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3章第十三章国际国内集装箱货物第十三章国际国内集装箱货物第一节约束提单的国际货运公约第二节其他运输形式下的国际货运公约第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第一节约束提单的国际货运公约一、海牙规则1.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1)承运人须在航次开始前和开始时恪尽职责,使船舶处于适航(seaworthiness)状态;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船上装载货物的其他部分均适于并能安全地收受、承运和保管货物。2)承运人应适当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第一节约束提单的国际货运公约装载(Load):承运人的责任由装货时开始,一经吊杆把货物吊起,货物的损失即
2、由船方负担。如货物是由工人搬运入舱,则船方责任由工人开始搬运货物时起负责。此外,船方要负责装卸设备因发生故障而造成的货物损坏,并应提供适于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安全操作的作业场所。搬运(Handle):货物运入船舱,承运人收受货物应按货物的品质和性质,给予适当的处理,以防止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积载(Stow):承运人收妥货物后,应按照货物种类不同的特性,使用不同的积载方法,将货物按其状态、轻重、价格和禁忌等,安放在舱内的适当部位。如轻货应放在重货上,易碎品应放于不致受压的部位,有异味品要分隔堆放,以履行承运人要把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交与收货人的责任。第一节约束提单的国际货运公约运输(Carry)
3、:承运人承运货物,一般应尽快地、直接地和安全地把船舶开往目的港交货以完成承运任务。在正常情况下,不得脱离习惯上或地理上的航线而绕道航行,也不得无故延迟开航,延长运送时间,使货物受到因时间延长而产生的损失。保管、照料(Keep,Care for):承运人应恪尽职责,注意保管和照料货物。对由于注意不够,保管不善或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要负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货物本身的特性或潜在缺陷而造成的则例外。卸载(Discharge):承运人应负责在目的港将货物交与收货人,承运人的责任由卸载时起终止。如货物短缺或残损,应签发证明,作为日后收货人索赔的依据。2.托运人的责任与义务第一节约束提单的国际货运公
4、约(1)提供运输的货物货物要按照其性质包装完好,能经受长途运输。(2)支付运费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托运人有支付运费的责任。(3)在目的港接受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在提单规定的目的港,按照承运人发出的卸货通知接受货物,但承运人也可以不事先通知而开始卸货。3.诉讼时效4.承运人应享受的豁免第一节约束提单的国际货运公约二、维斯比规则1)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2)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3)对侵权行为的请求。4)提单的最终证据。三、汉堡规则一、填空题1.当前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即、和。第一节约束提单的国际货运公约2.美国政府在1893年通过
5、了哈特法的最大特点是,并为海牙规则所接受。3.海牙规则规定收货人提出货损赔偿的起诉权,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年以内提出。二、简答题1.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主要有哪些?2.海牙规则规定托运人的责任与义务主要有哪些?第二节其他运输形式下的国际货运公约一、国际航空货运公约1)由过错责任制走向严格责任制。2)提高对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3)增加了第五管辖权。4)恢复了运输凭证的正常功能。二、国际公路货运公约三、国际铁路货运公约1.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2.国际铁路货物统一运价规程3.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4.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中的有关规则第二节其他运输形式下的国际货运公约1)国际铁路联运危
6、险货物运输特定条件,它是根据货物的危险性质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名称、包装办法、重量限制、使用车种、装货限制等内容。2)敞车类货车货物装载和加固规则号,主要规定了参加国铁路使用敞车类货车装运联运货物时,在装载和加固方面应遵守的技术条件。1)各种轨距铁路的装载限制。2)运输方式。3)货件、车辆、运输单证上有关表示牌、标记。4)铁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5)国际铁路联运易腐货物运输规则。6)国际铁路联运托盘货物运输规则。第二节其他运输形式下的国际货运公约7)非铁路车辆运输规则。8)货物运输规则等。一、填空题1.现行的国际航空货运公约主要有三个,即1929年于华沙签订的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又
7、简称,和1999年。2.参加国际铁路联运的国家分两个集团,一个参加并签有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的集团;另一个是参加并签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集团。二、名词解释第二节其他运输形式下的国际货运公约1.国际铁路联运:2.蒙特利尔公约:第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一、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与管理2.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1)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公约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自接管货物之日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原则公约实行完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在责任期间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引起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包括他的
8、受雇人、代理人或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他人。第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的每包或其他货运单位计不得超过920特别提款权(SDR),或按毛重每千克计不得超过2.75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1)如果货物是用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集装,经多式联运单据列明装在这种装运工具中的包数或货运单位数应视为计算限额的包数或货运单位数。2)如果装运工具本身灭失或损坏,而该装运工具并非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所有或提供,则应视为一个单独的货运单位。3)多式联运合同如果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则多式联运
9、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千克计不得超过8.33特别提款权。第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4)延迟交付货物造成损失所负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该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得超过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的总额。5)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总和(同时发生货损和延迟交付)不得超过按货物全部灭失所计算的赔偿责任限额。6)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发货人之间订有协议,则多式联运单据中可规定超过上述各款规定的赔偿限额。7)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特定阶段,而对这一阶段适用的一项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高于上述各款所得出的赔偿限额,则应按照该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予以确定赔偿限额。第
10、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4)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有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则多式联运经营人丧失享受本公约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3.关于发货人的义务与责任1)发货人应保证在多式联运单据中所提供的货物品类、标志、件数、重量和数量,如属危险货物,其危险性等事项,概属准确无误。2)发货人必须赔偿多式联运经营人因第1款所指各事项的不准确或不当而造成的损失。3)由于发货人的过失或疏忽或者发货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过失或疏忽造成货物损害,发货人应负赔偿责任。4)发货人
