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壹、前言壹、前言 貳、機關辦理採購之法規依據貳、機關辦理採購之法規依據 參、政府採購法之參、政府採購法之34567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施行細則實施辦法 施行細則施行細則施行細則解 釋 函補充規定作業要點施行細則施行細則施行細則施行細則作業規定單行規定各主管機關母母 法法子子 法法作業規定作業規定附圖一(七七)、主要運作體制:主要運作體制:1.1.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第第9 9、1010條條)2.2.上級機關。上級機關。(第第9 9、1212條條)3.3.採購人員。採購人員。(第第1515、9595、112112條條)4.4.委辦及代辦。委辦及代辦。(第第5 5、2222、3939、
2、4040條條)5.5.採購資訊中心。採購資訊中心。(第第1111條條)6.6.採購人員訓練所。採購人員訓練所。(第第1111條條)7.7.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第第7676、8686條條)8.8.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第第5454條條)9.9.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會。(第第5656、9494條條)10.10.採購稽核小組。採購稽核小組。(第第108108條條)11.11.直轄市及縣直轄市及縣(市市)政府。政府。(第第1313、2323、7676、8686、108108條條)(十一十一)、採購公告:、採購公告:1.1.公告途徑政府採購公報、資訊網路。公告途徑政府採購公報、
3、資訊網路。(第第2727條條)2.2.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者,不論案件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者,不論案件 金額大小必須刊登招標公告。金額大小必須刊登招標公告。(第第2727條條)3.3.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公開。(第第2727條條)4.4.公告金額以上之案件,不論招標方式必須刊公告金額以上之案件,不論招標方式必須刊 登決標公告。登決標公告。(第第6161條條)5.5.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商提供招標文件之參考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商提供招標文件之參考 資料者,應刊登公報或公開於網路。資料者,應刊登公報或公開於網路。(細細34)34)(十二十二)、等標期限
4、:、等標期限:1.1.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第第2828條條)2.2.等標期公告自刊登公報日至截止投標日止之期間。等標期公告自刊登公報日至截止投標日止之期間。(標準標準2)2)3.3.公開招標等標期限:(標準公開招標等標期限:(標準2 2)未達公告金額:日。未達公告金額:日。公告金額以上至查核金額:日。公告金額以上至查核金額:日。查核金額以上至巨額:日。查核金額以上至巨額:日。巨額以上:日。巨額以上:日。適用:依規定。適用:依規定。4.4.重行招標之等標期間得縮短,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重行招標之等標期間得縮短,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不 得少於三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
5、七日。得少於三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七日。(法(法4848,標準,標準8 8)5.5.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等標期,不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等標期,不得得 少於五日。少於五日。(標準標準5)5)6.6.招標前己辦理公開閱覽者,等標期得縮短五日最少招標前己辦理公開閱覽者,等標期得縮短五日最少十十 日。採電子領標者得縮短三日最少五日。採電子投日。採電子領標者得縮短三日最少五日。採電子投標標 者,得縮短二日,最少五日。者,得縮短二日,最少五日。(標準標準9)9)(十四十四)、廠商資格:、廠商資格:1.1.一般採購得規定基本資格。一般採購得規定基本資格。(第第3636條
6、條)2.2.特殊或巨額採購得規定特定資格。特殊或巨額採購得規定特定資格。(第第3636條條)3.3.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第第3737條條)4.4.廠商資格確認履約必須具備之能力者為限。廠商資格確認履約必須具備之能力者為限。(第第3737條條)5.5.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保證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保證 代之。代之。(第第3737條條)6.6.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 投標。投標。(第第3838條條)(廿五廿五)、罰則:、罰則:1.1.對於圍標、借牌或妨礙其他廠商競標之處對於圍標、借牌或
7、妨礙其他廠商競標之處 罰。罰。(第第8787條條)2.2.對於受託規劃、設計者綁標之處罰。對於受託規劃、設計者綁標之處罰。(第第8888條條)3.3.對於受託規劃、設計者洩密之處罰。對於受託規劃、設計者洩密之處罰。(第第8989條條)4.4.對於以強暴、脅迫方式影響採購決定之處對於以強暴、脅迫方式影響採購決定之處 罰。罰。(第第9090條條)5.5.對於為人所屬廠商再科以罰金。對於為人所屬廠商再科以罰金。(第第9292條條)3738(一)修訂審計法第五十九條及八十二條條文。奉總統87.11.11.華統(一)義字第8700231340號令公佈並經審計部 87.11.23.台審部法業第870097
8、號函發佈自88.5.27.實施。(二)廢除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奉 總統 88.6.2.華統(一)義字第8800124370號令公佈。(三)機關辦理採購,審計機關得隨時稽察。(法109;審計法13)(四)以事後審計為主。39 (一)本法所稱採購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佣等。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佣等。(法2)(二)本法所稱工程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 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 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 、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 認定之工程。本法所稱財物財物,
9、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 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 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總統90.1.10.華總一義字第9000003820號令 修正)40 本法所稱勞務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 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 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 最高者歸屬之。(法7)(三)本法所稱廠商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行號及其 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 人、機構或團體。(法8)(四)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勞務採 購。(細4)41 (一一)涵蓋
10、工程、財物、勞務之採購。涵蓋工程、財物、勞務之採購。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 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佣等。(法2)(二二)適用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適用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公營事業。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 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 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法3)42(三三)適用於補助法人或團體所辦理之採購。適用於補助法人或團體所辦理之採購。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 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 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 督。(法4)(四四)適用於開放民間投資興建、營運案之適用
11、於開放民間投資興建、營運案之 甄選廠商程序。甄選廠商程序。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 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 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法99)(五五)適用於機關間勞務或財物之取得適用於機關間勞務或財物之取得(法105.行政程序法15.16)43(六六)機關以代收代付款辦理採購,係以機關名義辦理機關以代收代付款辦理採購,係以機關名義辦理 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工程企字第88097168811083號函釋)(七七)補助對象之選擇,非屬政
