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八章经济仲裁与经济审判第十八章经济仲裁与经济审判第一节经济仲裁第二节经济审判了解仲裁的概念及仲裁机构的设置;经济审判的概念;理解仲裁法的基本原则;理解经济审判中的管辖制度;掌握仲裁的程序及其效力;经济审判的程序及其效力。能解释经济仲裁与经济审判的基本程序;能应用经济仲裁与经济审判制度,处理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经济纠纷。第一节经济仲裁第一节经济仲裁三、仲裁协议四、仲裁程序一、仲裁法概述二、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六、仲裁裁决的执行一、仲裁法概述一、仲裁法概述(一)仲裁仲裁(Arbitration),亦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其争议交付
2、作为第三者的仲裁机构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一)仲裁(一)仲裁(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根据仲裁法仲裁;2.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2.仲裁独立原则;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四)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四)仲裁法的基本制度仲裁法的基本制度(见图18-1)。图18-1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二、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二、仲裁
3、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一)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组织进行仲裁工作、解决经济纠纷的事业单位法人。仲裁员的资格有哪些?仲裁员的资格有哪些?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二)仲裁协会(二)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三、仲裁协议三、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方式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纠纷和其
4、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两类。(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二)仲裁协议的内容和独立性(二)仲裁协议的内容和独立性仲裁决议应当具有的内容(见图18-2)。图18-2 仲裁协议的内容(三)仲裁协议的无效(三)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的无效,是指仲裁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决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四、仲裁程序四、仲裁程序(一)申请和受理l.仲裁的申请当事
5、人可以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见图18-3)。图18-3 申请仲裁的条件(一)申请和受理(一)申请和受理 2.仲裁的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5 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二)仲裁庭的组成(二)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组成仲裁庭裁决案件,仲裁庭行使仲裁权。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具体如表18-1所示。组成形式组成形式内容内容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
6、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由1名仲裁员任独任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表18-1 仲裁庭的组成形势及其内容(二)仲裁庭的组成(二)仲裁庭的组成 2.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必须回避的情形。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三)开庭和裁决(三)开庭和裁决1.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
7、裁决。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三)开庭和裁决(三)开庭和裁决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还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三)开庭和裁决(三)开庭和裁决2.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
8、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三)开庭和裁决(三)开庭和裁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二)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二)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见图18-4)。图18-4 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六、仲裁裁决的
9、执行六、仲裁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1.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2.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3.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4.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二)涉外仲裁委员会(二)涉外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国际性的民间仲裁机构。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国际主要仲裁机构简介国际主要仲裁机构简介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
10、进行仲裁;另一种是组织临时仲裁庭,案件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目前,常设的国际仲裁机构主要有: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奥地利维也纳联邦经济商会仲裁中心、英国伦敦仲裁院、意大利仲裁协会、东欧各国商会的仲裁委员会等。这些常设仲裁机构,如果当事人决定在其所在地进行仲裁,都可以考虑选择。此外,还有一些多国参加的仲裁组织,如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ICC)、设在华盛顿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以及世界最大的民间性仲裁组织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第二节经济审判第二节经济审判三、经济纠纷审判程序一、经济审判的概念二、经济审判的案件管辖一、经济审判的概念一、经济审判的概念经济审判是指人
11、民法院依法对国内经济纠纷案件和涉外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活动(见图18-5)。图18-5 经济审判二、经济审判的案件管辖二、经济审判的案件管辖经济审判的案件管辖,是指规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见图18-6)。图18-6 经济审判的案件管辖分类(一)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指根据案件的大小、繁简程度、影响大小、当事人的行政隶属关系等情况,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具体内容如表18-2所示。法院级别法院级别管辖范围管辖范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重大涉外案件
1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表18-2 级别管辖的级别及范围(二)地域管辖(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以及标的物与地域之间的关系,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具体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三)移送管辖(三)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此案并无管辖权,应该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下
13、级人民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三)移送管辖(三)移送管辖(四)指定管辖(四)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审判权,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某一人民法院管辖。(四)指定管辖(四)指定管辖三、经济纠纷审判程序三、经济纠纷审判程序(一)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起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见图18-7)。图18-7 第一审程序(二)第二审程序(二)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
14、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对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对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二)第二审程序(二)第二审程序图18-8 二审提交的上诉状的内容当事人提交的上诉状的内容(见图18-8)。(二)第二审程序(二)第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对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由于适用第一审程序,当事人对其判决、裁定不服,仍可以上诉。(三)审判监督程序(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进行再审予以纠正的一种特殊程序。再审程序的提起,通常有三种情况。(四)执行程序(四)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强制经济纠纷案件的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特殊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义务人应自动执行。如拒不执行,权利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下列纠纷不可以仲裁的是()。A.公民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B.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C.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发生的财产权益纠纷 D.婚姻、监护、继承纠纷2.仲裁员是否回避,由()决定。A.仲裁委员会集体B.仲裁委员会主任 C.仲裁庭庭长D.仲裁庭集体3.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内提出。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