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容提示内容提示【学习本章要掌握学习本章要掌握】经济纠纷解决的途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经济纠纷解决的途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诉讼管辖、诉讼普通程序、诉讼时效、基本原则诉讼管辖、诉讼普通程序、诉讼时效、基本原则和制度以及案件的管辖制度等。和制度以及案件的管辖制度等。【学习本章要了解学习本章要了解】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程序上的相关规定。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程序上的相关规定。第十章第十章 经济纠纷的解决经济纠纷的解决经济诉讼经济诉讼经济纠纷概述经济纠纷概述经济仲裁经济仲裁第一节第一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三节第十章第十章 经济纠纷的解决经济纠纷的解决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纠纷概述经济纠纷概述一、经济纠纷的
2、概念一、经济纠纷的概念经济纠纷也称经济争议,指的是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对事经济纠纷也称经济争议,指的是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对事件或者行为所发生的争议,是因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有不同件或者行为所发生的争议,是因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有不同认识或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认识或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经济纠纷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其中经济纠纷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其中大量和普通的为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经济行政纠纷。经济纠大量和普通的为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经济行政纠纷。经济纠纷的大量存在影响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当事人在经济上纷的大量存在影响当事人的生产
3、经营活动,使当事人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甚至于影响国家经济利益,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遭受损失,甚至于影响国家经济利益,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经济纠纷发生后,应该及时解决。因此,经济纠纷发生后,应该及时解决。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纠纷概述经济纠纷概述二、处理经济纠纷的方式二、处理经济纠纷的方式协商协商调解调解向有关行政机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关投诉仲裁仲裁诉讼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仲裁经济仲裁一、经济仲裁的概述一、经济仲裁的概述(一)仲裁和经济仲裁的含义(一)仲裁和经济仲裁的含义仲裁亦称公断,是指由仲裁机关或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当仲裁亦称公断,是指由仲裁机关或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当事人双方的
4、争议居中进行判断或裁决的活动。经济仲裁,是指事人双方的争议居中进行判断或裁决的活动。经济仲裁,是指发生了经济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彼发生了经济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彼此之间的争议提交专门的仲裁机构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此之间的争议提交专门的仲裁机构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经济争议的一种方法。而解决经济争议的一种方法。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仲裁经济仲裁(二)经济仲裁的原则(二)经济仲裁的原则自愿仲裁的原则自愿仲裁的原则公平合理的原则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独立仲裁的原则依法独立仲裁的原则一裁终局的原则一裁终局的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仲裁经济仲裁(三)经济仲裁
5、机构(三)经济仲裁机构1.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依据仲裁协议行使一定范围内的民商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依据仲裁协议行使一定范围内的民商事纠纷仲裁权的机构。事纠纷仲裁权的机构。仲裁委员会由设立地区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仲裁委员会由设立地区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属民间性质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属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法人。的社会团体法人。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仲裁经济仲裁2.中国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为共同发展和维护仲裁事业而组建的自我管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为
6、共同发展和维护仲裁事业而组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社会团体。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社会团体。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会的自律性组织,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根据章程对仲裁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依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
7、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依照照仲裁法仲裁法和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仲裁经济仲裁(四)仲裁协议(四)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意者将来可能发生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思表示。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又是人民法院对仲裁实施支持和监督的依据。的前提。又是人民法院对仲裁实施
8、支持和监督的依据。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仲裁经济仲裁2.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仲裁协议一般要求采用书面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仲裁协议一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且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且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当事人既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就在纠纷发生前或者
9、纠纷发生在合同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就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以其他书面形式(如信函、电报、传真等)达成请求仲后,以其他书面形式(如信函、电报、传真等)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裁的协议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仲裁经济仲裁3.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5)仲裁协议要符合法定形式,即书面形式。)仲裁协议要符合法定形式,即书面形式。(4)仲裁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外仲裁不得违背国际公)仲裁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外仲裁不得违背国际公共秩序。共秩序。(3)仲裁协议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在被强制、被胁迫或)仲裁协议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在被强制、被胁迫或被利诱
10、的情况下签订的仲裁协议均为无效的仲裁协议。被利诱的情况下签订的仲裁协议均为无效的仲裁协议。(2)仲裁协议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法人订立仲裁协议,须)仲裁协议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法人订立仲裁协议,须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订。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订。(1)仲裁的事项属法定的仲裁范围。)仲裁的事项属法定的仲裁范围。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仲裁经济仲裁4.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指一项仲裁协议本身的有效性,以及有效的仲裁协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指一项仲裁协议本身的有效性,以及有效的仲裁协议对有关当事人和机构所产生的作用和约束力。按照议对有关当
11、事人和机构所产生的作用和约束力。按照仲裁法仲裁法的规定,仲的规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裁协议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当事人的对当事人的效力效力()()对仲裁机构对仲裁机构的效力的效力()()对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的效力的效力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仲裁经济仲裁5.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效力(3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2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裁协议;(1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第二