12、府採購法之規範範圍補助對象之選擇,非屬政府採購法之規範範圍,至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依其身分適用本法之情 形如下:1.若為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 公營事業,其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2.若為法人或團體,則依本法第四條之規定適用 本法。3.倘接受補助者之身分為自然人,其採購不適用 本法。(工程企字第8821986號函釋)44(八八)以廣告互惠方式委請特定廠商印製印刷品,雖未以廣告互惠方式委請特定廠商印製印刷品,雖未 動支機關經費,惟實係以機關原可收取之廠商權動支機關經費,惟實係以機關原可收取之廠商權 利金及廣告收入抵付,二者之間確存有利金及廣告收入抵付,二者之間確存有對價關對價關 係係,
13、應適用本法。,應適用本法。(九九)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報價、決標後,依採購合約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報價、決標後,依採購合約 提供標的所進行之採購,屬得標廠商之履約行為提供標的所進行之採購,屬得標廠商之履約行為 ,不適用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工程企字第8819603號函釋)45 (一一)機關辦理採購,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機關辦理採購,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 差別待遇差別待遇。機關訂定採購契約應以維護機關訂定採購契約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共利益及 公平合理為原則。公平合理為原則。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 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內
14、,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 之考量,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為適當之採購決定。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 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法6)46(二二)技術規格不得限制競爭。技術規格不得限制競爭。(法26)(三三)廠商資格不得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廠商資格不得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 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為限。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為限。(法37)(四四)與公平交易法競合時優先適用政府採購法。與公平交易法競合時優先適用政府採購法。47 係機關辦採購,本法強制要求採公開招係機關辦採購,本法強制要求採公開招 標標(法法19
15、)19)並將採購資訊公開並將採購資訊公開(法法27)27)及應依功及應依功 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法法26)26)和廠商得提及和廠商得提及 申訴申訴(法法76)76)等之門檻金額等之門檻金額。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 參酌國際標準定之。(法13)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公告金額公告金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4.2(88)工程企 字第8804490號函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壹佰萬元。48 係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辦理採購,執行事 前事中監督之門檻金額。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法12)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查核金額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4.2(8
16、8)工程企字第 8804490號函核定如下:工程採購為新台幣五千萬元工程採購為新台幣五千萬元 財物採購為新台幣五千萬元財物採購為新台幣五千萬元 勞務採購為新台幣一千萬元勞務採購為新台幣一千萬元49 係規範廠商特定資格及查核完成採購後,使係規範廠商特定資格及查核完成採購後,使 用期間之使用情形及效益之門檻金額用期間之使用情形及效益之門檻金額。巨額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36)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應於使用期間內,逐年 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法111)採購金額在下列金額以上者為巨額採購:(認定標準8)工程採購為新台幣二億元工程採購為新台幣二億元 財物採購為新台幣一億元
17、財物採購為新台幣一億元 勞務採購為新台幣二千萬元勞務採購為新台幣二千萬元50 與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適用國際性招標次級 中央政府機關之第三年門檻第三年門檻金額五百萬特別提 款權約合新台幣二億五千九十萬元二億五千九十萬元。(招標期限標準、政府採購協定)係指機關得逕行採購,或以簡易程序辦理採購 之門檻金額。(辦法5)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 ;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但均 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 中央規定辦理。(法47)51525354555657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58機關之專業、技術、資訊服務得委
18、託廠機關之專業、技術、資訊服務得委託廠 商辦理。商辦理。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將其對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將其對 規劃、設計、供應或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履約業務之專案管專案管 理理,委託廠商為之。,委託廠商為之。但承辦專案管理之但承辦專案管理之 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 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 合夥人合夥人;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不得同時為關 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
19、企業。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 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政府採購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政府採購 法招標,決標之規定。法招標,決標之規定。596061 (2)本法本法39條規定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將其對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履約業務之專案專案管理管理,委託廠商為之;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委託廠商為之;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其並未包。其並
20、未包含監造含監造,惟惟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法 99.4.15修正刪除原辦法第修正刪除原辦法第4條之條之1第第2項條項條文,故專案管理與施工監造不得合併委託同一文,故專案管理與施工監造不得合併委託同一廠商,避免發生權責不分之情形廠商,避免發生權責不分之情形。(工程企字第工程企字第09900147350號函號函)636465有一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有一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準則8)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中央及直轄市、縣中央及直轄市、縣(市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政府應成立工程施 工工查核小組查核
21、小組,定期,定期查核查核所屬所屬(轄轄)機關工程機關工程 品質及進度品質及進度等事宜。等事宜。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 105己刪除上級機關監督之項目己刪除上級機關監督之項目106己刪除上級機關監督之項目己刪除上級機關監督之項目107己刪除上級機關監督之項目己刪除上級機關監督之項目108 1.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或以公告 程序辦理設計競賽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 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訂之。(法22)2.相關之評選及計費辦法共計下列四種:(1)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2)(2)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