11、应以合适的方式在危险货物上加明危险标志或标签。第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4.关于收货人的义务与责任5.关于多式联运单据1)公约对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及填写作了规定。2)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多式联运单据所列货物的品类、主要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数量等事项没有准确地表明实际接管货物的状况,或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则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应在多式联运单据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3)公约对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作了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应签发一项多式联运单据,该单据应发货人的选择或为可转让单据或为不可转让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
12、或经他授权的人签字。第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多式联运单据上的签字如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法律,可以是手签、手签笔迹的复印、盖章、符号或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仪器打出。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应注明正本份数;如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多式联运单据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交给此种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或经收货人通常以书面正式指定的其他人后,该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13、。4)多式联运单据的证据效力。第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6.关于索赔与诉讼(1)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的通知1)如果货物存在着明显的灭失或损坏,收货人应不迟于在货物交给他的次一工作日,将说明此种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的书面通知送交多式联运经营人。2)如果货物的状况在交付收货人时已经当事各方或其授权在交货地的代表进行了联合调查或检验,则无须就调查或检验所证实的灭失或损坏送交书面通知。3)对延迟交货造成损失的索赔,收货人必须在收到货后连续60日内向多式联运经营人送交书面通知。(2)诉讼时效第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1)根据本公约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任何诉讼,如果在2年期间内没有提起诉讼或交付仲裁,即失去时效
14、。2)时效期间自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或部分货物之日的次一日起算,如货物未交付,则自货物应当交付的最后一日的次一日起算。3)被索赔方可在时效期间内随时向索赔人提出书面声明,延长时效期间。4)除非一项适用的国际公约另有相反规定,根据本公约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即使在上述各款规定的时效期间届满后,仍可在起诉地国家法律所许可的限期内提起诉讼,要求追偿,而此项所许可的限期,自提起此项追偿诉讼的人已清偿索赔要求或接到对其本人的诉讼传票之日起算,不得少于90日。第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3)关于仲裁公约规定,合同双方可以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7.关于管辖权1)被告主要营业所,或者被告的经常居所。2)订立
15、多式联运合同的地点,而且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3)货物接管地或交付地。4)多式联运合同中指定并在多式联运单据中载明的任何其他地点。二、1973年国际商会联运单证规则1.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3.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延迟的责任第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4.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通知与诉讼时效三、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1)超越当事人订立的条款本规则经当事人选择后适用,一经适用就超越当事人订立的条款,除非这些条款增加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义务。(2)载入多式联运单证的资料的证据效力载入多式联运单证的资料应当是多式
16、联运经营人按照此种资料接管货物的初步证据,除非已有相反的注明,例如“托运人的重量、装载和计数”、“托运人装载的集装箱”或类似表述已在单证上以印就文本或批注作出。(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1)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期间。第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2)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对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行为或不为负赔偿责任,或对其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他人的行为或不为负赔偿责任,一如其自己的行为或不为一样。3)多式联运经营人为保证货物的交付,负责履行或安排履行下列必要的事项:如多式联运单证是以可转让方式“向持单人交付”签发的,则应向提交一份正本单证的人交付货物。如多式联运单证是以可
17、转让方式“按指示交付”签发的,则应向提交一份经背书的单证的人交付货物。第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如多式联运单证是以可转让方式“向记名人交付”签发的,则应向提交一份正本单证和本人身份证明的人交付货物;如果此种单证已以“按指示交付”或空白背书转让的,项规定应予适用。如多式联运单证以不可转让方式签发的,向单证上记名的收货人凭其身份证明交付货物。没有签发单证的,应向托运人所指示的人交付,或者向按多式联运合同已获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权利的人所作出的此种指示的人交付货物。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基础是完全责任制。(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免责条款1)承运人的船长、船员、引航员或受雇人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中的行为、
18、疏忽或过失。第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2)火灾,除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5)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制1)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限制为每件或每单位666.67SDR,或者毛重每千克2SDR,以其高者为准。2)尽管有上述规则,如果按照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不涉及海上或内河运输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以不超过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千克8.33SDR为限。3)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在多式联运中的某一特定区段,而适用于该区段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的国家法律规定了另一项责任限额,如同对这一特定区段订有单独的运输合同一样,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此种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制应当按照此种公约或强制性
