑法第此外,根据刑法第389条第条第2款的规定,在经济往来款的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应当以行贿论处。义的

45、回扣、手续费的,也应当以行贿论处。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罪目的。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不得已给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的,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不得已给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的,不能构成本罪。不能构成本罪。A给予财物的方式可以是主动给予,即在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提出要给予财物的方式可以是主动给予,即在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求的情况下,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主动给予其财物;益,而主动给予其财物;B也可以是被

46、动给予,即在国家工作人员主动要求、索取财物的情也可以是被动给予,即在国家工作人员主动要求、索取财物的情况下,被动地交付财物。但是,如果是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况下,被动地交付财物。但是,如果是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本人也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则不是行贿。被迫交付财物,本人也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则不是行贿。五、本章其他罪名五、本章其他罪名(一)对单位行贿罪(一)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

47、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的行为。费的的行为。1.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民团体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8、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出自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差额部分本人又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差额部分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1.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侵犯的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客观方面表现客观方面表现为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为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本人又不

49、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额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是故意。根据刑法第根据刑法第39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思考题思考题(1 1)如何理解受贿罪中的)如何理解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 2)贿赂的范围应如何确定?)贿赂的范围应如何确定?(3 3)如何理解受贿罪中的)如何理解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4 4)如何理解斡旋受贿的行为结构

50、?)如何理解斡旋受贿的行为结构?(5 5)如何理解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如何理解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6 6)如何理解贪污罪中的)如何理解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7 7)如何把握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的内容?)如何把握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的内容?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犯罪15个条文,个条文,12个罪名个罪名 1、贪污型犯罪贪污型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2、贿赂型犯罪贿赂型犯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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