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17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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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目 录录 Contents pageContents page第一节经济纠纷概述第二节经济仲裁第三节行政复议第四节经济诉讼第一节经济纠纷概述第一节经济纠纷概述u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经济纠纷也称经济争议,指的是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对事件或者行为所发生的争议,是因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有不同认识或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第一节经济纠纷概述第一节经济纠纷概述u 二、处理经济纠纷的方式协商协商调解调解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仲裁仲裁诉讼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第二节经济仲裁第二节经济仲裁u 一、经济仲裁概述(一)仲裁和经济仲裁的含义仲裁亦称公断,是指由仲裁机关或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当事人

2、双方的争议居中进行判断或裁决的活动。经济仲裁,是指发生了经济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彼此之间的争议提交专门的仲裁机构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经济争议的一种方法。第二节经济仲裁第二节经济仲裁(二)经济仲裁的原则4.一裁终局的原则3.依法独立仲裁的原则2.公平合理的原则1.自愿仲裁的原则第二节经济仲裁第二节经济仲裁(三)经济仲裁机构1仲裁委员会2仲裁协会第二节经济仲裁第二节经济仲裁(四)仲裁协议(1.1.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意思表示。第二节经济仲裁第二节经济仲裁(2.2

3、.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仲裁协议一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且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以其他书面形式(如信函、电报、传真等)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第二节经济仲裁第二节经济仲裁3.3.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二节经济仲裁第二节经济仲裁(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仲裁应递交的文件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

4、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2.当事人申请仲裁应符合的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u 二、仲裁程序第二节经济仲裁第二节经济仲裁(二)开庭和裁决 1.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按照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组织形式。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5、。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第二节经济仲裁第二节经济仲裁2.开庭、裁决开庭、裁决(1)开 庭(2)证 据(3)辩 论(4)自 行 和 解(5)先 行 调 解(6)作 出 裁 决第二节经济仲裁第二节经济仲裁(三)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支持按照现行的仲裁法,人民法院对仲裁并不进行干涉,而是对其进行积极的配合和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保全2.证据保全3.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第三节行政复议第三节行政复议u 一、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

6、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是现代国家保护公民免受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法侵害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 法 原 则2.公 正 原 则3.公 开 原 则4.及 时 原 则5.便 民 原 则6.有 错 必 纠 原 则第三节行政复议第三节行政复议u 二、行政复议条件(一)行政复议的范围(一)行政复议的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三节行政复议第三节行政复议(1)行 政 处 罚 案 件。(2)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案

7、 件。(3)许 可 证 管 理 案 件。(4)行 政 确 权 案 件。(5)侵 犯 法 定 经 营 自 主 权 案 件。(6)农 业 承 包 合 同 案 件。(7)违 法 要 求 履 行 义 务 案 件。(8)行 政 许 可 案 件。(9)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案 件。(1 0)行 政 给 付 案 件。(1 1)行 政 机 关 其 他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权 引 发 的 争 议。1.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2.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第三节行政复议第三节行政复议(1)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 包括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

8、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2)内部行政行为不服行政机关对其所属国家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3)居间行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节行政复议第三节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二)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1.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体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全过程,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人。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2.行政复议机关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3.行政复议机构

9、 与行政复议机关相关的是行政复议机构,它是行政复议机关设立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是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复议案件审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一般是由行政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第三节行政复议第三节行政复议(三)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力(三)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力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第三节行政复议第三节行政复议u 三、行政复议程序(一)(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公民、法人

10、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复议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第三节行政复议第三节行政复议(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11、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4)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二)(二)行政复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议决定与执行行第四节经济诉讼第四节经济诉讼u 一、经济诉讼概述 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12、,依法审理经济纠纷并依法对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做出判决的诉讼活动。(一)经济诉讼的概念第四节经济诉讼第四节经济诉讼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主要包括:(1)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如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2)经营责任制合同纠纷案件,如农村承包、企业承包、企业租赁等;(3)交通运输经济纠纷案件,如铁路运输纠纷、航空运输纠纷、公路运输纠纷、水路运输纠纷等;(4)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如食品卫生、环保纠纷等;(5)企业破产案件;(6)票据纠纷案件,如股票、汇票、本票、支票等;(7)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有一些情况不属于经济诉讼的受案范围:(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

13、行政诉讼收案范围的;(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案件。(二)经济诉讼的受理机关和受案范围第四节经济诉讼第四节经济诉讼 1铁路运输法院的受案范围铁路运输法院是负责审判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二审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2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我国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等城市建立了海事法院,从1985年10月1日起受理案件。海事法院受理下列案件: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执行案件;海事请求保全案件。(三)各专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第四节经济诉讼第四节经济诉讼(一)级别

14、管辖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划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其分工依据主要有四项:案件的性质;案件争议标的金额大小;案件的复杂程度;案件的影响范围。(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其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所有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三类经济纠纷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该院审理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裁定一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u 二、经济诉

15、讼管辖第四节经济诉讼第四节经济诉讼(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一审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第四节经济诉讼第四节经济诉讼(三)移送管辖案件的移送管辖权的转移第四节经济诉讼第四节经济诉讼(四)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情形主要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

16、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四节经济诉讼第四节经济诉讼u 三、我国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四)两审终审制度(三)公开审判制度(二)回避制度(一)合议制度第四节经济诉讼第四节经济诉讼u 四、经济诉讼程序(一)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独立性、广泛性以及适用的排他性等特点,在所有程序中系统最完整,适用范围最广泛。适用这一程序审理案件,应在6个月内审结。(1)起诉与受理(2)审理前的准备(3)开庭审理1普通程序第四节经济诉讼第四

17、节经济诉讼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经济纠纷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其审理期限为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在简易程序中,原告可以口头起诉,法院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被告;用口头或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2简易程序第四节经济诉讼第四节经济诉讼(二)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当事人因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而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重新审理和裁判的审判程序。第四节经济诉讼第四节经济诉讼(三)审判监督程序审

18、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重新进行审理的审判程序。它不是每一个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而是在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之外的救济程序、特殊程序。第四节经济诉讼第四节经济诉讼破产是指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受理,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给债权人的特定审理程序。督促程序是指对于已给付一定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布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支付令为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程序。督促程序

19、不解决经济权利义务的争议,只是依债权人的申请发布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这一程序既不传唤债务人,也不开庭审理,属于非审判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丧失票据的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催告的方法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权利或提示票据,否则宣告票据无效的一种程序。这种程序旨在确定某一票据权利是否存在,而不是解决经济权益之争,因此没有明确的被告,属于非诉讼程序,即特别程序,也是一种非审判程序。(四)破产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第四节经济诉讼第四节经济诉讼(五)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采取法定措施,强制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

20、的程序。第四节经济诉讼第四节经济诉讼u 五、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四节经济诉讼第四节经济诉讼 1.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表现为民法通则特别规定的短期时效和各种单行法规规定的时效期限。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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