22、辦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委託專案管理已合併於此、99.1.1599.1.15修正修正刪除刪除第四條之一第二項,避免專案管理與施工監造第四條之一第二項,避免專案管理與施工監造合併委託時,發生權責不分之情形合併委託時,發生權責不分之情形。)(3)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4)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109 1.機關辦理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功能或效益 訂定招標文件。其有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 從其規定。從其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
23、技術規格,其所,其所 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 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 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在目的及效 果上均不得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限制競爭。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 、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 應者。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 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
24、者,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不 在此限在此限。(法26)1102.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際標準及國家標準,依 標準法第三條之規定。(細24)3.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同等品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 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 求或提及者。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並規定應於 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 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 資料,以供審查。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未規定應於 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 ,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 、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
25、,以供審查。(細25)111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 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 損害之責任損害之責任。(法(法63)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但書之規定,須為機關因無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但書之規定,須為機關因無 法精確之方式說明招要求者,始得於招標文件中提法精確之方式說明招要求者,始得於招標文件中提 及廠牌,並應加註或同等品字樣及廠牌,並應加註或同等品字樣。(工程企字第8716377號函釋)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係指機關訂定規定規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係指機關訂定規
26、定規 格應針對功能需求,並充份了解合於規格之廠商之格應針對功能需求,並充份了解合於規格之廠商之 家數,以確保競爭性,但並無廠商家數之規定,亦家數,以確保競爭性,但並無廠商家數之規定,亦 難謂有幾家以上廠商符合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即無難謂有幾家以上廠商符合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即無 限制競爭之情形。限制競爭之情形。(工程企字第8814235號函釋)112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際標準國際標準,依政府採購法,依政府採購法 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指標準法第三條第六款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指標準法第三條第六款 :由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所採用,可供由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
27、際標準組織所採用,可供 公眾使用之標準公眾使用之標準。例如:國際標準組織例如:國際標準組織(ISO(ISO)、國)、國 際電工委員會(際電工委員會(IECIEC)、國際法定計量組織)、國際法定計量組織(OIML(OIML)等)等 標準標準,故來函說明二(一)所列舉之規範皆非國際標準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 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參酌相關技術規則及規 範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優 先適用其規定。但機關基於實際需要而國際標準或國但機關基於實際需要而國際標準或國 家標準無法滿足其採購所要求之功能或效益,或無國家標準無法滿足其採購所要求之功能或效益,或無國
28、 際標準及國家標準時,並非不得增列除國際標準或國際標準及國家標準時,並非不得增列除國際標準或國 家標準外之其他團體標準,如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家標準外之其他團體標準,如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 員協會員協會(AASHTO)(AASHTO)、美國混凝土學會、美國混凝土學會(ACI)(ACI)、美美 國材料試驗協會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ASTM)、美國鋼構造學會、美國鋼構造學會(AISC)(AISC)等,惟仍不得限制競爭。等,惟仍不得限制競爭。(工程企字第8812172號函釋)113查查ISO-9000系列認證之內涵,係對產品出產廠商所 應達到之品管要求予以規定,並非對產品之品質或 規格加以測試認可
29、,故招標文件以ISO-9001認證 通過表示設備之功能及效益,並不適當,並 已對設備之出產廠商資格予以限制。首揭工程並非 巨額採購,如亦非屬特殊採購,不應訂定上開 特定資格,以免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 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之規定。機關辦理採購,若無特別需求機關辦理採購,若無特別需求,應遵守工程會 88.06.14(八八)工程管字第八八八三九九號函所 示,勿以勿以ISO 9000ISO 9000系列驗證證書為投標資格限制系列驗證證書為投標資格限制。(工程企字第8816968號函釋)114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 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 規定。機關所擬
30、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 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 、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 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 不得限制競爭。故機關訂定採購規格,應依上開規 定辦理。如機關經檢討以正字標記為規格標示符合如機關經檢討以正字標記為規格標示符合 所需之功能或效益者,得指定使用所需之功能或效益者,得指定使用正字標記正字標記產產 品,惟應在招標文件品,惟應在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字樣。(工程企字第8814260號函釋)115標購醫療器材指定三種標購醫療器材指定三種(含以下)廠牌為規格及不接 受非指定廠牌之情形,如係公告金額以上之採
31、購,則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至於未達 公告金額之採購,則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同 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工程企字第8716377號函釋)工程採購之施工規範,應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工程採購之施工規範,應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 之規定擬定,之規定擬定,不宜特別規定採用進口品,不宜特別規定採用進口品,以免違反以免違反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如特定項目確有採用進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如特定項目確有採用進 口品需要且符合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之條件可分口品需要且符合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之條件可分 別招標。別招標。(工程企字第(工程企字第8807647號函釋)116機關採購財物時,指定