12、节第二节 经济仲裁经济仲裁二、仲裁程序二、仲裁程序仲裁程序由当事人申请仲裁开始,提出申仲裁程序由当事人申请仲裁开始,提出申请是仲裁程序开始的必要条件。当事人的申请,请是仲裁程序开始的必要条件。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应进行必要的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进行必要的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仲裁经济仲裁(一)申请与受理(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仲裁应递交的文件申请仲裁应递交的文件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仲裁申请书
13、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凡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凡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
14、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仲裁经济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应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申请仲裁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有仲裁协议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请求的具体事项应是明确的,应包括:请求仲裁机构确认某些事项;请求仲裁请求的具体事项应是明确的,应包括:请求仲裁机构确认某些事项;请求仲裁机构裁决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请求仲裁机构变更某种法律关系。机构裁决负
15、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请求仲裁机构变更某种法律关系。(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根据根据仲裁法仲裁法规定,只有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规定,只有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才可以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即属于仲裁仲裁委员会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才可以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即属于仲裁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除此以外的纠纷,均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范围。根据的受理范围,除此以外的纠纷,均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范围。根据仲裁法仲裁法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的规定,下
16、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此外,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其他此外,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其他法律调整,不适用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法律调整,不适用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议,适用中环中环 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仲裁经济仲裁(二)开庭和裁决(二)开庭和裁决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
17、成的,对当事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按照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组织形式人申请仲裁的案件按照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组织形式。u(1)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员。u(2)仲裁员的确定仲裁员的确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
18、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指
19、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等仲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等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仲裁经济仲裁仲裁以开庭和不公开为原则。仲裁以开庭和不公开为原则。开庭开庭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据证据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辩论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自行和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
20、先行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先行调解先行调解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作出裁决作出裁决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仲裁经济仲裁(三)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三)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支持按照现行的按照现行的仲裁法仲裁法,人民法院对仲裁并不进行干涉,而是对其进行,人民法院对仲裁并不进行干涉,而是对其进行积极的配合和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积极的配合和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仲裁经济仲裁三、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三、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一)涉外仲裁的概念(一)涉外仲
21、裁的概念涉外仲裁是指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对涉外经济贸涉外仲裁是指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对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依据仲裁程序进行仲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依据仲裁程序进行仲裁的活动。裁的活动。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仲裁经济仲裁(二)涉外仲裁的特点(二)涉外仲裁的特点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仲裁经济仲裁(三)涉外仲裁委员会(三)涉外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有主任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有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诉讼经济诉讼一、经济诉讼概述一、经济诉讼概述
22、(一)经济诉讼的概念(一)经济诉讼的概念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经济纠纷并依法对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参加下,依法审理经济纠纷并依法对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做出判决的诉讼活动。在经济交往中,双方当事人发生理做出判决的诉讼活动。在经济交往中,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未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双方的争议,双方之间纠纷后,未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双方的争议,双方之间又不存在可以提请仲裁的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又不存在可以提请仲裁的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经济诉讼的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
23、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经济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经济纠纷。式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经济纠纷。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诉讼经济诉讼(二)经济诉讼的受理机关和受案范围(二)经济诉讼的受理机关和受案范围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主要包括: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主要包括:(1)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如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如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2)经营责任制合同纠纷案件,如农村承包、企业承包、企业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合同纠纷案件,如农村承包、企业承包、企业租赁等(3)交通运输经济纠纷案件,如铁路运输纠纷、航空运输纠纷、公路运输交通运输经济纠纷案件,如铁路运输纠纷、航空运输纠纷、
24、公路运输纠纷、水路运输纠纷等纠纷、水路运输纠纷等(4)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如食品卫生、环保纠纷等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如食品卫生、环保纠纷等(5)企业破产案件企业破产案件(6)票据纠纷案件,如股票、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纠纷案件,如股票、汇票、本票、支票等(7)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诉讼经济诉讼有一些情况不属于经济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一些情况不属于经济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诉讼经济诉讼(三)经济诉讼的受理机关和受案范围(三)经济诉讼的受理机关和受案范围1.铁路运输法院的受案范围铁路运输法院的受案范围铁路
