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经办培训文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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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经办培训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经办培训2008年3月21日一、社会保险的概念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补偿,使他们能够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个险种。社会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基数、统一申报、统一缴纳。二、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二、社会保险缴费比例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2、医疗保险:(1)基本医疗 单位9%,职工个人2%门诊大额单位1%建立个人帐户;负责一般门诊

2、(报销50%)及 住院、门诊特殊病费用报销;(2)大病统筹单位6.3%不建个人帐户;不报销一般门诊费用;只报销住院、门诊特殊病;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之一。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社会保险缴费比例3、大额医疗救助金:100元/年。4、工伤保险:单位0.5-2%。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5、失业保险:缴费单位2%,职工个人1%(农业户口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6、生育保险:0.8%。关于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医疗保险为保障农民工在本市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 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年5号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规定(津政发(2001)80号),农民工可先行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缴费基数:1260元。农民工医疗费率:3.5%。关于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建立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的,应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由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转为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当随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劳动关系期限的认定由区劳动部门负责。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1、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初次就业和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以本人首月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基数。2、缴费

4、下限、上限:2008年缴费下限1260元,缴费上限6800元。3、社会保险中“工资”是职工工资总额的概念,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相关文件: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四、缴费人员的登记与变动四、缴费人员的登记与变动 1、缴费人员增加 按增加原因划分以下情况:(1)新参保:指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申报缴费后还须在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养老保险手册,在支付部门办理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2)本市统筹范围内转入:在办理人员增加时需提供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养老

5、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分中心核对有关信息无误,方可办理人员关系转入。缴费人员的登记与变动缴费人员的登记与变动(3)跨统筹范围转入:由调入单位携带调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转移情况表,向区社保分中心备案。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到保税区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后,由区社保分中心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缴费人员的登记与变动缴费人员的登记与变动注意事项:(1)职工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流动,只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基金不作转移;(2)外省市职工将户口、档案转入本市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同时将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分中心帐户,养老保险手册由区劳动人事局重新核发。缴费人员的登记与变动缴费人员的登记与

6、变动2、缴费人员减少 缴费人员按减少原因划分为七种情况:退休、死亡、出国定居、统筹范围内转出、跨统筹范围转出、间断缴费(包括开除、辞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农民工回原籍。缴费人员的登记与变动缴费人员的登记与变动人员减少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退休:职工已到退休年龄或提供因病伤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资料;(2)死亡: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3)出国(境)定居:提供出国(境)证明、户口注销证明;(4)统筹范围转出:提供减少职工的天津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缴费人员的登记与变动缴费人员的登记与变动 (5)跨统筹范围转出:提供转入单位接收证明;(6)间断缴费:在终止或解除劳动

7、合同时,应向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填写养老保险职工中断缴费明细表,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才能到区社保中心办理停缴手续;(7)外地农业户口人员回原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缴费人员的登记与变动缴费人员的登记与变动3、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的填写要求 用人单位有人员增减变动时,须按人员增加、减少分别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缴费人员的登记与变动缴费人员的登记与变动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人员身份:农业户籍人员身份的填写。参加工作时间:按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按养老保险手册附

8、页记载填写。核定的实际缴费年限:按养老保险手册第四页记载填写。原因按职工实际情况填写。工资:增加按首次发薪的月工资填写。基数:按“工资”填写,工资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的,按下限、上限填写。五、补征集申报及五、补征集申报及缴费通知单缴费通知单打印打印 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增减变动后,到“申报缴费窗口”办理补征集申报并打印缴费通知单;依据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津政发200459号),补缴2005年3月份以后保险费的,应同时补缴利息;补征集申报及补征集申报及缴费通知单缴费通知单打印打印按津政发71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起,补缴2005年10月份以后月份的,五项社会保险要同步补缴;补缴2005

9、年9月份以前月份的,可以只补养老和失业保险;职工在补缴领取失业金期间保险费时,可以不补缴失业保险,但要提供就.失业证。补征集报表的填报 用人单位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预)征集申报名册预)征集申报名册(津社保征字21号)。社保机构依据申报名册申报名册和相关规定,录入生成补缴费数据,为用人单位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预)征集审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预)征集审核名册核名册(津社保征字23)。企业经办人员需确认、盖章。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预)征集申报名册表号:津社保征字21号 单位:元12345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10、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合计 共 人累计 共 人单位专管员:(章)填报时间:年月日工 资序号公民身份号码姓 名缴费起止时间 单位代码:缴费所属:年 月补(预)缴费类别:核定()恢复()调整()单位名称:(章)缴费通知单缴费通知单打印打印无人员变动的用人单位每月可直接到“申报缴费窗口”,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应缴费数据,并打印缴费通知单,同时,依据缴费通知单上约定方式结算社会保险费;打印缴费通知单后,当月不再办理该单位人员增减变动业务。六、申报缴费时限规定六、申报缴费时限规定 用人单位办理当月人员增减变动的时间

11、为上月26日至本月8日前,离退休人员办理增减变动的时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4日前,超过上述时限,不再办理人员增减变动业务。用人单位,应在上月26日至本月8日之间向保税区社保分中心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时限规定申报缴费时限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后,应确保当月15日之前资金到达社保资金专户。凡15日前资金未到帐的,从16日起按日缴纳2滞纳金。结算方式基金一级流:按照市中心对基金集中归集、统一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的要求,基金征收将采用委托银行扣款和刷卡缴费两种新的结算方式。近期将取消其他缴费方式。结算方式 委托银行扣款:目前市社保中心与5家银行签订协议,委托银行待扣社保基金,分别是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

12、商银行、商业银行、光大银行。结算方式具体办理步骤:先到社保中心领取委托待扣社会保险费协议书一式三联,并由社保中心提供缴费单位的8位编码;持委托待扣社会保险费协议书到开户银行所属支行,银行核对缴费单位的开户银行帐号并录入8位编码后,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银行、单位、社保各留存一份。将委托待扣社会保险费协议书社保留存联,交回分中心核对、录入。结算方式刷卡缴费:在市中心指定的刷卡机直接刷卡缴费,基金划入市中心帐户。七、关于征收滞纳金的规定政策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津政发200459号)。分中心发关于加收滞纳金的通知,自2006年4月1日执行。

13、八、关于费率优惠政策依据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津政发200571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享受3年社会保险费率优惠。第一年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比例降低三个百分点,第二年降低两个百分点,第三年降低一个百分点,自第四年起按照本市统一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关于费率优惠政策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2005年8月18日后成立,并在30日内,按规定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不包括分户、合并、兼并、重组、改制、跨省市整体转入等单位);按规定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自成立60日内,为全部职工参保缴费,并连续按月进行申报。关于费率优惠政策终止享受费率优惠政策:用人单位瞒报、漏报缴费工资,或未按全部职工办理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中断缴费的。文件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津政发200459号)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津政发200571号)基金征缴科电话:25760475、25760349(传真)社保网址 http:/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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