32、歐、美、日產地之處理原機關採購財物時,指定歐、美、日產地之處理原 則如下:則如下:1.機關所擬採購產品依其功能、效益訂定技術規格 ,不宜限制產地國家。2.若我國與外國有締結條約或協定者,依政府採購 法第十七條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 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3.若無條約或協定之締結時,該外國拒絕我國進入 該國者,依互惠原則,機關得拒絕該國之廠商參 與。4.我國廠商可供應者,應允許參與投標。5.產地涉及大陸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產地涉及大陸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工程企字第8813846號函釋)117未達未達公告金額公告金
33、額之採購,之採購,不適用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政府採購法第二 十六條關於規格之規定。十六條關於規格之規定。惟前揭器材如有我國 產品符合招標規格,不應禁止我國產品競標,以免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工程企字第8813252號函釋)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 須者為限。並依主管機關訂定之須者為限。並依主管機關訂定之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辦理。(工程企字第90043793號令)11811912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34、交通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98年年6月月15日公告日公告交通運輸交通運輸纜車纜車工程為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工程為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之工程種類,並擇定實施簽證之規則實施技師簽證之工程種類,並擇定實施簽證之範圍及項目,自公告日起生效。範圍及項目,自公告日起生效。二、其他圖樣、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由技師法中央主二、其他圖樣、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由技師法中央主管機關視個案情形核釋之。管機關視個案情形核釋之。三、三、技師如擔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技師如擔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依營,依營 造業法第造業法第7條第條第1項第項第1款規定,毋需領有款規定,毋需領有技師執業執照(本會技
35、師執業執照(本會92年年3月月11日工程企日工程企字第字第09200095290號令已有釋示,如附件號令已有釋示,如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爰營造業專任工程,公開於本會網站),爰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人員無旨揭解釋令所述各式簽署並加蓋執無旨揭解釋令所述各式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情形之適用業圖記情形之適用。(詳工程技字第詳工程技字第號號)123124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公開招標、招標、選擇選擇 性性招標及招標及限制性限制性招標。招標。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 不特定廠商投標。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 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 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
36、商投標。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 ,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 議價。(法18)125 1.機關辦理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本法第二十之採購,除依本法第二十 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應公開招標。(法19)2.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下列情形之 一,得採選擇性招標得採選擇性招標:(1)經常性採購。(2)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3)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4)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5)研究發展事項。(法20)1263.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下列情
37、形之一,得採限制性招標得採限制性招標:(1)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 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 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為限。(2)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 ,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 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4)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5
38、)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 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127(6)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 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 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 ,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 五十者。五十者。(7)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 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8)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9)委託專業服務、
39、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 評選為優勝者。(10)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11)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 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128(12)購買身心殘障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 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13)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 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 政或學術研究發展。(14)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 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 活動。129(15)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 務以供
40、轉售目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 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 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1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 費用計算方式及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 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第十三款 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法22)130 1.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得採選擇性招標:(1)經常性採購。(2)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3)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4)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5)研究發展事項。(法20)1312.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