25、运输法院是负责审判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二审案件和经铁路运输法院是负责审判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二审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它分为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两级,济纠纷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它分为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两级,在铁路分局或铁路办事处所在地没在铁路分局或铁路办事处所在地没 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在各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在各个铁路局所在地设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铁路局所在地设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诉讼经济诉讼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以下经济纠纷案件: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以下经济纠纷案件: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由铁路处理的多式联运铁路旅客和
26、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由铁路处理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案件;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案件;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间纠纷案件:间纠纷案件: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管理和运输方面发生的合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管理和运输方面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同纠纷案件;铁路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铁路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铁路
27、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向铁路运输法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诉讼经济诉讼2.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我国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等城市建立了海事法院,从我国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等城市建立了海事法院,从1985年年1
28、0月月1日起受理案件。海事法院受理我国法人、公民之间,我日起受理案件。海事法院受理我国法人、公民之间,我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的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地区的法人、公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的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地区的法人、公民之间的下列案件: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民之间的下列案件: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执行案件;海事请求保全案件事海商案件;海事执行案件;海事请求保全案件。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诉讼经济诉讼二、经济诉讼管辖二、经济诉讼管辖经济诉讼管辖是指规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经济诉讼管辖是指规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
29、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划分经济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出发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划分经济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出发点在于: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考虑点在于: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考虑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负担的均衡性;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保进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负担的均衡性;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保进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经济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经济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
30、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种。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种。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诉讼经济诉讼(一)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划分第一审经济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划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其分工依据主要有四项: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其分工依据主要有四项:案件的性质案件的性质案件争议标的金额大小案件争议标的金额大小案件的复杂程度案件的复杂程度案件的影响范围案件的影响范围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诉讼经济诉讼(二)地域管辖(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一审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
31、的辖区内受理一审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地域管辖可以分为: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共同管辖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诉讼经济诉讼(三)移送管辖(三)移送管辖移送管辖依法可以分为:移送管辖依法可以分为:.案件的移送案件的移送案件的移送,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案件的移送,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而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
32、法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法院审理。它是民事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法院审理。它是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所规定的变通措施,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所规定的变通措施,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
33、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诉讼经济诉讼(四)指定管辖(四)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情形主要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指定管辖的情形主要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如战争、自然灾害定管辖;
3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等),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诉讼经济诉讼三、我国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三、我国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一)我国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一)我国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保护双方当事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权利的原人
35、的平等权利的原则则着重调解原则着重调解原则处分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辩论原则使用民族语言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文字的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诉讼经济诉讼(二)经济诉讼的基本制度(二)经济诉讼的基本制度 经济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在经济诉讼过程经济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在经济诉讼过程中的某个或某几个阶段或者在经济诉讼的某个方中的某个或某几个阶段或者在经济诉讼的某个方面起重要作用的制度。经济诉讼的基本制度包括面起重要作用的制度。经济诉讼的基本制度包括审判程序中的基本制度和诉讼程序中的基本制度,审判程序中的基本制度和诉讼程序中的基本制度,这里主要介绍的是经济审判的基本制度。这里主要介绍的是经济审判的基本制度。第
36、三节第三节 经济诉讼经济诉讼合议制度1合议制度是指案件审判的组织形式,是由三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合议制度是指案件审判的组织形式,是由三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它是相对于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它是相对于独任制而言的。合议制度是一种集体审判制度,可以避免由一人审判独任制而言的。合议制度是一种集体审判制度,可以避免由一人审判可能产生的不足,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可能产生的不足,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回避制度2回避制度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审判人员及回避制度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
