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大代表履职制度为了进一步明确代表职责,便于代表更好地履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加强学习。代表要努力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本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特别要提高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二、守法自律。代表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执行国家的政策、本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三、出席会议,提出议案、建议。代表要积极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参与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四、开展视察活动。(一)代表开展视察活动是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务的
2、一项重要工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二)代表视察的形式主要有:(1)代表小组视察。由代表小组按照全年活动计划,组织本小组代表就地就近视察。(2)专题视察。由市人大常委会或镇人大主席团提出视察专题,组织有关代表进行视察。(3)代表持证视察。代表个人或相约几位代表持代表证就地就近视察。代表持证视察时,应当将视察的单位名称和视察内容,事先告知代表工作部门,由代表工作部门负责联系安排。(三)代表在视察中可以就重大事情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一般情况下,被约见者应与人大代表见面,因情况特殊无法与代表见面的,必须委托该单位其他负责人员与代表见面,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
3、并给予必要的说明和回答。(四)被视察单位要热情接待代表视察,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五)代表视察时,按照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代表工作部门交政府及有关单位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人大代表。五、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一)代表小组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建立,推选正、副组长各一名,代表小组活动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二)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本级人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检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开展扶贫帮困、联系选民等活动。(三)代表小组活动
4、的主要形式为学习、座谈、走访选民,接待选民来访以及视察、检查、调研、评议等。(四)代表在活动中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镇人大交政府和有关单位、组织研究处理,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六、向选民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和协助政府推行工作。七、密切联系选民。代表要通过走访、座谈、接待等多种形式,密切同选民的联系,听取和反映选民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八、代表要采取向选民述职等多种方式主动接受选民监督。代表要定期向选民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征询选民的意见,改进代表工作。(一)代表向选区选民报告本人出席人代会、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以及联系选民、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等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二)代表向选民述职后,选民对代表履职情况提出意见。(三)代表根据选民意见改进工作,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