41、,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 立合格廠商名單。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 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 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 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經常性採購,應建立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 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法21)1323.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 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逾一年者,應逐年公告辦 理資格審查,並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前
42、項名單之有效期未逾三年,且己於辦理資格 審查之公告載明不再公告者,於有效期內得免逐年 公告,但機關仍應逐年檢討修正該名單。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 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 廠商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者,機關 應將其自合格名單中刪除。(細20)1334.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 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機關為建立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合格廠商名 單者,於辦理採購時,得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 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其有每次邀請 廠商家數之限制者,亦應戴明。(1)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2)公告邀請所
43、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3)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序,依 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4)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細21)。1345.選擇性招標之文件應公開載明限制廠商資格之理由選擇性招標之文件應公開載明限制廠商資格之理由 及必要性。及必要性。(法29)6.機關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建立合格 廠商名單辦理選擇性招標,補充規定選擇性招標,補充規定如下:(1)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及第 二十一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其依本法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每次邀請名單 內廠商投標之標的,除須符合原先辦理資格審查 公告所登載之對名單廠商邀標
44、之標的名稱或其 類別外,各次採購標的之性質應相同或相似,且採購金額亦應相當,不得漫無限制。135(2)鑑於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或土 木包工業者,因其採購標的及內容之差異性隨採購 金額之增加而擴大,已不符合前揭建立合格廠商名 單辦理採購之特性,且領有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登 記證書者數以千計,各機關如分別為此類採購建立 合格廠商名單,涉及龐大資料之管理及維護,且造 成各該廠商必須分別向各採購機關提送資格文件,亦不符合採購效益及公共利益等原則。是以機關辦 理上揭採購,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已建立名單之機關,應自即日起停止使用該名單於已建立名單之
45、機關,應自即日起停止使用該名單於 上揭採購。上揭採購。(工程企字第88022422號函釋)136 1.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1)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 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 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為限。(2)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 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 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4)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 ,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 購者。(5)屬原型或首次製
46、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137(6)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 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 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 ,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 五十者。(7)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 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8)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9)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 評選為優勝者。(10)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138(11)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 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12)購買身心殘障者
47、、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 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13)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 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 政或學術研究發展。(14)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 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 活動。(15)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 以供轉售目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 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 性招標方式辦理者。139(1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 費用計算方式及第十一款、第
48、十三款及第十四款 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第十三款 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法22)附註附註:1.:1.採限制性招標者採限制性招標者,其適用情形、辦理方式及應其適用情形、辦理方式及應 用案例請參考用案例請參考99.01.0599.01.05工程企字第工程企字第0990000469009900004690號函辦理。號函辦理。2.2.應注意應注意99.1.2899.1.28工程企字第工程企字第0990004112009900041120號函號函檢付之檢付之執行錯誤態樣。執行錯誤態樣。政府採購法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 第第3款:款:(一一)以
49、上級機關核定計畫遲延,招標時間不足為由而以上級機關核定計畫遲延,招標時間不足為由而依本款辦理。依本款辦理。(二二)以流廢標且年度預算執行期限將屆為由而依本款以流廢標且年度預算執行期限將屆為由而依本款辦理。辦理。(三三)招標時間充裕,仍以本款辦理。招標時間充裕,仍以本款辦理。(四四)非屬緊急事故,卻以須緊急處理為由而依本款辦非屬緊急事故,卻以須緊急處理為由而依本款辦理。理。(五五)緊急事故發生後至簽辦採購、核准採購、決標、緊急事故發生後至簽辦採購、核准採購、決標、簽約,時間相隔甚久,或訂定寬鬆之履約期限。簽約,時間相隔甚久,或訂定寬鬆之履約期限。(六六)依本款辦理緊急採購,卻與廠商簽訂長期合約依
50、本款辦理緊急採購,卻與廠商簽訂長期合約。第第4款款(一一)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並無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並無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理由,卻以本款為由辦理。購之理由,卻以本款為由辦理。(二二)依本款辦理所增加之金額偏高不合理。依本款辦理所增加之金額偏高不合理。(三三)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標的,並非原供應廠商之專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標的,並非原供應廠商之專業能力範圍。業能力範圍。(四四)未向原供應廠商(包含原訂約廠商、原製造廠商未向原供應廠商(包含原訂約廠商、原製造廠商或分包廠商)採購。或分包廠商)採購。(五五)依採購法第依採購法第22條第條第1項第項第6款辦理後,逾款辦理後,逾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