37、关系的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参与本案审理等活动的诉讼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其他人员,不得参与本案审理等活动的诉讼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得以公正审理而设置的。证案件得以公正审理而设置的。公开审判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审理和宣判依法公开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审理和宣判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现代国家经济审判中的重要审判制度,进行的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现代国家经济审判中的重要审判制度,是诉讼民主化的重要体现。公开审判制度将经济案件的审判活动置于是诉讼民主化的重要体现。公开审判制度将经济案件的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依法办案
38、的意识,有利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依法办案的意识,有利于诉讼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有利于对人民群众进行诉讼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有利于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教育。两审终审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结束的审判制度。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助于人结束的审判制度。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助于人民法院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促使经济纠纷得以及时有效的解决。民法院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促使经济纠纷得以及时有效的解决。第三节第三节 经
39、济诉讼经济诉讼四、经济诉讼程序四、经济诉讼程序经济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经济纠经济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步骤和过程。人民法院审理经济案件,纷案件进行审理的步骤和过程。人民法院审理经济案件,适用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规定的程序。人民法院审判经济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即当事人对地人民法院审判经济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即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可以按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以第二审程
40、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以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诉讼经济诉讼(一)(一)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1.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是经济审判中最基本的程序。它是指人民法第一审普通程序是经济审判中最基本的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院审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是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独立性、广泛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独立
41、性、广泛性以及适用的排他性等特点,在所有程序中系统最完整,适用范性以及适用的排他性等特点,在所有程序中系统最完整,适用范围最广泛。适用这一程序审理案件,应在围最广泛。适用这一程序审理案件,应在6个月内审结。个月内审结。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诉讼经济诉讼(1)起诉与受理)起诉与受理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自己的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或发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自己的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给予法律保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护的诉讼行为。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原告
42、是与本案有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诉讼经济诉讼(2)审理前的准备)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诉讼经济诉讼(3)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经济审判程序的中心环节,是解决经济纠纷的关键环开庭审理是经济审判程序的中心环节,是解决经济纠纷的关键环节,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案件进行节,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
43、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过程。分为下列几个阶段: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过程。分为下列几个阶段:开庭前准备开庭前准备宣布开庭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互相辩论互相辩论评议和宣判评议和宣判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诉讼经济诉讼2.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其派出法庭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不大的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经济纠纷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适用简
44、易程序审判的经济纠纷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其审理期限为自立案之日起审判,其审理期限为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在简易程序个月。在简易程序中,原告可以口头起诉,法院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中,原告可以口头起诉,法院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被告;用口头或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被告;用口头或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诉讼经济诉讼(二)(二)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当事人因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当事人因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而提起上法院和专门法院的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而提起上诉
45、,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重新审理和裁判的审判程序。二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重新审理和裁判的审判程序。二审程序的意义在于,通过上诉权的行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审程序的意义在于,通过上诉权的行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二审程序,对下级人民法权益。同时,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二审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以便及时纠正审判中的错误,提高法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以便及时纠正审判中的错误,提高法院的办案质量。院的办案质量。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诉讼经济诉讼上诉的提起和受理上诉的提起和受理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
46、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诉讼经济诉讼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的审理u(1)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
47、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u(2)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上诉请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u(3)上诉案件的审理地点。)上诉案件的审理地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
48、法院所在地进行。民法院所在地进行。u(4)上诉案件的调解。)上诉案件的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视为撤销。u(5)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49、,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诉讼经济诉讼上诉案件的裁判上诉案件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持原判决;(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50、,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以上诉。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诉讼经济诉讼(三)(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