19、国家法律的规定计算。第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4)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延迟交付引起的损失或者非属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间接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则其赔偿责任应当以不超过根据多式联运合同计收的多式联运运费为限。5)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货物全部灭失的责任限额。(6)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本人故意造成,或者知道可能造成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为所引起的,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就丧失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7)托运人的责任托运人应保证在多式联运单证中所提供的货物品类、标志、件数、重量和数量以及危险货物的危险性等事项概属准确。第三节多式联运的法
20、律法规(8)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通知1)除非收货人在货物交付时将说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书面通知送交多式联运经营人,否则,此种货物的交付即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已将多式联运单证所载明的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初步证据。2)在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明显时,如果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日后连续6日内未送交书面通知,则应当适用上述初步证据的效力。(9)诉讼时效除另有明确协议外,除非在9个月内提起诉讼,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被解除按本规则规定的赔偿责任。(10)本规则对无论是侵权还是违约均有效,并适用于所有多式联运关系人。四、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第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1.托运人责任1)托运人将货物交给多
21、式联运经营人,所提供货物的名称、种类、包装、件数、重量、尺寸、标志等应准确无误,如是特殊货物还应说明其性质和注意事项。2)由于下列原因所致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对多式联运经营人造成损失,托运人应自行负责或承担赔偿责任:箱体、封志完好,货物由托运人装箱、计数、施封或货物装载于托运人的自备箱货物品质不良或外包装完好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运输标志不清,包装不良。第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由于托运人的过失和疏忽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即使托运人已将多式联运单据转让,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取得这种赔偿权利,不影响其根据多式联运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任何人应负的赔偿责任。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
22、当依照该种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妥善包装、粘贴或拴挂危险货物标志和标签,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书面通知多式联运经营人;由于未通知或通知有误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根据情况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手段,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因运输该种货物所受到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第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1)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后,即表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已收到货物,对货物承担多式联运责任,并按多式联运单据载明的交接方式,办理交接手续。2)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3)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货物时已知
23、道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托运人陈述或多式联运单据上所列货物内容与实际接收货物的状况不符,但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时,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在多式联运单据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的说明。4)除依照规定作出保留外,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已经按照多式联运单据所载状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第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5)多式联运经营人有义务按多式联运单据中收货人的地址通知收货人货物已抵达目的地。6)收货人按多式联运单据载明的交接方式接收货物,在提货单证上签收。7)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发生在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期间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8)货物的延
24、迟交付不能确定所发生的区段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延迟交付承担的赔偿责任限制,在多式联运全程中包括海运段的,以不超过多式联运合同计收的运费数额为9)因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造成损失而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这种诉讼是根据合同还是侵权行为或其他理由提起的,均适用第7条、第8条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第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10)由于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造成损失而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受雇人提起诉讼,该受雇人如能证明其是在受雇范围内行事,则该受雇人有权援用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辩护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11)如能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意造成或明知有可能造成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
25、不行为所致,多式联运经营人则无权享受第7条和第8条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12)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有关各方签订协议,具体商定相互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及有关业务安排等事项,但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全程运输承担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一、填空题1.目前,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和联合国国际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等。2.目前,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内法规主要有等。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原则实行原则。第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4.根据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
26、运管理规则规定,货物在明确约定的交货日期届满后,连续仍未交付,收货人则可认为该批货物已灭失。二、简答题一、运输时间的约定指示1)必须在圣诞节天前在目的港交货。2)必须在月日前将货交由目的港的提单持有人。3)必须在月日月日之间,在提单记载的港口交货。4)不得晚于航次所需要时间后的日在目的港交货。5)应在合理时间内交货。1)航行途中,因救助人命、财产或企图救助人命、财产。2)航行途中,因船舶发生海难(碰撞、搁浅、触礁)去避难港。第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3)航行途中,因所装载货物原因去附近港(如冷藏货因冷冻机发生故障)。4)航行途中,因遇台风去附近港口避风。5)航行途中,因船舶机械发生故障,需要修理。6)航行途中,因船员罢工,致使船舶无法正常航行。7)船到目的港地,因港口发生工人罢工,致使船舶无法靠泊进行卸货去附近港口。8)货物中转因二程船舱位紧张一时难以配装。9)货物中转因多种原因发生漏装。10)货物中转因单证原因致使中转地海关未放行。二、本案中由谁对运输延误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